# 中共陕西省委批转省商业厅党组小组对1955年城市私营商业安排与改造方案的意见   省委同意省商业厅党组小组对“1955年城市私营商业安排与改造方案”的意见。兹将文字略加修改,转发你们。希结合各地具体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全省对私营商业的全面安排与改造工作,截止目前,除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三原等大、中城市因动作较早,私商营业额上升较快,对困难户大体上已作了安排外,一部分县城仍然进展迟缓,甚至个别地区至今尚未动手,国营商业零售业务仍在前进。因此,当前在城市中对私商的安排与改造工作,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凡是私营零售商已经大体可以维持的地区和行业,应停止撤点、撤品种、让营业额等退让措施,维持现有的公私比重不变,防止过分的、不恰当的退让;凡安排工作进展迟缓的地区和目前还有困难的行业,应再稳步地退让一点;退让过多的个别地区或少数行业,应适当地前进一些。对私商困难户已基本上作了安排的城市,应将工作转移到以改造为主方面来。进一步加强批发业务,逐步进行商业网的全面调整,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与归口领导,特别要防止由于旺季到来,人民购买力增加而造成的私营商业营业额突然增长过多的现象。   对私商的安排与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经济工作和重要的政治工作。因此,各地必须注意加强对私商安排与改造中的政治工作,使经济工作和政治工作密切结合起来,使事业的改造与人的改造密切结合起来,克服只注意安排忽视改造的现象。并坚决制止私商投机、囤积、倒把等破坏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不法行为,以达到既安排与改造了私商,又活跃了市场的目的。   市委各地委(县市委)并直属县(市)委,均须于9月内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将此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省委(各县、市委检查后,上报地委由地委汇总上报省委)。   (附:) ## 陕西省1955年对城市私营商业安排与改造方案   一、随着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统购统销范围的不断扩大,市场已经起了根本性质的变化。即有组织的市场逐步扩大,自由市场日益缩小。1954年我省对油脂、纸烟、茶叶等行业的批发商及棉布商进行了全行业的安排与改造,指导转业的批发商共369户,从业人员3832人,其中大部分转为零售商,少数转入工业、服务业、运输等行业。与国营商业建立经销、代销等业务关系的私营零售商共12774户。其中:粮食商50户;棉布商5210户;煤油商442户;食油商29户;茶叶商313户;五金电料商130户;烟、酒商6347户;百货商23户。   1954年底全省私商(不包括服务行业)共有76272户,从业人员128965人,资金6,220万元。   1954年全省社会商品零售公私比重。国营占25.3%,较1953年上升3.66;合作社占26.31%,较1953年上升15.7;私商占48.39%,较1953年下降19.36。私营零售总额为49,339万元,较1953年下降11.05%。   由于国营与合作社商业的零售业务前进较快,私商营业额下降过多,城乡私商从业人员较1953年减少约28758人,占总人数的15%,其中绝大部分原是半农半商已转入农业生产。目前还有不少私商营业清淡,信心不高,有的坐吃老本。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们对市场变化和私商经营情况摸的不清;对贯彻踏步的方针,缺乏具体的措施和统一的步调;对“利用、限制、改造”政策认识和领会不足,干部中有盲目冒进情绪,代替限制多,利用安排少,对初级市场有的管得过严过死,有的放任自流;国营公司没有很好地贯彻“按行归口”的原则,只愿扩大本身业务,缺少对私商进行适当的安排,且货源分配掌握偏紧,品种调剂不当,特别是热销货没有适当地照顾私商,且有硬性搭配冷货的作法;批零差价有的掌握偏紧,私商无利可得。再加某些私商经营管理不善,虽有一定营业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其过大的费用开支;有的因投机倒把,在群众中失去信誉,营业减少。   二、为了切实贯彻对私营商业“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结合本省目前存在的问题,必须坚决迅速地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私营批发商必须积极地、稳步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和前进一行、安排一行”的办法,分别不同行业和不同情况,安排与改造结合进行。在具体作法上,大体可分为三类:   1.属于国家统购统销商品范围的行业,或货源已由国营、合作社商业全部或绝大部分掌握,私营批发业务停顿的行业(如主要百货、五金机械、交通电讯器材、化工原料等行业的批发商),应由国营商业全行业包下来进行安置和改造。其中:有的根据需要可改为国营商业的代理批发店,给予合理手续费,使其能够维持生活和稍有利润;有的可转为本行业的零售经销或代销商。   2.国营、合作社商业已掌握部分资源,但一时或较长时期内还不能掌握全部货源的私营批发商(如食品、中、西药、小百货、小五金、日用杂货、陶瓷等行业),应让其继续经营,不要盲目代替。如有经营困难生活无法维持者,可对其进行部分改造(即对其中多余人员经批准后部分吸收使用)。   3.国营、合作社商业掌握货源较少,或尚未掌握货源的行业的私营批发商和批零兼营商,应让其继续积极经营。其中经营困难营业清淡者,应适当帮助解决,逐步进行改造。小批发商和近距离的城乡小商贩,应充分加以利用,使他们经营国营、合作社商业所暂不经营或不可能经营的商品,鼓励其继续为城乡物资交流服务。   从事城市与城市间批发业务的行商,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上述三类分别处理。   对已被国营商业代替的私营批发商从业人员(包括资本家实职人员,资方代理人)、资金和房屋的处理,应采取下列办法:   1.人员安排   第一,原则上由国营商业包下来吸收使用。年老或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继续工作自愿退休或另找工作者,听其自便。能够转业者,领导组织其转业,但因转业路窄,不应强调动员转业。   第二,国营商业吸收工作者,应尽量在原地区安置使用,首先充实本行业的国营批发部门。   第三,年老力衰无法担任工作,其能维持生活者,可动员其回家;回家生活无着者,可吸收其子女参加工作维持生活;无依无靠,回家无法生活者,请民政部门按社会救济办法救济。   第四,有严重政治问题者,应由公安部门处理。政治问题不严重者,仍应吸收分配到无机密性的零售门市部工作,并对其继续进行审查和教育。   第五,担任实职的资本家和资方代理人,除本人不愿参加工作者外,原则上应全部吸收。其中有代表性和有社会地位的人,应依据具体情况,报商业厅批准后,在生活上、职务上给以适当照顾(如担任专业公司专员、顾问等)。历史比较清楚,政治上较进步,又有业务经验者,也可担任副经理、襄理等实际职务。   第六,根据实际情况,西安市、各专署可以举办私商从业人员短期训练班(包括职工、资方代理人、小业主),直属县(市)商请西安市代训。训练班领导干部请当地党、政指派。经费由归口的国营公司支付。资方实职人员,由省工商联组织训练班另行训练,经费原则上由资方支付。经过训练的人员(包括职工、资方代理人、小业主、资方实职人员)应依前述“第二”条之规定由国营公司分配工作。原来业务经验不多者,可按需要调动,分配工作。   第七,社会主义商业部门充实机构人员时,除补充党团员领导骨干外,只能吸收私商从业人员,充实自己的机构。   2.资金和房屋的处理   第一,剩余或闲散资金,根据自愿原则,可指导其在交通要道及城市兴办旅馆等服务性的行业或投入投资公司和有益于国计民生的事业,但在未找到出路时,应组织存入人民银行,并监督其使用,存款利息归存款者所有。资金在500元以下者,可听其自便。   第二,所存商品,可由国营公司按公平合理原则作价收购,或在国家监督下由其自己出售。   第三,现有商品和资金不抵债务者,照原中财委《关于破产清债的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营业房屋、职工宿舍和营业设备,国营公司有优先租赁权;资方自用者,留作本人使用。   (二)贯彻中央1954年7月“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对城市现有零售商应全部维持下来,使其继续经营零售业务,然后在这个基础上贯彻逐行逐业安排与改造的方针。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各城市应按行业(按户)定出一个既能稳定市场,又能维持私商经营的零售营业额和相应的公私比重,作为安排私营商业的尺度。其中应考虑到各户经营的不平衡情况,和各种商品不同季节的销售情况,一方面要进行必要的安排和调剂,另一方面又要注意适当保持经营较好户的积极性。采取具体措施,做到在二三年内保持基本不变(新建城市和工矿区例外)。但须积极、稳步地对其进行全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形式以经销、代销为主。由于社会购买力增长而增加的营业额,私营商业亦可得到一部分。   对已实行经销、代销的零售商,加以整顿和提高。经营较好者,应指导其努力改善经营。营业额下降难以维持者,应从货源供应上加以照顾,使其能恢复必要的营业额,提高其经营信心。少数不遵守政策法令和规章,进行投机抬价等违法行为者,严格进行教育与斗争,以克服其消极的一面。私营食品业多兼营加工业务,要核定维持其生产的一定原料,通过委托加工或供应原料的办法,充分发挥其现有加工设备的效能。在整顿和提高工作中,要防止限制过严或放任自流的两种不正确作法。   2.加强与改进国营商业的批发业务,坚决贯彻以批发为主的经营方针。在国营与合作社商业零售前进过多,而私商维持确有困难的某些城市和某些行业,在不影响稳定市场的原则下,适当减少一些次要商品的零售;城市与集镇国、合零售门市部较多者,可经当地党政同意,报商业厅批准,撤销或合并一些零售点,加强批发业务。必须克服货源分配上的片面观点,纠正硬性搭配残次商品,适当供应一定的热销货,以维持他们必需的卖钱额。   3.凡某一行业经销、代销商品占该行业零售总营业额平均在60%以上者,即可宣布其为国营商业的经销店或代销店,挂出经销或代销店的牌子;凡经销、代销某一种商品的,可以挂出该种商品的经销、代销牌子(如粮食、食油、棉布、煤炭、茶叶、煤油、烟、酒等等),以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改造,并转变群众的看法。   4.逐步实行商品按对象批发。首先就煤炭、食糖、纸烟、酒、茶叶、煤油六种商品,除对生产用料单位(如工矿生产用煤)和零售商,规定适当批发起点,按批发作价外,凡属直接消费性质者,一律按零售作价出售。其余商品批发起点不合理者,也应进行适当调整。   5.对现行批零差价进行一次检查,根据既定批零差率,低于规定幅度或执行偏低者应加调控,一般应执行中间略高的幅度。在调整批零差价时,一般均应调高零售价。给私商的利润,应以有薄利为原则。供销合作杜的零售价格,在同一市场者坚决与国营牌价拉平;城乡倒挂者应立即纠正。   6.零售商因资金短绌,周转困难时,由人民银行酌予贷款;有些零售商从业人员过多,经过采取措施进行安排后,仍难维持经营者,经当地党委批准,国营公司可吸收安置一部分。   7.对城市小商、摊贩,除按前述办法维持其生活外,应进一步把他们组织起来,划定营业区域(例如西安市解放市场,但不是所有城市和所有摊贩都立即组织进去,要根据自愿原则,还要根据各该市场的实际情况),管理和教育他们遵照国营公司零售牌价营业。并按行业分组,在自愿原则下采取“统一进货、分散经营、各负盈亏”或“统一进货、统一经营、共负盈亏”的办法,重点试办合作小组或合作商店。对饮食业,服务业的改造形式,尚无成功经验,各地可继续研究提出意见。   (三)自6月起至9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对现有私商进行一次较为彻底的登记工作,过去未领营业执照者予以补发,核实登记后无营业执照者不准营业。今后一般不准私商小贩继续新开业,防止滥增人员、抽逃资金的行为,并限制私商摊贩的随意发展。各地在进行中,要拟出具体安排计划,经当地党政批准后,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   三、对私营商业的安排和改造,是一项极其艰巨而复杂的经济工作,又是长期教育与斗争的过程。一方面要改造资本主义商业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开支,提高服务质量,使之最后成为社会主义商业企业。另方面要通过店员工会,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教育,组织他们对资本家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通过民建会、工商联、同业公会等组织,改造资本家和资本家代理人的思想,革除其投机倒把、掺假掺杂等恶习,树立新的商业道德、作风和爱国守法思想,接受社会主义改造,使之最后变成为社会主义商业的工作人员。为此,必须加强商业工作人员的政治和政策思想教育,必须加强党委、政府对商业工作的政治和政策领导。   为使对私商改造工作机构与对私商改造任务相适应,建议重点城市,将工商科分开,成立商业科,西安市辖区可考虑增设商业科。花纱布、百货、油脂、专卖、煤建、文化用品、食品省公司成立私营商业指导科,所属各分公司增设专职干部2至3人;其他省公司可在业务科内设私营商业指导组或指定专职干部1至2人,并由经理一人负责领导改造工作。   · 来源:   陕西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