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安徽省委“关于搜查工作的情况及经验”的报告   (中央批示:)   安徽省委8月27日关于搜查工作的情况及经验的报告很好,特转发你们参考,并希望你们仿行。军队经验及安徽省委的经验都证明:在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对有嫌疑的分子进行重点的搜查,是可以获得反革命分子的很多罪证的。而且这样做也是完全合法的。   (附:)   (安徽省委关于省直及合肥市搜查工作情况及经验)   省直机关和合肥市在这次反胡风反革命集团及肃清一切反革命的斗争中,进行了重点对象的搜查,对破案起了很大的作用。   (一)收获:(略)   这些证件证据,对破案起了很大作用,有些提供直接的罪证,有些则提供了重要线索,如刘××的老婆马××,原来对她并无多大怀疑,在搜获胡风分子曹×的日记中,发现她与马的关系密切,根据这一线索追查,乃发现马是打进来的特务。又如在公安厅搜查蒋××时,发现他们计划派人经澳门到香港进行非法联系,却与广州公安局电话所询有无此事的情况吻合,因而外逃之人已到国防边境而仍能为我所扣住。又如安徽日报社斗争杨××多日斗不下,某日截获杨××从上海寄来的包裹,经搜查内夹有杨本所有的“上海青年服务队”的证章(此队为蒋经国所办)和伪造历史证件的底稿,使我们很容易的斗下杨××,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又如公安厅搜得一科长老婆弟弟的可疑信件即揭破了这个科长被其老婆“拉过去”的生动情节。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这里只举出几件显著的例子而已。   二、对搜查工作的认识:   事实证明搜查是完全必要的,但运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却对搜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除对个别对象(曹×)进行搜查外,对一般对象均未搜查,究其原因:   (一)右倾麻痹思想,不敢大胆的公开的搜查,怕“违犯法律”,“侵犯人权”,认为只有决定逮捕的案犯才能搜查,这就束缚了自己的手脚。   (二)要有搜查证,要通过公安局,怕手续麻烦。   (三)对物证在破案中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满足于现成的档案材料和小组会的斗争。   (四)对敌人认识不足,主观上认为胡风事件的许多材料已在报纸上公布,今后不可能搜出东西来,把敌人的警惕性估计过高。   (五)思想迟钝,未能及时接受在胡风事件之后还搜得了曹×的重要反动材料的教训,因而未及时把这一经验加以推广,迄至马××案件被破获后,我们始深感搜查工作的重要性,不能再犯机会主义,乃决定各机关凡斗争的重点必须进行搜查。   搜查的事实证明过去那种以为“搜不出什么东西”“现在搜迟了”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从搜查的各种证件中加以分析,敌人保存证件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敌人的复辟思想:   (1)保存地契及分田名单为将来复辟时作倒算证据。   (2)保存委任令、证章、服务证等以此为其将来作“身在大陆心在台湾”的证明。   (3)保存其各种反动诗稿、信件为将来向国民党献功。   (二)为了继续进行特务工作不能不加以保留,如锁钥(从文化局特务张××家中搜出22把钥匙,包括局长办公室的、档案室的、打字员抽屉的)写密信用的工具和药品,以及向外活动的盖印的公文纸、各种证章等。   (三)偷得的文件尚未处理完毕者。   (四)敌人的麻痹思想。几年以来,我们对暗藏的敌人基本未触动,致使敌人麻痹大意,没有估计到我们会搜,所以我们这次对敌人的搜查,是一支奇兵。   (五)解放以前,国民党以及反动阶级长期处于当权地位,除极少数高级特务外(高级特务也并不是没有马脚露出来),一般地下工作经验也是不多的。   三、经验教训:   1、搜查工作必须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   搜查对象一般应该是嫌疑的反革命分子。搜查方法应以机关、部门为单位,经研究确定搜查对象、名单、搜查目的,报五人小组批准。搜查以前,应办好搜查的法律手续(即在公安机关办好搜查证),并应统一召开搜查人员会议,将搜查意义、范围、方法、纪律、手续和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同一步调,全面搜查。淮委会等单位用这个方法进行搜查,收获较大。有的机关对搜查缺乏认真研究,思想麻痹,动作迟缓,甚至不注意保密,使被搜查者有机会隐藏或销毁罪证,有的机关搜查时没有全面考虑,零打碎敲,斗争几个搜查几个,甚至今天搜查一,明天搜查一个,打草惊蛇,震动很大,但效果很小。   2、搜查工作必须与发动群众结合起来,通过搜查发动群众。   淮委会在搜查工作中,吸收落后群众参加,并将其编入到有骨干领导的小组中进行工作,效果甚好。效果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搜查,向落后分子进行了对敌斗争的教育,落后分子在大量的罪证面前,提高了觉悟,从而敢于同反革命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另一方面,由于使用了落后分子,因而他们的积极性大为提高,他感到组织上对他信任,从而靠拢组织,孤立敌人。   但许多机关把搜查工作神秘化,未能通过搜查来发动群众,因而减弱搜查的效果。   3、搜查必须全面、彻底、跟踪追击。不仅本人住宅要搜查,必要时应搜查有关亲朋,淮委会在搜查中,有这样的事情,当搜查反革命分子本人时,发现问题很少,群众这时提出一定是把东西藏了,果然,在他亲戚、邻居、朋友及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家中,搜出不少有价值的东西。但在搜查反革命分子亲戚、朋友时,必须说明不是搜查他们而是搜查某人存放的东西。搜查还必须细心,敌人的罪证有时藏得很巧妙,不注意就遗漏了。如反革命分子韩××一封反动信件夹在《毛泽东选集》内,另有一批罪证放在大米内。   有些机关在搜查中粗枝大意,动作迟缓,有重复搜查2次、3次的。有的机关搜查住宅而不搜查办公室。公安厅在搜查反革命分子张××时,未搜出什么东西,当时发现一个线索,了解张的信件都是由某照相馆转的,但当时搜查的人未能跟踪追击,第二天再去搜查时,已查不到什么了。   4、对搜查出的材料,必须及时由一定水平的人专门进行检查、研究,一面发现新的搜查线索,一面又可使材料充分发挥作用。有的机关把搜查出的东西放在一边,不去检查研究,有的机关只注意武器、子弹、证章之类的罪证,不注意对文件(信、日记等)的研究。   5、搜查后必须立即在群众中进行教育,把搜查成绩择要向群众公布,并进一步号召凡存有历史证件的应自动的交出来,不准销毁。如发现销毁东西,群众就有权怀疑他有问题,如证明系销毁罪证,就要罪上加罪。这样,就可以扩大搜查效果,动员更多的人交出罪证。   (来源:《肃反文件(第二辑)》[绝密],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办公厅编印,195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