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政治部关于召开坦白大会问题的规定   运用召开坦白大会的方法,经过慎重选择坦白彻底的人作报告,宣传宽大处理,对问题严重并有确实证据仍拒不坦白的分子,在会上宣布逮捕或隔离反省,这在情况较为复杂而问题又暴露不多,或者是进入重点围攻相持不下呈显胶着状态的单位,是可以采用的,此种办法对分化瓦解敌人,具体体现政策是有用的。但必须认识,仅依靠大会想把反革命分子轰出来是不可能的,重要的关键是充分的占有材料。   经验证明,这种坦白大会,必须严格控制,不能任意召开,并在召开大会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坦白大会上坦白的人应当选择已经确系坦白了的反革命分子,其事实应经过调查,证据确实。如果选择不当,材料不查实,就会使我陷于被动。为此,在大会上的坦白报告内容,要经过五人小组审批批准,不能任其乱讲。   二、宣布宽大处理一定要适当,切实体现“应处死刑的可以免处死刑,应处重刑的可以判刑,立功的可以将功折罪,立大功的可以受奖,不坦白的必定受到严厉惩处”的政策。如有不当会造成不良影响。凡必须予以刑事处罚的人员,行政首长只能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法院判处,不在会上宣布处理的最后决定,这样既比较主动,又符合法律手续。   三、坦白大会上不要对坦白分子进行斗争追问,也不要点名坦白,不要在大会上捕人,但可以选择几个与在大会上坦白相类似的拒不坦白已经逮捕了的分子在大会上宣布,以体现坦白从宽,隐瞒从严的政策。   四、坦白大会不宜开的过多,也不可开的过大。今后各军区、各军种、各兵种、各院校、总后勤、总直属队凡召开千人以上的大会,应将召开大会的计划坦白人的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告总政批准。各部对所属单位召开坦白大会,应依此作出规定加以控制。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