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两年来农业税工作情况和对今后工作意见向中央的报告》   (上海局、各省、市委,内蒙、新疆区党委:)   中央同意财政部党组《关于两年来农业税工作情况和对今后工作意见向中央的报告》。兹转发给你们研究办理。   近两年来的农业税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执行了中央稳定农民负担的方针,对巩固工农联盟鼓励农民增产和积累国家建设资金等方面起了积极的应有的作 用。财政部党组提出在一九五六年、一九五七年把农业税继续稳定在一九五二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的意见,中央认为是正确的。在征购粮食总数稳定二年不变的基础上,再将征收农业税的数字稳定下来,就将更加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大规模发展造成有利条件。   我党在历史上对农业税工作 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的。这些经验是很宝贵的,应该重视。但是所有这些经验,基本上如是对个体农民征税的经验。目前农村中合作化的社会改革的高潮,有些地方 已经到来,全国也即将到来。粮食统购统销中的定产、定购、定销办法也正在积极贯彻执行,农村情况将继续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必须把过去的经验加以提高,根 据农村中不断变化着的新情况,改进农业税的征收工作。特别是要研究解决如何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征收农业税的问题,并在工作中注意将农业税工作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更密切地结合起来,使农业税工作有利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如果自以为有经验,盲目自满,不注意研究新的情况,不对农业税工作做必要的改 进,就会造成工作中的损失。报告中所提草拟一个全国性的农业税新税法的意见,中央认为是必要的。除责成财政部积极研究提出草案外,各级党委应积极领导财政 部门深入调查研究提供意见,争取早日制定新的农业税税法,以便付诸实施。    中 央一九五五年十月十九日 ## 财政部党组关于两年来农业税工作情况和对今后工作意见向中央的报告 ##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央:)   本部于八月十五日到二十九日召开了全国第五次农业税工作会议,初步检查了一九五三年和一九五四年的农业税工作情况,并讨论和提出了对今后工作的意见。兹将会议主要内容报告如下,请予审核批示。 ## (一)   两年来的农业税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执行了中央关于从一九五三年起三年内农业税征收总额稳定在一九五二年实际征收水平上的指示,并根据两 年来的较大灾情对受灾地区作了较多的减免。一九五二年征收三百五十亿斤(包括当年复征和当年秋征,全年税额均折合细粮计算--下同),一九五三年征收三百 二十三亿斤,一九五四年征收三百三十九亿斤。如加上省附加和乡自筹部分,则一九五二年为三百八十八亿斤,一九五三年为三百五十一亿斤,一九五四年为三百七 十六亿斤。从农业税正税和省附加、乡自筹的总额占农业实产量(包括粮食作物和技术作物)的百分比来看:一九五二年为百分之十三点二,一九五三年为百分之十 二点一二,一九五四年为百分之十二点七九,虽然某些地区农民负担还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但从全国范围看来,农民负担一般不重。而且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负 担的稳定,实际负担率有所降低。这对鼓励农民增产和巩固工农联盟起了积极的作用。两年来通过农业税的征收工作,向国家提供了五十六亿余元的收入,对积累国家建设资金、供应商品粮和工业原料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在农业税征收办法方面,注意照顾了各地不同的农村经济情况。全国农业税税率由一九五二年的二十一种 (前报十四种,是因未将城市郊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税率计算在内),增加到一九五四年的三十三种。同时,又根据农村经济情况的变化,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林 特产征收办法作了一些必要的补充和修订。此外,两年来在有关农业税政策的宣传教育、减免的调查评议以及运粮的计划、组织等方面,也有所改进。   但是两年来农业税工作也有许多缺点:首先是在一九五三年的夏征中,某些地区过多地强调了减轻农民负担,使应征的税额没有征足。这种偏向,由于中央提出过渡 时期的总路线和发出《关于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厉行节约、紧缩开支、平衡国家预算的紧急指示》,已在同年秋征中得到纠正。其次是我们在执行“统一领导、因 地制宜”这一方针中,注意了“因地制宜”,这是必要的,但对“统一领导”则注意不够。在大区机构撤销后,我们对修订农业税征收办法的程序,规定不够明确, 以致个别省对农业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的若干变更,没有事先请示国务院。再次,是有些地方在贯彻农业税政策和完成征收任务的方法上,还存在着宣传不够、交代不 清的缺点。个别地区因干部强迫命令或减免不当而发生的农民自杀事故,以及因运粮工作组织不善而发生的人畜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根据不完全的统计,两年来 农业税征收中因政策执行不当而发生农民自杀事故一百六十三起,死一百二十九人,运粮中发生的事故二千七百二十一起,死三百十四人,伤一千二百二十四人,伤 亡牲畜一千一百八十三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近年来有些干部对农业税工作开始滋长着盲目自满情绪,以致有些地区对农业税工作中的缺点和问题,没有及时研究 改进。今后对这些缺点,必须切实注意克服。 ## (二)   根据中央一九五三年关于农业税工作的指示和当前农村经济情况,一九五五年农业税 工作仍应执行按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稳定负担、鼓励增产的政策。农业税的税制、税率一般不变,但应配合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对农业税征收 办法作某些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兹将其具体意见分述如下:   一、关于农业税的征收指标:一九五五年农业税征收指标,拟订为三百三十九亿斤,其中夏 征七十四亿斤,秋征二百六十五亿斤。此外,省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百分之五;乡自筹经费不得超过正税的百分之七(某些省经前政务院批准征收的代耕粮在外)。 如省人民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上述省附加和乡自筹的比例加以调整。但省附加和乡自筹总额不得超过本省正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二。这样,全国的省附加和乡自筹部分不超过四十亿斤,连同正税一起,一九五五年共为三百七十九亿斤,不超过一九五二年实际征收水平。   鉴于中央已决定粮食征购总数从今年起稳定三年,会议建议:为使农业税征收任务与粮食征购任务稳定三年的政策结合起来,一九五六年和一九五七年全国农业税的征收总指标,拟继续稳定在一九五二年实 际征收水平上。这样对鼓励农民增加生产和巩固工农联盟将会发生积极的作用;同时,对于五年计划中财政部分所列的农业税预算收入仍可以保证完成。   根据一九五二年以来稳定负担的经验,稳定负担是指全国征收总指标的基本稳定,而不是指一省一县一乡征收额绝对固定;各地应在原订常年应产量和原订税率基 本不动的基础上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在上述原则下,各地由于每年丰收和歉收情况的不同、人口和耕地面积的增减、征税办法的某些改进和工作的加深(如订产过 低的适当提高)等原因而使税额发生某些变化,仍然是符合于稳定负担的政策的。   二、关于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目前对农业生产合作 社征收农业税的办法是由各地按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具体情况,在当地原有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基础上加以规定的。从目前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负担占实际产量的百 分比来看,大部分低于个体农民。这是因为大部分农业生产合作社实际产量高于个体农民,而各地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仍与个体农民按同样的常年产量计征的缘故。这 对于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是有利的。目前各地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征收农业税的具体办法,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不同性质和社内收入分配的不同情况划分,大体有以下三类:甲、土地报酬仍占相当大的比重的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仍沿用原来对一般个体农民的征税办法。即由入社农户按入社以前的老办法自己负 担。但在施行按人口扣除免征额的比例税制的地区(河北、山西、山东等地)也可以从全社土地报酬中统一提缴农业税;按人口扣除的免征额仍由社按各户人口分配 到各户。乙、已经取消了土地报酬的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社员完全按劳取酬,各户收入与本户原有土地已没有关系,农业税额全部由全社农 业收入中统一提缴。我们认为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采取上述办法是适宜的,今后可继续采用。丙、土地报酬已降低到一定比例以下的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目前各地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征税办法。根据现有经验,会议认为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办法:(1)社和户分担的办法,即各户税额由本户负担一部分,其余部分从全社农业收入中统一提缴;至于社和户各分担多少,则应根据土地报酬的高低和税额的多少适当规定。这种办法在施行累进税的地区,可以适应农业 生产合作社土地报酬降低后的情况,兼顾到社内贫农和中农的利益,并可照顾累进税地区群众的负担习惯。但目前我们对这种办法经验尚少,今年可先选点试办,俟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2)由全社土地报酬中统一提缴农业税,按人口免征的税额仍由社按各户人口分配到各户。这种办法在施行按人口扣除免征额的比例税的 地区,适合群众负担习惯,而且比较简便易行。(3)由全社农业收入中统一提缴农业税。这种办法在施行不按人口扣除免征额的比例税的地区(东北各省),适合群众负担习惯,而且更为简便易行。对以上办法,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参照试办,在执行中要掌握慎重稳进的精神,并注意总结经验,以便逐步加以改进。   三、关于农业税征收办法中的若干问题:   甲、今后对农林特产征收农业税的办法,应当在不影响粮、棉和其他主要技术作物的种植计划以及有利于水土保持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对各种农林特产的生产政策 和计划,鼓励农民积极向山地、荒地发展农林特产。尤其要鼓励农民积极培植多年生的农林特产,如经济林木(茶、桑、桐、漆、茶籽、果树、橡胶树等)和木材 林、杂木林以及多年生药材等。根据这一精神,一九五五年在农业税方面一般不再扩大农林特产的征税范围或提高农林特产的税率。而且,为了鼓励农林特产向山 地、荒地发展,对于今后开垦山荒而培植的经济林木,自有收益之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至五年;对于过去在山地上培植的经济林木已有收益且已超过当地原来规定的 免税年限的,应从轻征税;对于在山地上培植的其他农林特产,其税率也应低于在平地培植的农林特产。为了防止农林特产挤缩粮田而影响粮食作物的种植计划,对于在粮田中培植的农林特产,尤其是在一、二年内即可获得很大利润的,可以适当多征一些农业税。对木材林和各种杂木,以及在宅旁和隙地零星种植的农林特产, 一律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的农业税应一律征收货币,不征粮食。征收时间应尽可能适应产品出售季节,以便利农民缴纳。各省(市)对农林特产的现行征税办法, 应根据上述原则在原有基础上加以必要的修订,并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乙、为了鼓励农村繁殖耕畜,提高农民饲养幼畜和种畜的积极性,拟对饲养幼 畜、种畜的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户给予减低农业税额的优待。在校稻谷、粟谷、高粱计算税额的地区,每头幼畜和种畜扣除税额二十市斤;在按小麦、大米、 小米计算税额的地区,每头幼畜和种畜扣除十五市斤。种畜和幼畜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以上办法不适用于牧业区。   (丙、关于受 灾农户的减免办法,过去规定是以农业税的常年应产量作为衡量歉收程度的标准。鉴于目前大部地区农业税常年应产量低于平常年景实际产量百分之二十、三十,甚 至有的低百分之四十,所以,以常年应产量作为衡量歉收程度的标准往往把轻灾算作无灾,把重灾算作轻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切实贯彻“轻灾少减、重灾多减、 特重全免”的原则,会议提出两种办法:(一)以比较接近实际的粮食统购的定产作为衡量歉收程度的标准; (二)仍以农业税常年应产量作为衡量歉收程度的标 准,而适当放宽减免尺度。以上两种办法,可供各省参考。)   丁、为了减少一些人为的缺粮户今后在征收农业税时可试办对缺粮户的农业税改征代金或其他农产品;但如纳税人在征收期间内不能以代金或其他农产品缴税,而又不合减免条件者,仍可征收一部现粮。   按照上述甲、乙两条意见,对饲养幼畜和种畜的优待,约少征两亿斤左右,对农林特产征收的税额,一般是有减无增,约少征一亿五千万斤左右。此外,农村五亿 人口每年增加百分之二,即约增一千万人。按现行农业税征收办法,除东北外,都是按人口计算税额的,因此就要使农业税税额每年减少三亿五千万斤左右。以上三 项合计,共减少七亿斤左右。但从另一方面看:目前也有一些应征的税额尚未征足。为了保证征收任务的完成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应在原订征税办法和常年应产量的 基础上注意执行下列各点:(1)对于新垦荒地和旱地兴修水利超过优待年限的,应予查明登记,依法征税。农业人口登记不实的,则应予核实,(2)某些地区常 年应产量订定过低而与邻区悬殊的,可逐步适当提高;(3)某些地区过去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没有完全依率计征的,应根据目前条件逐步加以改进;(4)努力减少 今后尾欠公粮。对于过去尾欠户中确有负担能力而故意拖延的少数农户,亦应催交清理。(5)今年全国大部地区收成较好,减免额可以适当缩小。只要在农业税征 收工作中注意采用上述办法,就可以不必专门花费很多时间和力量去普遍查实田亩、提高常年应产量和提高税率,一九五五年的征收指标,仍然是可以完成的。   四、关于起草农业税新税法问题:   目前我们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农业税法,现行农业税征收办法是由各省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分别制定的;其中许多条文是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情况出发的,由于 农村合作运动的迅速发展,已不完全适合于当前情况;同时由于人口逐年增加,使应征税额逐年减少,现行征税办法与完成征收任务存在着日益扩大的矛盾,需要加 以解决。因此,我们应当加强有关农业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积极准备起草农业税法。但,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除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即积极准备外,并请各省委注 意加强对有关农业税法的调查研究工作的领导,积极提供意见和材料,这样才能使这一工作胜利完成。 ## (三)   做好农业税工作的关键,在 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坚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从来是重视农业税工作的。近两年来,更结合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统一领导,统一安排,获得良好的效果。今后的农业税在国家收入预算中,虽然所占比重将逐渐缩小,但它仍然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收入,而且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工农联盟的巩固有密切的关 系。因此,我们要求各级党委继续加强对农业税工作的领导,纠正少数干部中开始滋长着的对农业税工作盲目自满的偏向;继续加强对农业税征收工作人员特别是广 大乡村干部的政策教育,及时检查政策执行和任务完成的情况,纠正和防止强迫命令和不按政策办事的偏向;进一步改善运粮的组织工作,防止人畜伤亡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把征收农业税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更好地加以统一安排,在工作步骤上一般宜采取先征公粮后购粮的办法,使农业税征收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都能圆满 完成。当前尤应根据农村合作运动发展和粮食统购统销与农业税征收工作相结合的新情况,研究与改进农业税的征收业务,以便更好地贯彻农业税政策与完成任务。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即批转各省委参照办理。    财政部党组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