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四川省委关于处理建社工作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指示   (四川省委并告上海局,各分局、省(市)委:)   兹将四川省委关于处理建社工作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指示,转发你们。   去冬今春建社工作发展较大而准备不足,合作社的各项具体政策还缺乏统一详明的规定,在下层实际工作中就难免有些干部自作主张,而未能切实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部分群众对合作化仍有若干怀疑顾虑,加上异己分子和潜藏的反革命分子乘机造谣破坏,从而产生一些不利于生产的现象。类似四川所发现的这种情形,各地也屡有发生。因此,采取各种有效方法,直接向广大群众宣传合作化的各项具体政策,确有迫切需要。四川省委的这一指示,针对当地需要,选择耕牛、农具、林木入社等5项有关政策的问题,拟制布告,指示各地以县府名义公布。据反映,这样做的结果,已取得稳定人心、有利于生产发展的良好效果,现将四川省委的指示发给你们参考。各省也可根据本省合作化运动的情况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的基本精神,参考中央农村工作部发给你们参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草案的原则规定,作出几条具体规定,同样用县府名义以布告形式发布,并组织干部向群众讲解,提高群众认识,消除群众对合作化的误解,驳斥坏分子的曲解和污蔑,保证政策的正确贯彻。布告的内容,并不要求全国划一,四川省委所拟布告的内容也不是全国都实用的。也不限于只用由县府发布告这一种形式,其他各种有效的方式,如编发简单教材,开训练班讲授传达等办法,也可酌情采用。   (四川省委指示——附发)    中央1955年2月14日 ## 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处理目前建社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指示   (各地(市)、县委并报中央:)   据温江等地反映:目前建社运动中有不少农民群众(主要是贫苦农民)积极要求参加农业合作社,情绪很高,办社劲头很大。但也有一部分农民(主要是中农)由于对办社的方针政策了解不够,甚至有误解。由于我们办社干部在办社工作中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有急躁情绪,未能切实贯彻自愿与互利原则,因而使得他们对于参加农业社发生了不少的顾虑,甚至发生破坏农具、乱砍树木及出卖牲畜等破坏生产的现象。例如:因为我们在办社中对耕牛作价归公的付款时期规定得过长(一般规定为3年),因而有牛的人就感到入社吃亏,宁愿卖掉牛而不愿作价归公。又例如:在入社计算小春分配时,没有首先照顾农民喂猪饲料的需要,这样就影响农民因缺乏饲料而纷纷出卖猪只(出卖猪只与统购统销中留粮较紧亦有关系)。再例如:有的社因规定入社股金过大,对贫苦农民无法一时拿出者,即规定了以树价作抵偿,或者在土地入社时,有的社对树木仍归原主所有不随土地一同入社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就影响了农民乱砍树木。上述这些情况,估计全省各地均有程度不同的存在,如果不立即加以解决和纠正,势将严重影响合作化运动的开展,特别是会影响当前农业生产工作的进行。为此,省委决定:除将12月中央批转中央商业部《关于目前牛羊市场情况和毛猪生产问题的通报》转发各地(已刊《四川工作》第56期),并将1月3日温江地委《关于目前农村情况分析及建社运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意见》通报各地,以引起各地注意及时检查解决外,并规定各地可以县府名义出一布告,从正面说明有关问题,以稳定农民生产情绪,这是非常必要的。布告内容附后:   “为要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提高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作物的产量,有力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和进一步改善农民生活,人民政府历来就是提倡并尽力帮助农民群众兴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但要把农业生产合作社办好,就一定要贯彻人民政府过去一再宣布过的自愿与互利政策,否则不但建立起来不容易,办好就更困难。为着要将建社与办社工作搞好,所以必须将自愿与互利政策,认真贯彻到目前各地正在大力展开的建社与办社工作中去,不得违反与曲解。惟据最近有些地方在建社与办社工作中的反映,或者是由于我们干部对农民交代政策与宣传教育不够明确、不够深入,或者是由于误听潜藏在农村的反革命残余分子及某些不法分子的谣言,因而引起了某些农民对建社、办社和发展生产发生某些误解与疑虑,甚至发生了卖掉耕牛、不愿喂猪、砍掉树子等严重破坏生产的现象。为要纠正上述错误,切实贯彻建社、办社中的自愿与互利政策,把合作化运动搞好,特对建社、办社工作中对耕牛、农具、树木、猪的饲料等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耕牛:社员私有耕牛转为全社公有时,必须根据本主自愿以及合作社与社员的生产需要来决定。如本主不愿将其耕牛折价转为社公有时,可按租用市价租用之。如本主愿意将其折价归合作社公有时,则必须按照市价合理折价,由合作社在1年至1年半内将款付清。如合作社经济能力不足,到期未付清者,则应依规定计算利息。   (二)农具:凡属经常随手使用的锄头、镰刀等一些小农具,均由社员自己所有,概不归公。凡属社员私有的大农具(如水车、犁、耙、拌桶、风车等)自愿并折价转为全社公有时,应按照对耕牛的处理办法处理之。如系社员私有,社须统一使用时,则每年应给以合理的租用费。如损坏了,则应出赔偿费。   (三)树木:社员入社之土地上原有的树木(包括竹林在内),一律仍归社员自己所有,不随同入社。   (四)春季建立农业社在计算小春分配时,对社的公猪与社员的私猪之饲料,应由社设法统一解决。解决的原则是:首先注意解决社员私猪之饲料,留出足够部分作为社员喂养私猪之用,多余部分再供合作社集体喂养猪只之用。   (五)社员入社时,可按入股田土产量向社交纳适当数量生产资金(种子、草料和现金),作为全社的生产底垫。但为数不能过多,以当地一般农民生产投资水平为准,贫苦社员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缓交或少交,个别极贫苦的社员可以免交。”   其他有关生产之问题,望各地本此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酌情添写。   如有不妥之处,请中央指示。    中共四川省委1955年1月7日   ·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