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本省私营工业开、转、歇业、迁厂、合并、联营、扩建等项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家对资本主义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加强对资本主义工业的管理,特根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私营企业开、转、歇业管理的精神,结合本省私营工业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私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开业,一般应严予限制,以不增或少增为宜。凡供产销业已平衡、或原料不足、或产大于销的行业,一律不准新增;凡产品为社会需要、供销无问题、且拟组设的企业条件较好,为照顾劳动就业,经审查批准后始能开设。   (二)企业申请开业,应备具申请书,叙明开设缘由,造具筹设人(或股东)简历表及股份、资金数目,所营业务的种类和范围,营业计划书等件,报经所在地县、市工业科(局)详加了解审核,按前项原则,提出具体意见,由县、市人民委员会转报专署(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核转省工业厅(长沙、衡阳两市迳报省工业厅)研究后送省人民委员会核批。在未批准前,不得先行筹建。   (三)为使私营工业有计划、有步骤地逐行逐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般不准转业;如因适应具体情况,确有转业必要时,应按前项申请程序报经批准后始得转业。   (四)对企业歇业,应掌握“淘汰有害”的原则。凡下列不应维持或不能维持的企业,在职工有适当安置的前提下,得批准其歇业:(1)产品不为社会需要的;(2)设备、技术差,产品质量低、成本高,积压报废、无法销售,且企业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改进的;(3)原料供应困难在较长时期内不能解决的。(批准歇业程序与开业同。)   企业申请歇业,如系由于资本家企图抽走资金或为抗拒改造、故意消极经营以搞垮企业的,应分别情况予以教育或法律制裁。   经批准的歇业户,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撤回登记证,不得有买卖、出租或转让等行为。   (五)企业因便于原料供应或产品销售而拟迁徙其他地区继续营业的,必须报由所在地县、市人民委员会审核认可并转洽拟迁徙地区之县、市人民委员会同意后,层报省工业厅转省人民委员会核批。   (六)为便于管理和改造,应有计划地帮助企业私私合并或联营。但必须在统一规划下进行。除长沙、衡阳两市可由市工业局迳予核批外,其他县、市应报专署(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核批。   (七)原有企业一般不准扩建厂房、添置(或改装)设备、增加人员、扩大生产;个别企业如确因生产必需,须报由所在地县、市人民委员会审查后层转省工业厅核准。   (八)企业经营的业务范围,以目前实际经营的为限,不得擅自变更。过去已经超越原来登记业务范围的,可暂予维持,结合各项改造措施,逐步调整。如所超越的业务违反国家经济计划与影响国计民生的,应即予以取缔。   (九)私营工业领有工商登记执照的,其对未曾领有工商登记执照的工业户(以下简称无照户)的业务关系(包括转包工及买卖),如过去订有契约的,暂时可按原契约履行;契约履行后不得续订,并不得再发生业务关系;如相互的业务确有其历史性的,必要的生产协作关系,可暂予维持,但不准自行扩大,并须将户名、关系内容与交易金额等情况写明送经各该同业公会汇总后,报送当地县、市工业科(局)核备。除以上情况者外,其余一律不得与无照户发生业务关系。   (十)国营专业公司(或合作部门、下同)布置给私营工业户的加工、订货任务,应根据其登记业务范围:如必须超越其登记业务范围(包括对困难行业的安排),须经当地县、市工业科(局)同意后,始得布置。目前已经超越其登记业务范围的,可暂予维持到已布置的任务完成时为止。   (十一)专业公司对私营关系厂布置任务,应了解该厂生产能力,防止关系厂将所接任务转给无照户。关系厂目前已经转给无照户的任务,可暂予维持到任务完成时为止。其属于有历史性的、必要的生产协作关系的转包行为,应由专业公司将转包情况汇成书面材料送当地县、市工业科(局)核备。   (十二)专业公司对无照户不应再直接布置加工、订货任务,对目前已经接受任务的无照户,可暂予维持到任务完成时为止。但仍应由专业公司按户提出加工、订货理由,汇送当地县、市工业科(局)备查。   (十三)专业公司向无照户收购产品,除经常收购的暂予维持外,不得再扩大收购面。   (十四)对无照户,未经当地县、市工业科(局)同意,税务局不能随意发给税号;房产管理部门不能将店房厂房租给无照户,并应及时通知当地县、市工业科(局)予以取缔。   (十五)各县、市人民委员会应对无照户作一次普遍深入地调查,并视其有无存在条件,在适当照顾职工生活的原则下,分别情况,或准其补办申请核准、登记手续,或暂予维持,或予以取缔。   (十六)私营工业企业违反以上规定,经查实后,按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十七)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来源:   湖南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