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土改中漏网地主土地处理意见给贵州省委的批复   (贵州省委:)   你们10月26日对于遵义地委《请示土改中漏网地主的处理意见》的批复意见阅悉。对于没收地主土地的处理,凡是这些地区土改时是按《土地改革法》处理,而不是按《郊区土地改革法》处理的,均应没收地主的土地,并尽先分给目前生产上仍处贫困地位的农民所有。这与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并不矛盾,因为下一步解决生产资料公有化时,自可连同原已分配或农民自有的土地一起转为公有化。如果当地合作化已有相当发展,农民已无土地归于私有的要求,则可按来电办理。    中央    1955年11月17日   (附:) ## 贵州省委关于漏网地主处理意见的电报 ## 1955.10.26   (遵义地委并各地(市)委,报中央:)   10月20日来电阅悉,省委基本同意遵义地委对漏网地主处理的意见。对于没收的土地,因为一般是小量分散的,所以暂由乡人民委员会管理,作为机动田使用为好,并可交给合作社耕种。如国家需要也可收为国有。   以上如有不当,请中央指示。    中共贵州省委1955年10月26日   (遵义地委原电:) ## 请示土改中漏网地主的处理意见   (省委:)   据赤水县委报告,该县在这次党代会上检查发现有80多户土改中漏网地主,有些并混入互助合作组织。县委意见:根据阶级划分的规定,由县委掌握批准从新划出来,其土地和财产按照土改法规定处理。并将应没收的土地,交给合作社使用,地权属国家。已参加社、组的予以清洗。地委同意赤水县委意见,并认为县委必须严加掌握控制,根据地主本人劳动态度和表现的好坏,采取分别处理。并在深入发动群众、交代政策的基础上清洗出社、组,保证互助合作组织纯洁。如上述系三类村漏网的地主,按照中央改造落后村指示处理。   以上是否有当,请省委速示。    遵义地委1955年10月20日   · 来源:   贵州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