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批准中央公安部“一九五五年公安工作计划”的指示   中央批准中央公安部制订的“一九五五年公安工作计划”和“关于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指示”,望各级党委领导和督促所属公安保卫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切实遵照执行。   在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整个时期,因为在国内还存在着阶级,在国外还有帝国主义的威胁和包围,在我们的事业面前就必然继续存在着肃清反革命分子和打击反革命的破坏活动的严重斗争,因此,公安工作,仍然是一项十分紧张而又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必须不断注意对于各级公安机关的巩固和加强,必须继续加强对于公安工作的切实的、直接的领导和监督。   全国范围内广大群众性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已经结束,公安工作已经转入经常斗争,由于反革命分子更加狡猾,并着重用隐蔽的手段来破坏我们,我们适当地强调公安工作中的秘密斗争和侦察工作是完全必要的,但决不可因此放松教育群众和提高群众的警惕性。动员全党、全体人民同反革命分子进行斗争,把专门机关的工作同广大群众的斗争结合起来,这是我们公安保卫工作的光荣传统,也是我们公安保卫工作必须遵守的工作原则。神秘化、孤立化的作法,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错误的,应该随时加以防止。   “一九五五年公安工作计划”是绝密文件,只发到省(市)委一级和部队军党委一级为止,不得原文向下传达,不得遗失。 ## 一九五五年公安工作计划   一九五五年是我国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具有决定意义的一年,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较之一九五四年更加紧张的一年。本年度公安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要继续贯彻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尽力加强经济保卫工作,加强隐蔽斗争中的侦察工作,加强沿海沿边的对敌斗争,加强城市、农村和灾区的治安工作及其他各项业务建设,并遵照宪法与法律加强公安工作的法制建设。在各方面的对敌斗争中,必须继续坚决打击美蒋特务间谍分子的破坏活动,坚决打击各种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坚决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法资产阶级分子、反动富农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继续肃清残余漏网的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进一步巩固城乡治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保卫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第三年度的各项建设工作和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全部完成。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一九五五年各项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一、 经济保卫工作的中心,应是集中力量深入基本建设和生产厂矿的首脑、要害和技术部位,大力开展侦察保卫工作和反破坏事故的斗争。围绕着这个中心,加强基本建设现场和生产车间的保卫工作,加强财政和贸易部门的保卫工作。   第一、 应加强经济建设的领导机关、基本建设单位和生产厂矿的计划、设计、地质勘察部门和职能科(室)以及财政、贸易部门的重要业务单位的侦察保卫工作,保护这些要害部位不受破坏,保护国家机密不被窃取。为此:(一)应在上述部门中有计划地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工作,摸清和掌握内部人员的政治情况,研究各部门的工作特点和规律,学习生产业务知识,以便能够从生产业务活动中发现问题,并采取切合实际的保卫措施。(二)应针对嫌疑事故和技职人员中的嫌疑分子和阶级敌人对分子,建立和运用真正能够起作用的技职人员的特情,注意培养他们的侦察能力。(三)应对现有专案加以清理排队,从中选择一些重要的专案(包括破坏事故专案),组织优势力量,进行突破,取得经验,以加强专案侦察的指导。(四)应充分运用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各项制度去限制敌人,发现敌人。(五)应适当地从施工现场、生产车间抽调一批较强的干部,加强上述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并把勘察设计部门的保卫组织迅速建立和健全起来。(六)为了突破技术要害部位的侦察保卫工作这一薄弱环节,要求省(市)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亲自动手深入下去,创造和总结经验,用以教育干部,克服干部的畏难情绪,推动工作前进。   开展技术要害部位的侦察保卫工作,应依靠厂矿和企业党、政的领导和支持,并密切结合工作、青年团、人事等有关方面的工作,团结和使用技职人员,以广泛地搜集情况,适时地发现敌人和打击敌人。   第二、大力开展反破坏事故的斗争,要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破坏事故的发生率,提高破案率,特别是对重大破坏事故应力争及时破案,以严厉打击破坏分子的活动为此:(一)要密切注意各种生产建设活动中的反常现象,加强反革命嫌疑分子、阶级敌对分子的了解和控制工作,特别要注意他们在进行机器检修,在执行苏联专家建义,在劳动竞赛和新产品试制时的动态,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二)事故发生后,必须在厂矿、企业的党、政领导下,结合有关部门及时勘察现场,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进行技术鉴定,判明事故性质。对于破坏事故,应抓紧迅速破案,对于破坏的组织者和主使人,必须追查出来,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对于嫌疑事故,应采取秘密侦察和公开追查相结合的办法,彻底弄清问题。(三)对于重大破坏事故和重大嫌疑事故以及技术上的破坏事故,各级公安机关的经济保卫部门务须直接参加追查侦破工作,以打击敌人,取得经验,提高干部同敌人的技术破坏活动作斗争的知识。   第三、加强勘察、施工现场和生产车间的保卫工作,认真保卫好以一五六项为主的各项重要工程和重点厂矿的生产不受破坏,使工程与生产计划得以顺利实施和完成。为此:(一)各地必须认真总结基本建设现场和生产车间保卫工作的好的经验,加以推广,以提高打击敌人保卫生产的效能。(二)厂矿、企业保卫组织,应根据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所规定的任务进行整顿,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克服某些干部的消极情绪和脱离生产的现象。(三)要抓住厂矿、企业职能科(室)、工序关节、重要设备等要害,按照不同部位,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严密制度、纯洁人员、特情控制和武装看守等办法进行保卫。要根据厂矿、企业各个时期的任务和计划,主动地调配力量,布置工作,使保卫工作与生产活动密切结合起来。(四)要善于依靠和运用厂矿、企业的各种群众组织,特别是依靠和运用治安保卫委员会和工会、青年团去发动广大员工积极参加防奸保卫工作。   第四、加强财政、银行、贸易、粮食和合作、气象等部门的保卫工作。一九五五年内应将省属市以上的上述各部门的保卫组织建立和健全起来。适当充分公安机关的财政、贸易保卫机构。凡工业建设和财政、贸易任务俱重的省、市公安厅、局应设立财政、贸易保卫处;工业比重很小的地区,经济保卫组织应以主要力量进行财政、贸易部门的保卫工作。要求所有从事财政、贸易保卫工作的人员积极熟悉财政、贸易业务、摸清其业务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开展侦察保卫工作,防范与打击敌人制造错误、窃取机密、阻挠建设事业和盗窃、焚烧国家物资粮食等各种破坏活动。为了进一步明确财政、贸易保卫工作的任务范围和工作措施,中央公安部应召集一次专业会议,加以具体解决。   第五、对于较大的公私合营厂矿,应建立保卫组织或设立专人进行保卫工作,摸清内部人员的政治情况,适当地建设特情力量,建立保卫要害的必要制度,防止与打击反革命分子和不法资产阶级分子的破坏。   第六、建立人民经济警察的管理机构,加强领导,认真地整顿现有组织,纯洁队伍,明确任务职责,加强军事、政治、业务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整顿思想,严格纪律,坚决肃清各种违法乱纪的恶劣倾向,提高警卫工作的效能。   二、 政治保卫工作的任务,应是加强重点城市、重点地区和重点方面的侦察工作,加强对敌特主要系统的深入的侦察工作,特别要以最大的努力扭转同美、英帝国主义和日本的特务间谍斗争的被动局面;要慎重而又积极地在资产阶级上层反动集团及其反动人物中开展特情工作和专案侦察;要加强海外派遣工作,为开展国内反特务间谍的斗争获得更多的情报来源;大力侦破一批帝国主义和蒋匪帮派遣、潜伏的特务间谍案件,使隐蔽斗争深入一步。   第一、大力开展同美、英、日等特务间谍的系统的侦察工作,要求在现有基础上深入同美国中央情报局、英国远东情报部的潜伏组织活动的斗争,并在斗争中取得一定成果;要求逐步摸清日本特务系统的情况及其活动,为今后开展深入的侦察工作建立基础。各地应结合对这些敌特系统的侦察活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对美、英、日特在中国的旧基础、旧关系和新的活动对象的调查研究,特别注意他们同国外的人事、经济联系,同在华的外侨和外商企业的联系。上海、广州、天津、汕头、青岛和大连的政治保卫部门,应在交通保卫部门的协助下,对外商和往来日本、香港、大陆间的资本主义国家轮船船员及其在我国建立的公司进行调查研究。对外商和资本主义国家轮船中的特情工作及特情人员,应进行一次检查和清是,在这个基础上稳步地开展特情工作。各省、市公安厅、局都应注意本地区与海外有人事和经济联系的可疑人物的调查研究工作,注意通过这项调查研究工作,从中发现敌特的交通联系及传递情报的办法和规律,以便进而发现潜入大陆的特务间谍线索。全国外侨登记工作,除西藏暂不进行、新疆可量力进行外,各地应按既定计划按时完成。   第二、加强对资本主义国家驻我国使领馆的侦察工作,要求以北京、上海两地的英国代办处为重心展开调查研究,掌握使馆内部情况及其在我国的现有活动关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清理现有专案、线索,建立统一的档案制度,进一步组织和深入侦察工作。对现有特情人员应进行清理和审查。采取稳步妥善的办法,积极而慎重地争取在外籍人员中建立特情工作。采取适当措施,逐步加强对使领馆活动的限制和监视,一九五五年内应在中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建立起深圳——武汉——北京、深圳——上海——天津——北京两条路线的外线控制网。此外,应在可能设立资本主义国家领事馆的地方,还应着手进行有关的社会基础调查和特情建设的准备工作。   第三、对蒋匪帮特务的斗争,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使之深入和提高一步。要围绕解决台湾的斗争,以沿海地区和工矿基地、国防基地周围为重点,大力侦破一批国民党派遣潜伏的特务间谍分子和残余反革命分子有组织的活动的案件。各省、市公安厅、局应将现有上述案件加以排队,于第一委度内作出侦破计划,组织侦破工作,并报告中央公安部。   第四、进一步深入对天主教的侦察工作,巩固既得阵地。在特情工作上,除应总结现有经验,巩固和提高现有特情外,按照可能与必须的原则,可从在押神职人员中建立和使用一批新的特情。各地政治保卫部门应研究掌握国内外天主教的秘密联系,密切结合文化保卫、经济保卫部门逐步弄清在我机关、学校、企业内部的天主教活动。   对基督教中的神职人员的调查研究和侦察工作,各地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进行有计划的部署。   各地还应注意对寺、庙、观、庵中的和尚、道士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在复杂和重要的寺庙中建立必要的侦察工作。   第五、加强对资产阶级和民主党的工作,已经进行过初步调查排队的省一级及省属市一级以上的代表人物,应深入地有重点地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建立系统的人物档案,统一确定侦察对象,开展专案侦察。各大城市、各省省会及资本主义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其他中等城市,均应有领导有计划地在上层资产阶级人物中的可疑分子的周围,在资产阶级秘密组织集团中,以及在各省、市工商联合会内部的可疑人物周围建立特情工作。政治保卫部门要配合经济保卫、交通保卫及民警治安部门重点地摸清海外贸易、轮船运输及其他复杂的私营行业的情况,打击敌特反革命分子的隐蔽破坏和不法资产阶级分子的反革命活动。   第六、加强同敌人恐怖暗害活动的斗争。各地特别是各主要城市就注意发现恐怖暗害分子以及有恐怖暗害活动的嫌疑分子,建立档案卡片制度,统一专案的领导和掌握,并要有计划地物色打入敌人恐怖暗害的特情人员。对于恐怖暗害活动的嫌疑分子,必须严予控制。对于恐怖暗害活动的案件,必须及时迅速破案。   第七、按照积极开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大力加紧海外派遣工作。在系统方面,应着重开展对美、英、法等帝国主义和日本的特务机关及其外围组织的派遣工作,但同时应继续巩固与加强对蒋匪帮特务的派遣工作。要注意开展对托匪和国外教会的派遣工作,以及对国外华侨中的反动社团及其上层人物的调查工作和特情建设。在地区上,应继续加强港、港澳及闽、浙沿海各岛屿的派遣,积极开展对台湾及东南亚、日本方面的派遣,积极地物色一批能够深入敌内的人员,培植并指导其深入敌特首脑机关。应加紧培养一批秘密工作干部和可靠特情,以加强交通建设和国外特情指挥核心的建设。   第八、 有重点地摸清归侨情况。首先结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侨务机关、华侨招待所、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华侨农场的现有归侨的审查工作,建立经常的审查制度和登记工作。北京、广州、汕头、福州、厦门、上海和昆明等市公安局,广东、广西、福建和云南等省公安厅(每一省可选择一、二个典型县),都应进行归侨情况的调查工作,摸清这些地方解放以后的归侨情况,以便进一步研究制定今后对归侨的审查管理办法。要结合审查工作,发现敌特活动的线索,开展侦察工作,打击混入归侨中的特务间谍分子。广东应特别注意对侨批员的审查和控制工作,以利开展同混入归侨中的特务间谍分子的斗争。在外侨集居的农村,应结合外侨登记摸清情况,并着手建立侦察工作。   第九、农村中的侦察工作,应以大城市和工矿地区周围,军事要地,边防地区,省与省的结合部和复杂集镇为重点,结合民警治安部门并同大、中城市的侦察部门取得密切联系,相互支援配合,调查掌握反革命嫌疑分子的活动情况,积极侦破有组织的残余反革命分子、阶级敌对分子和反动会道门的案件,严厉打击反革命的现行破坏。在天主教活动有基础的农村,应加强特情建设,开展侦察工作,打击隐藏的宗教中的反革命分子。   第十、少数民族地区应继续贯彻“中央公安部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贯彻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的指示”,在工作中以调查研究为主,按各地不同情况定出一定时期的计划,对县以上的民族上层人物中的可疑分子,和喇嘛、清真寺院的湛布、活佛、阿訇中的可疑分子,应有步骤地进行摸底排队的工作。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必要的而且是可靠的特情,以开展专案侦察,打击特务间谍分子的潜伏破坏活动。   三、 文化保卫工作和机关保卫工作,应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文化保卫工作会议决议,作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第一,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应在一九五五年内基本摸清科学、卫生、新闻、广播、电影等单位和各种专科技术学校内部人员的政治情况和工作特点,特别是这些单位要害部位人员的政治情况。结合调查研究工作,采取有效的侦察保卫措施,保护上述单位的安全。已经进行摸底或已经初步地掌握了情况的部门,则应组织力量,对重点对象进行深入的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坚决清除残余漏网的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以纯洁内部。   第二、加强侦察工作。(一)加强对重要专案的具体指导。各地应根据已规定的专案条件,把现有专案加以整顿、排队,统盘部署侦察工作。对于应由中央公安部掌握指导的专案,应严格执行向中央公安部的请示报告制度。为了集中主要力量打击主要的敌人,对于那些没有继续侦察价值,或虽有侦察价值但有现实危害的案件,经过侦察证实之后,应该迅速破案。对于已经查证不够专案条件的案件,应该降为线索或撤销侦察。各地文化保卫部门的负责同志均应亲自掌握指挥一两个重要专案的侦察,以取得经验,教育干部,推动侦察工作的进展。(二)应逐个地慎重地整顿原有特情,积极地稳步地发展新的特情。首先应整顿和发展专案特情,力求做到使现有专案都有起作用的特情。其次,应有计划地有重点地建立一批秘密调查特情,特别是在高级知识分子中发展这类特情,以适应对敌斗争的需要。在要害部位还应发展若干政治可靠的保卫特情。   第三、加强首脑机关和复杂要害单位的保卫工作。机关、学校保卫组织除积极地进行调查摸底、参与清理、配合人员审查工作外,必须:(一)加强对群众的防奸保密教育,加强对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加防奸、防火、防盗等工作;(二)对有利用宗教进行反动活动的单位,应根据第一次全国文化保卫工作会议决议的规定,在党政统一领导下,结合政治保卫部门,开展反对利用宗教进行反动活动的斗争;(三)认真追查事故,对技术破坏、窃取机密、煽动学潮等破坏事故或破坏嫌疑事故,必须追查到底。对重大破坏事故应列为专案组织侦察,力求破案;(四)要配合行政部门,严密制度,堵塞漏洞。   机关保卫工作必须与机关的党、政工作相结合,必须依靠机关党的组织来进行工作,并取得机关部门的党组或党委的支持和领导。   第四、为了保证上述任务的实现,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根据已有规定,把应该建立和健全的文化保卫机构,迅速地建立和健全起来。   四、交通保卫方面,应做好以下各项主要工作:   第一、 深入和开辟铁道、交通、通讯方面的侦察工作。铁路系统应细致地研究已经调查过的材料,清理并追查已有的破坏事故或破坏嫌疑事故,摸清工程师中的重点人物的政治情况,从中发现线索,开展专案侦察。根据专案侦察工作的需要,相应地建立特情,特别是在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中建立特情,以改变盲目建设特情的状态。对现有专案应逐个研究制定侦察计划,具体指导,推动专案进展。海河航、公路、邮电部门,当前主要是在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查明情况,建立特情,发现线索,组织专案侦察,并配合政治保卫部门在来往我国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轮船上建立工作。   第二、认真做好要害保卫工作。铁路方面主要是保卫事务、工务、机务、编组站等部门的要害,保卫新线选线、大型桥梁、隧道、枢纽站的设计和施工。海河航运方面主要是保卫驾驶、轮机、调度、电台、港务作业和仓库、油库。邮电方面主要是保卫报房、长途台、载波机务站及独立无线电台等通讯部位,并做好以北京为中心的主要干线与东南沿海各局及基线路的保卫工作,防止敌人窃密和破坏,保护通讯的安全。要求这些部门的保卫干部学习所在部门的业务知识,掌握作业特点和摸清内部人员政治情况,研究保卫措施,建立保卫特情,并依靠党团组织和积极分子,运用安全、责任、保密等制度,协同有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检查、鉴定、验收工作,以发现敌人和防止破坏。   第三、加强交通系统的民警治安工作,进一步发挥铁路民警在保卫运输安全中的作用,要求铁路民警部门与行车安全星空室密切配合,注意运输中的反常违章现象,积极预防和追查各类行车破坏事故,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打击在铁路车站和列车上的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建立与整顿港口、轮船上的治安管理工作。   五、继续完成各方面的清理工作,并认真遵照党的政策做好处理工作。   第一、 目前尚未完成清理结尾工作的铁路工程勘探、设计、施工单位,均应争取在一九五五年上半年内结束清理工作。尚未进行清理的基本建设队伍,勘察设计部门,铁路第二工程局,海河、全路运输部门,水利、森林工业队伍,以及县(市)邮电部门的要害部位,均应在一九五五年内基本清理完毕。尚未进行清理的财政、贸易、粮食和地方工业系统的单位,专县两级的合作社部门,省、市卫生领导机关和重要医院,大专学校和中、中学校的教职员,各省、市公安厅、局均应在上半年内摸清基本情况,分别作出清理的计划或提出清理意见,经省、市党委审查同意后报告中央公安部,以便协同中央有关部门进行统一部署,争取于一九五五年内基本完成清理工作。进行上述各项清理工作的方法,在可能和必需的条件下,经过充分准备和党委批准,可以利用各种空隙时间,采取适当的运动形式去集中进行清理;不宜采取运动形式进行集中清理的地方,可以组织一定力量,结合本机关本单位的党政领导和人事部门,采取适合本机关部门的适当的方式,配合调查研究去进行和完成清理。   第二、对于已经进行过清理尚未完全解决问题或由于人员增加、机构扩大而吸收了不少新人员的单位,应结合经常工作,进行调查摸底,对需要清理的人员,采取个别调查的办法弄清问题。并协同人事部门建立对新吸收人员的制度,特别是要建立要害部门人员的录用审查制度。   第三、在已进行过清理的部门,对遗留下来未加处理的有各种问题的人,应在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的办法,应按照党的政策,区别不同人员、不同问题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别的适当的处理。凡是罪当逮捕判刑的分子应一律依法逮捕判刑,应当管制的应一律进行管制;凡不够逮捕、管制条件的,应由本单位负责予以适当安置,分配他们做一般工作,并在工作中进行教育改造;对有特殊技术而一时不能调离要害者,可在秘密控制下,继续留用考察;问题没有弄清,须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可调离要害,在工作中继续调查;对于需要进行秘密侦察的,应调动到适当位置进行侦察。   清理工作的目的,固然是为了纯洁组织,但对一般问题不大而又可以争取改造的人,在问题已经审查清楚,我们已经心中有数,就应当适当地使用与团结改造他们。对于这些人的问题久悬不加处理或只想推出了事的办法都是不妥当的。   六、为了保卫我军正规现代化的建设,保证解放台湾斗争中的战备工作和战斗任务的胜利完成,一九五五年全军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军队党委和政治机关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一步保障我军的纯洁,结合复员转业继续处理一批政治成份不纯分子;依据军委总政治部和中央公安部”关于保卫征集补充兵员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作好新战士的审查工作;结合审查干部,协同干部管理部门,有重点有目的地进一步摸清若干需要摸清而又没的摸清的排以上干部的政治情况。加强对国防前线部队保卫工作的领导,特别是海、空军的战时保卫工作领导,积极配合各地公安机关加强反军事间谍的斗争,打击敌人的各种破坏活动。严格注意保卫军事机密,必须在全军进行经常的保密检查,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对各种失密现象尤其是重大泄密事件,彻底清查,严肃处理,反对麻痹,堵塞空隙。应继续加强侦察工作建设,打击埋藏在军队内部的隐蔽的反革命分子,切实实行同地方一般侦察工作不完全相同的军队侦察工作的办法,即迅速侦察与迅速破案的办法,一经发现敌人,力争迅速打掉,凡系复杂案件,须长期侦察才能弄清破案的,一般的应设法调离要害部位甚至调离军队放在次要部队或军队以外进行破坏事故的追查,凡属重大破坏事件均应及时组织侦察,迅速破案。特情建设应以侦破专案及保卫要害地位为重点,拟定切实可行的计划,组织力量,逐步建立;同时要有计划地巩固和提高现在特情人员,以发挥其侦察、情报和保卫要害的作用。加强群众防奸保密工作的教育,提高干部、战士的政治警惕,动员群众防范与打击敌特分子的阴谋破坏运动。   七、各边疆地区公安机关,应协同各地边防公安部队,加强边防特别是东南沿海的对敌斗争。此项工作,应由军委公安司令部迅速弄清情况,制定方案,以便各地统一遵行。   八、预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法制建设和业务建设,使预审工作合乎宪法和法律要求,适当隐蔽斗争的需要。为此,必须迅速加强各级预是机构,凡预审干部不足、机构不健全的地方,应迅速抽调足够数量的能够胜任预审工作的干部使之健全起来。县公安局的执行股,根据目前对敌斗争的需要不可撤销,以提高干部的预审能力。为加强领导,总结经验,解决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全国预审工作的正规制度,中央公安部应召开一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   九、为了适应侦察工作的发展,必须加强技术建设。外线侦察主要是总结经验、提高技术、改进监视和交接哨的通讯联络工作。逐步解决中央和几个主要城市的秘密收听设备和技术,以避免暴露,减少人力浪费,提高工作效率。上半年应首先装备十大城市的无线电对话机。主要城市的电话收听应即着手建设。在邮检方面,主要是训练化透干部,提高化透技术,并改进开封、蒸气等技术设备,建立统一的操作规程,研究敌人的通信规律,积极发现敌特线索,严格保守秘密,并协同邮电部门解决邮检工作人员住邮局内部的保密问题。   十、警卫工作主要是加强对敌人的恐怖暗害、阴谋破坏活动的斗争。为此,必须百倍提高警惕,密切与侦察、治安部门联系,以切实掌握恐怖暗害的活动规律及其活动方式方法,研究对策,不使敌人暗安阴谋得逞。要认真加强警卫技术设备,严密食品、医疗管理工作,应根据各大城市工作需要添设必要的化验设备,保证食品、医药安全,防止敌人毒攻。要认真加强交通要道的秘密控制工作,并在要害地区、重要场所建立警卫据点,保卫重要首长、专家、外宾等外出活动安全。要认真总结已有经验,统一规定警卫范围,明确分工,调整警卫组织,并研究减少武装岗哨,收缩机关门卫,加强便衣警卫,以改进警卫形式,克服形式主义、方法不当因而引起群众影响不好等缺点,把警卫工作提高一步。对警卫人员必须不断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教育工作,以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对重要首长、专家的周围人员,必须结合检查工作,按照已有规定严格审查,时刻保证纯洁可靠。   十一、民警治安工作的任务主要是,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继续肃清残余反革命分子,预防和减少各种治安灾害,继续加强各项治安业务建设,进一步巩固城乡社会治安。为此:   第一、切实掌握控制反革命分子、阶级敌对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动态,及时发现与严厉打击其破坏活动。对于凶杀、纵火、抢劫、盗窃等破坏国家财产和危害人民生命的重大案件和流氓、盗窃集团、走私贩运集团等组织的破坏活动,以及针对我中心工作进行造谣、制造纠纷、煽动罢工、请愿、组织骚乱等各种现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均应分别情节加以惩办。重大案件必须由负责干部亲自掌握,组织力量,专案专办,力求及时侦破,并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   为进一步开展同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要求省属市以上的城市、工矿地区、军事要地、交通要道、港口码头和沿海城镇均于一九五五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集中搜捕一批有罪证有恶迹的刑事犯罪分子。主要对象是:(一)惯盗、惯窃和骗子手,窝主和一贯销脏的分子;(二)组织偷窃、盗卖国家财产的犯罪分子;(三)扰乱公共秩序、污辱妇女或组织暗娼卖淫的流氓恶棍;(四)以赌博为业的赌棍;(五)制造、贩运毒品的毒犯 ;(六)一贯走私、贩卖金银、夹带伪钞扰乱金融的不法分子。进行此项工作必须有充分准备,应尽可能地同邻近城市相配合,并应组织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工作。   为了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必须大力加强刑事侦察工作的业务建设:(一)整顿大中城市、工业城市的刑警组织机构,加强刑事侦察的领导骨干,提高刑事侦察人员的业务水平。(二)大力开展刑事特情建设,要求在军事要地、厂矿和基本建设现场周围、边防口岸、交通要道等重要地区,以及复杂场所和特种行业中,在惯盗、惯窃、流氓、诈骗分子、烟毒犯和投机倒把的奸商的周围,有计划地发展一批能起作用的特情。对原有特情应进行情理,凡能起作用的,均应加强教育,继续使用;对已经不起作用今后又无使用条件的,应予以适当处理。(三)在刑事技术建设方面,要求年内把北京、天津、武汉、广州、沈阳、旅大、杭州、青岛等八个城市的法医鉴定工作建设起来,并从各大城市抽调一批干部送法医训练班及化验人员训练班,进行训练。十万人以上的城市,凡未建产现场指纹鉴定工作的,均应建立起来,各省应选择若干重点县建立初级的现场指纹鉴定工作。中央公安部应完成统一全国指纹分析法的工作。   对社会游民分子的收容改造工作,各大城市和重要工业城市,即应着手进行调查,一九五五年内首先要求北京、天津、上海三个城市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进行重点试办,以创造经验。   第二、继续肃清五个方面所残余反革命分子   (一)为了进一步摧毁反动会道门的组织活动,在反动会道门未经取缔至今仍很活跃的地区,应经过准备,发动群众,进行取缔工作;对于已经取缔又企图死灰复燃的地区,应配合政治保卫部门的专案侦察,切实侦破,适时予以打击;对于已经登记的反动会道门头子,应加强群众监督,进行守法教育,防止其继续进行活动。   (二)继续追捕在逃漏网的反革命分子。应以县、市为单位,将需要追捕而又可能追捕归案的在逃反革命分子,切实组织力量认真追捕。对隐蔽较深、拒不投案的应积极发现线索,为求追捕归案。同时应做好在逃犯亲属的争取教育工作,号召他们检举和动员逃犯投案自首。   (三)目前少数地区尚有小股土匪和散匪活动,民警治安部门必须组织一定力量,结合公安部队和民兵,依靠群众,深入侦察调查,力争全部肃清。   (四)各地应在一九五五年内对被管制分子普遍进行一次或两次评审工作,检查被管制分子的改造情况,解放撤销、缩短或延长管制等问题,改进管制方法,并随时注意克服漏管、错管现象。   第三、 户口管理工作。要求大、中城市、工矿地区、军事要地和边防口岸、沿海城镇,在一九五五年内建立和健全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凡已经建立了此项工作的城市,应建立重点人口档案,加强管理,掌握其动态情况;未建立的应在一九五五年年内做好建立人口卡片的准备工作。   根据当前对敌斗争的需要,农村亦应开始对重点人口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逐步摸清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对其中心怀不满、坚持反动立场的分子应严格监视;对于有现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应及时予以打击;对于进行隐蔽活动的反革命分子或有重大嫌疑的分子,应移交政治保卫部门布置侦察。此项工作应结合党的各项中心工作,通过治安保卫委员会去进行。   第四、消防工作。要求一九五五年内大大提高防火工作和消火能力,为消灭或大大减少火灾而斗争。为此,必须对燃料、化工、纺织等生产部门,和储存易燃物品的仓库、企业,定期检查防火工作,发现问题,提出改进防火和消灭火源的措施,监督执行,力求减少这些重点方面的火灾。加强对机关、学校和群众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执行防火检查制度。对重大的火灾案件,必须及时查明责任,分别性质、严肃处理。为加强对基本建设中消防设计的审核工作,中央公安部应向各大市消防队抽调一批有培养前途的干警到建筑工程学校学习,并办好旅大消防训练班,学习苏联先进经验,培养消防干部。   第五、交通工作。继续贯彻城市交通管理工作会议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按照新的交通规则,首先整顿和改进北京、天津、沈阳、旅在、哈尔滨、长春、鞍山、本溪、抚顺、上海、南京、济南、青岛、杭州、广州、武汉、重庆、西安、兰州等十九个城市的交通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将各种交通设施及交通标志逐渐设置起来,春季首先在沈阳、旅大二市试行交通指挥棒,待取得经验再逐步在上述城市推广。加强对车辆尤其是非机动车的管理,加强对群众的交通规则的宣传教育,认真排除交通障碍,切实掌握与调节交通流量,以达便利交通运输,保障交通安全,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六、注意加强水上治安管理,建立和健全水上户口管理制度,建立水上群众治安组织,加强对被管制分子的管制工作,严防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进一步巩固水上治安。   第七、加强对民警、治安保卫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教育。要经常采取专业座谈会或总结工作等方法,加强民警的在职教育,加强政治工作,防止与纠正违法乱纪,密切警民关系。县公安局要加强对乡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一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全县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主任会议,还要经常分片召开小型的会议,布置和检查工作,培养和提高乡公安人员的业务和政策水平。要经常注意整顿纯洁组织,认真解决他们工作上的实际困难,纠正形式主义现象。   十二、农村公安工作必须以保卫农业合作运动为中心。各省、专、县公安机关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结合党的中心工作,严厉打击各种残余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阶级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以保障农业互相合作运动的顺利实施,保卫农业生产、供销、信用合作社,银行,国营商店,拖拉机站,技术推广站,基层收购站,棉花、粮食仓库及林业、水利、工营农场等社会主义和半社会主义财产的安全,保卫全体劳动农民的财产不遭受破坏。县公安局应该把对财政贸易系统散布在农村的企业单位的保卫工作列为自己的一项任务,并应指定专人负责掌管此项工作。应在各种合作社特别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开展保卫工作。每个县份,都要深入几个重点乡的生产合作社,发现问题,吸取经验;对社内基层保卫干部,应加强具体指导,并可结合党委办社干部训练班或召开小型会方式进行短期训练,以提高其工作能力。生产合作社内保卫组织的主要任务应该是:一、在党支部和乡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领导下,注意审查社内人员,严防反革命分子、地主富农分子混入社内进行破坏;二、组织发动社员群众积极参加日常防奸保卫工作,尤其是注意在处理折旧、入股、收益分配等问题时,防止与打击敌人挑拨团结制造纠纷的破坏阴谋;三、加强对社内重要生产工具与仓库、牲畜的保卫;四、加强对收获季节的保卫工作。   在农村中,必须注意把保卫粮食、棉布、油料等各项统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斗争任务,任何以为此项工作已经过去了的麻痹思想,都必须加以纠正。应时刻警惕与打击阶级敌对分子与反革命针对我统购统销所进行的各种阴谋破坏。并结合此项工作建设经常业务。   灾区工作是目前农村中的一项严重任务。各受灾地区的公安机关,应在当时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协同有关部门,组织灾民生产自救,解决灾区群众的迫切要求与困难,同灾区群众同艰苦共患难,积极参加并保卫修堤排水工作,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整理治安保卫组织与管制工作,切实掌握灾区治安情况,防止与打击敌人乘隙挑拨破坏,制造骚乱,防止偷窃、抢劫事件发生。春季尤应注意预防反动会道门分子与其他反革命分子在群众生活、医经治疗困难的情况下,趁机进行造谣煽动。同时应当加强对对灾区物资供应的保卫工作,及时打击投机倒把的奸商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对于落后的改造工作,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弄清真实情况,找出落后原因。对于反革命分子和封建残余势力把持的乡村,应结合中心工作,发动群众,打击和清除残余的反革命分子和流氓恶棍,纯洁基层政权和各种群众组织,建立治安保卫组织。   十三、 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继续贯彻第二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的决议,大力加强狱政、管教业务建设,克服轻敌麻痹现象。加强经营管理,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一九五五年度劳改生产、基建和财务计划。为此: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罪犯条例“,整顿和改进狱政、管教工作。(一)按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的不同关押范围,有步骤地对现押各种罪犯进行调整,逐步实行分别监国制度。(二)整顿和建立收押、释放、接见、通信、警戒、考核、奖惩、生活、卫生等管押制度。(三)加强对犯人的经常教育工作,中央公安部应组织力量着手编写教育犯人的教材要点。(四)对使用犯人参加生产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整顿,明确规定什么工作可以使用犯人,什么工作不能使用犯人,被使用的犯人应具备什么条件,坚决纠正滥用犯人和让犯人掌握生产领导,要害以及在狱政管理上让犯人管理犯人的现象。(五)加强狱内侦察工作,在大的劳改队、监狱,必须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加强指导。(六)正确执行多留少放的政策,各省市均应指定专人负责选择一、两个单位进行切实研究和解决执行这一政策中的具体问题,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第二、劳改生产方面:(一)工业生产应按照国家和人民的需要,有计划地稳步地进行调整,凡有发展前途的生产单位,则以加强计划和技术管理为中心,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克服浪费,做好供销工作,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一九五五年总产值7,385,802,000,000元的控制指标(具体计划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的正式计划为准),以增加资金的积累,支持劳改农业的发展和建设。(二)着重整顿巩固万亩以上的大型劳改农场,加强生产的计划性,有步骤地推行包耕专责制,正确运用综合性的农业技术措施,提高单位面积产量,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并做好勘察规划工作。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一九五五年度开垦荒地面积1,624,526亩,扩大播种面积到5,210,459亩,以完成生产粮食9,099,103,000斤,皮棉18,366,000斤,油料52,797,000斤的指标。已经完成基建任务的农场,争取一九五六年全部达到生产自给。(三)改进现有工程队的劳动组织,发挥劳动潜力,提高工程质量,要求各工程队除自给外,应积累一定资金。(四)加强基本建设的领导,严格审查各地基本建设计划,切实检查勘测设计工作,使之不发生错误,并及时总结施工中提高劳动效率、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节约资金的经验,加以推广,努力完成与先期完成全年的基建任务。规模较大的基建工程,应由省、市统一组织和领导。(五)加强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专款专用,坚决同浪费现象作斗争,严防贪污。切实注意成本核算工作,有条件企业化的单位应于年内实行经济核算制度,保证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的总收入计划。(六)一九五五年内分两批将中南、华南两区的剩余罪犯劳动力,调出三万至四万到东北、内蒙、西北地区,从事劳改生产。   第三、 各级公安机关应协同法院、检察机关对于劳动改造管教队内没有判决的犯人,继续加以清理并于一九五五年内清理完毕。   十四、人民防空工作,为继续贯彻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工作会议决议,配合解放台湾的斗争,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第一、要求已确定建立人民防空组织的省、市和企业部门于上半年内把组织建立和健全起来,并明确工作职责范围。这是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当前必须抓紧的重要环节。并应注意采取专业会议、座谈会、举办人民防空讲座等形式,总结交流经验,提高人民防空在职干部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主动地与计划、设计、建设部门取得密切联系,掌握一九五五年工业与城市基本建设的计划和具体项目,督促各有关部门迅速翻译国外设计的人民防空专卷,按其建设进度检查、督促其招待审查国内设计的城市与厂矿的各项总体规划与具体设计,贯彻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措施;对扩建、改修的列级厂矿及重要城市,根据必要与可能贯彻防空措施。为摸索新建厂矿工程施工和生产厂矿结合生产贯彻防空措施的经验,应选择典型,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第三、东南沿海地区的大、中城市,应迅速作好各种防空预防措施:切实协同防空司令部掌握空情,保证空袭情况下的通讯联络,并及时发放警报;整修各种防空掩体,做出必要的疏散计划,搞好灯火伪装和对某些重要设施的技术伪装及抢修救护、防毒等各项准备工作,并相应地做好群众的防空组织与宣传工作,以利在空袭情况下,维护防空秩序,避免和减少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但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从长期着眼,通盘部署,使之既适合当前要求,又能照顾长远需要。   第四、人民防空的宣传教育工作,除东南沿海地区外,可在重要厂矿和若干大城市有组织的群众中进行典型试办,以取得经验,其他地区暂不进行。对通讯联络和警报设备的建设,主要是在现有设备上逐步改进技术设备,改变操作不统一、掌握分散、浪费人力等不合理的现象,并注意加强检修维护工作。在北京应有步骤着手建设全套近代化的通讯设备和标准指挥所。   十五、必须教育全体干部与民警认真学习宪法及其他各项重要法律,加强法律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与法律。为使今后各项公安工作都符合宪法与法律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解决关于对人犯的的逮捕、拘留、起诉、判刑等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公安部“关于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指示“执行。中央公安部在宪法公布以前颁布的各种条例、规章,应即组织力量认真加以审查,废除当前不适用的东西,修改与宪法抵触的条文。   十六、 加强公安宣传工作。省、市以上公安机关,必须经常地主动地与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文化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与配合,运用报纸、广播、电影、戏剧、公审宣判、图片实物展览和公开向人民群众作口头报告等各种宣传形式,有计划地及时地向干部和人民群众进行提高警惕、保卫祖国的宣传教育。在宣传中着重揭露美蒋匪帮特务间谍分子的阴谋破坏活动,并揭露各种残余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罪恶活动。宣传工作应着重以各种破案实例说明反革命分子对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危害,以克服干部、群众的麻痹思想。同时,还要经常用公安机关、公安人员和人民群众中的防奸斗争的模范事例,宣扬人民民主政权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威力,提高群众对敌斗争的积极性。为此,各省、市公安机关必须把组织公安宣传当作一项重要任务,并应设立精干的宣传机构,有效地开展公安宣传工作。   公安宣传工作是公安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方法之一,它的任务是,提高人民群众的革命警惕性,动员全党、全体人民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人民公安机关必须紧紧依靠全党依靠全体人民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只有人民群众的革命警惕性和我们的专门工作相结合,才能对一切反革命分子布置下天罗地网,才能防止和粉碎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紧紧地依靠人民群众去做好公安保卫工作,这是我党保卫工作的光荣传统,各级公安机关必须继续发扬我们的光荣传统,在对敌斗争中,随时注意动员群众的力量,使我们各方面的工作都能取得群众的真诚拥护和充分支持,必须彻底打破公安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和孤立主义。   十七、公安部门的政治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不断地提高全体公安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继续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正确的贯彻执行,保证一九五五年度公安工作计划的完成。为此:   第一、应当加强政治思想领导,深入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加强在职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的领导。继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批判骄傲情绪与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增强党性,增强团结。提高公安人员老老实实勤勤恳恳地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及时防止与克服一切资产阶级思想和作风的侵袭,与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肃的斗争。   第二、要求全体公安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认真地钻研业务,提高与隐蔽敌人作斗争的知识与技能。要求各级领导对各项公安业务进行具体的切实领导,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一般化的领导。减少那些重复的繁琐的不解决问题的会议和公文,反对办事拖沓、纪律松懈、责任不明的现象;提倡踏踏实实、深入下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朴素切实的工作作风,建立和健全工作中的责任制度,加强集体领导。要求县(和相当于县的小市)公安局和公安分局对下进行直接指导,一般不作文字指示。   第三、大力加强干部的培养、训练工作。公安学院及各分院要完成一九五五年训练2,365名县局长、科长级干部的计划。各省、市应根据中央公安部两年训练计划和五年训练指标,并根据各地训练能力,制定股长、科员以下干部训练计划,坚持实现。加强对目前迫切需要的人民防空、消防、劳改生产管理等方面专业干部的训练。为了提高教材质量与教学效果,公安学院在一九五五年内应完成各项业务教材的编写,供给全国各分院和各省(市)公安学校。要大力加强公安学院、分院和民警学校的领导,充实干部,培养师资,保证训练计划的完成。对在职干部的业务教育,应由各级行政领导制定业务学习计划,建立严格的业务学习制度,保证完成计划。此外应由中央公安部政治部着手解决外文干部的培养训练问题。   遵照中央关于加强干部文化教育工作的指示精神,有效地加强公安干部和民警的文化教育,特别是在职干部的业余文化教育。各地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制定具体计划,开始有步骤有计划地将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干部,提高到初中文化程度。   第四、继续进行组织调整,坚决合并重迭机构,减少不必要的内勤、秘书、办事员和一切其他不必要的人员,合理地调整干部,加强重点部门与重点方面,并根据中央和本部关于审查干部的指示,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有计划地、细致地进行干部审查工作,进一步纯洁公安队伍。   第五、加强党、团工作。在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在民警队伍内,必须根据中央积极、慎重的建党方针,大力进行建党工作,并进行建团工作,以提高公安队伍的质量,加强党组织的保证作用。在全体公安干警人员中普遍开展立功创模运动,并在此种运动的基础上,建立立功创模的经常工作,不断发现与培养英雄、模范人物,表扬好人好事,树立榜样,推动工作。一九五五年内应开好全国民警治安保卫委员会模范工作者代表会议。   第六、经常关怀干部健康,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业余文娱、体育活动。做好保健和福利工作。   第七、学习苏联先进经验。除努力在工作中加强学习外,应调一批干部学习半年俄文,派往苏联学习人民防空工作,同时,组织民警、人民防空和公安学校教育工作参观团到苏联参观学习。此项工作由中央公安部政治部做出具体计划,争取于一九五五年六月以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为完成上述任务,必须加强公安政治工作的业务建设和组织建设。   十八、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贯彻与执行向各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切实把我们的工作完全置于党的实际领导和严格监督之下。为了加强党委对公安工作的实际领导和严格监督,县(市)以上的公安机关(包括中央公安部在内)除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问题,应经常向同级党委、向党中央报告请示外,每年至少有一次要求在党委会议上(中央公安部应要求在党中央的会议上)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向党委作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作法、干部情况等系统的报告,请求党委审查,并取得党委的批评和指示。应当再次指出:公安工作是一个严重的工作,离开了党的实际领导和严格监督,就有可能要发生错误甚则重大错误的严重危险。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还必须强调服从和尊重政府领导,认真执行向政府的请示报告制度。不要以为有了党委的领导,就可以不要政府的领导,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今后经过党内讨论和批准了的各项决定,凡是可以向政府做公开性的报告的或可以经过政府写公开性的决定或指示的,都必须经过政府的形式来进行。这样做,将会有利于动员群众以至动员和组织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内部的各方人士和我们一道去同反革命分子进行斗争。   十九、中央公安部应根据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的规定,进行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在一九五五年内召开。为了具体地组织各项业务建设,一九五五年内应分门别类地召开一些必要的小型专业会、专案研究会或工作座谈会。同时,继续组织若干视察组,分别到各地考察工作。   二十、本计划为实行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的年度计划,各省、市公安机关凡未制订一九五五年年度计划者,均应依此计划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年度计划;凡已制订而内容不够完备者,亦应依此计划精神加以补充订正,以保证这一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准确地贯彻执行。各省、市公安机关根据本计划制订或修订的一九五五年年度计划,应报告省、市党委和中央公安部。   来源:《公安会议文件选编,1949.10-1957.9》195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