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关于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中若干具体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 [此件为中共成都市委统战部向成都市委的报告,随即经市委同意实施。]   根据成都市各单位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所提出来的一些具体政策性问题,我们与有关方面进行了初步的研究,现将研究的意见报告于后,请市委讨论,如同意则请报中央。 ## 一、清产核资中的问题。   (一)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股东采取;   (1)国家对于其所欠的五反补退、旧税等适当照顾,进行减、免,以适当保留一定股本;如果因违背国家法令、条例不能采取公开照顾办法的,则保留其债务,但实际不再追收。   (2)破产还债,将企业改为国营或者淘汰其企业,由国家安置其人员。但破产还债户太多了影响不好,故除因严重违法造成资不抵债过大者外,一般不宜采用。   (二)对家店(厂)不分的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如何划分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问题的处理:属生产、经营专用的列为生产资料清点估价;属家庭专用的列为生活资料归业主;属家庭、生产、经营共用的,本从宽原则,根据本人意见处理,如本人原投入生产,则予清点估价,如不愿则不勉强。但工人如有意见,或为生产所必需的,则再与之协商,教育说服后清点估价。   (三)对非实有财产的待摊费用的处理:   (1)无所有权但对生产有用或必须的,如安装高压电线、赔修过道路基、马路等支出的费用应适当作价,剔除其中不合理和浪费部分。   (2)解放后开办的工厂的开办费有两种处理意见:一是不予清理,因为是非实有财产。一是剔除浪费部分后计入私股。因税法承认摊销开办费,而资本家也实际投了资,不承认不好。   (四)对不是直接投入生产,但对维护企业安全有一定作用的资产,如企业修筑的河堤、大堰等应适当作价。   (五)对呆滞财产的处理:   (1)由于企业合营始变为呆滞的财产应以现值入股。   (2)原即为呆滞资产的,一般均折价入股,价值过大的列为待处理资产,处理后转作投资。   (六)公积金的处理:   (1)对一般私营企业的公积金的处理:因私营企业财务制度极不健全,公积金一般都未提存,与资产难予划分,应采取:凡无实在公积金者一律按实有财产清估;有实在公积金(包括提存)的转作私股,但对过去职工福利设施较差的企业,可从中酌提部分作为职工福利基金。   (2)对于商业中直接过渡到国营的行业的公积金、保证金的处理:   公积金可以采取:   1.转为国有;   2.适当提取部分作为企业奖励金,其余转为国有。   保证金可以采取:   1.凡属于资本家的转为国有;   2.凡属于劳动人民范围的小商、小贩、夫妻店主可以发还。   (七)对原企业购卖的公债的处理:计入私股股本,但在未兑换本金投入生产前,不参加企业盈余分配。公债每年利息原则上仍应转入私股,如资本家确有困难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归私人所有。合营后利润分配采取定息办法的企业,公债转为私股后不给定息。公债利息则不转入私股,由私方支配使用。   (八)对借支问题的处理:   (1)资本家的借支(暂付款):   1.属抽资性质,原则上收回,在今后股红息中扣还,收不回者予以批评教育。   2.属生活确有困难借支,可酌情偿还部分或不还。   3.因处理对公债务(如五反补退)而借支的,一般都不再追问,但如分得利润较大者,则在分配的利润中扣还。   (2)职工借支:   1.可收回者,由工会教育职工一次或分期付还,确有困难者,不再追问。   2.属资方收买、腐蚀职工的变相借支,不再追问,但应向工人进行教育。   (九)股东垫款的处理:   (1)动员股东转作私股;   (2)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抽还一部分或全部。   (十)欠薪问题的处理:   (1)职工欠薪:原则上应偿还。如企业确有困难者,可酌情偿还部分。   (2)资方欠薪:   1.照职工欠薪处理;   2.如取得资方本人同意,可不偿还。   (十一)私与私之间债务的处理:   一般的资方自理。如确系生产与经营上私私之间的正当往来欠款,应清理核实,予以偿还。   (十二)私营企业“对外投资”的处理:   (1)所投资企业为合营企业,按核定股权转为新合营企业投资;   (2)所投资企业为私营企业,因问题较多,暂不转为合营企业投资,仍为私营企业资方投资。   (十三)职工股份的处理:一般职工股分应予退还,参加企业劳动的工人、职员自愿将股分捐献给国家者可以接收,对持有股份较大的高级技职人员,因一次退还其股份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者,则可暂作保留,或分期陆续退还。 ## 二、工资福利问题。   (一)不合理的职工福利的解决办法:   (1)如职工觉悟较高,问题不大,涉及面不宽,并取得职工同意,在合营前可加以调整。   (2)福利设施多,调整后影响大的,可于合营后再逐步调整。   (二)职工不合理工资如何解决:   合营前一律不动,合营后逐步调整,但个别突出不合理的,可在合营前适当解决。调整的标准:   (1)调整时参照同类性质国营企业为标准;   (2)调整时以全行业平均工资为标准。   (三)资本家及代理人薪金不合理的如何解决:   (1)一般暂时维持现状;   (2)特殊不合理者,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生活上有困难的可采用其他方式给以补助。 ## 三、人员安排中的问题。   (一)对于判刑缓期执行的和管制分子的处理:   (1)已经判刑缓期执行的,只要不是严重的违法分子可以留职留薪;严重的违法分子留薪不留职(但须分配一定工作),以便生活上给以出路,劳动中加以改造。   (2)由于政治问题管制的分子留薪不留职;非政治问题管制分子只要情节不是十分严重也可以留薪留职。   (二)对政治上有重大怀疑的分子为了改造他们也应该包下来,但在职务安排上和使用上应该慎重考虑,应不安排重要职务。使用上也应特别注意,加强监督。   (三)对于已被扣捕的分子,如果家庭生活困难的,应该吸收其家属参加企业工作,或予救济。   (四)对小业主的家属在合营前参加辅助劳动的,在企业合营后,如果有劳动技能可以吸收参加工作,无劳动技能及家庭劳动较重不能参加工作者,如果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可以由企业适当给以补助。   (五)人员特别臃肿的企业包下来后,对多余的人员采取统一调整或调往其他行业的办法解决。   (六)对于小型的企业,商店,几家共同雇用的会计人员,应包下来,继续在合营企业工作。 ## 四、全行业合营后董事会的设立。   (一)专业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   (二)行业或大厂、大店(股东多),视需要亦可分别成立董事会。 ## 五、对工业兼营商业、商业兼营工业或兼营其他业务的企业归口问题。   (一)根据主要经营部分的性质归口。   (二)附属部分随主要部分归口或者淘汰,或者划归其他有关公司。 ## 六、私股比重极小,而资方实职人员极少或没有资方的公私合营企业的处理问题。   企业可提前改变为国营。办法是:将私股拨与同行业的或其他行业的公私合营企业。资方实职人员随资金转移或留原企业工作。 ## 七、在公私合营企业中对待资产阶级分子的工作和待遇问题。   (一)安排问题。   (1)安排原则:以量才使用与政治态度为安排职务的主要原则,并可参考代表性,原有职位、股金大小。   (2)提任正副职问题:高级民主人士代表性人物或有技术专长,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态度较好的资本家及代理人可安排为正职。   (二)公私分工问题;除人事、保卫工作不能让私方负责掌握外,其他工作可按才能专长分工。但应加强其保密教育及工作监督和检查。   (三)对于从物质上、精神上促进和鼓励资本家及代理人努力工作,接受改造有如下意见:   (1)对于努力工作接受改造的态度表现好者,可从企业奖励金中提取部分给予物质奖励。   (2)除给以物质奖外,可给予精神上鼓励,口头表扬、会上适当表扬等。   (四)可以吸收资本家及代理人参加劳动竞赛,有成绩者应给以适当奖励,有合理化建议或创造发明翥,应按规定条例给以物质奖励。   (五)政治待遇问题:   (1)如接受改造表现好的可当众表扬。   (2)担任企业负责人(正副厂长职务或科室负责人)可以参加有关单位召开的业务会议。   (3)在企业内行政召开的职工大会上可让资方报告其所属范围内的工作情况(生产、计划、财务、总务、供销等)。   (4)上级机关发下之内部业务文件,视工作需要,一般地可给予阅读,“机密”文件,则应注意掌握,以不泄露国家机密为原则。   (六)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1)因公致伤致病可比照劳保条例或企业中有关劳保规定给予与职工相同待遇。   (2)非因公而伤病者,应视其经济情况给予适当照顾或不予照顾。   (3)实行定息后,可以比照劳保条例适当享受各种待遇。 ## 八、关于资产阶级分子改变成分问题:   (一)对资本家代理人改变成分有如下意见:   (1)企业合营后自己不愿再当资本家代理人(有的应放弃股份)应逐步改变其成份,改变成分后,可按工会章程规定加入工会。   (2)随企厂改变为国有化而改变。   (二)资本家改变成份问题:   (1)放弃剥削,不占有生产资料。   (2)随企业国有化而改变。改变成分后有的人即可加入工会,有的可给以一定候补期,作为工会候补会员,有的则需继续考查一定年限。   (三)对小业主、小股份持有者,改变成分及股金处理问题:   (1)多年从事劳动,并以薪金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则可在企业国有化以前改变其成分。   (2)小业主、小股份改变成分后的股金处理办法有二:一种办法是分期分批退还,未退还部分仍付给利息,另一种办法是不退还,按股计息,但到企业国有化时给以适当补偿。   (四)和资本家一起生活多年的家属,虽然参加企业工作,但因享受剥削,故不宜提前改变成分,应随资本家的成分改变始得改变本人成分。   (五)国营企业录用的私营企业中的资方人员,已无股本,靠薪金收入维持生活;并能自食其力,一般地可以改变成分,并可依工会章程加入工会。如在工作中表现不好,则可以等待一段时间才改变。   (六)目前不宜接受资产阶级分子放弃股本的要求,但可鼓励将来在国有化时积极带头。   九、全行业合营后,工商联的会费缴纳问题。   (一)资本家缴纳比率办法:   (1)资本家以个人身份向工商联组织缴纳会费,会费比率从其收入利息的百分之几计算。   (2)以股息及薪金总的百分之几计算。   (二)公私合营厂、店的缴纳比率:   (1)以营业额的千分之几计算。   (2)以纯益额的千分之几计算。   (三)专业公司缴纳会费比率按原国营公司缴纳办法办理。   ·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