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自治区党委关于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   一、新疆解放后,随着工农牧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转的扩大,在国营和合作商业优先发展的原则下,私营商业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目前,全区私营商业约有三万户,四万二千从业人员,四千二百万元资本,二万四千八百万元营业额。但由于历史的社会的原因,新疆私营商业具有许多明显的特点。主要的是:大中户少,小户多,如乌鲁木齐、伊宁、喀什三市的私商资本在一万元以上者仅占1.78%,一万元以下五百元以上者占52.19%,五百元以下者占46.01%;劳资关系不明显,商业资本家少,绝大多数是属于劳动人民的小商小贩,据初步统计,小商小贩约占私商总数的99%以上;兼营农牧业或其它行业者多,专行专业者少,如巴音郭楞自治州和塔城专区的私商约有50%—60%兼营牧业生产;农民贸易相当普遍(尤其是南疆区),据初步统计,在初级市场上农民贸易所占的比重约30%—50%;本地民族商人数多;约占私商从业人员总数的90%以上;经营方法比较落后,季节性流动性较大,地区分布也很不均衡。新疆私营商业的这些特点,在对它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必须充分加以注意。   二、对私营商业进行改造,是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新疆私营商业,目前在社会商品批发额中仍占30%左右,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仍占50%左右,对商品流转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加之,它们在已往很长的经商过程中,同各方面建立了广泛的商业关系,并在很多的城镇甚至偏僻的牧区拥有买卖设备,特别是占私商从业人员很大比重的本地民族商人,熟知本地少数民族的需要,并和他们保持着联系,这些都使他们在收购和推销商品上具有我们所不及的长处。还须注意的是:现有公私商业人员仅占人口总数的1.2%强,目前并不算多,将来商品流转额扩大后,更不敷需要,因此,把私营商业有计划地改造成社会主义商业,为社会商品流转服务,就是更加重要的。   这几年来,新疆各级党组织逐步加强了对商业工作的领导,初步熟悉了新疆商业情况,在重点改造私营商业的工作中,已摸索到一些经验。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较前大大加强,基本上掌握了批发环节和主要农牧产品的购销业务,占领了足以稳定市场的零售阵地,整个市场上已树立起社会主义的优势。国家掌握了交通、运输、金融等事业,这对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是有力的支持,而对自由市场则是很大的限制。私营工商业者经过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宣传教育,亲身看到国家资本主义商业的优越性,不少人对社会主义改造有了正确的认识,基本上消除了疑虑,甚至有少数进步分子已明确了只有接受社会主义改造才有出路。这些,都是我们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利条件。   三、对新疆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必须执行“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领导,改造私营商业,改进农村购销工作的指示”中规定的方针、政策。由于新疆私营商业有前面所述的许多特点,因此,对新疆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和步骤、进度上,还须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把现有私商全部包下来。这对于国家和私商都有益无害。彻底纠正盲目排挤私商的现象。不要随便提倡私商转业。私营商业现有从业人员,一般由国营和合作商业随着改造工作的进展,逐步吸收使用。已经失业的私商,除个别有严重的政治问题由公安部门处理外,一般的均应分别情况适当安置,使他们都能谋得正当的生活出路。(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使私商的营业维持下来。个别地方国营和合作商业零售业务前进过快时,应在稳定市场的原则下,从零售阵地上作适当退让;并从货源分配,公私比重,批零差价等方面,对各种类型的商业统筹安排,使他们都维持合理的营业额,并取得合理的利润。(三)贯彻慎重稳进精神,用较多的时间和要和缓的方式,采取比内地较宽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工作。不要公开划分资本家的阶级成份,但可按规定的标准内部加以划分和掌握。乌鲁木齐、喀什、伊宁三市按改造城市私商的政策执行,其余城市按改造农村私商的政策执行。对本地少数民族私商进行改造时,应在资金处理、人员安排上予以适当照顾。对小城镇中兼营几种行业的私商的改造工作,不要机械执行按行归口的原则,以免互相推靠,无人负责。而应采取统一布置、划分地段的方式,由国营和合作商业分工负责。   四、根据中央指示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新疆私营商业的具体情况,必须分别对私营商业的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改造办法。   对资本主义商业,原则上应贯彻执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采用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使之改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商业。由于批发商和零售商在社会商品流转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因此,对批发商和零售商必须采取不同的办法。对批发商:凡社会主义商业未全部掌握货源或不需要立即代替者,应允许继续经营;国家需要掌握者,可建立经批、代批关系,使其为国营商业代理批发业务。已经歇业和无法继续经营者,可按行业将其所有人员包括资方实职人员,吸收到国营或合作社批发机构内使用,其所存商品,可继续售完,或由国营商业以合理价格收购,资金投入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事业或存入银行。以零售为主兼营批发的私商,应以零售商对待。对批发为主兼营零售的私商,可使之逐步转为零售商。对零售商:按各行归口原则,通过分配货源的方式,建立批购关系,把他们的销售业务纳入国家计划之内。并有计划地建立经销、代销或专业代销关系,逐步改造成为国家的经销、代销店。在户数不多的行业中(如茶叶、西药等)可重点进行“公私合营”试办工作。对地主分子经营的商业,凡土地改革前已经兼营者,现在仍允许继续经营,并按改造资本主义商业的办法加以改造;凡是土地改革后为逃避劳动改造转营商业者,则应令其停业,在农业生产中劳动改造,其经营商业的资金存入银行并监督使用。对富农经营的商业,应限制发展,并采取国家资本主义形式改造。牧主、宗教寺院兼营的商业,同民族、宗教、畜牧业的联系较深,除本人自愿转业者可听其自便外,不宜硬性规定不准继续营业,今后应采取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加以改造,并应限制其发展。   对小商小贩经营的商业。小商小贩是劳动人民。对他们经营的商业,应贯彻执行自愿原则,采取组织起来互助合作的形式,逐步改造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商业。对农村中的小商小贩,应分别情况采取下列组织形式进行改造:(一)以户为单位,建立经销代销关系,这种形式可普遍采用;(二)户数较多并有一定资金、设备者,可采取“统一进货、分散经营、各负盈亏”的形式,组织经营小组,或采取“统一进货、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形式,组成合作小组或合作商店;(三)偏僻地区的小商小贩,可建立单线的代购、代销或经销关系。对城市中的摊贩,除供给货源,使之按照国营牌价出售外,目前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加以初步的组织。今后,一般不再增发摊贩营业执照,限制其发展。对原来就有固定营业地址或沿街叫卖的摊贩,可允许依照现状继续经营,不必硬性划定活动地区。至于采取组织起来以互助合作形式改造摊贩的问题和集中摊贩建立摊贩市场的问题,希乌鲁木齐市委进行重点试办,取得经验后,再决定应推广和发展。对经营城乡贩运业务的小商贩,应与来往埠际之间的行商区别对待,一般的应充分利用他们为城乡物资交流服务,并应逐步同他们建立代购、代销关系,进行改造。   对农民贸易。农牧民在国家领导的市场上进行互通有无的交易活动,对开展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农村经济、协助国营、合作社完成购销任务、巩固工农联盟等均有重要的作用,它将长期的存在下去。我们不能把从事这种贸易活动的农、牧民当作私商看待,盲目地、笼统地加以限制或打击;而应予以指导和帮助,农民贸易的价格应根据国家牌价指导,对价格上稍高稍低的现象,不必过分干涉,但应防止过高提价的现象。有计划地建立新的或恢复旧有的市场(巴扎),以便利群众互通有无,对农民贩运商品的行为,应从货源的分配和价格的掌握上,加以适当限制。   五、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国营、合作商业,巩固和扩大社会主义商业阵地,是顺利地改造私营商业的必要条件。如果国营、合作商业不继续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商业阵地不继续适当扩大,则在维持的基础上改造私商就会遇到很多困难。因为现在新疆有些城市国营商业的力量还较薄弱,不少地区尚没有供销合作社,个别偏远地区还基本上保持着自由市场,社会主义商业尚未占领阵地,这些地区,如不加强和发展国营、合作商业,适当扩大社会主义商业,则不仅不能保证供应,而且私营商业一定会进行违法破坏活动,拒绝国营商业领导,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另外,由于全国范围内,国营商业对市场的领导作用已大大加强,各种主要商品的收购和推销已纳入了国家统一计划,自由市场大大缩小,内地到新疆的交通控制在国家手中,整个运输工作都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私商已无法象从前那样地从内地自由进货,而不得不就地从国营或合作商业进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不相应地加强和发展国营、合作商业,适当扩大社会主义商业阵地,就不可能全面安排市场和维持私商营业,势必影响对私营商业社会主义工作的正常发展。过去曾有一些同志认为如要加强社会主义商业阵地,就必须挤掉私营商业,这是不对的,反过来,如认为要对私营商业执行先维持后改造的方针,国营、合作商业就不应继续发展,这同样是不对的。   因此,在社会主义商业力量薄弱和尚未占领阵地的地方,必须继续增设国营商业机构,按计划完成供销合作社发展指标,并加强整顿工作,增强社会主义商业力量。掌握批发环节是巩固和扩大社会主义商业阵地的关键。必须彻底克服国营商业工作人员中重视零售、忽视批发的思想,调配干部切实加强批发机构,改进批发业务,克服批发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些地区存在着批发起点过高、批零差价过紧、硬给私商搭配冷、背、残货等现象,应适当纠正。国营、合作商业的零售额,应根据优先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稳定市场物价,维持私商的原则加以确定。公私零售比重,应作合理调整,并在今后三、二年内基本上稳定下来。今后,每年由于社会购买力提高而增长的社会营业额,除主要由国营商业占有外,私商也应分占一部分。全省和各个城市的公私零售比重,由自治区商业厅、合作局共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统购统销对于扩大社会主义商业阵地、限制和切断资本主义商业和农民的联系、缩小自由市场活动范围,都有密切关系。因此,凡确定实行统购统销的物资,必须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统一收购和供应,并负责对经营这种商品的私商进行改造和安置。未经规定统购统销的物资,则不准随便宣布统购统销,也不能随便禁止私商经营。私商经销代销国家统购统销的商品,必须执行统一的国营牌价,以保证市场物价的稳定。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从行政上、价格上、货源上限制私商的盲目性,投机性,保证市场交易活动在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导下进行。   六、进一步加强对私营商业改造工作的领导,是正确贯彻党的改造私营商业的方针政策,顺利完成改造私营商业任务的关键。各级党委必须把改造私营商业作为今后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建立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深入系统地了解有关情况,周密布置工作,定期讨论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纠正缺点,总结经验,使改造私营商业工作健康地发展。   对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人员和全体干部深入进行改造私营商业有关政策的教育,使他们认识改造私营商业的重要性和新疆私营商业的特点,提高干部政策水平,克服某些干部曾经发生过现在仍未彻底克服的尽快消灭私商等简单急躁情绪和放松市场领导等放任自流偏向。   有计划地对私商进行爱国守法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教育,使他们懂得走国家资本主义和互助合作道路的好处,自觉地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结合企业的改造,加强私商的思想改造,教育资本家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争取、团结私商中的进步分子,加强统一战线工作,增强社会主义改造的动力,减少阻力。必须看到,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十分尖锐、剧烈、复杂的阶级斗争,资产阶级将千方百计地抗拒改造,我们必须时刻提高警惕,同私商一切违法、破坏行为进行坚决斗争。   对私营商业进行有系统地调查研究工作,彻底摸清私营商业的资本、营业额、收支盈亏、利润率等情况。现在将要进行的对私营商业和饮食业的普查工作,对今后改造私营商业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充分重视,按期完成。   自治区一九五五年到一九五七年改造私营商业计划将由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下达。各级党委接到这个指示后,应对这个指示和一九五五年到一九五七年改造私营商业的计划一并进行深入讨论,并订出具体执行办法。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