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对彭靖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工作简报》编者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反革命犯彭靖一案的审判,没有进行任何审讯,只是根据该犯被捕后的反省书和两件片断的检举材料,判处了彭犯死刑。显然,这种作法是错误的。首先,不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没有履行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其次,对这样一个重大反革命案件的审判,只是根据该犯坦白的和检举的罪行,对其是否属实,有无其他罪行,不加以查对核实,就判处死刑也是很危险的。这种情况虽是个别的,但值得引起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应有重视并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1955年度刑2字第212号   上诉人(即被告人)彭靖(又名彭季谟 彭卫公)男 年38岁 湖南省长沙市东乡正甲坊人 蒋匪宪兵军人 被捕前任职云南省建水中学教员 现在押   右上诉人因反革命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55年10月26日刑初字第100号刑事第一审判决,上诉到本院。   原审认定:上诉人彭靖,自从1932年(按:从材料来看上诉人当时只15岁)和中共党员彭雪松、刘环章、朱建勋等4人到南京蒋匪宪兵总队作秘密兵运工作,后被发觉逮捕,上诉人即叛变投敌,致使彭雪松、刘环章、朱建勋等3人全遭杀害。此后,上诉人即历任蒋匪宪兵特高组中士组员、排长、连长、营附及少校参谋等职务并受过专门特务训练,负责汇编中共情报,搜捕、杀害中共党员,且在江西贵谿、上饶、福建建州一带敲诈勒索人民财物,勾结恶霸,镇压农民,打死农妇等。解放后抗拒自新,包庇反革命,在任我教员期间,挑拨离间,奸污女生,并和台湾蒋匪特务通信呼应。原审据以判处上诉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上诉理由主要说:(一)出卖彭雪松、刘环章、朱建勋等3人实係被迫虚构;(二)汇编中共情报、搜杀中共党员是把别人的事情假作自己作的;(三)敲诈勒索人民财物实无其事;(四)解放后自动登记受训并写过坦白书等。并要求重新审理予以宽大处理。   经查云南省原侦查机关所有上诉人彭靖的材料,绝大部分是其被拘后自己反省的材料,其中仅有的两个检举材料,也是片段的,缺乏具体内容,同时也未经过调查。原审法院对这样的材料既未进行任何审讯,也未进行任何调查对证,究竟上诉人所坦白的是否真实,有无其他罪行,都无客观材料加以证明;而竟以所谓“在证据确凿下,被告亦供认不讳”遽予判处上诉人死刑,这不但是危险的,而且也是违法的。因此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不清,无法论罪科刑,上诉人要求重审有道理。故特判决如下:   原判决撤销,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955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安文远审判员 张向前代理审判员 苏琤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1955年12月 日   书记员 张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印《法院工作简报》第1期,195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