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被告人张嗣堪被控抗拒改造罪不能成立的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即被告人张嗣堪 男 38岁 浙江萧山人 原为上海铁路管理局杭州职工生活供应段闸口供应站售货员 现在押   右被告人因被控在缓刑期间,抗拒改造和解放前伤害人命的反动罪,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1955年9月6日对被告人作出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被告人曾因窃盗罪于1954年8月21日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徒刑1年,并宣告缓刑1年。判刑后,被告人仍留职工作。在缓刑期间,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过,没有悔改表现,在工作中发牢骚,谩骂领导,不服从领导,甚至与领导对抗,经领导和群众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被告人的这种目无组织,目无纪律的行为是十分错误的,但核其情节,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原审按抗拒改造罪判以徒刑3年,是不能成立的。但根据被告人在缓刑期间的表现,证明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是毫无认识和悔改的。被告人不仅不接受领导与群众的监督,反而谩骂领导与领导对抗,并引起群众公愤,被告人的这些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确有重新犯罪的可能,为了防止被告人再次犯罪,本院认为:原审决定对被告人因窃盗罪被判处的1年徒刑,不予缓刑,予以执行,是必要的。   其次,原审以被告人在解放前伤害人命的反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根据案卷材料来看,被告人在审讯中对这一事件的供述十分简单,原审既未追查本案事实的全部过程,也没有进行调查对证,因此许多事实(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当时犯罪的具体情况,被害人的情况,有关本案的人证、物证,被告人在解放后对这一问题的交代及组织处理情况等等),不详细,不明确。这样仅凭被告人简单的自供就草率定案,是不妥当的。   综上理由,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嗣堪被控抗拒改造罪不能成立,原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嗣堪抗拒改造罪徒刑3年部分予以撤销。   二、原判决关于被告人张嗣堪因窃盗罪被判处徒刑1年的刑罚宣告执行部分,予以维持。   三、撤销原判决对于被告人张嗣堪因伤害人命的反动罪部分的判决,发回原审重新审理。    195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铁路水上运输审判庭审判长 周增华审判员 韩明曾审判员 庞树山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1955年12月30日   书记员 郭承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印《法院工作简报》第2期,195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