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改善司法机关的审判作风的指示   (上海局、各分局、各省市委并转县以上党委及国家机关各党组:)   兹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转报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绥宁县法院错判“放蛊”案件的检查报告发给你们。中央认为这个报告是正确的。凡是处理过这类案件的地方,都应该进行彻底的检查,加以平反,并向群众进行宣传和解释。   绥宁县法院对于“放蛊”这种迷信传说造成错判许多案件的原因,是把人民司法工作降低到落后群众的水平,错误地把落后群众中的迷信传说认为真有其事,而不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去查明真相,弄清是非;对于被控告的人,又采取逼供、诱供、指名问供等错误方式来取供定罪,因而发生错判,冤屈很多好人。这乃是一种完全错误的审判作风,必须在人民司法工作中坚决地反对和肃清这种审判作风。   这种恶劣的审判作风,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中也是同样存在的,是一种相当普遍的作风,绥宁县错判“放蛊”案件,不过是这种作风在若干案件上的表现而已。因此,中央责成各级法院党组参照湖南省人民法院这个检查报告的经验,发动全体司法人员对自己的审判作风进行深刻的检查,反对官僚主义的逼供信的审判作风,提倡科学的调查研究的审判作风,借以避免错判案件的继续发生。    中央1955年3月12日   · 来源:   湖南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