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目前购粮问题给华南分局的批复   (华南分局:)   1954年12月20日关于购粮情况的报告阅悉。以下几点意见请考虑。   一、来电提出今后购粮应有一定的章程、制度,并应将购粮数额加以固定。这个意见原则上是正确的,对工作是有好处的。但所提具体办法中规定除按今年实购数外,今后农户须以土地增产部分的十分之四卖给国家,十分之六留下自用,此点还需要仔细研究,因为按增产量的十分之四卖给国家,可能不敷国家每年的增购要求,而且每年评一次增产的数字,也未免太麻烦。中央也正在考虑实行每年一度在春耕前宣布当年的购粮数字的办法,实行这种办法,需要照顾到在发生较大的歉收年份时能调剂受灾区和丰收区的征购数字,以保证供应。因此,要宣布的购粮数字必须提得十分合适。你们所提办法,实行下去,每年估计能增产多少,多买多少,望作进一步核算,提供中央考虑。未核算清楚以前,暂不必作普遍宣传,再等个把月解决这个问题也还来得及。   二、珠江、韩江三角洲地区农民以大量稻谷饲养猪、鸡、鸭、鹅,影响购粮任务的完成,这个问题是需要解决的。但在这些地区,群众历来就把饲养家畜、家禽当做重要的副业生产,赖以维持家庭收入,从国家出口方面,也应出口一些家畜、家禽争取外汇。因此,处理这一问题必须十分慎重。这种群众性的副业生产发展中的盲目性,是和市场供求状况和现在粮食、肉食的比价密切联系着的。这种情形在合作化以后,如果那时国家的价格政策不适当,同样也会发生。因此要改变农民发展副业生产的盲目性,必须从经济上分析原因,提出多方面的措施,逐步求得解决。某些农民因为追求经营这种副业的利润不愿交售应交售的粮食,可按其不执行统购法令的行为予以教育批评。但不必将过多饲养家禽、家畜和资本主义自发趋势直接连在一起进行批判,以免引起下层干部对群众经济生活作过多的行政干涉的错误。今天在乡村中批判资本主义自发趋势,一般应限制于雇工、放债、从事投机商业等的范围。同国家计划相矛盾的生产活动,固然也孕育着资本主义因素,但并不一定都属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活动,此点应向下级同志交代明白。   三、在购粮当中,给农户留饲养家畜、家禽所需的饲料,只限于喂养耕牛、母猪、种猪、鸭群的所需稻谷,其他鸡、鸭、鹅一律不留,而由所留机动粮自行调剂的办法,可以先在个别乡村试行一下。如果群众同意这样办,没有什么副作用,当然可以实行。如果群众很不同意,也可以在各方面想一些变通办法,给农民以必要的适当的照顾,以便于争取广大群众的同情,易于发动他们实报产量和掌握销售的数量,更易于孤立并打击那些决心抵抗征购或多方套购的资本主义分子,增加完成统购统销任务的保证。    中央1955年1月10日   · 来源:   广东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