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几年来全国伤亡事故简况报告   (上海局、各分局、各省市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从1950年5月至1954年8月底,全国厂矿企业中因工伤亡职工总数达98万3000余人(内死亡14033人),平均每天因工死亡达9人左右,每天因工受伤达600余人。这是值得引起全党注意的重大事情。   全总党组研究了这一问题,除提出工会组织应注意事项外,并向中央提出了5点建议,中央认为是好的,可行的。现将全总党组的报告转发你们,望各级党委和各级工会组织、中央各工业部门、中央劳动部认真加强和改进劳动保护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利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附:全总党组原报告。此件及附件可登党刊。    中央1955年4月26日 ## 全总党组关于几年来全国伤亡事故简况报告   (中央:)   目前厂矿企业中伤亡事故,还很严重,劳动保护工作亟待加强。全总党组研究了劳动保护部《关于几年来全国伤亡事故简况报告》,并征求了中央各工业部门、中央劳动部和各产业工会的意见,认为这个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是切合实际的,所提意见也是可行的。兹将这个报告送上,请批示。    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1955年2月21日   (附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原报告如下:)   几年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保护工作虽已获得一定成绩,但由于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还不能与生产的发展相适应,职工因工伤亡的情况还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的统计,从1950年5月至1954年8月底,全国因工伤亡职工总数达98万3500人,其中因工死亡14033人,重伤29645人,轻伤93万9822人。平均每天因工死亡达9人左右,每天因工受伤达600余人。1952年至1954年历年因工伤亡人数如下:       年度 死亡 重伤 轻伤 伤亡总数 1952年 2,736 6,171 159,734 168,641 1953年 3,400 6,350 383,781 393,531 1954年1月至8月底 2,059 3,398 245,098 250,555 合计 8,195 15,919 788,613 812,727   事故的频繁,使工人遭到伤残以至死亡的惨痛后果,同时也给国家财富造成巨大损失。据1954年上半年11个省、1个自治区、5个主要市上报的材料,因工负伤而损失的工作日即达604117个,约等于上述地区在半年内有近3900人没有参加生产。1954年5月,国营六二三厂发生火药爆炸事故,死亡17人,重伤9人,轻伤30人,毁坏厂房达24874.7平方米,毁坏各种机器128台,共损失国家资产623亿元。事故发生后,该厂经过一定时期的修建,才逐步恢复生产。   从现有材料来看,全国因工伤亡事故有下述特点:   1.因工伤亡人数与事故次数,历年来均以煤矿系统为首,建筑系统次之,再次为五金冶炼与交通运输业,此外,林业、电业及轻工业的伤亡事故亦相当严重。煤矿系统自1950年5月至1953年底,因工伤亡达13万3160人,占全国因工伤亡总人数的18.87%;其中死亡2579人,占全国因工死亡总人数的23.19%。煤矿事故中又以瓦斯爆炸事故最为严重。国营煤矿虽然大半已采用机械采煤及安装通风设备,但自1952年至1954年,合计因工死亡仍达865人,单是1954年各国营煤矿就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6起。至于地方国营煤矿和私营煤矿,因设备简陋、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落后,更是一再发生死伤惨重的爆炸事故。1954年2月至7月,仅宁夏第一煤矿、四川曾家山、河北下花园等3个矿所发生的3次瓦斯爆炸事故,就死亡了77人。195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石拐沟大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04人,是宜洛煤矿事件以来最大的一次不幸事故。建筑业中因工伤亡人数近2年来直线上升:1951年因工伤亡为2839人,到1953年竟增至93374人,两年间增加了30多倍。重工业系统仅钢铁冶炼、有色金属开采及冶炼等企业中,3年半时间内,因工死伤共50235人,其中死亡688人。在交通运输业中,仅铁路与公路系统在3年半的时间内,就因工死伤了73289人,其中死亡1480人。同一期间内,林业系统因工死亡1793人;全国国营电业系统共死亡182人;轻工业系统仅食品业因工死亡就达400人;纺织工业公私营合计也死了303人(国营计42人);甚至邮电部门全体职工不过10余万人,而自1951年至1954年底,因工死亡也有128人。   2.从企业的社会性质来看,以私营企业中的伤亡事故为最严重,其次是地方国营企业。1953年的伤亡频率:国营企业为73.8,地方国营企业为109.3,而私营企业则为118。   3.在各种事故中,以爆炸事故造成的危害最为严重,尤其是瓦斯与火药的爆炸,一再造成重大的伤亡与损失。自1950年5月至1953年底,全国由于爆炸事故共伤亡3243人,占同一时期全部重大事故伤亡人数的19.4%;其中死亡1189人,占全部重大事故死亡总人数的15.79%。触电事故也经常发生,3年半的时间内共触电死亡46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7.03%。据电业工会统计,局外触电死亡(电业线路工人及市民)也达856人。至于起重设备与锅炉爆炸事故,虽次数不多,但引起的危害也是十分严重的。   4.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因没有制定安全技术规程或规程制度不健全、贯彻不力,技术管理不善或技术指导错误,仅凭经验进行操作所造成的伤亡事故为最多。此外,随着生产的发展大量新工人涌入工厂、矿山,而企业管理方面未能抓住这一特点加强对新工人的现场安全操作教育与经常指导,因此,新工人在工作中间发生事故的比重很大。据沈阳市1954年上半年对伤亡事故的分析,工龄在1年左右不到3年的职工所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61%以上。   在伤亡事故的处理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1.在事故发生后,往往只责备不幸受伤的职工,把责任推在工人身上。他们常常将事故原因分析为“工人违反规程”、“工人不小心”,甚至说“工人身体太胖不灵便”等等,而对企业管理上存在的各种可以产生伤害事故的真正原因反而看不到。如沈阳化工厂五二车间的氯化槽搅拌齿轮,因无安全设备,工人曾提过意见,车间不给安装,结果发生绞掉工人手指的事故,但车间主任分析事故原因为:“工人疏忽大意,不小心”。四七五厂在试炮时因缺少联系制度,一个工人的腿被炮弹打伤,出血过多而死,但领导者分析事故原因为:“该工人过去受地主压迫,脑筋迟钝,炮弹来时不知躲避,虽是死了,也应给予警告处分。”哈尔滨汽车公司在整顿劳动纪律中分析75件伤亡事故的原因,其中70件认为是“工人忽视安全、违章作业所造成的”。沈阳重型厂锻压车间发生的66件事故中,就有65件分析成“工人马虎大意”。目前在厂矿企业中分析事故原因时,只从工人身上着眼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2.由于对事故原因分析错误,因而在处理事故时也就出现了单纯处分工人的偏向。如沈阳化工厂氯化槽因搅拌机没有安全罩绞掉工人手指的事故,行政上就扣除受伤工人1个月的奖金并令其向群众检讨。甚至有的工厂把受伤的职工召集起来,叫他们“不准强调客观原因,只准进行自我检讨”,以致工人气得痛哭,而安全技术科的干部竟说:“这种教育方法最深刻”。广西柳州林场运输汽车为了节省燃料与减少往返次数,经常令汽车超载,司机与助手为了行车安全曾数次向领导提出意见,并在生产改革大会上提出过意见,但并未引起领导上的重视。1953年7月某日这辆木炭汽车共载64人,并在驾驶台上挤满5人(内孕妇1人),车厢内并装有200斤重的活猪1只,还有一部分行李,司机提出意见,但管理人员一再坚持要多坐人,结果行至上坡因超载过重马力不足,倒退堕入桥底,死伤45人。在处理事故时,只单纯强调司机“技术错误与动作慌张”,并拟给司机4年至5年徒刑处分,司机助手亦受刑事处分。   3.另一种偏向是企业领导人员对事故的处理,不是采取严肃负责的态度。他们不但平常对预防事故无所作为,甚至事情发展到非常严重的时候,还对某些漠视工人生命安全的官僚主义分子采取姑息态度。如鞍钢弓长岭铁矿因为没有采纳苏联专家提出的“间隔充填采矿法”的建议,曾连续发生冒顶事故60多次。然而仍未引起领导者应有的严肃对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1954年2月又发生了死亡4人的冒顶事故。这次事故仍没有及时处理,结果又发生砸死2人的冒顶事故。职工们均认为这位矿长应该撤职,而公司领导上却怕“撤了矿长的职就没有人再去了”,同时怕“别人去了也不能保证不发生类似事故”,因而拖延很长时间不加处理。类似这种现象,曾在不少企业中发生,使得少数这样官僚主义的企业领导人员长期逍遥法外。   4.有些单位对事故责任者处分的面太宽,厂内各级领导人员直至具体操作的工人,大都受到了处分,而主要责任者与次要责任者没有加以区别对待,失去了教育意义。因此,还有些企业领导者对于因发生事故所给予他的处分满不在乎。龙烟铁矿东部采矿区田主任曾经这样说:“记一次过能起些作用,记两次过就不怎么样了,再记一次过就等于没记了。”   此外,个别地区在处理事故时也发生过惩办主义的现象,不是从事故处理中吸取教训,教育干部,教育职工,进而采取预防措施,而是企图单纯地以处分来防止事故。有的单位甚至错误地处分了专职的安全技术干部。   在上述对于事故分析与处理的各种偏差中,我们以为把事故原因及责任推在工人身上是不正确的。的确,从表面看来许多事故的发生好像是工人的不对,但是没有一个人愿意把自己弄伤或使自己残废的。许多事故从表面上看,责任似乎是在工人,但仔细深入地分析,工人往往是没有什么责任的。经常对工人加强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给予某些屡教不改的落后分子以适当的纪律处分,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忽略了另外重要的一方面,即从企业管理方面的缺点加以检查改进,那也是错误的。如果不进行深入的分析而将事故责任简单地推在工人身上,对防止工伤事故的重复发生、避免国家人才物资的遭受损失,是没有一点好处的。至于有些阶级异己分子的故意破坏,则又是另外一件事,不能同等看待。   应当指出,几年来伤亡事故频繁的根本原因,是企业中的劳动保护工作跟不上生产发展的要求,也就是社会主义“关心人”的企业管理原则尚未切实贯彻。目前,忽视安全的现象还是严重存在的。据我们了解,企业行政领导干部,对职工在生产中安全与健康所抱的态度基本上可分为3种情况:第一是“只管生产,不管安全”,他们认为“安全”是安全技术科或工会的事,出了事故自己才管一管。第二种是有空也管一管,工作一忙,借生产任务繁重,就“顾不了安全”。再次是认识安全工作重要,想把工作搞好,但是没有办法。因此,“安全生产”口号虽是叫了几年,企业行政的安全责任制尚未贯彻。与此同时,由于技术管理不善,企业管理干部不愿意或不会科学地、合理地组织劳动,经常要工人加班加点,工人过度疲劳,对于事故丧失了警惕性;也有的企业领导上是没有切实负责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方法的现场指导和经常教育。不少单位虽是规定了安全教育制度,但没有很好执行,或是马马虎虎地进行一下,以致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工人缺乏安全操作的知识。以上这些,都使企业中的安全技术工作不能纳入正规,自然也就不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   群众劳动保护工作薄弱,工会各级组织的劳动保护机构还没有系统地建立起来,在防止工伤事故方面不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也是伤亡事故频繁的原因之一。许多地区和产业的工会组织,平时没有掌握事故情况,细致地加以分析研究,找出事故规律,协助企业行政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以保障工人的安全健康。而有的工会负责干部还没有在思想上明确认识:群众劳动保护工作是整个工会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工会组织没有经常讨论研究群众劳动保护工作,甚至连听取劳动保护工作干部的汇报也嫌麻烦。如有一个车间的工会主席平时既对劳动保护工作不加过问,发生事故以后反而幸灾乐祸地说:“这一下劳保委员要受批评了。”有的工会组织平时没有掌握有关的资料,上级要统计材料时,就到安全技术科抄几个数字来敷衍了事。   此外,劳动保护干部数量不足,业务和技术水平不高,工人缺乏安全技术与生产卫生的科学知识,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尚未开展,某些危害工人安全健康的关键问题技术上无法解决,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也使预防工伤事故遭到困难。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以为工会组织必须:   1.首先加强工会各级组织的劳动保护组织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把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的劳动保护专职机构建立与健全起来,并且要加强工会基层群众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负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赋予工会组织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遵守和执行政府的劳动保护法令的监督责任,协助企业行政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全国总工会除应加强劳动保护部的工作外,并应根据苏联的经验配备一定数量的科学技术人员,与劳动部共同着手进行劳动保护科学实验所的筹备工作,并编辑出版安全卫生的专门刊物,以介绍苏联先进经验,普及安全卫生科学知识,从而逐步研究企业中危害工人安全健康的关键问题。   2.为适应工作需要,除工会干部学校外,工会各级组织也要大力培养训练劳动保护专业干部与积极分子,尽可能抽调一定数量熟悉生产和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干部充实群众劳动保护工作,对劳动保护干部不应轻易调动,以便积累经验,深入钻研业务,逐步达到干部专业化。   3.目前国家正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工会组织拟通过与企业行政签订劳动保护协议书,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正确使用国家在劳动保护措施方面的拨款,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工会各级组织必须大力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协助企业行政做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编制工作的指示》。   4.工会组织还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注意加强对全厂职工、特别是对新工人进行党的劳动保护政策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制度等思想教育,普及安全技术与工业卫生的科学知识。只有在群众觉悟与生产文化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才能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5.工会组织必须通过参加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反对单纯地把事故的责任推向工人而不从企业管理上分析事故原因、找出预防措施的做法,并监督企业行政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办法,将报告书抄送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应将伤亡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各省市工会联合会及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对本地区、本产业每一时期的伤亡事故或每件重大事故,均应切实进行研究总结,从而指导工作。   另外,我们提出几点建议:   1.建议中央责成上述工伤情况严重的各工业部门会同相应的产业工会将几年来的安全技术与生产卫生工作情况作一系统的检查,经过研究和分析找出造成伤亡事故的真正原因,定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将此项检查结果及今后改进计划上报中央。   2.企业行政方面在贯彻“三级一长制”的同时,必须建立由厂长(总工程师)、车间主任和工段长负责生产中的安全工作的安全责任制度,建立与健全安全技术专职机构,使它成为企业行政领导上的亲密助手。   3.随着生产的发展,新工人要大量增加,新的技术装备与新建企业将陆续投入生产,因此,企业行政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除了特别注意对新工人必须进行入厂教育和现场教育、经常教育之外,对于调动工作的工人也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   4.对于使用易燃爆炸物品、电器设备及危险性较大的特种机械,如锅炉、乙炔发生器、受压容器等,建议中央责成劳动部参照苏联的规程,结合上海、天津等地现有条例,会同有关工业部门制定与颁布统一的规程及标准,并逐步实施国家监督。   地方工业部或其他有关机关对地方国营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应加强管理,并给以技术上的指导和器材供应上的援助。   劳动部在即将修改的伤亡事故报告办法中除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统计、处理方法以外,还应对事故发生后由谁组织和参加调查,由谁决定处分,由谁负责监督预防措施的实现等作出明文规定。   5.为了大学及高等或中等专科学校中工科学生及其他中等以上技术学校中的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以前即能掌握一定的安全技术知识,建议中央责成高等教育部和各工矿交通部门作出决定,在上述各种院校增设劳动保护课程。各主要工业大学或学院应按系逐步建立劳动保护教学研究室。   保护劳动的重要性是我们政权性质所决定了的,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则所决定了的。各级党委的工作人员、经济工作人员和工会工作者,都必须明了防止和消灭事故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生产中的安全技术和生产卫生工作,发挥全体职工高度的劳动热情,保证持久的劳动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国家计划的顺利完成。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指示。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1955年2月18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