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转发华南分局批转粵西区党委关于目前如何执行案件审判等制度的请示   (上海局、各分局、各省市委并转各省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局党组:)   中央同意华南分局对粤西区党委关于《目前如何执行案件审判等制度的请示》的批示意见。兹将此件转发你们参考。粤西区党委请示中所反映的类似情况,各地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应引起各级党委以及司法、检察、公安部门注意。但必须注意,对于粤西区党委所提变通办法第一项中以检察院检察员身份出庭起诉的干部,不应再兼任政府系统包括公安部门在内的职务。    中央1955年4月26日   (附:粤西区党委请示及华南分局批示原电。) ## 批转粤西区党委关于目前如何执行案件审判等制度的请示   (粤西区党委,各区党委并转县委,广东省公安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并广西省委报中央:)   分局同意粤西区党委关于目前执行案件审判等制度的意见,其他各地亦可参考采用,请各级党委以及省公安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督促所属有关部门研究试行。   目前,有些法院在执行法律程序中,忽视当地当前的实际情况,造成部分案件拖延积压,不能及时处理,严重影响对敌斗争的现象必须立即纠正。实际上,这不仅不能有效地执行法律,且在客观上纵容了敌人,违背了“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立法原则,从而也将无法完成当前保卫生产救灾的严重任务。责成政法党组督促省法院对此情况应加以检查,并将积压案件迅速审批下去。必须指出:自《宪法》公布以后,关于逮捕、起诉、判刑等工作,必须按照已规定的法律程序办理,不得违反。但在当前有些组织机构尚未建立或还不够健全,而又面临着严重的对敌斗争的形势下,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一些切实可行的过渡办法,以切实“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并逐步使之法律程序日臻完善,是完全必要的,而且也正是为了更好地遵守法律。同时,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公安、检察、法院的领导,以保证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正确执行和实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的党组和负责同志,亦必须加强对党委的请示报告,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而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公安、法院、检察三个机关密切结合,是做好工作,取得对敌斗争胜利的决定性条件。某些同志认为有了法律就可以忽视甚至不要党的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结合是十分错误的,其结果一定会给工作造成损失,必须防止和纠正。今后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协商精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互相间存在的问题,部门之间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请示同级党委解决。    华南分局1955年4月2日   (附:粵西区党委请示原电) ## 目前如何执行案件审判等制度的请示   (分局并告湛江市委、各县委:)   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公布,特别是2月省司法、检察会议结束后,很多案件积压下来没有及时审理,其原因是:法院方面强调公开审判,检察方面强调无人起诉。这样就不能及时有效打击各种敌人现行破坏,放纵和助长了敌人破坏气焰,影响对敌斗争。这种现象与当前社会治安紧张情况是不相称的,在机构不健全、没有经验、社会情况又这样紧张的情况下,完全按法定制度办理,实际上是有困难的,应采取一些过渡办法,按照既遵守法定制度又不影响对敌斗争原则,这样才不违背法律“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质。因此,我们意见是:   一、凡已建立了检察院机构的地方(哪怕只有一个检察长也好),必须一律执行逮捕拘留条例“公安机关逮捕人一律经检察长批准”的规定办理。   二、案件起诉。重要刑事案件视检察部门现有力量,能办理几件起诉就办几件,办不过来的经检察机关同意,县委批准,采用以下变通办法:   (一)特务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由县公安局股长级干部,一般小的现行破坏的刑事案件由区公安特派员或区委委员,以检察院检察员身份出庭起诉;   (二)机关、企业内部人员犯有刑事罪需起诉时,由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指定人员以检察员身份出庭起诉。   三、还没有建立检察机构的县,在检察部门编制尚未确定,干部又缺,又要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的情况下,应迅速指定一个县委委员兼任检察长名义(法律规定不能由县长、公安局长兼),以便办理批捕手续,并先配一二个干部管理检察院日常事务。   四、已积压的案件应迅速审理,首先审理已破的重要的刑事案件,该杀的迅速办理批准手续,快点杀掉。并请分局督促省有关部门,对已送批的死刑案件早日批下,今后送批死刑案件,尤其是重要特务刑事案件不要积压。   上述意见妥否,请分局批示。各县市可先试行。    中共粤西区党委1955年3月23日   · 来源:   广东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