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泽东对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稿的批语和修改   <毛泽东> ## 一   (即退陈伯达同志,尚昆同志。)   第(七)节加得好,但还应发挥一点,可引用过去决议中的一些话。改好,即送尚昆同志印发扩大人数那些同志看,最好今天能印发,请他们明天(十二月十四日)准备提出修改的意见。    毛泽东十二月十三日早 ## 二   [现有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成为引导农民过渡到更高级的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的简便形式。也就是说,这是]自然地不免(勉)强地[吸引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这种形式,使个体农民和加入了互助组的农民在他们进到高级的、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组织的时候不感到突然,而是事先有了精神的和物质的准备的,因而能够避免由于上升而引起的种种损失。 ## 三   [中央认为各级党委有必要更多和更好地注意对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准备逐步试办和逐步推行的条件,继续贯彻“只许办好,不许办坏”的方针,从而带动整个互助合作运动的前进。]目前许多地区的党委在这方面注意太少,缺乏领导或没有领导的状态,必须加以改变。 ## 四   刘、周、陈、朱、小平阅,交邓子恢同志处理。   在报上发表,并写一社论,同时广播。    毛泽东十二月廿二日   注:[ ]外为毛泽东所写、加写或改写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