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鲁言“谈谈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问题”   <农业部部长、廖鲁言>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问题,是直接关系着每一个社员的切身利益的问题,是每一个社员所最关心的问题。合作社究竟能不能增加生产?即令合作社确实增产了,社员的个人收入又究竟能不能增加?这是农民没有入社以前所反复考虑的问题,也是农民入社以后所时刻盘算的问题,同时也是合作社能否顺利发展和日益巩固的关键。   从根本上讲,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劳动生产率越提高,合作社的生产越发展,全社的生产总收入越增加,社员的个人收入也就越多。所以,合作社社员的个人利益同合作社的集体利益是一致的。合作社社员要增加个人的收入,首先必须努力发展全社的生产。   然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总收入,在分配给社员个人以前,要扣除全社生产过程中所消耗掉的生产费用(本文所说的生产费用是指种子、肥料、耕畜草料等等开支、副业的生产开支和生产管理费用),要留下公积金和公益金,农业税如果由合作社统一交纳,还要扣除农业税、然后把其余的部分分配给社员个人。扣除生产费用是合作社再生产所必需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是属於全体社员公共所有和共同享受的。农业税也同国家的其他各项税收一样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从合作社的总收入中扣除这些东西,同社员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但是,这些东西扣的越多,合作社总收入中分配给社员个人的部分就越少,社员的个人收入就越少。这就表现了社员个人利益、合作社利益利国家利益三者之间的矛盾。这实质上是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的矛盾,局部利益同全体利益的矛盾,目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的矛盾。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工作中,必须正确地适当地处理社员的个人利益、合作社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处理这些关系的根本原则应当是:既要维护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又要照顾社员的个人利益;既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又要照顾合作社的局部利益;既要维护长远利益,又要照顾社员的眼前利益。必须把国家的利益、合作社的利益和社员的个人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不可偏废。   自从一九五五年下半年开始的农业合作化高潮以来,全国已经有百分之九十的农户加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合作经济在农业经济中已经占据了绝对优势的地位。在蓬勃发展的合作化高潮当中,在城乡社会主义革命的宏伟的声势当中,主要的偏向不是忽视集体利益,而是过分地强调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忽视社员的个人利益。在农业合作化方面,忽视个人利益的倾向的具体表现是:一方面,在合作社同社员的关系上,把社员的劳动时间控制过死,社内并不急需的基本建设办的过多,对社员个人经营副业生产限制过严,集体的文化福利设施搞的过多过早,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比例定的过高,股份基金的数目过大,动员社员向社投资的要求过高,有的合作社甚至干涉社员的个人消费,等等;另一方面,在国家同合作社和社员的关系上,过早地要求合作社设立义务邮递员,成立保健站、图书馆等等,动员合作社的人力物力举办的事过多,派销书报,有的地方甚至派销烟、酒和腊肉,在南方有些不适用双轮双铧犁的地区也把犁派销给合作社,还有的地方对於农民出售农产品所得的价款也由银行实行现金管理而不允许农民自由支配等等。凡此种种,都使合作社社员的个人利益受到损失(有的也使合作社的局部利益受到损失),引起社员的不满和抱怨。有的说:“加入合作社太不自由了。”有的说:“成天忙到晚,打下粮食来,七除八扣,到底能分多少?”农民的这种情绪应当引起我们严重警惕。忽视合作社社员的个人利益的倾向是必须纠正的。因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四月初发出了关於勤俭办社的联合指示,极力纠正合作社的铺张浪费和国家机关的某些业务部门滥用合作社的人力物力的现象,使合作社既能够增加生产,又能够增加社员的个人收入。紧接着中共中央和毛主席又指示我们,要保证百分之九十的合作社增加生产,要争取百分之九十的社员增加个人收入;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总收入中,要有百分之六十到七十,最少不少於百分之六十直接分配给社员个人,而合作社扣除的生产费用、公积金、公益金和交给国家的农业税合计不能超过百分之三十到四十,最多不能超过百分之四十。   这一指示,是非常正确的,及时的,必要的。由於今年是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的第一年,绝大多数的社员对於合作社的分配制度还没有亲身的体验。他们入社以前个体经营的时候,固然也要开支种子、肥料、耕畜草料等等费用,也要交纳农业税;但是他们对於从合作社的总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和农业税,还是不习惯的。对於合作社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他们也还没有亲身体会到它的好处,而这项开支又是他们入社以前个体经营的时候所从来没有的,更是不习惯的。加之,合作社的生产也不可能第一年就增加很多。这些东西如果扣的多了,农民自然难於接受。因此,在刚刚实现基本合作化的第一年,在今后的两三年内,在维护合作社集体利益的前提下,较多地照顾社员的个人利益,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较多地照顾合作社的局部利益,则是完全必要的。把合作社生产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到七十直接分配给社员个人,有了这条规定,就使国家的利益、合作社的利益和社员个人的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了。许多地方,选择了若干典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这样的比例来试算合作社的夏收预分方案,结果证明:既留下了合作社再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费用,增加了合作社一定的公共积累,保证了国家一定的税收,又能够使百分之九十的社员增加个人收入。许多地方,把试算的预分方案向社员公布以后,社员皆大欢喜,更加促进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和民主管理社务的积极性。   今年的夏季收成是好的,麦子比去年一般增产百分之十五到二十。今年的夏收分配,又是基本实现合作化以后的第二次分配。在一切有夏季收获的地区,都应当切实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把夏收分配工作做好。首先,在思想上正确地认识个人同集体的关系,克服一部分干部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少数积极分子的“多留少分”的思想,原则上应当是“少扣多分”,从而在增产的基础上确实做到百分之九十的社员增加收入,使合作社社员的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当然,我们说“少扣多分”,并不是不顾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合作社的公积金和公益金还是要留的,不过比例要适当,不要过高。凡是夏收作物所消耗了的生产费用,也应当扣除出来。至於有些合作社在去冬今春所已经开支掉的过大的生产费用和非生产性的费用,应该根据这些投资用途的性质,分别不同的情况,分期摊还;并且根据夏收作物增产的程度,如果扣了以后也不影响百分之九十的社员增加个人收入,就应当扣除一部。合作社所欠的到期农贷和其他债款,也应当按期归还;如果有个别的社,归还这些欠款确实有困难,经过银行调查属实,可以批准缓期偿付。合作社既然丰收了,夏季应交的农业税更应当积极交纳。这样做,同“少扣多分”的原则并不矛盾。而且,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利益,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同社员的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否则,借口“少扣多分”,公积金、公益金也不留了,再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费用也不扣了,公粮也不交了,到期的农贷和其他债款有力量偿还也拖欠不还,只片面地强调个人利益,而损害了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这显然是不对的。   总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工作,要在增产的基础上,既增加社员的个人收入,又使合作社有一定的公共积累,又照顾到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合作社分配工作过程,就是教育广大社员正确地处理个人同集体的关系、局部同国家的关系的过程。同时,合作社分配工作的过程也应该是启发广大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社社务的积极性的过程,通过算全社的收入、开支和分配的细账,把全社的收入和开支同每一个社员的个人收入联系起来了,从而引起每一个社员对全社的收入和开支的极大关心,发动社员民主管理社务的高度积极性。我们应该有意识地通过今年的夏收分配工作,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深入地进行全面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教育,而不是片面地强调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并且使社员关心社务的积极性发扬起来,坚持下去,使今年的夏收分配工作成为合作社管理民主化的开端,从而纠正和防止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的滋长。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入和分配是全年算总账的,夏收分配还是一种预分性质。我们不仅要在夏收分配中使社员的个人收入有所增加,而且要在全年总结算中使社员的个人收入有所增加。为此,就必须使当前的夏收分配工作成为推动合作社进一步搞好生产的一个关键。因为,增加合作社社员的个人收入的最根本的途径是发展全社的生产。只有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发展了,全社的收入增加了,社员的个人收入才能随着增加。从生产方面看,今年麦子是丰收的,秋粮和棉花一般也生长得好,秋季丰收也大有指望,自然还须做很大的努力。但是,从各个地方所反映的材料看来,春季油菜籽的收成不好,花生的播种计划有的省不能完成,有些地方对於烟、麻、甘蔗等生产重视不够;许多零星的而市价较高的作物减少了,有些地方的茶叶生产量多而质差,今年春季养蚕的计划也没有完成,耕畜死亡瘦弱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完全克服,许多合作社集体喂养的猪和社员分散喂养的猪加在一起比合作社成立以前减少了,去冬今春的副业生产多数地方不如往年。这种种情况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除粮食和棉花以外,其他经济作物的情况不好;第二,畜牧业和家禽饲养业的情况不好;第三,副业生产搞的不好。如果不赶快设法补救,那就不仅要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人民的需要,而且势必影响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入和社员的个人收入。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材料,在一九五五年全国的农业和副业的总产值中,农家副业的产值占百分之二十以上,畜牧业和家禽饲养业的产值占百分之十以上,棉花以外的其他经济作物也约占百分之十,而粮食和棉花两项合计所占的比例不到百分之六十。这就很清楚地可以看出,尽管粮食和棉花增产了,如果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其他三个方面搞得不好,增产不多,甚至减产,那么全社全年算总账,究竟是否能够增加收入,还是成问题的;即使收入有所增加,恐怕也增加不多。因此,应当抓紧时机,结合夏收分配工作,把这一笔账向合作社算清楚,使合作社的管理委员会和每一个社员都切实了解到,不仅要搞好农业生产,而且要努力发展畜牧业、家禽饲养业和各项副业生产;在农业生产中,不仅要搞好粮食和棉花的生产,而且要努力增产其他各项经济作物。当地原有的各种零星的经济价值较高的作物、家畜、家禽和各种副业产品,只要是销路没有问题的,都应当恢复生产,并且加以发展。特别要注意到今后的肥料来源问题,尽量多喂猪。应当通过当前的夏收分配工作,更有力地推动农业生产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农业和副业生产。从而在生产获得更大发展的基础上,增加全社的生产收入,增加社员的个人收入;从而使农业生产合作社获得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把我国的农业生产事业和农业合作化事业引向更大的胜利。(“农村工作通讯”第2期)   来源:法律出版社编辑《农业合作化论文集》(一),法律出版社,195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