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涤新“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一些问题”   <国务院第八办公室副主任、许涤新>   (1956年7月在国务院第四办公室、第五办公室、第八办公室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民主建国会召开的工商座谈会上的发言) ## 一 关于定息   1.今年7月或者8月,一定要发上半年的定息,以后按季发息。核资工作尚未做好,私股股额尚未确定的行业或企业,可以对私股暂发一定数额的股息,等到股额确定以后,再按实调整,在第三季领息的时候补算。   2.公私合营企业的定息,一般从本年1月1日起计算,但是,如果今年合营的企业,在合营的时候,已经对合营前的盈余分配作了处理,或者资方要求对合营前的盈余仍然按“四马分肥”或者按惯例分配,则定息的起算日期,可以由公私双方协商确定。   3.公私合营企业私股的凭证,是要发的,我们的意见:凭证仍和企业保持联系为好,因此,主张凭证由企业或专业公司发给。凭证的形式不必统一,老公私合营企业已经对私股发给了股票的,就不必再发新的凭证。   我们同意:在7、8月间,凭证来不及发的,可以先发股息,后办凭证手续。   4.核资定股以后,企业原有资产中的公债,如何处理?因为公债利息四厘,定息定为五厘,这一部分资金(以公债形式存在的)的利息,按什么标准支取?有人主张“定股暂不定息”,意思是说,先按公债利息支付;公债到期后,再按定息支取。我们认为:企业原有财产,包括公债在内,既已核资定股,就可以一律按照五厘支付定息。这就是不管到期不到期,用公债投在企业中的那部分资金,如同其他部分资金一样,定息五厘。个别企业定息超过五厘的,按它们所定的息率付息。   5.老公私合营企业对私股的待处理财产,应该尽可能地加以清理,作价入股。这是国务院今年2月8日“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理估价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现在要说明的是这项待处理财产的清理估价,应照上述规定办理。 ## 二 关于人事安排   1.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私方在职人员包下来的政策,各地正在贯彻。贯彻包下来的政策,有利于对私方人员进行教育改造,也有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是,好事不能一下子就做完。企业已经实行公私合营了,所有这些企业的全部私方在职人员,首先应当包下来,量才录用。如果不尽先把这一部分人包下来,很好地加以安置,反而先去安置上述人员以外的私方人员,(例如过去自己歇业的私方人员等)这是不是公平合理呢?我看,可能是不够公平合理的。当然,我并不是说,对合营时在职人员以外的私方人员,国家不管他们,不是的。对于这些人们,国家要分别采用社会就业的方式去解决,或者以别种方式帮助他们解决一些生活困难。现在还有不少失业工人,也是用社会就业的方式来解决的。   2.对于实行公私合营的企业(包括资不抵债户),在合营的时候,所有在职的资本家和资方代理人;企业的董事、监事;在职的私方老弱人员,都应当按照量才录用适当照顾的原则加以安排。此外,判刑缓期执行的、或者刑满出狱的私方原来在职人员;出身于地主富农的在职人员,也要包下来安排工作,至于老合营企业在合营时候的在职人员,如果当时没有安排,现在也没有职业,同样地也要给以工作。   3.对于已经得到安排,但安排得不合理的,各地业务部门要进行调整。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细致的工作,对于工商界私方人员的特点、能力和业务经验,主管业务机关不可能了解得很深刻,而各地工商联、民建会则在这方面可能了解得比较深刻,因此,要求各地工商联、民建会协助业务部门做好这一工作,对于安排得不合理不适当的,也要求工商联、民建会从各方面了解情况提出意见。 ## 三 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私方人员的疾病医疗问题   陈云副总理在人代会的发言中,提出“企业核定资产在两千元以下的私方人员,本人的疾病医疗和病假期内的工资支付办法,都应该按照本企业中的职工的待遇同样办理。同时,企业核定资产虽然超过了两千元而有困难的私方人员,本人的疾病医疗和病假期内工资支付办法,也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的待遇办理。”   陈云副总理发言中所提的两千元,是指私方人员的个人股金,而不是指一个企业的整个私股股金,这一点,陈云副总理在前几天的座谈会上已经说明过了。   对于陈副总理所提的这个办法,工商界有的朋友要求把范围扩大,有的主张取消两千元的界线;有的主张把两千元提高到五千元。   我们研究过这个问题和这些意见,研究的结果,感到在资产阶级还存在的时候,在政策上对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没有一条界线,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事实的。现在,资本家还有定息,如果全部人员都同职工一样,享受这个待遇,在职工群众方面看来,是很难理解的。   我们认为陈副总理的意见,还是比较妥当的,因为这样,差不多百分之九十左右的资方人员都享受了这个待遇;而两千元以上的私方人员(这不限于五千元,也可在五千元以上)如有困难,本人的疾病医疗和病假期内工资支付办法,也可参照本企业职工的待过办理,这也是实事求是的做法。原企业设有医疗所,资方人员已经参加医疗的,仍可以继续享受。   至于两千元以上的私方人员,要在什么条件下才算困难?困难的条件是什么?那只有看看具体情况了。要我们笼统地抽象地说出困难的条件,那是不容易的,并且可能不合于实际情况的。我认为还是根据具体条件来解决比较好,特别是私方人员,他们彼此之间对有无困难,困难多大,那是最清楚不过的,加以现在大家的觉悟都已经有所提高,我们相信这个问题是能够实事求是地得到解决的。 ## 四 关于董事会和董事的待遇   1.董事会还要存在,它的任务是对私方人员进行协商和教育,包括如何改进公私共事的问题在内。根据它的任务和作用,说明董事会仍有需要。   2.对于企业原来的董事会,它的董事,过去有车马费的,照样支给;过去有车马费而合营后取消的,可以恢复车马费。   3.专业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可以给车马费;董事如果没有兼职的,可以发给工资。 ## 五 公私合营企业私方人员的社会活动同企业工作时间的安排问题   1.在原则上,社会活动同企业工作必须兼顾,大家都搞社会活动不搞企业工作,是不可能的;大家都搞企业工作不搞社会活动,也是不可能的。陈副总理已经指示我们“三七开;倒三七多对半开”等办法。此外也还有一些人是可以全部搞社会活动的。因此,对于参加社会活动的私方人员,公股代表应当给予他们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2.如何安排这个比例呢?我们提议由各地工商联、民建会进行调查,提出一个方案,同当地业务部门和统战部门协商解决。 ## 六 资方代理人摘帽子问题   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暂时不处理为好。   这个问题,陈毅、李维汉同志等在今年工商界青年积极分子大会上讲得很多,到会的代表很同意他们的看法,因此,我不打算再在这里多说了。胡厥文先生曾经用孙悟空的金箍来说明改造到瓜熟蒂落,帽子自然会掉下来的比喻。我们同意他的看法。   资方代理人过去做了很多工作,希望他们把好事做到底。 ## 七 关于1955年企业的利润分配   1.1955年私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如果有盈余的,应该根据“四马分肥”的原则或者惯例办理,一定要分。现在有些企业借口缺乏流动资金而不分,是不对的,缺乏流动资金并不能做为不执行四马分把原则的理由。企业要设法分配1955年的盈余。   2.分配去年的股息,要使股东得到一部分现金。   3.对于1955年盈余没有分配的企业,请你们对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以便处理。 ## 八 关于工商联的问题   1.我们同意工商界许多朋友的看法,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以后,工商联不是没有事情可干,而是,工作的内容更加丰富了和深入了。关于今后工商联的任务,现在“全联”方面正在讨论。   2.工商联的经费,由“全联”研究提出办法来解决。   3.工商联的机关干部,应当把他们作为国家干部的一部分,加以对待和使用,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应当同其他国家干部一视同仁,对他们歧视是不对的。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