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克林同志在全国省、市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厅局长联席会议上的讲话 ## (记录稿,未经本人审阅)   同志们,这次会开得很及时,也很必要,我听到法院同志们这样反映,我自己也有同样感觉。特别是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就是联合开会的一种方式很有好处。这次会议时间紧促一些,紧促当然有它的缺点,使大家不能畅所欲言,但也有它的好处,就是开得很集中,解决一些主要问题。有些同志,让我在这次会议上讲讲话,发表些意见,我想,听了罗部长传达中央指示和张检察长的报告,我个人想说的没有多少,仅就我自己在这次会上的一些体会和我平时工作里头的一些感触,所它说出来,请同志们批评指正,这当然是会有好多错误的地方,请同志们纠正,特别是请罗部长、张检察长指正。   罗部长的报告内容很丰富,报告的精神,在我看来是十分重要的,是带方针性的指示,而且有具体的措施,因为时间仓促,想在一、两天时间把他消化了也是困难的,现在我自己感觉到的连听报告时想的一些问题,讲一下。在这个报告中使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党的肃反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因为在党外甚至在党内有这么一种说法,我想,明确的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是十分必要的。罗部长的报告,肯定了我们工作上特别是近一年来工作的成绩,也指出了我们的缺点,以及我们在一些地方的错误。罗部长的发言,我刚才与法院一些同志讲过,对我个人启发教育很深,他提到他是代表政法、代表中央来说话的,但是他讲到了司法工作,而着重讲到了公安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这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我们应该怎样看和处理我们自己的问题;同时报告给我们这样的鼓舞,使我们的意志更坚定,要坚决忠诚的执行中央这一新的方针、政策;同时更重要的是清醒了我们的头脑,我们不要因为外面一嚷嚷,或者内部一些同志一轰轰,说上一两句,就把我们闹乱了,就没有明确的态度了,这个十分重要。他说,中央的方针是“有反必肃”,那是指今后说的,不是指过去的,过去我们已经这样做了。但是,我们还有有错必改,我们党历来就是这样的,毛主席教导我们历来就是这样做的。我们从来不掩盖我们的缺点和错误,有错必改。过去我们就不断的改,而且我们在制度上也有许多的改革,这次我们改的方法是采取一种联合的检查的方法,在一个地区党的统一领导下面,联合行动,那是一个很壮阔的行动。这次检查,他的目的,是要弄清是非而不是在追查责任。但像罗部长讲的,有个别的很恶劣的或者是混入我们内部利用他们的职位进行犯罪活动的人,那我们要处理。但着重的是吸取经验教训,来改进我们的工作,来提高我们的工作,来努力做好我们的工作,今后更好的在我们这个工作岗位上为人民服务。董老昨天对法院同志讲,我们一致在中央的精神的指导下,方针是正确的,成绩是主要的。缺点是有,但是,我们一知就改。就我个人的想法,我们现在的这种行为,在一些工作上是有缺点,是有错误的,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一些人民造成了损失。但是,这是个别的,这是不是说我们就违法啦。因为我从代表大会期间听到一些人讲话以后,我就反复的把我们这一年多自从宪法公布以后的一些文件和我们做的事情,回忆考虑,我感觉我们还没有违法,因为法律是根据实际情况出发的,我们周围的实际情况是,我们是1954年才通过宪法的,通过的法院组织法。董老一次、二次、三次报告都讲到这个问题,在政协会上也讲到这个问题。缺点是有,但是我们一切行为都是经常在人大会党委会的指示下去做的,或者向常委会作过报告的。这次开会时间虽然很短,但是很重要,它的重要,就是我们在这样一个时期,就是全国形势起了根本的变化,我不去说经济、政治各方面的变化,是说与反革命斗争这一方面,去年和今年形势起了变化。但这个变化是不是根本变化,那就要将来请罗部长做结论了。但是有很大的变化,就是在那个时候,我们确定要给敌人几个打击,现在看来是一个瓦解的趋势,但我们在这个地方不能泄气、不能轻视敌人,敌人还会继续与我们作斗争,作顽抗,我们今后的斗争还很艰苦,斗争也是很剧烈,很尖锐,但我不是说敌人很大,越来越多、越来越大了。象以上这样一些体会,我不愿意多占同志们时间,来发表自己的感想,我想就几个问题来说说自己的意见,请同志们加以指正。   我自己特别是每遇到一件事情,或政治形势的变化,或中央一个新的方针政策出来后,我自己想,回顾我自己过去,在这个问题上自己是怎样的不开展,或者是思想上看不清问题,明确的讲说是落后。我是这样想问题。那么在这样一个情况面前,我们曾经想过一些问题,就拿这几年来,以及最近给董老整理的一些材料和看了一些材料,从我们苏维埃政府成立起到现在,我们党的方针政策是为人民服务的,当然其中一个很短的时期是有过毛病的。党中央和毛主席领导是正确的,我们从开始的时候一直是为人民服务这样的思想,在我们党章,在我们宪法,在我们的组织法都写了这一条,这是我们每一个人、每个革命干部、每个共产党员天经地义的信条。这个不管你在那一个工作岗位上。我是个新兵,去年才到法院工作的,在法院工作如何为人民服务,我想讲讲,但我想的不全,说的不好,除了请同志们批评外,是为了引起同志们一个好的动机,很好的考虑这个问题。国家机关,中央机关,除军队外,象我们公安、法院、检察院这样一些重要机关,如何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有两个方面。我们的为人民服务不同于教育部,也不同于卫生部。它主要的任务是打击敌人,打击敌人就是为了保护人民,就是为人民服务。但是还有另一方面,就是只打击敌人去保护人民是不够的,还有一个保护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就写了这一条,宪法也写了,不光是镇压敌人,还有一个保护人民,我们所有的立法,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我想在这个地方把主席的思想说一下。法是那里来的,法就是人民的意志,我们的法是从群众中来,把群众意见集中起来以后,坚持下去。我是个小学生,在这里冒闯的。我想到这么个问题,我们有的同志好象认为:“我坐在这个地方当了法官,就可以不管别人的死活,要怎样摆布你就摆布你”。当然这个是犯罪的,这个人是反革命,这是另外一个说法啦,但是反革命可以改造,有些反革命,也是可能变成人民的。如果这个犯罪者是人民的话,我们就应该是同情的心情,你犯了法,当然我可以依法律办事,但是一切的设想,不能不考虑这是个人民。但是,在处理一个人时,还要考虑到六万万人。如何处理这样一个矛盾。处理的很好,这是我们做法律工作的同志应该注意的。由于时间关系,我不想举很多例子,我们有的同志硬是不关心这个问题。你比方说一个农民,多判上一年罪,多判上一季罪,在春季判了他的罪,他这一年就可能发生问题,他的麦子没有种得上,他这一年就可能遭灾荒;如果判上他这一年罪,就可能造成家败人亡。这件事例,我自己是个心病,我脑子里装了一些东西,但来不及举例子。这是不是说当法官的包括我自己是不是有两样心情呢?我是无限的忠诚于党的,在毛主席领导下,要怎么走就怎么走,我都无话可说。但是日子长了,就把总的方针,他的理想和具体情况就结合不起来,这是我说的一个方面。如果从另外一个方面说,保护人民,法律有一个保护人民的任务,宪法上有好多条说保护人民的权利,财产,不使无辜受冤,象这样一些东西,有时候被我们的一些同志疏忽了。毛主席对联有两篇,有些人只念上联不念下联,有些人上下联都念了,但由于某种具体情况,是只想到了上联。我们去年是要镇反的,先把反镇好,因为镇反是最大的保护人民的利益,最根本的保护人民的利益,但是,完全忘掉那一面也不行。在保护人民这方面,我想我们每一个同志都不能忽视。特别是我们这些人都是拿刀子的人,这是国家给的我们的这个权威,我们写上“处死”两字就要人头落地的。我们有的同志就是不调查研究,主观主义,人头落地,头掉了就装不上了。我回忆一下,我就有过这样的毛病,我在法院虽然时间很短,但也犯过这样的毛病,有时是有些严重哩。对毛主席的指示,我有好多的感慨,有好多的想法,毛主席在延安讲的,我是听过课的,但我多年来就是不懂。那时候嘻嘻哈哈觉着都懂了,实际是不懂,具体思想好象念“人之初”一样。我们的工作不是明打明干的,象军队那样摆开阵势,枪对枪,刀对刀,我们的工作虽然也不象公安那样,但是判案件,有罪无罪他硬说他无罪,你就得要弄出个是非来。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我们工作的特殊性,使我们需要有更多的制度,另一方面在思想意识上、工作上应该有更高的觉悟和警惕性,这是我的第一个想法。   我的另外一个想法,我把这许多年回忆了一下,我比在座的各位同志,都不够,都不如同志们,当然更不是我们这些负责的同志,如罗部长……。但是我把我所知道的讲一下,我把毛主席的话汇集起来,毛主席关于镇反工作和法院工作有比较系统的思想,从理论政策到具体作法都有一套指示,可是我们没有把它系统化,没有到处宣扬,没有变成每个人的实际行动。我是说我自己没有这样做,当然有很多同志都这样做了。这是什么呢?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道理,就是从实行出发,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走群众路线,据我的理解,是在党的领导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口供都要经过查对,反对逼供信,禁止肉刑,不准秘密杀人。我想这些东西,对我们法院工作来说,若我们真正把毛主席的话变成实际,那我们在这方面就有些马克思主义的气味,我们不敢在实践上去夸耀,我反复考虑这个问题,我们主要是搞指导,但如何同实际结合起来,这是个很大的问题。如何同我们的队伍结合起来,也是个问题。就法院来说,这个队伍是很小的,是很可怜的一个队伍。但就一个队伍来讲,它是每时每刻都在变化的,人的思想在变化,好人可以蜕化,坏人也可以进步,全国统计一下,差不多每天都有人在变动,我们有了不少新的同志。要使每一个人都知道这,是怎样的设想毛主席从思想理论到方针等指示,这起码可以少犯错误,我深深体会我作的不好,有时一知半解。在这说两句,在那说一句。最近整理材料就堆吧!堆的是不是成个话,还是个问题,这供同志们考虑。作为一个法院同志,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来说,应该知道的知识,从哲学、社会学、社会常识、心理学各方面都应该有,但是最基本起码的是毛主席带有根本性的一些思想东西,这几句啃死了,就能干,就可以少犯错误。毛主席的思想我是摸不着边际的,我总认为是懂了,但在实际工作中是懂不了,但是我愿意把我的心情告诉大家。这似乎是老生常谈,但是我认为向同志们谈谈有必要,尤其是我们的队伍是新的队伍,有好多新的人。毛主席的指示一出来,自己去买,或者派个勤务员去买,买回来还看那么几张,但是放到那里已经两年了,都忘了,这是我的一个感想。我的毛病缺点很多,常常想改,同志们常常提出意见,但常常还是犯错误,我倒不是有意,是修养不够,爱乱说,爱乱闹。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问题,简单讲一下政策问题。我在这里讲的政策,不是政策的全部,中央有全面明确的规定,我讲的只涉及很小的一部分。我讲的是要不要改判,改判什么的问题,这不涉及政法的政策,也不涉及镇反的政策,只讲这么一点点。当然,这样就很容易发生偏差。我向同志们说明,听我的话的时候,你们必须把中央十人小组的文件,公安部1955年捕人界限,今年的捕人界限,连同最高法院今年3月开会的那个报告(那个报告是董老亲自修订的),对照去看。同时我讲的政策是根据我所了解的,很主观,不一定很正确,但愿意把问题提出来,请大家纠正。比方说,我们总结了八个检查组在23个省检查的材料,堆集起来,总结了个材料,请同志们改,对于这个材料,旁的单位我不知道,法院院长的意见都很多,这是应该的。我们知道它的范围、它的解释、以至文字方面都有很多毛病。我请罗部长看了一下,罗部长指出来有些地方还不够。确实不但不够,可能还有错误,要重新搞。有错嘛,不要紧,你只要提出来,人家才好说话嘛,你不能说,我有政策,在这儿,在那里呀?谁知道你肚子里装的是什么呀?那个材料我是想请同志们修订一下,以至于全部废掉,重新写一个。现在有的同志说,把那个提纲废掉,重新写三条,很好,但是请公安和检察院的同志们下点工夫把他看一下,改一下,要不得,就重新弄。把意见提一下,留在这个地方,我回去再好好修改一下。修改后,我们请中央审查一下,经法律委员会罗部长、彭真同志看以后,再当个材料给同志们。但是这些精神同志们回去时拿个什么呢?没有什么可拿,你们回去还是考虑三个机关开个会,在党委领导下,确定到底怎么办。但你们如果受了我的影响,错了的话,你就跟着我倒了楣,受了我错误的影响,你也可以说这是高克林的事情。这个材料是不是可供同志们考虑一下子。考虑一下子可以,但不是成熟材料,请同志们改,这是就这个文件说。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我认为,我们去年成绩很大,但是我们确有缺点,确有错误,而这个缺点错误原因很多,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的政策界限不清,这就是第三届司法会议为什么以总结政策界限为中心的缘故,当然对不对请同志们考虑了。如果说同志之间,法院本身,法院和各兄弟部门之间有分岐,口径不一致,那都是共产党,都为一个目标,谁都想当个积极分子,谁都想百分之百布尔什维克,谁还愿意那个事情。但是不一样,理解不一样,看法不一样。看法不一样原因很多,没有展开讨论,在我们案子里的差错最多的是事实、政策和法律手续,法律手续好说,事实也很明显,就是政策各有见解。人都是有见解的,就会不一致,不能让他没有意见,所以把这个问题研究一下很必要,这一次写一下看行不行。有些人钻我们的空子,如黄绍紘提出的那些问题,还不是在政策问题上么?由于政策界限不清,判断案子发生了毛病,但他并没有查出我们根本把好人当坏人去办了,所以这一方面,我只想作一般性的说明,不想就这七个问题来去解释。我提的七个问题,昨天对了一下1955年捕押条例,对了中央十人小组的界限,对了我这个讲话,我可能发生错觉,同时有些问题不是我直接对的,可能有错,但基本上是符合过去的政策的,按政策说就应该那么办。这还不是按今年的政策,也不是罗部长今年在人代会上讲话中的政策,它是一次一次宽的,在执行过程中慢慢的体会就深了。法院的同志如果不研究政策,不研究法律,那是很不应该的事情。应该很好去看,很好去研究,这就是我说的它的据源。同时说根源的时候附带说一下,有些同志特别是法院的同志,有时有埋怨情绪,说中央、公安的政策来得及时,来得快。高法院这个规定算不算,中央没有批不好去执行。谁的政策都是中央批准的,都是我们“共”字号的方针、政策,而且我告诉同志们,我们在今年二月份提出的政策,比之于后来的那些政策是严的,中央的政策气派很大的,是宽的。中央批转公安部试行的那个界限我看过,罗部长让我看看有什么意见没有,我很满意,因比我们过去的更明确、更放手。就是高法院这个政策,我过去不懂手续,不会办事情,我以为等中央一批准就可以办事情了,最近彭真同志说:“中央早批了,划了圈给你们,你自己不往下面发”。这倒是我出了错了。为了补救这个问题,董老向常委会作了报告,常委会没有说对,也没有说不对,是同意了的,所以即时就决定印发全国,作司法工作的每人一分。我们根据这个好好研究一下,那七条是没有不符合去年的精神的,当然还可能有毛病,话说的不通,是有的。还要说明一点,对于畸轻畸重的,没有敢列入第七条,畸轻畸重的,都要改就可能闹乱子,所以放到后边去了,事实不清的, 我们也把它放了一下。为了使同志们修正这个东西,我是谈一下供同志们参考。这个东西,我们党组反复考虑了一下,认为是不完全的,可能有错误,那个地方不通,可以重写,可以写成三条,也可以写成九条,也可以写成十条,但是精神和中央精神是一致的。如果说许可把这个东西拿回去,能不能按这个办事呢?那不一定。党的指示和宪法上都有规定,对民族区,对不同地区,要有不同的措施。具体地方不适宜时,你可以斟酌情况,而这个可以的条件,不是你法院自己,而是你和公安、检察共同根据调查材料,研究问题以后,提出方案,经党委批准,这就是法。对不对,我是个冒失鬼,我常常说冒失鬼的话。我认为这就可以做,当然当地的党是不会离开这个精神的,离开总的原则的,因为他们也会考虑这个问题。有的同志说,当地党委会不会执行这个东西,这个中央有方针,十条,公安部以前有两个界限规定,我们的文件发出去,这就有根据了嘛!我认为这个东西拿去以后也不一定全部实行,这也不是万灵丹,不是什么病都可以治,很可能我们这些人集思广益研究十条,到下边很可能成为十一条,经我们反复研究考虑只要三条,到下边也可能只要一条就可以了。你尽管出文件,出政策,你把大家闹得乱乱的,你这个官僚主义,很可能得到这个批评。我是这样预料的,要不要,请大家考虑。   第三个问题,关于依法办事问题。   我对法院的同志讲,我们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或者一个新的阶段,这个话对不对,可以考虑。现在形势根本起了变化,但是我们在去年以前没有脱开那些运动状态。现在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依法办事。在这一方面,为了使同志们脑子清醒一下,我就说一下,我说这话,不一定对,我觉着把道道划一下好。但是否说我们去年不依法办事,那不是的。中央历次指示要我们依法办事,我们在战争时期也依法办事,人民的直接行动那是最好的法,群众运动为什么不是法呢?处理XX战犯的时候,有的朋友硬说我们没有法,我当场给他们讲:“为什么我们没有法,大法也有,小法也有,单行法也有,为什么说我们没有法,不依法办事”。我是指按组织法调整我们的关系说的,而且这个关系问题,罗部长讲的很透彻,今天张检察长说的很具体,我没有什么多说的。但是我想从另一方面,就我个人的感想提一点,供同志们参考,供同志们批评指正。   什么叫依法办事,依法办事就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敌人,更有效地保护人民;就是为了我们的的方针路线,为了总的目的,为了共产主义,为了祖国人民最高的理想服务的。理由我不想多说。是不是依法办事,就使兄弟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关系有某种不协调呢?我看不会,依法办事就是为了更好、更正确建立兄弟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我们上下之间的关系。依法办事是不是会使办案发生影响呢?我认为,依法办事,会从组织上保证案件的正确,从组织上保证及时。这个顾虑可能同志们没有,我想提一提,这是我个人的想法。   我们共产党人的目的,我们革命的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这是毛主席讲过的。这是天经地义,什么时候,一直到死也忘不了的。依法办事,就是使得我们不枉不纵,就是为了保证方针政策。当然,这个法在党的领导下,在人民的监督下,而且在人大各个方面的监督下,去进行工作。但是,我们也要承认,我们在某些方面不习惯。我们所以能在这里讲话,就是我们反对“法”闹起来的,陕北同志讲,抗捐抗税都是打,打出来个天下。我想小的时候,参加西安的五四运动,就是反对政府捕了个学生嘛!我们就是这样的长期传统的历史 ,而且我们革命的实践也是这样子,当我们当游击队的时候,我当指导员,政治委员,那个时候,政治委员一开会,和司令员一商量,就把人杀了。过去是十分正确,十分必要,但这样的传统历史,对我们是不能没有影响的。现在有的同志说:“法”,它是什么东西呀?他没有看到法的性质改变了,法是人民的。在这方面,我们是有一定困难的。同时,我们这个组织法一般说是规定的好的,尽量地总结了我们过去的经验,但毕竟我们建国没有多少年,经验是不够丰富的,我们的组织法不一定每一条都很恰当。因此,在实行这个法的时候,难免有不合适的地方,更加上时间、地点、条件的不成熟或者不恰当,因而在实行过程中,经常有粗糙,这样就很可能使有的同志说这样不行,那样很成问题,这是个实际问题,要承认它,要改变它,若干年以后,可能组织法要改变,我是个说冒话的人。但现在总的方面看,是好的,现在我们还没有充分理由说这个法不合适。在执行法的过程中,在某一些问题上,有时候闯。我们执行法的对象是犯罪的人,犯罪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反革命,一种是人民,我们是在反革命和人民之间钻空子,凭你自己的眼力和本领,看那一个是真正的反革命,那一个是人民,就在这个过程中去闯。因此,在这样情况下,党为什么要立个制度,就是说光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光有毛主席讲的理论和方法还不够,还要有一个组织法把你控制起来。我们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办案的正确,就是真正把敌人弄到。把人民保护起来,包括这里边可能被冤枉的人,想办法把他拉出来,尽可能少冤枉人,我不敢保险不冤枉人。这是件难事,这是我们组织法的用意。因此在这样子执行过程中,我们在组织法中,把兄弟部门的关系怎么样规定,谁家起诉,谁家捕人,在法院怎么样公开审判、怎样设陪审员,要有辩护,要有合议,怎么样允许上诉,把你的一切活动置于人民的直接的监督之下,人民的眼睛亲自看看你,并且允许他说话,允许犯人说话。我今年参与十人小组时,罗部长给我传达毛主席指示说:叫反革命吃的饱饱的,睡的好好的,问他吃饱了没有,睡好了没有,吃好了,睡好了,咱们再谈吧!只要是反革命,他有事实嘛!我们共产党人,有一点最笨的,也是最厉害的,任何人不能战胜的,就是我们实事求是,我说你是反革命,不是凭口说,是凭证据。   有些制度,其中一个是辩护制度。我的理解可能很幼稚,辩护制度,就象我们的辩证法一样,他是矛盾的统一,你起诉,你说你的理由,那个律师去辩护,互相辩论,辩来辩去,再给反革命下结论。律师下结论,他可能下到他那一面,检察院下结论,可能下到他那一面。我在这里也说一个冒失话,审判人员对案件是不能抱成见的,党性是应该有的,是要看事实。据说阴曹判官没有心,为什么没有心,我也不懂。这是辩证的,可是有的同志不理解这个东西,说为什么有些共产党吃了饭给犯人辩护,说你是中国人为日本人辩护,我们有一个同志,在法庭上在律师辩护中冒了火了,说辩护人替犯人说话,问:你是什么立场?辩护人怎么说呢?是党派他去的,你说他是什么立场。辩护人有些还是不愿当的。   我是不会偏袒反革命的,要是碰到我的亲威,我的朋友,碰到具体情况,碰到我判案时主观主义,这种情况也是可能的。但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党的领导下,谁敢于袒护反革命,谁不愿意把反革命整得狠狠的,但是不能不把问题说清楚 ,不能不考虑犯人有利的一方面。这种情况就可能引起我们兄弟部门之间的关系,你是什么立场,为犯人辩护,他(指犯人)本来没有什么道理嘛!你还给他说点道理。我们的辩护,和讼棍不一样,那些讼棍,黑的说成是白的,白的说是黑的,他说怎么样就是怎样,一切都是他有理,他一个人可以给几个人辩护,三十块钱可以写个呈子,另一个人给五十块钱,他可以另外写一个呈子。我们不是这样,但这个问题在我们执行工作过程中是有困难的。说到关系,有些问题我就可以给你退到检察院,我就没有听到检察院说你到了法院就忘了检察院,你前天还当检察长,你现在就把苦楚都忘了,你现在往回退了,我看不会。反过来,如果我们判的不恰当,检察院控告了我们一下,这个问题,公安和检察感觉最灵敏,一个反革命,你判不是反革命,公安、检察马上就会起诉,你不听他就控告你,你说:我以前在检察院不是混过两天吗,为什么一定要对我过不去?问题不是这样。真正的党性,真正的原则性,就是党叫我们怎样做我们就怎样做,当然,有的案子可能是我们错了,检察院起诉非常有根据,我们看不出来,我们把它退回去了,结果检察院又驳回来了。我们就在党内检讨,行政上还是照样办事。因为错误是包不住的,检察院你可以不理他,公安你也可以不理他,老百姓就要到常务委员会去告发,常委会经常有几十封信在告我们的状,你有什么办法。因此,同志们,在理解这个关系的时候,党明知道这样,为什么把这些干部,彼此都很好,却放在这个岗位上,叫他两个斗,而不互相亲爱。我说的斗不是吵架。党为什么叫我们这样干,他的确完全正确,就是为了不要害人民,不要放纵敌人。对我们每个人,不管你是法院的,检察院的,你在这个岗位上,都不应辜负于党,辜负于人民。我想同志们都可解答这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研究三个机关的正常关系。法院、检察、公安的正常关系是什么呢?正常关系是为了澄清事实而引起辩论。在党内也是这样,我们每个党员在党内都要参加支部会,光交党费不参加支部会那不行,支部会是受教育,但是另外一个就是讨论问题,不是主席一宣布,大家举手通过,而是要发表不同意见,如果老不说话,同志可以怀疑,你这个人为什么不说话,他的态度很暧昧。你为什么不说话呢?是应该说话的。说话就可能说错,我们是一家人嘛,有什么话讲嘛!我们的同志,尤其是相当老的同志、化成灰,人家也知道你有多大骨头,多大份量。我们党是这样的,国家制度是这样的,国家制度是民主集中制,我们法院的制度也是这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正常的关系,就是这样的关系,大家有话都讲。   可能我讲的错得一塌糊涂,经过同志们指正后,我就明确了,我可以检讨,我承认我的错,最重要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改正,有缺点步步提高吧,慢慢经过同志们帮助改进,才能前进。这样我们的司法工作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来源:《公安会议文件选编,1949.10-1957.9》195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