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鼎丞检察长在全国省、市公安厅局长、检察长、法院联席会议上的讲话 ## (此稿未经报告人审阅,仅供参考)   (各位同志:)   这次各省、市、公安厅(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包括部分的司法厅(局长)长)的联席会议主要是传达毛主席、党中央对司法工作和镇压反革命工作的指示。罗部长已根据毛主席和中央的指示作了报告,我同意这个报告。需要讲的问题,罗部长在传达中央指示的报告里已经讲得很详细,我的讲话仅想提出一些问题,有的作些简单的说明。 ## (一)坚决执行毛主席和党中央的指示,认真进行检查工作。   中央最近的指示是对去年全国规模的肃清反革命分子的工作(包括内部肃反和社会镇反)和司法工作的正确总结,并且对解决去年镇反中的遗留问题和继续镇压和肃清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工作,以及继续加强和健全司法机关的工作作了指示,中央的指示是十分重要的,是及时的、正确的。这次大会就是为了传达、讨论中央的指示和坚决地予以贯彻执行。   一、党中央、毛主席关于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司法各机关和工作人员坚决执行了党中央和毛主席的指示,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中国共产党进行了30多年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现在又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这就是我们同反革命进行了30多年的斗争,在全国解放以后,为了彻底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了全国规模的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今天到会的的同志很多都曾亲身参加了这一工作,经过了实际工作的锻炼,可以说都是有经验的公安工作或司法工作的专家。我们都懂得反革命是存在的,我们要革命,要进行建设,反革命就一定要进行破坏,我们把大批的反革命分子逮捕起来,判了罪,这个事实就证明了反革命分子确实是存在的。毛主席指示我们,有反革命就必须肃清,必须坚持“有反必肃”的方针。我们一贯坚决地执行党中央和毛主席的指示,进行了镇压反革命的斗争,这个斗争的结果是有成效的,是胜利的,充分证明了毛主席和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性。特别是去年的内部肃反斗争是一次比以往进行得更加正确、更加细致的斗争。这是因为毛主席总结了历史上肃反斗争中的经验教训,确定了十分正确、十分完善的内部肃反的方针、政策,并且加强了对内部肃反斗争的经常的具体的领导,因而保证了这一斗争健康地、正确地进行。去年毛主席指示,必须再给残余反革命分子几个打击,但必须有的放矢,实事求是。我们司法各机关在党的领导和全国人民的支持下,坚决执行了这一指示,把反革命打下去了。自去年六月以后到今年一月,仅仅半年多的时间内,在肃清反革命的战线上取得了伟大的胜利,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巩固了我们国家的法制,使我们的社会秩序更加安定起来,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如果对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不进行坚决的斗争,那么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可能或多或少地被破坏,我们的社会秩序在某些地区、某个时候就可能不安宁。去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是在党的领导下,由专门机关和广大群众密切结合进行的。主席认为肃反运动基本上是健康的,主席也指出,这样全国大规模的运动,由于时间短,情况复杂,在某些地区,某个时候和某些案件上是可能存在着缺点错误的。总之,中央指示的精神,就是说镇反运动肯定是需要的,我们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运动是健康的。肯定取得了巨大的胜利,但是在看到我们成绩的同时还必须看到存在着的缺点和错误。我们必须认真地检查和纠正这些缺点和错误。   二、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中的缺点和错误是存在的,有些问题是严重的。这在罗部长的报告中已提到了,大家在讨论中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也谈了很多事例,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收到的人民来信中也有对我们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提出了批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民主人士的代表也提出了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我们要把工作中的缺点、错误都检查出来,认识其严重性,加以克服。   (1)在我们的缺点错误中,最严重的是错捕、错起诉、错判的问题。我指的不是捕了可捕可不捕的人,可捕可不捕的应该不捕,但还有可捕的一面。我说的是完全错捕了好人,把好人和有些在旧社会里沾染了一些坏习惯,做了一些坏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有缺点错误的好人,无辜地被逮捕和判了刑,造成了冤狱,在这中间也有不同的情况,有的很快发现是错捕就释放了,有的拖延了,没有及时纠正,有的竟判了罪,有的因而家破人亡。我们必须十分重视因为错捕错判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错案的数量虽然是少数的、个别的,但却是十分严重的。   (2)在各次镇反运动中逮捕起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中有相当一批还没有判决,其中有一部分是“久押未决”的,这是指1954年底以前逮捕至今没有判决的。有的是3、5年,有的是7、8年,甚至还有1949年以前逮捕的。但是,其中有二种情况,一种有些至今未判的,是允许这样做的。比如日本战犯关押了将近10年到现在才判决,这是正确的。对于国内战犯,有的现在还不能判。但另有一种情况,就是一部分该判而未判的,有的逮捕后仅审问了1、2次,就再未审问,也不判决,这是错误的。把人逮捕起来以后,应该很快地进行审问,查明犯罪还是没有犯罪和犯什么罪,该判的判,该放的放。除了极个别有特殊原因的案件外,不应长期拖延不决。   (3)我们司法机关中,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在镇压反革命斗争中,某些地区、某个时候、某些干部违反了中央的方针政策,不按法律办事,甚至个别的干部有严重的违法行为。   我们认为工作中存在的缺点错误主要表现在上述三方面。这些错误对我们司法工作者来说应该认为是沉重的。凡是做错的,人民对我们是有意见的,我们一定要抓紧检查解决。   三、我们对于缺点错误应该怎么办?毛主席经常教导我们,要正视错误,坚决纠正,改正错误,也就是“有错必改”。对错捕、错起诉、错判的,造成冤狱的和在某些工作人员中存在的违反法律的错误,我们应该正视,要有最大的决心和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地设法彻底纠正,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不要忽视这个错误,认为没有什么,也不要一听说有错误就手忙足乱起来,害怕检查。   四、认真进行检查工作。出席这次会议的各省、市负责同志和中央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四个机关的同志在听了传达中央的指示和进行了讨论以后,我相信是会正视我们工作中的缺点错误的,我们是会认真负责地去检查克服这些缺点错误的。   对于这次检查工作,我们首先应该有明确的认识,必须认识在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司法机关担负着肃清反革命分子,同一切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任务。在担负这个任务进行斗争中,所有正确的、胜利的,都要巩固起来,同时对于我们工作中存在的缺点错误都要加以检查和纠正。检查和纠正错误缺点是我们当前要特别注意的工作,这是最近期间毛主席和中央其他负责同志迭次作了指示的。中央法律委员会最近开会专门讨论了中央的指示,并且决定召开这次全国的三长会议。通过这次会议,要求各省、市的同志认真研究中央的指示,明确认识,统一思想。我们到的同志都是老党员、领导干部、司法工作的专家,我们首先要使得自己对于中央的指示具有正确的、全面的认识,然后负责层层地传达贯彻下去。一直要传达到县、区的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基层干部,并且要联系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讨论,使我们所有的司法干部都有明确的认识。这就需要我们做一系列的宣传、教育和动员解释的工作。要使得党内、外的全体干部和人民也都有这样的认识,都重视这个问题。这样才能集中力量做好检查工作,纠正缺点错误。在这次检查和清理工作中,一定要加强领导,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去进行工作。中央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已组织了领导这一工作的五人小组,我们准备加强这个领导小组和经常的办公机构,加强对各地检查、清理工作的领导。在进行这一工作时,还要采取掌握重点、典型检查的方法,摸清情况,了解和研究问题,取得经验,指导和推开其他地区的检查工作。各省、市专区和县(特别是各省、市),也要这样做。必须加强领导,组织力量进行工作,认真地、深入地做好几个典型地区的检查,而不是讲讲了事或者开个会动员一下,零零落落地进行工作。根据中央的指示,这次是要对公安、检察、法院的所有案件全面的加以检查和清理,发现一个错案就要认真处理一个,有一百件就要检查一百件,没有就是没有,总之要实事求是。   可以肯定在各地有很多办案正确、认真遵守法律的模范单位和模范工作者,我们应该很好地总结其经验,加以推广。在我们司法工作者中是有很多模范的,是有象况钟、包公一样的人。而且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也不同于过去,我们都是共产主义者,因此,我们一定会有比况钟、包公更为大公无私、明断是非的人。各级领导机关对于这样的干部一定要加以表扬。   检查工作一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最近以来,党中央特别抓紧了这个问题,毛主席几次召集会议作了重要的指示,党中央并在七月十日对各省、市委发出了指示。各级党委也要加强对这个工作的领导。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党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指示,开展检查工作,经常向党委请求报告,取得党委的领导。使这次检查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统一思想,集中力量,有秩序地迅速展开。   五、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队伍所进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事业,是正义的事业,是经得起考验的,而且已经经过考验。也就是这欠主席所说,我们是经得起检查的。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已经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完全胜利,去年以来,社会主义革命也已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在任何战线上的成绩都是不可磨灭的。我们的司法工作和镇压反革命的工作也是一样是经得起考验的,经得起检查的。反革命要进行破坏,我们坚决镇压他,这是完全正义的,而且我们基本上是做得正确的,因此是经得起检查的。但是我们的工作中是存在着缺点和错误的。这些错误缺点有的是和领导上对于方针政策的交代和宣传教育工作做得不够,检查督促不严有关的。我们应该怎样对待缺点错误呢?我们工作中有缺点错误是不是也经得起检查呢?我认为我们都是马列主义的信徒,毛泽东的学生,对于任何缺点错误我们都要勇敢地正视它,严肃地进行检查,分析产生错误的原因和环境条件,并且坚决地克服它,这样才能经得起考验和检查,有了错误缺点,我们首先要自己检查,也欢迎民主人士来检查。只要我们认真地、彻底地纠正了错误缺点,还不是仍然很好吗?纠正了错误缺点不是仍然是正确的吗?我们一定不要被胜利和成绩冲昏了头脑,必须认识在工作中所产生的一些错误缺点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是否能够正视错误和有无决心和办法去改正它。我们共产党人是有决心和有办法克服一切缺点错误的,我们的工作在任何时候都是经得起检查的。 ## (二)我们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们必须依照法律办事。   关于这个问题罗部长已经讲了不少,高付院长也准备讲这个问题,因此我只是简单地提出几个问题。   (1)中央在7月10日的指示中指出,我们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制定的,也是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所需要和比较最有利的,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2)司法工作者必须认真研究法律,并且通过实践,把法律具体地运用到实际中去。要下一些苦功夫,做到精通法律,如果不是这样,“依法办事”就成为一句空话,至多也仅仅是主观愿望的要求,而在实际行动中却会不自觉地做出很多违法的事情。除了我们自己要学习法律外,还必须不厌其烦地利用一切机会广泛地进行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3)对于依法办事的问题我们还应该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在过去由于敌人的力量还是强大的,阶级斗争形势很紧张、很尖锐,因此那时候所需要的是把群众发动起来,直接动手把压在人民头上的反革命分子镇压下去。所以当时对于法制建设还不能象今天这样的来要求,当时镇反斗争的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大部分集中于公安一个部门来做,这是很自然的,也是适合于当时的形势的,我们必须要有这样的明确认识,但是自从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来,颁布了宪法和各项重要法律,特别是在目前形势起了根本的变化之后,过去的作法现在已经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了,客观的形势要求逐步地建立起健全的法制,现在对于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中的各项工作必须依法办事,不得违反。   1,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应该逮捕的人犯,必须填具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检察院审查,经检察院批准后,才能执行逮捕;   2,逮捕后的预审工作中必须严格禁止一切逼供信的行为或施用变相的肉刑;   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要起诉的案件,必须经过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送来的案件必须认真地进行审查,根据确凿的事实和证据来认定犯罪和非犯罪。对于确有罪行,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起诉;   4,在法院受理案件进行审判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开审判和实行陪审、辩护、上诉等制度;   5,对于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执行。   法律上规定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经常了解侦查、审判工作的情况,对于他们工作中作得合法的、正确的就应该大力地予以支持,对于不遵照法律办事的违法行为必须行使检察职权进行检察。检察机关发现了违法行为不加以检察,对于案件不进行严格审查,就是官僚主义不负责任的行为,是违法的。   (4)必须坚决向违犯法律的现象开展斗争,首先要消除司法机关中的违法现象。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在违法现象有在不少地方仍然存在着,有的现在还在发生,而以监所、劳改队中的问题比较严重。有的劳改队中对待犯人任意虐待,任意打骂,这是不能允许的,是违犯法律的,对于犯人要实行人道主义待遇,我们的政策是要对犯罪的人进行改造,使其成为新人。在犯人服刑的时候,除了依法剥夺他的政治权利外,我们还要给他衣食,给他治疗疾病,不侮辱他的人格,检察机关应该保护犯人应有的权利,对于监所、劳改队中的违法行为要彻底加以纠正。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应该更加认真地遵守法律,但是违法现象在这些部门中却还存在着。例如:不经过检察院批准,便逮捕人犯,起诉案件以及有些检察机关不负责任、不坚持原则、玩忽职守等违法现象,至今还有,这是必须大力消除的。我们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是遵守法律的模范,特别是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如果自己违法就没有权利再去监督别人,这也就是“不能正己,焉能正人。”   现在,在有些共产党员中,法制观念很差,对于必须依法办事的原则缺乏认识,他自认为党员可以不要守法,法律对他没有什么约束,甚至还有个别的党委负责同志也是这样。如:山东省荷泽县县委书记就是一个例子,他可以自己决定捕人,县检察长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不应该逮捕,却被责备是反党行为。我们要问,共产党员违反了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党所同意的宪法、法律,这又是什么行为呢?我们都知道,我们党的领袖毛主席是遵守法律的模范,他的一言一动都是严格遵守法律的。但是为什么有的共产党员可以不遵守法律呢?在适用法律上,对于任何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对于他也是适用的。如果有人以为自己有什么身份可以不守法,违反了法律,经过批评、教育还不纠正,党的监察委员会和国家的检察机关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对于违法行为要进行斗争,必须严肃处理,但是这并不是主张惩办主义。必须看到,绝大多数的干部是遵守法律,积极工作,认真办案的,对于好的一定要巩固和发扬。对于那些在工作中违犯了法律的干部,也要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耐心地,诚恳地、三番五次地帮助他认识和改正错误;只有对于经过多次教育仍坚持错误,继续违法的人和因为有意地违法而造成严重的不良恶果的人,才必须严肃地予以处罚。对于那些伪造材料、捏造证据、制造假案,有意陷害好人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惩办。我的意见象这种混入司法机关的坏分子,应该有一个,办一个,各地在党委批准后,还可以开大会公审这种坏分子,以教育干部。 ## (三)健全检察制度,健全检察机关,加强检察干部,开展检察工作。   (1)检察制度就是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所有人民是否遵守法律进行检察监督。这是法律上已经规定了的。   ((2)人民检察院的职务(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四两条)。   (3)健全检察机关,加强检察干部。检察机关目前还是很不健全的,很多应该担负的工作没有担起来,因此必须按照中央已经批准的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43,000名的编制名额按期配齐干部,把各级检察机关健全起来。检察干部的条件应该是为国家、为人民忠心耿耿,思想作风正确、大公无私、实事求是、能够联系群众,中央规定检察长、检察员必须是共产党员。所以要保证检察干部的质量,是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武器之一,这个武器如果被品质恶劣的坏分子所掌握,那是十分危险的,这样不仅不能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且还会借此进行违法活动,伤害人民,我们要求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支持各级检察机关的组织建设工作。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工作,积极地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总之,这次传达中央指示的精神主要是检查错案和清理积案,纠正我们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和违法情况,更加巩固镇反的成绩,并改进今后的工作。例如,河南省去年全省共捕了60万余人,其中已查明错捕的占1.66%,也就是说98.34%是正确。其他不少省、市也大致类似这个情况,这不是说明了我们的镇反工作基本上是正确的吗?而且错的案件经过检查又完全纠正了,那么不是更加正确了吗?因此我们对于这次检查工作的底度应该是自觉的、有领导、有组织、有秩序地积极进行,害怕或者不愿意进行检查的思想是错误的。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在这次检查工作中担负应负的工作,而且这本来也是我们应该担负的职责。检察机关必须同公安、法院、司法等机关,协同一致,通力合作,共同进行检查。   来源:《公安会议文件选编,1949.10-1957.9》195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