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军队肃反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蔡顺礼在军事检察长会议上的发言   <解放军总政保卫部部长、蔡顺礼> ## 第一、关于甄别定案工作的若干问题 ## (一)   全军肃反工作已临近结束,截至7月中旬止专案已经查清结案89.82%,剩下的多是一些疑难案件,有的案件在短时期内难以查清,需要由专门机关长期审查。目前肃反工作的重心是甄别定案工作,现在已经定案76.51%,其中定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占已定案数目的11.62%,已经定案的只处理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没有进行处理。   在甄别定案工作初期所发生的偏差,现在已基本上得到了纠正,如过去将出身剥削阶级入伍后表现不好的定为阶级异己分子;将被捕被俘后供出过我军一般情况的定为叛变分子;将思想落后或社会关系复杂的人所发生的责任事故或其他错误定为自发的、现行的反革命;类似这样非常明显的结论性质上的错误,已经是极个别的现象了。但是,这并不是说当前我们在执行政策上就没有偏差了,定案偏高,处理偏严的现象仍然是较普遍的,不过它不表现在上述问题上,而是表现在其他问题上了。现在定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估计60--70%是合乎政策定对了的,还有30--40%的人的问题可能有的定案根据不充分或者问题性质定的不妥当甚至是根本定错了的。因此,纠正已经定了的案件中的偏差,和按照中央政策把还未定的案件,准确的定下来,是当前肃反工作中一项最重要的任务。 ## (二)   目前在执行政策上难于掌握或者已经发生了偏差的问题是在下列问题上:   一、叛变分子:   关于自首叛变问题,中央组织部草拟了一个“关于处理中下级的党员干部的自首叛变等问题的初步意见”,还未经中央批准,已发到军以上单位参考。根据部队所发现的一些属子自首叛变性质的问题,目前至少有这样几种情况,应该在政策界限上加以区分:   (1)脱党、脱队或脱离其他革命组织,日后参加了敌伪军政机关为敌人服务者。其中有的是在战斗中失掉联系,为避难隐藏而投到敌人方面去的;有的是在革命根据地暂时被敌人占领或革命组织被敌人催残的情况下,向敌人履行了一般的手续,为了安全日后又参加了敌伪组织;有的是消极脱党后,被选为伪保、甲长,但并没有暴露党员面目和履行自首手续,也没有破坏党的组织。这些人的共同特点是在政治上经不起考验,消极动摇,但没有严重罪恶,在情况较好时又回到革命队伍里来了,并且多数人表现不错。因此,这种人是可以不算作叛变分子的,如果他们在担任敌伪职务时有严重罪恶或民愤,就应作为蒋匪军、政、警、宪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来论处。如55军火锯厂厂长杨树植,1938年在湖南办事处送妻子回家,脱党不归,在家务农二年,后任过伪乡、保长、保安连长等职务,在敌人面前没有以党员面目自首,也没有暴露党的秘密。55年定为脱党叛变,我们认为定消极脱党就更恰当一些。   (2)被俘、被捕后在敌人面前有过错误行为或是政治上一度发生过动摇的人。其中有的是在无法否认的情况下承认了自己是共产党员,并向敌人履行了一般的手续;有的向敌人供出了一些并不重要的情况;有的答应给敌人作事,但事后并没有执行。如果这种人不是真心愿意投靠敌人,而且没有使党的事业遭受损失,是可以不作为叛变分子的。如6 7军周乃昌1 944年9月任区公安员,12月被捕,开始表现很坚决,他是为了怕连累群众挺身而出承认自己是八路军的情况下被捕的,曾当场痛骂敌人,以后他在敌人面前承认了自己是共产党员,供出当地县区干部姓名、职务与地方武装的实力(情况井不真实)和答应参加敌人“剿共建设队”为敌搜集情报,但在被敌人释放后,即与我城工部取得了联系,为我作情报工作,1945年7月携枪逃跑回来。上述主要情节在运动前有一般交代。 67军定为叛变分子,我们认为如果上述情节属实,可不定为叛变分子。   (3)由于部队叛变,随着部队叛变而叛变的一般人员可以不作为叛变分子,因为他们多是被迫和不自觉地参加了叛变行为。而主谋分子和主动叛变的人员则应当算作叛变分子。   二、敌对阶级中的反革命分子   有的单位把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有反动思想或有严重错误的人定成了敌对阶级中的反革命分子。所以会发生这种政策界限上的错误,主要是由于在定案时没有区分开反动思想或错误行为和“坚持反动立场,敌视人民政府,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界限;没有分析这些反动思想和错误行为发生的具体过程和客观情况以及是否出于反革命动机等。这种简单的对待问题的方法,必然得出不正确的结论。   如黄绍武,河南唐河县兵役局助理员,其主要问题是:父亲当过伪联保主任和还乡团,本人与其父亲一起进行过倒算,解放后父亲被镇压,母亲改嫁,当时对家庭被斗曾一度表现不满,但无破坏活动。1951年即将其家庭问题作了交代,工作表现尚好。在肃反运动中被隔离反省时表现不好,说了一些反动话,曾两次逃跑,五次企图自杀,还企图用砖砸办公室。为此,武汉军区定为阶级异己分子,开除其团籍作劳动教养处理。我们认为黄绍武虽曾对家庭被斗一度表现不满,但已作了交代,并且有了改正,在肃反运动中不应再据此隔离反省。黄对此不满是合理的,虽然逃跑和企图自杀等行为是错误的,但不能认为这些行为是敌视革命的行为,定为阶级异己分子不够妥当,开除团籍作劳动教养处理也过重。   三、流氓分子   下述几种情况不应定为流氓分子。   (1)不应当把具有一些低级、庸俗思想作风的人定为流氓分子。如67军把一个自称为“光棍协会”主席的人定为流氓小集团的头子,实际上这个“光棍协会”只是一些有低级趣味的青年人的结合,说“最低纲领是恋爱,最高纲领是结婚”,没有其他活动,显然,是不够流氓小集团的。   (2)不应当把有过一些不正派行为的人定为流氓分子。如武汉军区把一个过去有些坏作风已经作了处理,参军后和恋爱对象通奸,五年前偷过一次钱的人定为流氓分子,是不妥当的。   (3)不应当把历史上是流氓分子现在已经得到了改造的人定为流氓分子。如39军把一个历史上是流氓分手,现在已经基本上得到改造,入伍后作战勇敢,立功十次的人,仍定为流氓分子是不对的。   (四、特务分子)   在反动军队中的一般情报、谍报人员可以不算特务,其中如有严重罪恶民愤的应按反革命论处。至于虽系反动军队中的一般情报、谍报人员但受过专门特务训练参加过特务组织的,则仍应算作特务分子。   五、关于罪恶和民愤问题   对于有无罪恶、民愤和罪恶、民愤严重程度的掌握上,经常发生偏差。主要是把一般罪恶作为严重罪恶,把间接犯罪作为直接犯罪,把反动军队或反革命组织整体的罪恶作为个人的罪恶,甚至把反动集团之间的内部倾轧、寻私报复等都算作了政治犯罪。这样,必然夸大了罪恶的严重程度。这一点在对待曾经当过土匪的,以及对待伪军、政人员时表现的特别明显,如把一股土匪的罪恶列在一般匪众身上,这是不对的,应当是一股土匪的罪恶主要的应加在土匪头子身上,一般匪众责任不大。还有把当过一两年土匪的就定为惯匪,而没有去分析他是否以匪为业,是否罪恶严重。对于伪军、政、警、宪人员也有根据其反动职务来定罪的,如有的单位把伪中校政工人员定为反革命分子,却不问他是否有罪恶和民愤。   六、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处理的政策界限问题   这个问题中央十人小组已经有了规定,必须遵照执行。在中央十人小组的规定中非常明确的体现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同时也区别了历史反革命和现行反革命。因此,只要我们认真的学习和执行中央的政策规定,就可以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作出正确的处理。但是,我们在具体进行处理时还会遇到许多个别的、带有特殊性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依据中央政策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来加以考虑。下面两种情况就是值得考虑的:   (1)历史上有严重罪恶,在其参加革命以后又创立了重大的功绩,所谓“罪大功也大”。对待这种人,不能抹煞其历史上的罪恶,也不能否认共现实的功绩,就其功绩和罪恶两方面的轻重来衡量,可以减轻惩处,也可以免于惩处,有特殊重大的功绩的,还可不再以反革命看待。如二十六军军士教导营营长马老虎,1940年由我军投降日伪军,任过班长、自卫团副团长等职务,曾主谋和亲手杀死过5人,参与杀害多人。1945年2月二次参加我军,隐瞒了上述罪恶,作战一贯勇敢,曾被选为分区战斗模范,淮海战役立大功一次,屯留战役受纵队首长嘉奖,并参加了抗美援朝。根据这个人的功过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可以考虑不再追究其罪恶。   (2)历史反革命问题的情节极其轻微,参加革命后又表现较好,思想上已经得到了改造的人,可以考虑不算作反革命分子。如有一个干部历史上曾参加过特务组织,很短期间(一、两个月)就断绝了关系,没有进行过活动,入伍后,隐瞒了这段历史,但一贯表现很好,肃反运动中作了交待,类似这种情况是可以考虑不划在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范圈以内的。   上述这些情况,只能作为一种特殊情况来处理,不能也不应孩改变政策界限划分的原则。   有关政策界限问题,只提出这样一些意见供大家参考。我们准备向中央十人小组作一次请示报告,希望各单位也能根据所遇到的各种实际情况多作一些研究。 ## (三)   为了又好又快的完成甄别定案工作,必须注意下述几点:   一、必须深入学习中央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政策界限,领导同志和负责甄别定案工作的干部,必须真正领会中央政策的精神实质,并且要善于根据军队的实陈情况发现问题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我们有些同志对情况研究的不够,又缺乏独立的思考问题的精神,因此,往往有些问题处理的不够妥当。要注意宣传政策,发动广大群众(包括有问题的人)来学习政策,这样不仅可以促使有问题的人交代问题,而且可以通过群众来监督我们是否正确的执行了政策。   二、对于已定案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需要受刑事处分或因立有功绩免于刑事处分的,必须履行起诉、判决以及公布免于刑事处分等法律程序,这不仅是为了保证处理的严肃性,而且在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还可能发现在甄别定案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曾有我们已定案的案件到法院一审,结果证明是假案,所以说履行法律程序并不单纯是一种形式。其他不应受刑事处分的,也不能草率从事,现在仍然是有些处理的偏重了,需要引起注意。劳动教养是要搞的,这不是一种刑事处分,而是一种行政处理,动员他去,不强迫,不规定期限,在劳动教养期间仍有公民权。   三、必须加强领导,防止松劲。甄别定案是巩固运动成果防止偏差的重要一关,这一关过的不好就能冤枉了好人或是放走了反革命。最后一批需要甄别定案的案件,虽然数目不十分大,但多是很重要的案件,所以要反复强调凭证据,要具体地、细致地分析情况,绝不能粗糙草率。 ## 第二、复查工作问题   根据目前肃反运动的情况,既有错又有漏,错的情况在上一个问题中已经讲过了,漏的情况许多单位都发现了,这次总政检查陕西军区甄别定案的209人中发现四个反革命或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定成了好人,检查咸阳集训队和宝鸡分区,发现有7个反革命分子没有列在肃反对象以内被漏掉了,其性质是国民党区分部书记1人、国民党区分部委员2人、血债分子4人。广州军区在126师发现一个很重要的政治骗子房家侬,已经窃取了我军士教导营副营长(正营级)的职务,这个骗子招摇撞骗了九年,走遍了沈阳、北京、大连、广东等地,骗取了酒厂军事代表,医院军事联络员兼代副院长、营长、教导员,作训副科长、团副参谋长等重要职位,在肃反运动高潮时被他滑过去了,直到运动进入结束阶段时才被揭发出来。其他单位也发现过下降不当和漏掉反革命分子的情况,所以必须认真的作好复查工作,这是保证不错不漏,把运动加深的一个很重要的步骤,中央十人小组已经决定把运动四个阶段增加为五个阶段,把复查工作作为一个阶段来作,这是非常必要的、正确的。所以原则上凡是展开过肃反运动的单位,都要进行一次复查工作。   (一)复查的重点:   1.已经定案但把握不大证据不完全的案件。   2.运动结束的比较草率的单位和在运动中右倾松劲情绪严重或发生偏差较大的单位。   3.斗争对象下降数字很大,或者虽然下降数字不大但下降时没有经过认真的审查就轻易下降了的单位。   4.作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进行了斗争的,或者受到检举的,没有经过甄别定案,就作了复员、转业或送交地方法办等处理的案件。   5.善后工作作的不够深入的单位。   (二)复查工作应由现在的五人小组具体领导,一般应是从上而下的布置进行。基层单位可由党委、支部负责,五人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协助。但也有些工作可以不必布置到基层单位,由有关部门亲自负责进行。连队中一般不要进行复查,由保卫部门在经常工作中结合支部通过加强对人员的审查来检查和解决“漏”的问题。   (经过复查工作是否能够把所有的反革命分子能查光了呢?当然查光了最好,但个别的反革命分子被遗漏下来总是难免的,这就要求我们要保持经常的警惕性。然而,我们却不能以此为借口对复查工作采取马虎敷衍的态度。) ## 第三、关于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问题 ## (一)   这个问题是与肃反运动健康发展分不开的,肃反运动的方针就是既不要冤枉一个好人,又要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这与我们依法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依法镇压一切反革命分子是一致的。如果说在正常的情况下要加强法制,那未,在运动中就更要加强法制,更要加强对守法的检查和监督。有人认为现在是搞运动来不及履行法律程序,或者认为不必要履行法律程序只要按政策办事就可以了。当然,按政策办事是正确的、必须的,但是把守法和按党的政策办事对立起来的看法就是错误的了,有这种看法的人能否正确执行党的政策是值得怀疑的。彭真同志说:“军队过去是守法的模范,今后仍要成为守法的模范。”这对我们鼓励很大,必须切实作到。我们是人民的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支柱,如果我们不认真地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就会使人民军队逊色,甚至可能出更大的乱子。关于守法问题在保卫部门中强调的提出来更有其特殊重要意义,原因是:   一、保卫部门受到过去长期工作习惯的影响,过去侦察、破案、起诉、判决都是自己办,这在过去的情况下是对的,现在就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办事,如果应该履行法律程序的不去履行就是违法,所以必须改变过去习惯的影响,而不能迁就那些不适合于当前情况的旧习惯。   二、由于保卫工作十分重要,我们过去就一贯强调必须加强党委、首长和广大群众对保卫工作的监督,也强调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监督,并且指出:不仅要监督公开工作方面,而且特别强调要监督秘密工作方面,因为秘密工作不易监督,容易被坏人利用来作坏事。现在又增加了检察院的监督,这就使保卫工作正确的进行又得到了一层保证。所以我们应孩采取欢迎的态度,绝不允许采取拒绝的态度。   三、据我们了解,在个别保卫干部中现在已经产生了一些不正确的想法,有人认为“这是增加麻烦”、“束缚了手足”、“过去没有法院、检察院还不是办了事”,还有的人自己不懂法律,又不去学习,企图用“不懂”来搪塞。这些错误的想法都必须受到批判,强调守法对于违法乱纪的人确实束缚了他们的手足,但是这有什么不好呢?至于麻烦一点也是事实,但是它可以使我们少犯错误和不犯错误,可以更好的保障人民和革命军人的民主权利,可以更有力的打击反革命分子巩固和加强国防力量,有这样多的好处,麻烦一点又有什么不值得呢? ## (二)   我们必须按照“各司其事、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建立起保卫部门与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的正确关系。保卫部门在处理反革命分子和处理其他和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有关的问题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关系和法律程序办事,目前有这样几项工作是必须着手进行的:   一、肃反运动中需要受到刑事处理者,保卫部门应拟具起诉意见书,经军事检察院审核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二、肃反运动中已逮捕和隔离反省的,经过审查应该释放的即释放,应该解除隔离的即解除隔离,凡仍需关押和隔离者,没有办理逮捕手续的应该补办手续。此外,对于现在尚未逮捕关押经审查需要逮捕的,应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三、军队系统现还关押,管理了一批罪犯,有的是地方移交军队组织劳改的,有的是在押尚未判处的,有的是已经过内部审批尚未正式宣判的。对于这些案犯必须进行一次清理,依据具体情节,提出清理办法,如尚未判决的应从速判决,原判不妥当的应当改判,已经判决的在服刑期间改造好的可以减轻刑期或者宣布释放,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可酌情加刑。   四、在坚持依据法律程序来办理一切反革命案件的同时要坚持内部审批制度,执行内部审批制度与依据法律程序处理问题并不矛盾,而是加强了党委对守法的监督。例如:保卫部门对待反革命案件除紧急情况可以拘留外,都要经过党委批准。至于在批准手续上先经党委批准,还是先提请检察院核准是可以研究的,我认为在一般的情况下,逮捕前先经过保卫部门和军事检察院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兄后由两个部门联合签署报告党委,经党委批准后再正式签发逮捕证,这种办法较妥善稳当。另外,根据情况的需要,保卫部门也可以先报请党委批准,然后提请军事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军事检察院认为逮捕根据不足或有错误时,仍可向党委提出建议,最后由党委重新决定。 ## (三)   必须组织各级保卫干部学习国家宪法和法律。目前应当学习的文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等。其次,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有关的各项规定和条例也应组织学习。对于这些文件的学习应当作为保卫部门业务学习的基本内容之一,各军区保卫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检查。今后军区开办保卫工作训练班,应将这些文件列为教学内容之一。在学习中要强调接触思想联系实际,以便纠正那些错误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