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定华在全省检查镇反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关于全面深入开展检查镇反工作纠正缺点和错误的报告(草稿)   <何定华> ## [何定华, 时任中共湖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湖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 一、 第一步检查工作的成绩和几点基本经验   8月省“三长”会议以后,经过传达,各级党委遵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检查工作的指示,联系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讨论和研究,均作了贯彻执行的安排和计划。各地均由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抽调适当力量组成清案办公室,有重点的对在押案犯中的错捕错判案件进行了检查和处理。省委清案五人小组学习了中央检查组在应城县、武昌区、沙洋农场三个重点的检查经验以后,由张国武、邹一清二同志带工作组赴鄂城协助黄冈专区进行了重点检查,又由房昭义、徐耕耘、屈萼三同志带工作组分赴襄阳、孝感、荆州地区进行视察。各专区也分别在应山、襄阳、江陵、当阳、鹤峰等县进行了重点检查工作。   通过检查、不可争辩的事实证明了我省去年以来的镇反斗争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成绩也是伟大的,所逮捕的案犯80%左右都是正确的。正因为如此,就严厉的打击了敌人在去年春季曾经嚣张一时的破坏活动,保卫了党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巩固了革命秩序,使社会治安空前稳定,对保障和促进城乡社会主义改造事业顺利发展起了重大作用。还正因为这样,促使反革命内部起了显著的分化瓦解,反革命的残余力量大大削弱下来了。同时,通过这次镇反斗争大大提高了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革命警惕性。   通过检查,不仅发现了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使自己心中有数,而且已将查明错捕错判的无辜人们,实行了平反释放。同时并清理终结了一部分久押未决的案犯。此外,各地在未统一布置检查工作之前,均已遵照中央复查案件的指示和去年11月全省镇反工作会议精神,对错捕错判案件进行过检查,并已处理了抽查中认定为错捕错判案件的50%——70%。这就为对敌开展政治攻势起了有力的配合作用,使我们在对敌斗争上争取更大的主动,而更重要的是挽回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不良影响。   通过检查和处理错案,分析批判了产生缺点和错误的根本原因,教育干部进一步明确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是处理案件的根本原则,更加深刻体会到中央指示“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完全正确,同时经过反复学习研究政策,大大地提高了干部的政策思想,从而就有可能使我们在今后工作中防止“左”右摇摆,就有可能在今后工作中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   通过检查工作,使监所、劳改干部初步领会了“劳改第一、生产第二”的新方针,检查和改进了监所、劳改管理工作,打骂、虐待犯人的现象已经基本上没有了。劳动时间一般已控制在8-10小时。犯人已能够阅读报纸、杂志、改进了管理制度。生活方面,一般的已能吃饱、穿暖、睡好,环境卫生和预防治疗疾病,均已有所改进。   通过对案件的重点检查和抽查,完全可以肯定我省肃反斗争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成绩是显著的,这是勿容置疑的。但是,在工作中也确实曾经产生过或仍然存在着不少的缺点和错误。主要是:   第一、肃反斗争中确实错捕了一些人,而且其中少数是完全无辜的好人。据鄂城、江陵、应山、襄阳等4个重点县对集中搜捕的3,281件案件的逐案检查,错捕错判的203人,占6.2%,其中完全无辜好人43名,占1.3%;不应捕而逮捕判了刑的86人,占2.6%;可捕可不捕而捕了和可判可不判而判了的457人,占13.9%。上述合计占22.7%。另据42个县(市)抽查的结果,在逮捕的23,400件案件中,错捕错判的1,416人,占5.65%,其中在完全无辜的好人320名,占1.28%;不应捕而逮捕判了刑的451人,占1.8%;可捕可不捕捕了和可判可不判判了的1,860人,占7.42%。上述合计占抽查案件数的14.87%。根据去年镇反政策,这些案件虽然都应进行检查,并分别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理,但特别值得严重注意的,是错捕了完全无辜的好人。如鄂城县贫农刘守泉,因为对村干刘元伦发放贷款不公,表示不满,自己召集互助组员11人开会商讨罢免村干,竟以“秘密集会,组织骚乱”罪逮捕判刑。   第二、还有不少在押未决的案犯,其中有少数案犯甚至关押了五、六年之久,尚未判决。全省在押未决的案犯尚有4000名左右,其中属于1954年以前逮捕的有186名。在宪法颁布了二年多,国家的法制建设日益完备的情况下,如果再不抓紧检查处理,这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会脱离群众,甚至可能使其中完全无辜的好人长期不能得到平反。   第三、监所、劳改工作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新方针不够全面,有不少单位还仍然存在着重生产轻管教的偏向,住房简陋、拥挤,缺乏卫生设备等现象尚未得到解决。打骂、虐待、挨冻、饿饭,随便增加劳动时间,以及个别地区的克扣囚粮囚衣等现象,经过检查后虽已基本上停止或纠正了,但还须继续进行检查和改进。特别突出而严重的是四湖排水工程劳改支队,经过检查,虽然已经采取了紧急的措施,有了很大的改进,但至今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   第四、还有不少案件本来捕的并不错,但由于我们工作中存在着粗糙现象,政策界限不清,法制观点不强,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因此在处理上存在着不少的缺点或错误。例如在判案中,轻重倒置,事实不清,定案性质不当,以及缺乏完备的法律手续的现象也很严重。据鄂城等四个重点县检查,这类案件有486件,占总案件数的14.8%。其中据鄂城一个县的统计,轻重倒置的63人,占检查数的15.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草率判决的95人,占检查数的22.1%;事实不清的案件,经过携卷下乡调查对证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有严重缺点,甚至还有的是属于错捕错判。   第五、在纠正错捕错判中,个别的又产生了另一方面的偏向,即将本来罪该判刑的案犯也错误的释放了。仅据鄂城等5个单位统计,已发现错放的有25人。如反革命犯王少卿,1931年和1937年任伪警察,后在蒋匪军充任班长、日特盘秀峰名下水客(秘密侦查)、日伪挺进队联络员、伪侦察局额外巡长等职。曾带领日伪军以搜捕我新四军为名,严刑毒打群众,捕捉40余人,敲诈勒索群众,迫使关光顺等12人倾家荡产,当地民愤很大。解放后对其上述罪恶长期隐瞒不作交代,曾因贩毒被判处劳役3个月。去年镇反逮捕后,武昌区法院认为该犯在日伪时期虽然依仗反动势力,进行过敲诈勒索,但解放后已将历史坦白,表现比较老实,予以从宽处理,教育释放。   为什么我们的镇反工作会有上述这些缺点和错误呢?主要的是因为:   第一、我们在领会中央的镇反方针,结合我省情况,掌握敌情和制定计划上,有不够完满和不够切实的缺点。中央去年指示制定捕杀反革命的具体计划是完全正确的,对推动镇反运动的开展起了很大作用。但是,我们在制定计划时,因为对敌情掌握不够,往往不是偏高就是偏低,特别是在克服右倾思想以后,产生了对敌情的扩大,甚至有层层分配捕杀任务的现象。同时,我们适应敌情变化随时修改计划也不够及时,而在执行中又有凑数字、赶任务的缺点。这就不能很好的保证镇反的质量。   第二、我们在掌握执行中央的镇反政策上基本上是正确的,否则就不能保证逮捕判决的80%左右的案犯都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在掌握捕、判的标准界限上,在具体区别对待上,还有不少的缺点。如在打击现行犯中,把一般的不满言论、普通非法行为当成了反革命罪犯,这就容易产生惩办无辜的错误。此外,对于历史罪恶的性质、情节和有无悔改,也由于缺乏具体分析而逮捕了不应该捕的人。我们省的领导在交代政策界限上不够清楚和具体,检查了解和纠正执行政策不及时,是这个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第三、在贯彻执行依法办事上,我们思想上还落后于客观形势的发展,因此,要求上不够严格,对于“及时”有片面的理解,这就使本来可能作到的也没有去作,使可以避免可以发现和纠正的缺点错误,未能得以避免和纠正。同时在审批控制上也不够严,这不仅容易产生审批本身的错误,而且也会从这个方面影响草率粗糙作风的滋长。   第四、在具体工作中,广大干部都是积极努力的,但是也还存在工作作风粗糙和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由于调查研究不够深入,甚至主观臆断,望风捕影,因而产生了不少因事实不真而错捕错判的案件,甚至挟嫌诬告的也不能发现。也有极个别的品质恶劣的干部,则乘机扩大捏造,违法乱纪。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冤狱。   我们指出这些原因,是为了吸取教训,改造我们的工作和作风。   这些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是我们省的领导工作上有很大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这在确定任务,掌握政策,贯彻法制和总结经验,教育帮助干部上都有很明显的反映,我们正是需要通过检查镇反工作来改进我们的领导。   通过重点检查和各地抽查案件,已经取得了以下几条基本经验:   第一、必须依靠党委领导,依靠群众。首先要把清案的目/目的和政策精神向党委做好传达汇报,由党委统一安排和布置。在工作进行中,随时将进度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请党委加强领导。必须依靠群众进行调查,才能使我们检查处理案件的工作做到准确,收到预期的效果。根据重点的经验是:首先应将检查案件的目的、政策交给乡支部,取得乡支部的支持和协助。其次要把审阅卷宗检查出来的问题派出专人或委托乡支部深入群众进行查证,一般可采取召开熟悉情况人的座谈会,讲明政策,解除顾虑,充分的发动他们,实事求是的提出正面和反面的材料或证据,以求迅速正确的弄清案件的事实。其三,凡事要释放的人都应做出明确的结论,并向乡干部和群众作适当的解释和交代,特别是对可捕可不捕的人,在释放前还要征求群众的意见,取得同意。各地经验证明,凡是这样作的,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二、必须统一干部思想。此次各地重点检查工作之所以能顺利进行,对案件的结论意见一致,是以统一干部思想为基础的。这就要做很多艰苦的工作。首先必须要组织干部,特别是要组织特派员、预审员、检查员、审判员等,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检查工作的指示精神,明确目的性,端正工作态度,使其积极主动地参加检查,揭发问题,依靠他们提供案件的疑点和检查线索,并在检查处理的过程中,接受经验教训,纠正缺点和错误。其次是认真学习政策,划清政策界限,不仅要学习1955年以来的政策规定,还要结合学习镇反条例,更重要的是联系实际,边做、边学、边提高。方法是选择介乎两可之间、干部认为难以判定的案例,组织讨论,根据案情,引证政策规定,各抒所见,反复争论,然后作出正确的结论,以此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   第三、必须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检查案件要求每个干部具有“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严肃态度,领导上必须时刻注意防止和纠正“左”右摇摆的现象。为此,对于案件必须占有材料,根据可靠的材料和证据,进行具体分析,以确定此人有无罪恶或罪恶的大小轻重。但在重点检查时,发现有些卷宗不能完全说明问题,难以认定,实际上有些材料却装在办案人的脑子里未予记载,而又可能说清楚。可见要做到实事求是,既不能满足于审阅卷宗,更不能只根据卷宗而就事论事,必须向原承办人和调查人进行反复查对,如果在查对后仍有犯罪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必须派干部外出调查,追根究底,弄清真象,作出正确的结论。   第四、必须深入实际,坚持集体领导。负责人亲自动手,取得直接经验,以实际事例教育提高干部,有重要意义。又由于某些案件具有复杂性,为了弄清真象,经过分析,作出结论,必须发扬民主,集体讨论研究。多数人的意见一般是比较正确的,应该重视,但是如果有少数人提出不同的意见,也要认真考虑。只有把不同的观点和意见都提出来,展开争论,让正确的说服错误的,使不全面的得到补充,然后就能得出合乎实际、合乎政策的结论来。此次重点检查案件,凡是经过争论的案件,由于全面分析,深刻讨论,比较容易取得意见一致的结论。 ## 二、全面开展检查工作,要求搞深、搞透、搞好   从重点检查的情况来看,不仅在去年集中搜捕时有错案,而且打击现行犯也并不完全准确;不仅去年捕的有错,今年捕的也还有问题。因此,将1955年以来捕判的案件进行逐案的检查,是很有必要的。在这次全面布置检查工作以前,虽然也经过抽查,但由于学习政策不够,目的性尚不十分明确,当然不可能检查的深透。如襄阳县在过去检查过的基础上,这次又在1,107件案件中新发现了有错误的案件88件,还有114件事实不清草率判决的需要调查对证,可见定案和判决上都存在有问题。所以认为“已经过几道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了”的想法是没有根据的。在监狱管理与劳改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突出的缺点和错误。经过初步检查,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但还要进一步的在管教工作和生产计划等方面,继续进行检查和改进。久押未决的案犯以及已经检查发现的可能为错捕或不该捕的案件,都急需进一步进行检查处理。为此,省委决定在重点检查的基础上,这次会议以后至明年元月底,对全省1955年以来的镇反工作和1955以前久押未决的案犯,以及劳改监所工作,进行全面的深入的彻底的检查。   第一、全面检查1955年以来捕判的案件。1955年以来所捕的案犯中已判、未判和已经处理释放的,都需要逐案检查。对于1954年以前逮捕和判决的案件已提出判决不服和喊冤以及我们发现有错捕错判可能的,亦应进行检查。因此不仅件数多、任务重,而且由于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具有不同的特点,必须充分认识其复杂性、艰巨性。   检查的步骤,首先应审阅卷宗,发现问题,进行问题排队,然后分清主次,进行深入的调查查证。查证的重点应是错捕错判的案件。经过查证后再进行具体分析研究,认定事实,做出结论,妥善处理。   审阅案卷应先查在押的,后查已放的;先查已有犯人申诉、家属喊冤、群众来信以及干部学习中已回忆出来有错捕错判可能的案件,后查一般的案件。各地还可根据当地不同的情况,分年限、分时期或分集中搜捕与打击现行等阶段,有计划的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一般可分为错捕、错判、可捕可不捕、可判可不判、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应捕已捕而错放等案。   据49个县的统计,在逮捕的25000多件案件中,经过抽查的已有近万件,约占总逮捕数的40%,这也就是说,须要我们继续进行全面检查的案件还有60%。因此,在进行全面检查时,各地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安排,上述大体步骤和做法可供参考。   根据“边检查、边纠正、边建设”的方针,处理工作应该及时跟上,特别是错捕错判的案件,一经发现即应迅速查清平反,进行妥善的处理。对一切错捕、错判、可捕可不捕、可判可不判以及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必须查证确实,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对于错捕的案件,查清后即应平反释放,赔礼道歉。对因被捕而遭受重大损失者,应分别情况予以适当赔偿或救济,并据情恢复其工作或安插适当的职业。对于可捕可不捕而捕了的案件,虽然也是错误,也应纠正,但不属于冤枉好人的性质,不应和错捕的案件一样看待,一样处理。所以这类案件一般应该教育释放,不赔偿损失,并应取得群众同意后再作处理,释放后亦应给予适当的生活与职业安置。对于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的案件,从轻重来说,当然也有一定错误,但是不要作错案看待;轻重相差不大,不是同法律有很大抵触的,一律不要改判;轻重过于悬殊,从法律上说不过去的,应予改判。对于该捕捕后而错放的案件,一般的就不要再予捕回,但其中如释放后,继续进行犯罪或罪恶民愤很大、群众要求惩办者,还应依法予以逮捕。全面检查的任务很重,情况也很复杂,检查处理中必须注意保证质量,检查深透,处理得当。   第二、迅速清结处理未决的案犯。目前全省尚有未决犯约4000名左右,其中有1954年底以前久押未决的案犯186名,各地经过初步清查多未进行调查处理,因此在检查错捕错判案件中,对于未决的案犯亦必须作为检查重点,尽先进行清理。   对现押未决的案犯,仍应遵照中央公安部罗部长提出的“判、放、留、保、补、送”六条办法有重点有步骤的清查处理。这就是要经过反复调查查证后,就已有的材料,分别情况,坚决予以处理。所谓“放”,就是对于那些证据不足,尚未构成犯罪,犯人坚不承认,而又一时难以查清的,即可释放。“判”,就是对于那些全部犯罪事实一时查不清,只查清了部分犯罪事实的,即可按已查清的部分罪恶判刑;一时查不清的一部分情况,留待以后继续清查处理,不要因此拖拉不办。“保”,就是对于那些经查实只有轻微罪行,不够判罪,而其他问题尚属嫌疑,难以查清的,即可取保释放,随传随到。“留”,就是对于那些目前不能判刑的战犯和“活字典”,可由检察机关做出法定手续的决定,暂缓判决。“补”就是对于过去有的只是“口头判决”没有正式判决书的,或判了所谓“长期劳改”、“短期劳改”的,均应重新补判,并补办法律手续。“送”,就是对于有些在外地作恶,经外地同意需要送回去处理的案件,应很快送有关地方处理。   第三、继续检查劳改和监所工作,贯彻执行劳改工作的新方针。目前,全省在押犯人有83000余名,其中已投入工农业生产的劳改犯人67000多名。将这一大批犯人彻底改造成为善良的劳动者,意义极为重大,同时在思想改造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劳动生产积极性,为国家创造财富,也是不可忽视的一批生产力量。监所和劳改工作经过初步检查后,在生活待遇和管教生产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改进,今后监所和劳改工作的任务还是繁重艰巨的,必须继续深入检查,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新方针。为此,特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意见:   (一)继续加强狱政管教工作和劳改罪犯的思想教育工作,是劳改工作的首要任务。   (1)必须贯彻人道主义精神,充分给犯人以人道主义待遇。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劳改犯的大多数都具有老实改造,重新作人,争取恢复政治自由,享受公民权利的愿望。这是他们的根本要求,也符合劳动改造的目的。因此,必须坚决纠正在实际工作中曾经发生过的,打骂虐待、克扣囚粮、加班加点、侮辱人格等违反政策的错误行为,废除一切不合理的制度,认真执行新的供给标准,保证犯人吃饱、穿暖、睡好。并在客观条件允许下,努力改善犯人生活,加强卫生防疫设备,开展文化娱乐活动,保持犯人的身体健康。在生产中,要随时注意犯人的防护安全工作,尽量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使犯人从实际中体会到政府对他们的人道主义待遇,促使他们加速改造。   (2)根据中央指示的原则,认真的作好分管分押工作。各地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抓紧冬闲季节,力争在年底以前完成场(厂)内的分管分押,但在调动集中时,必须作好犯人的思想动员和各项物资准备,避免发生错觉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贯彻对犯人的奖励制度。这是变罪犯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有效措施。各地在具体执行时,对于表现特别好或有显著改造成绩的犯人,应该及时提请法院审查考虑减免刑期或在管理制度上给予从宽对待。对于在生产上有显著成绩的犯人,应给予超额物质奖励,并在奖励的基础上,作好假定工资提成,充分发挥犯人的生产积极性。   为了巩固改造的成绩,加速对劳改犯人的改造,还必须十分重视使用犯人中的积极分子,协助行政工作。各地应普遍的通过积极分子代表会议的形式,贯彻对犯人的政治教育。   (二)劳改工作的第二项重大任务,就是组织罪犯进行生产,通过劳动实现改造。劳改单位的生产方向,张体学同志在上次会议总结中已经提到。具体执行中,必须加强生产的计划性,改善经营管理,挖掘犯人的生产潜力,争取粮食、棉花、油料的大面积增产。同时因地、因人、因事制宜,发展多种经营,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近期和长远的生产规划。并且要在农业或工业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需要,估计主观力量,实行劳动力排队,技术分类,做到使犯人各展所长,各尽其责。   鉴于劳改犯人逐年减少,劳动力已呈现不足,因此必须根据中央的指示,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并在整顿提高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化的要求,逐步的将劳改单位的机构健全起来,彻底改善经营管理,扭转赔钱的局面。   (三)妥善处理老弱病残犯和女犯,是目前改进监所和劳改工作的重大政治任务之一。这样做不仅可以分化瓦解敌人,而且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各地在年底以前,必须将在押的老弱病残犯和女犯基本上清理和处理完毕。关于清理范围和处理原则,遵照中央两院两部9月14日的联合指示贯彻执行。切实保证准备充分,放的准确,防止单纯“卸包袱”推出了事的错误作法。   (四)做好刑满就业人员的处理工作。过去对刑满人员“多留少放”缺乏具体研究,不分对象和案情性质,单纯从劳动力强弱和生产需要出发,把一些不宜留和不愿留的人勉强留下来了,加之沿用了管理犯人的方法,工资待遇过低,曾经引起部分就业人员的不安和不满,生产情绪不高,怀疑政府的政策。甚至有个别人逃跑和请假不归,有的家庭缺乏劳动力或生活困难,向政府申诉要人回家生产。目前虽然有所改进,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了争取主动,必须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的对象和处理的原则:一是按过去政策规定,不应收留和不适合收留条件的,应当清理遣送回家;二是按过去政策规定,需要收留,并且适合收留条件,但本人坚决不愿留,现在有家有业的,也应当清理遣送回家;三是就业人员中的老弱病残人员,有家有业的应当遣送回家,如无家无业,已失去劳动力的,则应当协商移送当地民政部门统一收容;四是因工致残的人员,劳改部门应当妥善安置,如其本人要求回家就业,应当给予适当的抚恤金。对于刑满人员中的技术人员,应尽可能按技术职工的待遇留下。   根据以上原则凡是已经清理的单位,应该进行一次检查,如仍有符合清理条件的,应继续清理和处理。凡是没有清理的单位,应积极作好分类排队,订出清理计划,慎重处理,防止各种简单草率的作法。   对于愿意留下就业的人员,必须做好巩固工作,单独组织他们生产,按照同等企业的工资付给劳动报酬。并应结合移民政策,采取先城市、工矿,而后农村;先人口少、易搬迁,而后人口多不易搬迁的;先家庭困难大,而后困难小的原则,逐步解决其家属安置问题。对这些单独生产的单位,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指示,拟逐步移交给农垦部门管理。关于投资的经费,生产管理的形式,拟与农垦部门研究解决。 ## 三、加强领导,加强法制工作   根据中央指示开展全面的检查工作,这是对党对人民的高度负责精神的表现,决不是为了应付民主人士的检查。检查工作的目的,中央也已明确指出,是为了纠正错误,克服缺点,接受教训,教育干部,改进工作。因此,必须把这次的检查工作善始善终地切实做好,决不能马虎从事,草率收兵。   第一步重点检查经验证明,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必须党委重视,领导动手,教育干部,明确目的,认真学习政策规定,深入地调查实际情况,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做到充分准备与周密布置,随时检查与总结经验。同时还必须结合学习“八大”文件,以此为思想动力,同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思想作风作斗争。只有这样,才能使领导处于主动地位,积极稳步地前进,也才能克服处理问题时可能发生的“左”右摇摆现象,取得建设性的经验。   这次会议以后,即将进行全面深入地检查工作,贯彻边检查、边纠正、边建设的方针,要求在明年元月底清查处理完毕。这样做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因为经过两个多月以来的工作,干部已有一定的思想准备,并且积累了一些必要的材料和基本经验。但是必须看到,检查案件的分量还很大,时间又很紧迫,各级党委更要加强领导,妥善安排,根据各地不同情况,确定应否在一个时期内以清案处理工作为中心。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必须抓住当前的重要业务,分班子领导,大家动手,相互信任,组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干部力量,做到既不放松肃反斗争,又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检查工作任务。在全面检查工作期间,省、专清案办公室着重密切上下联系,交流工作经验,检查法律程序的执行情况。   通过这次检查工作,既要对过去的肃反斗争和法制工作上的主要问题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更要切实加强法制建设,把今后的肃反斗争搞得更加深入和细致。当前城乡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仍然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所给予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这就是说,一方面是反革命的破坏仍然存在,其主要目标是破坏公共财产,而政治上的挑拨,经济上的削弱,则是他们的主要手段。另一方面,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流氓、骗子和盗窃分子,蔑视国家的法制,不务正业,进行各种形式的破坏,危害社会秩序。他们虽然可能没有政治背景,也不一定属于敌对阶级,但从其危害程度来看,却是社会主义的敌人,而对他们的斗争则是长期的任务。同时还由于城乡个体所有制的改变,广大人民群众都有了自己的组织,今后发生案件的类型和情节,也都会发生变化,有不少案件牵涉到人民内部的问题。这些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和估计到,必须明确当前有利于贯彻人民民主法制的新形势,必须克服忽视和低估人民民主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今后在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应该通过自己的经常活动,切实加强国家法制的作用,把法制的锋芒对准那些敢于破坏和抵抗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这里应当明确,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乃是贯彻法制,分化瓦解敌人,减少犯罪的有效方法。因此,今后必须动员广大力量,结合各项中心工作,有计划有领导的进行。政法部门要把宣传法制列入工作规划中去,通过经常工作,总结经验,讲究质量和效果。同时还必须对城乡的阶级斗争形式和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研究,摸清各个时期敌人的活动特点和活动规律,明确共同的打击目标,拟定具体的行动措施,各负专责,协同作战,以保证国家法制的全面贯彻和肃反斗争的继续胜利前进。   来源:湖北省公安厅编印:《九年来省委有关镇反斗争的指示及历次省公安会议文件汇编》,195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