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国鼐在山西省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会议上的总结报告   <山西省副省长、焦国鼐>   这次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会议开了6天,今天要结束了。一般说这次会议开的是很好的,主要的收获是:对中央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对工资高的不降低,工资低的要分期逐步增加的原则,经过传达讨论在思想上进一步明确认识了。有些同志说:这次会议白开了,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因为只有对中央的方针政策认识明确了,才能作好工资改革工作。通过这次会议讨论、测算方案、互相研究、订正数字等工作,使我们对新公私合营企业的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这次会议的主要缺点是我们的方案没有最后确定下来。但对我们的工作没有什么影响,各地可以积极进行准备,待中央批准我省指标后即可下达各地。现在我想讲三个问题:   一、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的方针问题:   在这次会议中,大家听了省委财贸部胡副部长的传达报告后,对中央所规定的方针是一致拥护的,中央的方针是什么呢?就是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应该向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分期逐步看齐,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人、职员和私方人员的现行工资标准和当地同类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相比较,高了的不降,低了的根据企业生产、营业情况和实际可能分期逐步增加,现行工资标准高于新定工资标准的部分,给予保留,保留的工资今后应该随着提高工资标准和升级逐步抵消。但是也有一些同志,对中央这个方针的了解的不够全面,如有的同志说:“既然要向国营看齐,为什么又不让一步看齐呢?低的不让一步看齐,又为什么不把高的降一些呢?”。为了正确地贯彻中央的方针,我们觉得对这个问题有说明的必要。   首先应该了解我们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我们山西省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情况和全国一样,是非常复杂的,地区之间是存在着很大不平衡的情况的,我们的方案里边已经提到了,如阳泉市公私合营商业的平均工资是40.42元,比国营仅低1.65%,忻县专区公私合营商业的平均工资是25.46元,低于国营40.11%。太原市公私合营商业的平均工资又比国营高5.51%。在工业方面也是如此。县与县的不平衡那就更大了。行业与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不平衡的情况也很严重,而且等级多、级差小。太原市新光铁工厂517名工人中就有138个等级,太原市的公私合营商业平均工资39.7元,但加工厂的工人平均工资才28元,人与人之间的不平衡,这问题就更大了。仍以太原市为例,车具修造厂,从商业部门调去22(名)学徒,每人每月平均工资是47.67元,而原来厂里的老学徒,每人每月平均工资仅26元。这种复杂情况,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根据这种复杂而又混乱的工资基础,中央对这次工资改革的要求是:企业内部的工资制度能够达到基本上统一合理,行业之间、行业内部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悬殊的状况能够有所改善,所以陈云同志说:这次工资改革,不是彻底的工资改革,而是调整性的改革。企图强求一致地向国营看齐的想法,显然是脱离实际的。   如果不考虑过去的基础,不考虑各个方面的情况,强求一致地一步赶上国营企业,势必要影响到各个方面。工资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因素,进一步推动生产、营业的发展,如果由于给一部分企业、一部分职工、一部分私方人员增加过多的工资,而影响了另一些部门、另一些职工、另一些私方人员的劳动热情,这是很不应该的,比如说,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增加的工资超过国营企业职工增加的工资,国营企业的职工就会感到:国营不如公私合营。特别是应该考虑到,如果为了一时痛快,而通统按一个规格办事,不但会造成经营上的困难,甚至影响企业今后的发展。但是有的同志会这样想,我们那里公私合营利润大,现在还有不少钱,多提一些工资也不会影响生产、营业,应该说这只是看到一方面的情况,因为有的地区可能一步赶上,而另一些地区不可能一步赶上去,这个地区赶上了,另一个地区赶不上去,这就会在工资改革中造成了新的不合理,这是不对的。有的同志说他们钱少是因为他经营不善,我们有钱是因为我们工作做得好,为了鼓励先进,既然赚钱多,就应允许一步赶上去,这个看法有一定道理,但也是只看到问题的一面,我们要知道,有些公私合营里的利润是国营给让出来的,有的是来自国家对市场的垄断,因此,这个钱是不应该过多地分给个人的,如果那样,就会影响国家的资金积累,影响工业化的速度,况且有些公私合营企业今年赚得多,明年是不是会赚那样多呢?应该把这种因素都考虑进去,只要有某种情况起了变化,就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收入,只看到一时的情况,轻率地把现行工资一下提得太高,有些行业、有些企业单位,明年的事情就可能不好办了。还应该指出,各地公私合营的工资标准还应当照顾到其他方面的情况,如雁北区不少农业社,每个农民的全年收入平均才5.40元,如果公私合营工资过高,农民也是会有意见的。所以说一步向国营看齐,赶上国营的想法是不正确的,事实上也是行不通的。   同时回忆一下几年的国营企业的工资改革情况。也可以说明这个道理,我们的国营企业原来有很大一部分是从国民党那里接收过来的,当时的工资情况也是很复杂的,经过六七年时间,才成了今年的这个样子,如果说规模较大的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还需要经过几年的时间,那么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为什么不可以分一步、两步,甚至几步走呢?   既然低的分期逐步增加,那么为什么高的不可降下来呢?这个道理是很明显的,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广大职工群众以极大的热情支持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假如现在降低工人的工资,工人就会感到“合营还不如不合营”。我们还要了解,过去私营企业里的工资是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现在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就变为工人和国家的关系了。所以在合营企业降低职工的工资,不仅在道理上讲不过去,而且也是群众难以接受的。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的是:我们对私方人员的待遇是不准备降低的。这是国家赎买政策的具体贯彻,对和平改造是有好处的,如果降低私方人员的待遇,就会影响我们对他们的进一步改造,既然对私方人员的工资待遇不降低,如果只降低职工的工资,那显然是不合理的。有的同志说,只要大多数群众反对,就应该给他减下来,这种说法也不完全对头,应该了解,有些工人反对别人的高工资,实质是希望把自己的加上去,所以我们不主张把高的工资降下来。   因此,我们认为: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中央分期逐步看齐的方针。任何对这一方针的动摇,都会使工作发生偏差,减低工资改革的成效。   二、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   1、工资低的企业的工资增长幅度问题:   工资低的企业的工资增长幅度的确定,应该根据企业生产、营业情况和实际可能,分期地逐步增加的精神,分别情况具体确定。有些距国营相差不大的,可以一步走,相差较大的,就应该分两步走,相差过大的,还可分得更多一些。因此,凡是分几步走的企业,工资水平与国营企业比较起来,还要有个差距,这个差距只能是逐步缩小,不能一步看齐。如果一次增加的幅度过多、过大,势必会给企业的生产、营业造成困难。同时也是和中央分期逐步增加的原则相违背的。过去我们把山西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低看成是盆地,从这次去中央汇报工作中了解,我们山西的平均工资并不是很低的,所以一次增的过多了是不对的。因此,各市、专、县对工资特别低的企业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原因,如系不该合营而合营,以致使自家背了包袱,个人收入降低,影响生产、经营和他们的生活的,应该经过工作,在自愿的条件下,予以纠正,并给以妥善安排。如本人坚决不愿退出去,不许强迫命令。如系辅助劳动,则应按月发给必要的生活费,但不列入在册人员。   2、私方人员是否评定工资问题:   对私方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有些同志主张不进行评定,我们考虑还是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原则进行评定。因为既承认私方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应该同样给他们评定工资待遇,同时,大部分私方人员也都有此要求,评了级更能鼓励他们进步,更能刺激他们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特别是低工资的私方人员,如果不评定工资,就不能增加工资,对团结私方人员搞好生产、经营是不利的。   在不少企业中,对原来没有固定工资的小业主,采取借支和暂支的办法支付一部分工资。各市、专、县在工资改革期间应该作一次清理,以免时间久了,增加处理上的麻烦。6月份以前,按照国营企业同类职务的旧工资标准来计算他们的工资,少补多不退,7月1日以后,按新定工资标准执行。   对于小厂店业主的家属,原来担任辅助劳动的,已经作为全劳力参加劳动的,可以吸收为正式工作人员,按标准评定工资;只有部分时间参加劳动的,可以按月发给必要的生活费用(管吃饭),但不列入在册人员,以免以后被动。   3、困难的行业是否进行工资改革的问题:困难的行业是否进行工资改革,有的同志主张不改不加,有的同志主张既改又加,我们考虑还是要进行工资改革,那么要改革,开不了工资怎么办?我们考虑,赔本的行业毕竟还是少数。如果不给他们进行工资改革或增加工资,工人会说共产党“嫌贫爱富”,但要向工人解释清楚,不要造成这样的误会“不管生产好坏,总是加工资”。对于困难的行业增加工资需用的款项,仍按实施方案中提出的统一调剂办法解决,这样作,不能认为是某一个行业补助了另一个行业,实质上是国家从企业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补助了困难的行业。因此,“落后吃先进饭”的说法是不妥当的。   4、关于在工资等级上“附加半级”的问题:为什么采取这样的办法,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照顾现行工资状况,减少保留工资的人数,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某些等级或者每级之间加上半级,使在不加上半级以前保留工资的人,加上半级以后,成为原工资不动的或者变为增加工资的。这完全是一种照顾现实的过渡办法。如果这些职工的职务、技术能力较高,升入较高的等级,那么半级工资等级也就没有作用了。可见附加半级的办法在目前公私合营企业中是需要的。   5、关于学徒、练习生的工资标准问题:在这次讨论中,大家认为有些定的高了一点,我们意见,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学徒和练习生的工资,不宜完全采取国营、地方国营企业的学徒和练习生的工资标准。应该根据公私合营企业规模、技术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由省级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6、各企业的工资增长指标经过批准之后,必须严格控制,不得超过。技职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长幅度,应按省委转发中共中央批准《中央劳动部党组关于企业领导干部增加工资的报告》的批示办理。   7、关于变相工资的处理问题:各地区、各企业在处理变相工资时,应根据国务院“区别性质、分别先后,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处理”的规定解决。但要充分考虑到对生产、营业有利的制度,应继续采用,不要取消,办法不合理的,加以改进;对生产、营业没有刺激作用的制度,也不宜随意取消,由各主管业务部门研究制定新的合理的制度代替。在国务院2月8日指示半年不动以后,降低了标准工资的,一般应该恢复。取消变相工资或附加工资,而减少收入的职工,对原来工资水平很低的,可以恢复一部或全部。   8、工资改革方案的审批程序:各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方案和各系统方案,都要经过同级人民委员会的工资改革委员会审查平衡,报上级人民委员会批准。(1)县所属各企业的方案,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县的综合方案报专署批准;(2)专署或市所属企业的方案,报专署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专署和市的综合方案,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3)省级各主管部门的综合方案,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三、关于工资改革的组织领导问题:   1.这次工资改革有许多有利条件,但也有困难。有利条件是:   (1)全行业公私合营后,由于企业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职工政治觉悟和劳动积极性有很大提高,这是进行工资改革的群众基础。同时,国家对私方人员在合营时采取了包下来的政策,这次工资改革又规定了高的不降,低的还适当提高的原则,所以不只广大职工群众拥护,而且私方人员也是拥护的。   (2)在国营、地方国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中进行工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大体上也可适用于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   (3)中央对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的方针政策,已经有明确规定,并有各级党、政的领导。   但是也有困难。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是很混乱的,而且其组成人员也是比较复杂的,这就增加了工资改革工作的复杂性。公私合营企业分散,许多情况我们摸的还不够清,加之过去工资工作基础差。因此,我们进行此项工作时,必须充分发挥上述有利条件的作用,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困难,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既要抓紧时间,积极进行,又要反对急躁情绪和草率从事。遇有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必须向上及时请示报告。   2、贯彻始终地加强思想发动工作,全面、正确地宣传工资改革的目的、方针政策,反复说明工资增长与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关系,宣传社会主义“按劳付酬”原则的优越性。同时,还应当随着工作的进展,针对各类人员的不同思想反映,进行具体的教育,批判各种不正确的思想认识。使职工群众明确认识,工资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适当地改善职工群众的生活,来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进一步密切党、政府和群众的联系,推动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3、回去后,首先要组织一定的力量,深入在厂矿企业中进一步摸底、测算、制定方案,在制定方案时,要充分发动职工群众,依靠群众,把工资改革的方案建立在群众的基础之上。通过这样的制定方案,就可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才能使我们的方案正确地贯彻下去。   4、组织领导问题: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工作,仍应由各级工资委员会负责领导,原负责领导工资改革的市、专、县的负责同志,仍要负责领导公私合营的工资改革工作,并应该吸收劳动局、工会和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同时还要吸收工商联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抽派干部组成办公室担负日常工作。   同志们: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任务是繁重的,又是细致的,许多中心工作都挤在一块了,各地需要很好的安排时间、组织力量,争取在春节前顺利地完成这项工作。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