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瑞卿:在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的总结报告   <罗瑞卿> ## 一、对当前形势的认识   当前敌我斗争的形势,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这种变化的基础,是国内剥削阶级已经基本消灭,国内残余反革命分子已经基本肃清。这是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七年镇反取得伟大胜利的结果。   今年是三大改造胜利的第一年,阶级关系变动很大,但是一般是顺利的。今年灾荒比较严重,但灾区治安情况基本上是稳定的。波兰、匈牙利事件后,在我国内虽然也有一些波动,但情况一般也是稳定的。   在国际形势有些紧张、国内有灾荒的情况下,还能保持着这样稳定的状况,证明了党中央对镇反斗争的估计是正确的,残余反革命已经基本肃清,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提高,反革命社会基础和反革命活动的空隙已经大大缩小了。   这种变化还在继续向好的方面发展,我们对前途是乐观的。这种变化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有直接影响,必须充分地估计。   但是,这并不是说就已经天下太平,四方无事,完全没有问题了。因为国内剥削阶级基本消灭,还没有完全消灭;残余反革命基本肃清,还没有完全肃清;国内阶级矛盾基本解决,还没有完全解决;国内情况起了根本变化,但是国外帝国主义的情况还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因此,我们还不能过分乐观,对于另一方面的情况,也要充分地估计。   我们面前还有敌人:   残余反革命少了,但还有一定数量。譬如说,反革命中十个里面还剩下上个,这一个较之过去的九个,更难搞了,因为他们有些已经隐藏得更深,已经有了逃避我们打击的经验。   敌特派遣,1956年比往年多,在今后的长时期内,将仍是紧张的斗争。有些同志认为福建、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和某些大中城市,这个方面的斗争在明年和以后若干年可能比今年更紧张一些,这种看法不是没有根据的。   还有可能产生新的反革命。在今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当中,是可能有一部分人感到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而走上反革命道路的。那些犯过罪受过处罚的人也还有一些可能会重新犯罪。现在经常有人写信骂共产党、骂人民政府,这些人虽然不一定都是反革命,但其中肯定有反革命;有些人今天还不是坚决的反革命,发展下去,就有可能变成坚决反革命,应该加以注意。   (刑事犯罪值得严重注意。今年作案比去年有所减少,但大案仍很严重,流氓活动仍未制止。目前有些新建、扩建城市的刑事犯罪活动,不仅没有比去年减少,而且还活动得相当猖狂,因而社会秩序不好,弄得人心不安。许多地方大案破不了,对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群众已经表示不满。)   刑事犯罪问题,当然应该同反革命犯罪问题加以区别(广义地说,反革命犯罪也是刑事犯罪。我们所称的刑事犯罪,是指反革命犯以外的刑事犯罪),它是另一范畴的问题。但刑事犯罪的破坏,对于反革命起援助作用,其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是一样的或差不多一样的。因此,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人民公安机关必须与之进行坚决的斗争。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不平衡,在沿海、沿边地区,敌人的派遣特务活动比之内地要紧张得多;在山区、边沿区、省与省的结合部、还未解决问题的落后乡、集镇,残余反革命分子的数量比一般地区要多;水上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还很复杂。   要足够估计,社会主义事业在前进中还会遇到暂时的困难。比如:在国际上,帝国主义正在利用波兰、匈牙利事件制造反苏反共的浪潮,利用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修正主义的观点,向我们进攻;国内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中的思想改造工作还是长期的,因而思想意识形态方面的斗争也是长期的;我们工作中还会有缺点错误;灾荒还会发生;还有大批人短期内不能完全就业,例如明年就可能有几十万中学生不能升学;还有各种不满分子、动摇分子,都有可能被敌人利用,等等。   因此,今后还有斗争,斗争还是长期的、艰苦的。如果就全局看,说今后斗争会更加复杂、更加尖锐化,当然是不对的。但是斗争既然存在,在一定时期、一定地方、一定条件下,仍然出现复杂、尖锐的局面,也不是不可能的。局部地方的小的反复,肯定会有。全国性或广大地区的大的反复,可能性不大,但也不要说死了,并且还应该有准备。我们精神上有了准备,它不来没有什么损失,它来了也就不怕了。1957年春天一关就要有准备,因为今年南旱北涝,灾荒比较严重,眼前治安虽然较好,明春也可能发生一些问题。有的同志对今后的斗争还有些担心,这种担心是有理由的,当然也不必过分担心。我们的手脚并没有被捆绑起来,如果确实又发生了反革命的猖獗破坏,我们已经缩回了的拳头,仍可再打出去。不要说这种可能性一定会有,可也不要说这种可能性就一定没有。但是,即令有,我们的拳头收回一下再打出去,不仅没有坏处,反而更为有力。 ## 二、1957年的工作部署问题   斗争形势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反革命分子大大减少了,专政对象减少了,因而专政的范围也缩小了。作为专政的主要工具之一的公安工作,相应地加以收缩,公安机关适当地加以精简,是完全应该的。同时,有一些机构过去就不大合理,我们的干部比以前也总强了一点,领导经验也多了一些,这就更可以看出精简的必要了。但是,由于专政对象仍然存在,还有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还要同他们进行斗争,这种斗争还是长期的、艰苦的。因此,我们的方针,除了坚决而又适当地实行必要的收缩和精简以外,还有加强的一面和提高的一面。加强的方面,譬如说,对国内专政缩小,对国外帝国主义的破坏活动的专政还要加强。民警工作也有加强的方面,如刑警、消防、交通、户籍管理,等等。群众运动减少了,侦察工作要加强。提高的方面,譬如说要更加提高工作的质量,要把工作做得更细致一点;干部也要提高,不提高干部,要提高工作质量是不可能的;许多业务工作上的必要技术也要提高,等等。我们的方针是根据形势的变化来重新部署和加强我们的斗争,以达到进一步肃清反革命分子和制止各种坏分子犯罪的目的。   第一,继续彻底解决镇压反革命的问题。全国范围以肃清历史反革命分子为主要任务的群众性的镇反运动,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今后对历史反革命分子应该按照新的政策精神,只追究那些罪恶大、民愤大又拒不投案的分子。对于多数有一般罪恶的,只要坦白就不再追究;即令暂时不坦白,只要无现行破坏也可以等待一下,一般地说,不要逮捕惩办这种分子了。今后一般地不再搞运动,但是在某一个地区在一定的时间内,针对某些突出问题,譬如打击刑事犯罪,发动群众斗争还是必要的。   第二,侦察工作要加强,特别是对帝国主义、国民党反动集团的特务的侦察工作和海外侦察工作应该加强。海外侦察工作还很弱,不加强要吃亏。必须加强广东、浙江、福建、辽宁、云南、新疆等沿海、沿边省份和各大中城市的侦察工作。为了加强侦察工作,领导干部一定要亲自动手,具体领导,具体研究问题,多想办法。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喊了很久,现在看来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侦察工作必须进一步建立在群众的基础之上,克服依然存在的神秘主义、孤立主义倾向的残余。同时,必须对侦察工作实施严密的监督,没有监督或放松监督是很危险的。侦察工作要有明确的界限,不能把仅仅具有反动情绪的人,同有组织的反革命分子混同起来。侦察工作仅仅是对付敌人的,不是对付自己的,公安机关无权在党内搞侦察,这一点,过去已有规定,仍应随时注意。对于工作中犯错误的侦察人员,应该坚持采取治病救人的办法,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做好工作。   第三,同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要加强。积极侦破大案,提高破案率。打击犯罪活动,要实行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造成抵制犯罪活动的舆论,发动群众反对犯罪和制止犯罪,从而加强预防刑事犯罪的工作。   第四,做好经保、文保工作。经济保卫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反破坏事故斗争,预防事故的发生。文化保卫工作要注意加强大专学校、科学研究机关、高级卫生部门中的保卫工作,及时发现这些部门中暗藏的反革命的活动。   (分散的、小型的厂矿企业的保卫机构,未建立的不要建立,已建立的应予撤消。对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保卫组织,一般地目前不要撤消,但应根据情况,适当地加以精简;其余没有必要设立保卫组织的一般学校,应予撤消,或者不再建立保卫组织。这些单位的保卫工作,主要应该依靠党委通过党员依靠群众去进行。)   第五,警卫工作要收缩。今后主要从加强治安、加强侦察工作、加强群众工作来保证领导同志的安全。   第六,关于劳改工作。要加强管教工作,加强对犯人的思想改造。对于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提法,应该有正确的理解。这就是说,劳动改造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把犯罪分子教育成为善良的劳动者,因此既要生产,又要进行必要的充分的思想教育工作。生产也是为了改造,而不能妨害改造。我们在这项工作中所追求的目的,主要的是政治上的目的,而不是经济上的目的。   对于刑满人员的多留少放,今后,第一是自愿,第二是同工同酬,是一种安置就业的性质。这样做,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一件好事。   在边疆地区(主要是新疆、青海、内蒙古、黑龙江)的刑满人员,应该在上述原则下,尽量争取他们留下来,这是一种移民性质的安置就业。有家属的,可以逐步把家属接去。   当然,那些违背政策,不经过动员说服,不实行自愿原则,简单强迫地留下,特别是不实行同工同酬,甚至把他们还当成犯人一样看待,则是完全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今后公安机关要派强的干部到劳改部门去,因为不仅要管生产,而且更主要的要管政治。   第七,加强民警治安工作。交通、消防等项工作,都应当继续加强;户口工作也应当加强它需要加强的方面,但也要简化一些不必要的、使人民感到不便利的手续。今后民警治安工作的中心问题,是要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服务,使群众感到民警和派出所的工作对人民是有用的、必需的,不要使群众感到派出所只是管他们。应该看到,镇反运动为人民群众做了很大的好事,人民曾经十分感谢我们,但是镇反过去了,日子长了,人民就会逐渐忘记的。这是很自然的。如果我们没有新的服务成绩,人民就不会再那样积极支持我们。因此,人民警察是否脱离群众,是我们每天都要警惕的。警察也需要监督,每年要整顿一次民警作风,至少两年要整顿一次。   第八,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其领导关系,主要是“块块”,不是“条条”。当地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主要受当地党委的领导,不搞垂直领导,上级政治工作机关主要是作些检查指导工作。武装民警的党的工作也不要搞垂直领导,县里的武装民警中的党员,应该同县公安局的党员组织在一起,受县委领导;专区里的与县同。   第九,经济警察一定要整顿精简。除了少数大的企业外,可以考虑一般的不要叫经济警察,改为门房,或者改为“更夫”性质的巡逻警卫,可以穿便衣,发枪(由公安机关发)。主要是依靠厂矿保卫组织和党委、行政领导,这也是一种收缩。过去的许多制度、工作方法现在已经不适当了的,要研究改变。各省、市公安机关应该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经济警察的问题。 ## 三、若干带政策性的问题   第一,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是否还有严的一面?肯定地说,还有。对于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对于已经经过宽大处理又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特别是对于那些对我进行严重破坏的分子还要严一点。死刑控制更严,是应该的,但还不是完全取消。凡是不杀可以平民愤的就不要杀,但如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就还要杀。这个武器还要拿到人民手上,不能随便放弃。杀人多了,不好;一个不杀也办不到,至少现在还办不到(当然杀与不杀,判决权在法院,我这只就一般政策性质的问题来说的)。该捕不捕、该打击不打击的现象是不对的,要坚决纠正。   必须注意,不能错捕,也不能错放。应该放的坚决放,不应该放的,公安机关发现了,要向检察院、法院提意见,不提意见是不对的。但是,法律监督权在检察院,判决权在法院,公安机关不能干涉。   第二,现押犯人中,有这样一种反映,认为“早犯罪不如晚犯罪”,“早坦白不如晚坦白”,认为现在的政策不公平。公平不公平,要从形势出发。除过去轻罪判得很重、重罪判得很轻的外,一律不要翻案。更不要乱放,乱放会带来恶果。   第三,对反革命分子的安置就业应该认真进行,但必须和整个社会就业工作结合进行,防止脱离群众。   第四,生产合作社内,现有的两种管制生产,应该加以区别。凡经过群众评议放入社内管制生产的,其性质属于监督改造,与依法管制的有区别。管理方法上也要有所区别。   第五,对于那些因为反对国家、反对党、反对人民政府和反对社会主义而涂写反动标语或者散发反动传单、投寄反动书信的分子,应当肯定他们的行为是反动的,其活动也是反革命性质的活动。至于进行这些活动的分子是否要惩办,如何惩办,要看具体情况。但是界限必须划清。   第六,对于群众性的罢工、罢课、游行、请愿、哄闹事件,除了个别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不逮捕就不能制止他们的破坏(例如行凶杀人)以外,公安机关不要直接出面去处理,而应当由有关部门用群众工作的办法去处理。当然,搞厉害了,超出了民主自由的范围,甚至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公安机关出来维持一下秩序,也是需要的。但也要采取和平说理的方式,不能采取镇压的办法。至于为反革命分子煽动的罢工、罢课、游行、请愿、哄闹事件,应该首先解决群众的问题,待反革命分子暴露孤立后,再给以惩办。当然,为反革命煽动的武装叛乱,必须适时扑灭。总之,要严格区别群众的落后不满行为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七,对人民内部的问题,基本上应当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但是对于那些犯有严重罪恶的分子,也要依法惩办。毛主席早就说过,人民犯了罪也要坐班房。不然,对少数犯罪分子的放纵,会损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工人阶级队伍迅速扩大,混进了一些敌对分子、流氓分子,从思想作风上、政治品质上带进了一些坏东西,应该加以注意。   第八,重证据,可靠的证据才是认定是否犯罪的主要根据,这一条原则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但什么叫证据?有些重大案件中的重大嫌疑分子,是否可以逮捕起来进行审查等等,这在实际斗争中确乎有些值得考虑研究的问题,待与检察院、法院研究后决定。 ## 四、法制和公检法三个机关的关系问题   公安机关遵守法制,一年来有不少改进。公检法三个机关的关系基本上是好的。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的性质是属于在健全法制过程中的问题。其中许多问题恐怕是必然现象,难于避免的。这主要是因为没有成熟的经验。要责备,主要责备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成立得较早些,缺点和漏洞也确实是不少的。   今后斗争中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一定要完全遵守法律,因为国家法律就是人民的利益,破坏法制就是破坏人民的利益。而且遵守法律,是既利于保护人民又利于镇压敌人的,完全遵守法律才可以使我们少犯错误并避免犯大的错误。完全遵守法律也才能使我们免于受人攻击,即令被人攻击也不致使自己陷于被动地位。因此,完全遵守法制与否,应该是今后检验我们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过去只有纲领性的法律,群众自己动手是对的;现在情况变化了,就一定要完全守法。   三个机关的关系,公安干部是有缺点的。解决办法,主要是自己更加注意谨慎谦虚,实行自我批评,不应责备别人、埋怨人家,而且我们确实有不守法的地方。至于三个机关有时候意见不一致,是正常现象,找岔子、挑矛盾,这是好事情;成立三个机关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为了相互制约。至于因此引起思想混乱,妨害工作,那就不好了,就应该正确地加以解决。   有了不同意见,当然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现在法律还不很完备,有些问题一时还无法可依,或者虽然有一点法律条文,还不能完满地解决某项问题的时候,就应该先向群众调查,听取群众的反映,以群众意见、群众利益为标准。如果三个机关确实争执不下,应该请示党委解决。这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在任何时候解决任何问题上,都是不应当忘记的。 ## 五、思想问题   结合贯彻这次会议,必须把当前的形势和今后工作的方针,反复地向广大干部解释清楚。要防止发生误解,克服可能发生的思想混乱。我们现在要进行必要的收缩,要实行适当的精简,并不是因为过去搞错了,相反的,正是因为过去作对了,正是因为我们在对敌斗争中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促进了形势的根本变化。有些同志担心收缩,不愿意收缩,是不对的,是对于形势认识不清的。公安机关当前的发展趋势,就是随着专政范围的缩小,专政对象的减少而收缩、精简。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应该有这个自觉。专政的加强,就是为了专政的消亡,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真理,这是好事情。不然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说社会主义革命愈胜利,阶级斗争愈尖锐,专政范围愈扩大,公安机关也愈搞愈大,这样就要犯大错误。但是,应该反复说清楚,进行必要的收缩和适当的精简,决不是宣告解体,把专政马上取消。如果这样,我们就要在国内外敌人的面前解除武装,同样也就要犯极大的错误。应该说明,专政还不能取消,对国内敌人的专政范围只是缩小了,对国外敌人的专政作用还没有缩小。只要帝国主义存在,反革命残余还没有肃清,专政就仍然是必要的。   七年以来,历史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镇压反革命运动是完全必要的,是正确的、健康的,有伟大成绩的。我们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已经完成了专政的一部分历史任务。在这一场剧烈的斗争中,我们付出了一些代价,犯过一些错误,但是代价是很小的。这完全是党中央、毛主席的正确路线、正确政策的结果。我们在工作中虽曾有过一些错误,但是一般地说,是坚决地忠实地执行了党中央的路线和政策的,这是应该肯定的;一切同这种认识相反的认识,则是应该否定的,因为它是不正确的。   公安机关是联系群众的还是脱离群众的呢?应该说,基本上是联系群众的。在镇反斗争中是坚决地充分地贯彻了群众路线的,因而也是取得了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的。公安机关是遵守法制的还是违反法制的呢?应该说,我们是基本上遵守法制的,不是破坏法制的。我们在阶级斗争的暴风雨时期,是坚决支持群众的直接行动,忠实执行党的纲领性政策的;在暴风雨时期开始过去,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健全的时候,我们坚决拥护法制,并在实际工作中基本上是遵守法制的。   有的同志提到,过去镇反运动中强调了专政的一面,对民主的一面强调得不够。应该说,我们发动广大群众起来镇反,就是很大的民主,过去强调专政也是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为了保护人民的。当然,在镇反运动中也带来了某些副作用,对人民民主充分照顾不够,限制多了一些,恐怕也有这个缺点。   (当前斗争中的思想倾向有没有“左”的或右的思想呢?我看固步自封,看不到情况变化的人是有的;束手束脚,右的情绪也有,至少已经有萌芽。我们应该有什么就反什么,实事求是,改进工作。)   公安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反对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公安机关内部思想方法上的主观主义,工作作风上的官僚主义到处都有。所谓主观主义,就是不了解情况,决定的东西和客观实际不相适应。官僚主义就是不亲自动手,不钻到问题里去,把问题钻通。有些部门不亲自动手的现象确实很严重,例如有许多部门当权的不是这个部门的首长,而是科员、办事员。当然亲自动手,也不是说把所有的东西都包办起来。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毛病,现在就必须很快地加以医治,使我们的机关和全体同志的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都更加健康,更加有力量做好工作。   今后斗争还是长期的,我们的工作还很多。我们有自己的经验教训,也有国际的经验教训,人家和我们走过的错误道路就不要再走,我们有责任也有可能把今后的事情办得更好一些。我们的任务过去是光荣的,今后仍然是光荣的,我们一定要把公安工作进行到不再需要公安工作的时候为止。带着改革的精神,克服工作中的缺点,更好地更细致地做好1957年的工作,保卫国家、保卫人民的安全,这就是我们当前的任务。 ## 注释   〔1〕 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1956年12月20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到会的有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长和部分大城市公安局长,民警干部学校校长等,共110人。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检查1956年的公安工作,讨论确定1957年公安工作的部署。   来源:公安部《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编辑组编:《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1949——1959)》,北京:群众出版社,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