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瑞卿在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的总结(纪要)   <罗瑞卿> ## 一、几个估计   第一,对1955年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估计。1955年的镇反运动,中央已经作了估计,简单地说就是两个必要。一个是镇反完全必要。这是因为确有反革命和反革命的破坏活动,而且在1954年冬和1955年春还活动得相当猖獗。我们打击了反革命,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高潮的前夕,把敌人的反抗压下去了,同时进一步教育了群众,这是完全必要的。另一个是检查必要。这是因为当时调查研究不深不透,时间又比较急促,所以发生了某些粗糙现象。民主人士不说,我们也是要进行检查的。经过中央9人小组的检查结果,1955年镇反捕人,有85%左右是正确的。估计错捕的约占捕人总数的5%左右,加上可捕可不捕的约占捕人总数的15%左右。有了错误,就必须检查,经过检查,问题已基本解决了,这就进一步巩固了成绩。在去年的镇反中,还得到一个教训:四川同志说,去年打击的反革命,有70%是所谓“老资格”,其中有不少刑满释放分子。这说明了对反革命的改造确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在今后,刑满释放分子是否还会继续犯罪,仍然是一个问题。同时也说明了,镇反打击程度的统计数字有某些重复,我们在估计镇反工作和进行敌情分析时,应当加以注意。   第二,对1956年工作的估计。1956年的镇反工作,同样是有很大成绩的,应该肯定。在社会上捕了16万,在政治攻势中投案自首了20多万,其中有现行反革命和特务间谍分子。在内部肃反中也取得了成绩。这说明了:1、今年确实有反可肃,不是无的放矢;2、通过斗争确实把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坏分子搞出来了。这些人不搞出来,就有很大危险,他们潜藏在机关、合作社以及厂矿企业内部,就会进行破坏。即今现在暂时不进行破坏,留下祸根,总有一天要进行破坏的。因此把他们搞出来以后,对于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安全,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很有好处。当然1956年的工作也是缺点和错误的。主要是政策界限仍然没有及时交代清楚,致使1956年第一季度的捕人中,质量仍有问题。在政治攻势中,对投案自首分子的及时处理和掌握政策界限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内部肃反方面也不是没有问题的;在各项业务建设方面,很多还落后于工作的需要。   第三,对七次公安的估计。这个会议是否正确,有不同的意见,因此,我们应该回答这个问题。   七次公安关于继续彻底肃清残余反革命分子的方针,是正确的,会议的若干决定也是有益的,尽管某些指标定得高了一些,也还是起了积极作用。这也就是说,七次公安有它正确的一面,从总的来看,应该说基本上是正确的。   七次公安的错误在于把残余反革命分子的情况估计得高了,对即将到来甚至已经到来的社会主义革命高潮的新形势,和敌人的日益分化瓦解的趋势,估计不足,缺乏预见。总以为敌人要和我们较量几手,还得给他们几次打击,才能彻底解决社会主义革命阶段中的问题,不料1955年一个回合,敌人就基本上垮了。因而当时对于充分利用时机,采取新的斗争方法,不够及时,也不够自觉。七次公安是在全党反对右倾保守思想的情况下召开的,我们有些是反得正确的,但也有些反得不正确。当时规定的一些指标,偏高了,有些冒进,起了一些副作用。   造成以上错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安领导工作中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责任在上面不在下面。   七次公安的缺点和错误的教训,再一次告诉我们,对敌情和工作部署,必须充分研究清楚当时的真正的客观实际,从实际出发。几年来,在镇反斗争中,我们虽然忠实地贯彻了党的正确路线,但是,在几次斗争形势转变的关口上,都曾经发生过某些左右摇摆的现象。其原因主要就是没有研究清楚真正的客观实际,主观的认识不切合或不完全切合客观的实际。我在八大的发言中,对此已作了专门的检讨。这种情况,今后一定要避免,要把工作计划建立在此切合实际的基础之上,并且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实践的检验,及时地加以修正和改变,使它符合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当然,我们也不能肯定今后对形势的估计和制定的计划就是十分准确或毫无偏差的,因为我们的主观认识总是要受着某些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预料到。但是,只要我们密切注视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发展,及时地修正我们的认识和工作部署,采取老老实实的态度,我们就能保证不犯大错误,七次公安的某些错误的估计和由此而订出的某些错误的部署,在三月厅局长会议上很快地得到了修正,其情况正是这样。 ## 二、对当前形势的认识   敌我斗争的形势,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这种变化的基础,是国内剥削阶级已经基本消灭,国内残余反革命分子已经基本肃清。这是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七年镇反取得伟大胜利的结果。这种变化已经非常明显,因而我们在认识上就应该肯定下来。   今年是三大改造胜利的第一年,阶级关系变动很大,但是一般是顺利的。今年灾荒比较严重,但灾区治安情况基本上是稳定的。帝国主义利用波、匈事件煽动的反苏反共浪潮,在我国内虽然也有一些波动,但情况一般也是稳定的。   在国际形势有些紧张、国内有灾荒的情况下,还能保持着这样稳定的状况,证明了中央对镇反斗争的估计是正确的,即是譬如说,十个反革命分子已经搞掉了九个。同志们的发言和最近各地的调查报告也都证明了这一点。残余反革命已经基本肃清,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提高,反革命社会基础和反革命活动的空隙已经大大缩小了。   这种变化,还在继续向好的方面发展,我们对前途是乐观的。这种变化对我们的今后工作有直接影响,必须充分地估计。   但是,这并不是说就已经天下太平,四方无事,完全没有问题了。因为国内剥削阶级基本消灭,还没有完全消灭;残余反革命基本肃清,还没有完全肃清;国内阶级矛盾基本解决,还没有完全解决;国内情况起了根本变化,但是国外帝国主义的情况还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因此,我们还不能过分乐观,对于另一方面的情况,也要充分地估计。   我们面前还有敌人:   残余反革命少了,但还有一定数量。反革命中十个里面还剩下一个,这一个较之过去的九个,更难搞了,因为他们有些已经隐藏得更深,已经有了逃避我们打击的经验。   敌特派遣,1956年比往年多,在今后的长时期内,将仍是紧张的斗争。有些同志认为福建、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和某些大中城市,这个方面的斗争在明年和以后若干年可能比今年更紧张一些,这种看法不是没有根据的。   还有可能产生新的反革命。在今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当中,是可能有一部分人感到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而走上反革命道路的。那些犯过罪受过处置的人也还有一些可能会重新犯罪。现在经常有人写信骂共产党,骂人民政府,这些人虽然不一定都是反革命,但其中肯定有反革命,有些人今天还不是坚决的反革命,发展下去,就有可能变成坚决反革命,应该加以注意。   刑事犯罪值得严重注意。今年作案比去年有所减少,但大案仍很严重,流氓活动仍未制止。目前有些新建、扩建城市的刑事犯罪活动,不仅没有比去年减少,而且还活动得相当猖狂,因而社会秩序不好,弄得人心不安。许多地方大案破不了,对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群众已经表示不满。   刑事犯罪问题,当然应该同反革命犯罪问题加以区别(广义地说,反革命犯罪也是刑事犯罪。我们所称的刑事犯罪,是指的反革命犯以外的刑事犯),它是另一范畴的问题。但刑事犯罪的破坏,对于反革命起援助作用,其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是一样的或差不多一样的,因此,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人民公安机关必须与之进行坚决的斗争。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不平衡,在沿海、沿边,敌人的派遣特务活动,比之内地要紧张得多;在山区、边沿区、省与省的结合部,还未解决问题的落后乡、集镇,残余反革命分子的数量比一般地区要多;水上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还很复杂。   要足够估计,社会主义事业在前进中还会遇到暂时的困难。比如:在国际上,帝国主义正在利用波、匈事件制造反苏反共的浪潮,利用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修正主义的观点,向我们戟;国内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中的思想改造工作还是长期的,因而思想意识形态方面的阶级斗争也是长期的;我们工作中还会有缺点错误;灾荒还会发生;还有大批人短期内不能完全就业,例如明年就可能有几十万中学生不能升学;还有各种不满分子、动摇分子,都有可能被敌人利用。等等。   因此,今后还有斗争,斗争还是长期的、艰苦的。如果就全局看,说今后斗争会更加复杂、更加尖锐化,当然是不对的。说仍然是复杂的、尖锐的,恐怕也不妥当。但是斗争既然存在,在一定时期、一定地方、一定条件下,仍然出现复杂、尖锐的局面,也不是不可能的。局部地方的小的反复,肯定会有。全国性或者广大地区的大的反复,可能性不大,但也不要说死了,并且还应该有准备。我们精神上有了准备,它不来没有什么损失,它来了也就不怕了。1957年春天一关就要有准备,因为今年南旱北涝,灾荒比较严重,眼前治安虽然较好,明春也可能发生一些问题。有的同志对今后的斗争还有些担心,这种担心是有理由的,当然也不必过分担心,我们的手脚并没有被捆绑起来,如果确实又发生了反革命的猖獗破坏,我们已经缩回了的拳头,仍可再打出去。不要说这种可能性一定会有,可也不要说这种可能性就一定没有,但是,即令有,我们的拳头收回一下再打出去,不仅没有坏处,反而更为有力。 ## 三、一九五七年的工作部署问题   斗争形势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反革命分子大大减少 了,专政对象减少了,因而专政的范围也缩小了。作为专政的主要工具之一的公安工作,相应地加以收缩,公安机构适当地加以精简,是完全应该的。同时,有一些机构过去就不大合理,我们的干部比以前也总强了一点,领导经验也多了一些,这就更可以看出精简的必要了。但是,由于专政对象仍然存在,还有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还要同他们进行斗争,这种斗争还是长期的,艰苦的,因此,我们的方针,除了坚决而不适当地实行必要的收缩和精简以外,还有加强的一面和提高的一面。加强的方面,譬如说,对国内专政缩小,对国外帝国主义的破坏活动的专政还要加强。民警工作也有加强的方面,如刑警、消防、交通、户籍,等等。群众运动减少了,侦察工作要加强。提高的方面,譬如说要更加提高工作的质量,要把工作做得更细致一点。干部也要提高,不提高干部,要提高工作质量是不可能的。许多业务工作上的必要技术也要提高。等等。我们的方针是根据形势的变化来重新部署和加强我们的斗争,以达到进一步肃清反革命分子和制止各种坏分子犯罪的目的。   第一,继续彻底解决镇压反革命的问题:   全国范围以肃清历史反革命分子为主要任务的群众性的镇反运动,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内部肃反明年还很艰巨,还有几百万人要清理,社会镇反运动一般地应该结束,对历史反革命分子应该按照新的政策精神,只追究那些罪恶大、民愤大又拒不投案的分子。对于多数有一般罪恶的,只要坦白就不再追究,即令暂时不坦白,只要无现行破坏也可以等待一下,一般地说,不要逮捕惩办这种分子了。今后一般地不再搞运动,但是在某一个地区在一定的时间内,针对某些突出问题,譬如打击刑事犯罪,发动群众斗争还是必要的。   第二,侦察工作要加强,特别是对帝国主义、国民党反动集团的特务的侦察工作和海外侦察工作应该加强。海外侦察工作还很弱,不加强要吃亏。必须加强广东、浙江、福建、辽宁、云南、新疆等沿海、沿边省份和各大、中城市的侦察工作。   为了加强侦察工作,首长人员一定要亲自动手,具体领导,具体研究问题,多想办法。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减了很久,现在看来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侦察工作必须进一步建立在群众的基础之上,克服依然存在的神秘主义、孤立主义倾向的残余。同时,必须对侦察工作实施严密的监督,没有监督或放松监督是很危险的。内线侦察要有明确的界限,不准把仅仅具有反动情绪的人,同有组织的反革命分子混同起来,侦察工作仅仅是对付敌人的,不是对付自己的,公安机关无权在党内搞侦察,这一点,过去已有规定,仍应随时注意。对于工作中犯错误的侦察人员,只要不是象杨帆、布鲁那样的分子,就应该坚持采取治病救人的办法,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做好工作。   特情工作要检查整顿,不能无目的地搞,当然不是一律取消。整顿、检查是为了加强。   对资产阶级和宗教人士中可疑分子的侦察工作也要检查,不适当的应该收缩。今后应该更好地结合统战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工作。   邮检工作,要很谨慎。宁肯漏掉,不要搞错。   第三,同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要加强。   积极侦破大案,提高破案率。   在刑事犯罪活动紧张的地区,象包头、鞍山、沈阳等地,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动一次到几次群众运动,打击犯罪活动。要实行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造成抵制犯罪活动的舆论,和群众性的反对犯罪和制止犯罪,从而加强预防刑事犯罪的工作。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同志有点左倾,强调“人民内部”的问题,放任不管。应当指出: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有可能造成严重恶果,就谈不到管理好社会秩序。   第四,经保,文保工作。   经保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反破坏事故斗争,预防事故的发生。   文保工作要注意加强大专学校、科学研究机关、高级卫生部门中的保卫工作,及时发现暗藏在知识分子的反动的和反革命的活动。   经保、文保机构:分散的、小型的厂矿企业的经保机构,未建立的不要建立,已建立的应予撤销。对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保卫组织,一般地目前不要撤消,但应根据情况,适当地加以精减,其余没有必要设立保卫组织的一般学校,应予撤消,或者不再建立保卫组织。这些单位的保卫工作,主要应该依靠党委通过党员依靠群众去进行。   经保部门的调查特情和要害特情,凡是已经有了党、团组织,群众工作基础又较好的单位,一般都应取消。只保留专案特情,而专案特情的使用方法,也应是因鱼撒网,一般地不是张网待鱼。   第五,警卫工作要收缩。几年来之方面是努了力的,有成绩的,没出大乱子。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过去有些地方作得过分了,只考虑安全,不考虑群众。造成了某些特殊,也造成了领导人员接近群众的某些障碍。结果群众不满意,领导人也不满意。警卫员大部已经取消了,没有取消的应该坚决取消。高级干部要出门不要阻拦,只是在发现问题的时候提出建议。某些特殊化的地方,如供应站之类,应该一律取消。今后主要从加强治安,加强侦察工作,加强群众工作来保证安全。应该说明:保证领导同志的安全,还是完全必要的。   第六,劳改工作。要加强管教工作,加强对犯人的思想改造。对于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提法,应该有正确的理解。这就是说:劳动改造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把犯罪分子教育成为善良的劳动者。因此,既要生产,又要进行必要的充分的思想教育工作。生产也是为了改造,而不能妨害改造。我们在这个工作中所追求的目的,主要的是政治上的目的,而不是经济上的目的。   对于刑满人员的多留少放,今后,第一是自愿,第二是同工同酬,是一种安置就业的性质,这样做,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一件好事。   在边疆地区(主要是新疆、青海、内蒙、黑龙江)的刑满人员,应该在上述原则下,尽量争取他们留下来,这是一种移民性质的安置就业。有家属的,可以逐步把家属接去。这样做,我想也不触犯法律,也是很大的好事。   当然,那些违背政策,不经过动员说服,不实行自愿原则,简单强迫的留下,特别是不实行同工同酬,甚至把他们还当成犯人一样的看待,则是完全错误的,也是犯法的。   今后公安机关要派强的干部到劳改部门去,因为不仅要管生产,而且更主要的要管政治。   第七,民警治安工作。交通、消防等项工作,都应当继续加强;户口工作也应当加强它需要加强的方面,但也要简化一些不必要的,又使人民感到不便利的手续。今后民警治安工作的中心问题,是要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服务,使群众感到民警和派出所的工作,对人民是有用的,必需的。不要使群众感到派出所只是管他们。应该看到,镇反运动为人民群众做了很大的好事,人民曾经十分感谢我们,但是镇反过去了,日子长了,人民就会逐渐忘记的。这是很自然的。如果我们没有新的服务成绩,人民就不会再那样积极支持我们。因此,人民警察是否脱离群众,是我们每天都要警惕的。警察也需要监督,每年要整顿一次民警作风,至少两年要整顿一次。   第八,政治工作。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其领导关系,主要是“块块”,不是“条条”,当地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主要受当地党委的领导,不搞垂直领导,上级政治工作机关主要是作些检查指导工作。武装民警的党的工作也不要搞垂直领导,县里的武装民警的党员,应该同县公安局的党员组织在一起,受县委领导,专区里的与县同。   第九,经济警察一定要整顿精简。除了少数大的企业外,可以考虑一般的不要叫经济警察,改为门房,或者改为“更夫”性质的巡逻警卫,可以穿便衣,发枪(由公安机关发)在。主要是依靠厂矿保卫组织和党委、行政领导,这也是一种收缩。过去的许多制度、工作方法现在已经不适当了的要研究改变。各省、市公安机关应该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经济警察的问题。   第十,各项业务工作的指标问题。凡是对工作有积极作用的,如已经发生的案件破多少,发生数下降多少,火灾、交通事故下降多少,等等,都应该订出指标。指标当然不能过高,同时也不要脱离具体情况机械的勉强的执行,以防止发生单纯追求数目字的偏差。有些指标应该由公安部统一规定,有些指标也可以由各省、市自行规定,报公安部批准。 ## 四、若干带政策性的问题   这只是我个人的意境,将来还要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司法部研究。   第一,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是否还有严的一面,肯定地说,还有。对于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对于已经经过宽大处理又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特别是对于那些对我进行严重破坏的分子还要严一点。死刑控制更严,是应该的,但还不是完全取消。凡是不杀可以平民愤的就不要杀,但如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就还要杀。这个武器还要拿到人民手上,不能随便放弃,杀人多了,不好;一个不杀也办不到,至少现在还办不到(当然杀与不杀,判决权在法院,我这只就一般政策性质的问题来说的)。该捕不捕,该打击不打击的现象是不对的,要坚决纠正。   必须注意,不能错捕,也不能错放。应该放在坚决放,不应该放的,公安机关发现了,要向检察院、法院提意见,不提意见是不对的。但是,法律监督权在检察院,判决权在法院,公安机关不能干涉。   第二,现押犯人中,有这样一种反映,认为“早犯罪不如晚犯罪”,“早坦白不如晚坦白”,认为现在的政策不公平。公平不公平,要从形势出发。除过去轻罪判得很重、重罪判得很轻的外,一律不要翻案。更不要乱放,乱放会带来恶果。   第三,对反革命分子的安置就业应该认真进行,但必须和整个社会就业工作结合进行,防止脱离群众。   第四,生产合作社内,现有的两种管制生产,应该加以区别。凡经过群众评议放入社内管制生产的,其性质属于监督改造,与依法管制的有区别。管理方法上也要有所区别。   第五,对起义人员的处理问题。有些反革命分子,有民愤、有血债,过去其罪当杀,在大镇反中已经杀了的,不能算错。其罪当捕,早已逮捕现仍关押的,也不能算错。但对现押犯可以根据新的政策精神,有计划地加以清理,关押已经很久、罪行不很严重、表现又较好的,可以经过法院提前释放。对于散居在社会上的起义人员中有一般历史罪恶的分子,一律按新的政策精神对待。   第六,对于那些因为反对国家、反对党、反对人民政府和反对社会主义而涂写反动标语、或者散发反动传单、或者投寄反动书信的分子,应当肯定他们的行为是反动的,其活动也是反革命性质的活动。至于进行这些活动的分子是否要惩办,如何惩办,要看具体情况。但是界限必须划清,否则就是右倾。   第七,对于群众性的罢工、罢课、游行、请愿、哄闹事件,除了个别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不逮捕就不能制止他们的破坏(例如行凶杀人)以外,公安机关不要直接出面去处理,而应当由有关部门用群众工作的办法去处理。当然,搞厉害了,超出了民主自由的范围,甚至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公安机关出来维持一下秩序,也是需要的。但也要采取和平说理的方式,不能采取镇压的方法。至于为反革命分子煽动的罢工、罢课、游行、请愿、哄闹事件,应该首先解决群众的问题,待反革命分子暴露孤立后,再给以惩办。当然,当反革命煽动的武装叛乱,必须适时扑灭。总之,要严格区别群众的落后不满行为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八,对人民内部的问题,基本上应当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但是对于那些犯有严重罪恶的分子,也要依法惩办。毛主席早就说过,人民犯了罪也要坐班房。不然,对少数犯罪分子的放纵,会损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工人阶级队伍迅速扩大,混进了一些敌对分子、流氓分子,从思想作风上、政治品质上,带进了一些坏东西,应该加以注意。   第九,重证据,可靠的证据才是认定是否犯罪的主要根据,这一条原则上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但什么叫作证据?有些重大案件中的重大嫌疑分子,是否可以逮捕起来进行审查等等,这在实际斗争中,确是有些值得考虑研究的问题。待与检察院、法院研究后决定。 ## 五、体制和编制问题   精兵简政是我们的方针,凡是应该减的就要减,中央公安部决心减少现有人员50%左右。省、市不能按公安部的比例减,主要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听党委的意见。统一比例不好规定。总之边缘区与内地不同,早解放军与晚解放区不同,城市与农村不同,新建、扩建城市与一般城市不同,复杂区与安定区不同,大县与小县也应该有所不同。在整顿组织的时候,要照顾到这些不同的情况。   体制牵涉到的侦察和卫保工作的组织机构问题。中央公安部准备把经保由四个单位合成两个或三个单位,政保两个合成一个,文保保留。但每个单位,无论合与不合,都要按新的情况实行精简。省、市怎样办,可以研究,就目前情况看大体这个办法比较好。我以为不采取谨慎态度,随便作没有把握的大变动,可能引起混乱。   侦察是否统一,我看目前不要统一。派遣一类的案子,一般地可以统一到政保去搞。划分范围问题,经保只能管大的、国营的厂矿企业内部的侦察和保卫工作。分散的小的单位和大部份公私合营的单位交政保。具体划分还要进一步研究。   县公安局的组织形式,一般内地县局可以依照河北办法,只设只勤、外勤两股即可。   农村中治安保卫主任脱不脱产的问题。有的要脱产,要的不脱产,有的半脱产,有的可以采取由副乡长、副支书或民兵队长兼职的办法,有的可以采取党内设保卫委员的办法。统统脱产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农村保卫工作,主要依靠党,依靠群众。   治安保卫委员会也能协助破案,但是必须按条例办事,不能交给任何权力。治安保卫委员会训练、开会、吃饭用的经费,可以从事业费里开支一笔,开支多少待研究决定。 ## 六、法制和三个机关的关系问题   公安机关遵守法制,一年来有不少改进。三个机关的关系基本上是好的。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的性质是属于在健全法制过程中的问题。其中许多问题恐怕是必然现象,难于避免的。这主要是因为没有成熟的经验。要责备,主要责备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成立得较早些,缺点和漏洞也确实是不少的。   应该指出:今后斗争中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一定要完全遵守法律,因为国家法律,就是人民的利益,破坏法制就是破坏人民的利益。而且遵守法律,是既利用保护人民又利于镇压敌人的,完全遵守法律才可以使我们少犯错误并避免犯大的错误。完全遵守法律也才能使我们免于受人攻击,即令被人攻击也不致使自己陷入被动地位。因此,完全遵守法制与否,应该是今后检验我们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过去只有纲领性的法律,群众自己动手是对的,现在情况变化了,就一定要完全守法。   三个机关的关系,公安干部是有缺点的。解决办法,主要是自己更加注意谨慎谦虚,实行自我批评,不应责备别人,埋怨人家,而且我们确实有不守法的地方。至于三个机关有时候意见不一致,是正常现象,找岔子、挑矛盾,这是好事情,成立三个机关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为了相互制约。至于因此引起思想混乱,妨害工作,那就不好了,就应该正确地加以解决。鞍山市讲的二十个案例,据说有一些是检察机关有缺点,但有一些还是公安机关工作粗糙,不能说服人。   有了不同意见,当然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现在法律还不很完备,有些问题一时还无法可依,或者虽然有一点法律条文,还不能完满地解决某项问题的时候,就应该先向群众调查,听群众的反映,以群众意见、群众利益为标准。如果三个机关确实争执不下,应该请示党委解决。这是我们的优良的传统,在任何时候,解决任何问题上,都是不应当忘记的。 ## 七、思想问题   结合贯彻这次会议,必须把当前的形势的今后工作的方针,反复地向广大干部解释清楚。要防止发生误解,克服可能发生的思想混乱。我们现在要进行必要的收缩,要实行适当的精简,并不是因为过去搞错了,相反的,正是因为过去作对了,正是因为我们在对敌斗争中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促进了形势的根本变化。有些同志担心收缩,不愿意收缩,是不对的,是对于形势认识不清的,公安机关的发展趋势,就是随着专政范围的缩小,专政对象的减少而日益收缩、精简。公安工作中的领导同志,应该有这个自觉。专政的加强,就是为了专政的消亡,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真理,这是好事情。不然就会提出相反的结论,说社会主义革命愈胜利,阶级斗争愈尖锐,专政范围愈扩大,公安机关也愈搞愈大,这样就要犯大错误。但是,应该反复说清楚,进行必要的收缩和适当的精简,决不是宣告解体,把专政的逐渐消亡,当作马上取消。这样,我们就要在国内外敌人的面前解除武装,同样也就要犯极大的错误。应该说明,专政还不能取消,对国内敌人的专政范围只是缩小了,对国外敌人的专政作用还没有缩小。只要帝国主义存在,反革命残余还没有肃清,专政就仍然是必要的。   七年以来,历史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镇压反革命运动是完全必要的,是正确的,健康的,有伟大成绩的。我们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已经完成了专政的一部分历史任务。在这一场剧烈的斗争中,我们付出了一些代价,犯过一些错误,但是,代价是很小的。这完全是党中央、毛主席的正确路线、正确政策的结果。我们在工作中虽曾有过一些错误,但是,一般地说,是坚决地忠实地执行了中央的路线和政策的,这是应该肯定的,一切同这种认识相反的认识,则是应该否定的,因为它是不正确的。   公安机关是联系群众的,还是脱离群众的呢?应该说,基本上是联系群众的。在镇反斗争中是坚决地充分地贯彻了群众路线的,因而也是取得了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的。公安机关是遵守法制的,还是违反法制的呢?应该说我们是基本上遵守法制的,不是破坏法制的。我们在阶级斗争的暴风雨时期,是坚决支持群众的直接行动,忠实执行党的纲领性的政策的,在暴风雨时期开始过去,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健全的时候,我们坚决拥护法制,并在实际工作中基本上是遵守法制的。   有的同志提到,过去镇反运动中强调了专政的一面,对民主的一面强调的不够。应该说,我们发动广大群众起来镇反,就是很大的民主,过去强调专政也是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为了保护人民的。当然,在镇反运动中也带来了某些副作用,对人民民主充分照顾不够,限制多了一些,恐怕也是有这个缺点。   有少数同志对公安工作似乎有点灰溜溜的感觉,这是不对的,是没有根据的,这是受了一些错误议论的影响。灰溜溜是不对的,当然翘尾巴也不对,还应当继续反对骄傲自满情绪。六次公安会议上,我们曾经系统地反对了骄傲自满情绪,今后也还值得警惕。“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这条真理,我们应该永远记取。我们今后应该更要谨慎,更要谦虚,更要很好地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接受群众的监督,接受法律的监督,把工作做得更好。   当前斗争中的思想倾向有没有“左”的或右的思想呢?我看固步自封,看不到情况变化的人是有的;束手束脚,右的情绪也有,至少已经有萌芽。我们应该有什么就反什么,实事求是,改进工作。   公安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反对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公安机关内部思想方法上的主观主义,工作作风上的官僚主义到处都有。所谓主观主义,就是不了解情况,决定的东西和客观实际不相适应。官僚主义就是不亲自动手,不钻到问题里去,把问题钻通。有些部门不亲自动手的现象确实很严重,例如有许多部门当权的不是这个部门的首长,而是科员、办事员。当然亲自动手,也不是说把所有的东西都包办起来。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毛病,现在就必须很快地加以医治,使我们的机关和全体同志的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都更加健康,更加有力量做好工作。   今后斗争还是长期的,我们的工作还很多。我们有自己的经验教训,也有国际的经验教训,人家和我们走过的错误道路就不要再走,我们有责任也有可能把今后的事情办得更好一些。我们的任务过去是光荣的,今后仍然是光荣的,我们一定要把公安工作进行到不再需要公安工作的时候为止。带着改革的精神,克服工作中的缺点,更好地更细致地做好1957年的工作,保卫国家,保卫人民的安全,这就是我们当前的任务。   来源:《公安建设》195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