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付院长高克林同志在三月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记录稿)   (同志们:)   我是想和同志们谈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没有把握,提出来和同志们商量一下,请同志们提意见。   所要讲的是:关于如何加强党对法院的审判工作的领导中的几个问题。这里所讲的党,主要是指各省、市的政法党组。另外,关于审判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也讲一讲。不是全部问题,而是现在接触到没有解决的几个问题。这些问题,过去也存在,但没有广泛提出来,最近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时,有些法院同志有反映,当时来不及考察、研究。会后经反复考虑,并作为个人意见提到这儿。如果不妥当,请同志们批评,并请罗部长在结论中指正。   我愿意在这个会上讲的原因是:我认为同志们虽然是负责公安工作的,而大多同志又是省、市政法口党组的负责人,甚至有的是党委书记或付书记兼口的工作,有的是政府付省长兼口的负责人。因此,提出这个问题研究,效果作用要好些,向法院同志讲,如果谈得不好,还会起付作用,这是一个原因。   另外,政法部门中,公安工作无论工作历史和质量,是党内党外所公认的有成就的,在正法工作中占有老大哥的地位。检察院是新起的,而且发展进步很快。法院工作当然也有历史,但我在法院是新手,最近以来我感到工作中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过去,罗部长讲过,我们这几个部门好象一个工厂三个车间。公安是第一车间,检察院是第二车间,法院是第三车间。从重要性上讲,第一车间很重要,第一车间选用了什么材料,第二、三车间就要出什么货,当然法院也很重要,如果第一、二车间送来了好材料,而得不到满意的成品,就成问题。三个车间有密切的联系,一个配合不好,就会发生问题。因此,我提出一些问题,一定会得到负责公安工作的同志的关怀和支持。   这次三届司法会议,由于主席、少奇及中央一些负责同志对我们工作作了重要的指示,会议对整个形势有了一个比较正确的认识,根据这个估计,着重地总结了镇反方面的政策问题,同时根据强调依法办事的精神总结了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推广了先进经验等等。对于党如何更好的领导法院工作的问题,虽然会上有同志提出了,但没有来得及解决,所以今天 提出来。   法院工作的口号是:法院如何在审判中保证正确、合法、及时。正确是不枉不纵,坏人放不跑,好人冤枉不了,合法是完全按法律程序办事,及时是使办案快一点,不要拖延,形成积案。而一切都为了保证审理案件正确。如果不讲正确,只讲合法,就可能会成了资产阶级的形式主义、死搬教条。   我今天讲的,就是如何保证审理案件正确、合法、及时的有关的几个问题。 ## (一)先批后审或先审后批问题。   先批后审,即在党对案件的控制审批程序上,一些案子审理前先经党委批准再去审判。全国大多数地方是这样作的。现在,我想提出先审后批的问题来请同志们研究。据13个省市的材料,只河北省实行先审后批。其他大多数省是先批后审。而先批后审中也有各种不同作法。有的是案子先经党委(大概实际是政法党组)提出意见,确定方针后送法院审理判决;一种是法院先审,提出判决意见,送政法党组批了再宣判。这两种是一般的作法。极个别的,如吉林省,某些县是由镇反办公室一揽子包了。从捕人、侦查、起诉到判刑都包下了,检院、法院只办一下法律手续。   这是全国的情况,我想提一些意见。   先批后审,在我看来有缺点:一是党委(或党组)在确定问题,他没有掌握案件的全部材料,只是根据公安的捕人、预审材料,最大限度是包括检院起诉材料,但没有法院问被告和被告为自己辩护的材料,没有经法院做甄别定案工作。这样,确定了案子可能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危险性。危险在材料不全面,没有让被告三番五次说出自己的话,马列主义最根本的问题是事实问题,事实没有全面弄清楚,没有反复的调查,就作出结论,就可能发生错误。这种事情,法院常碰到。如果把法院甄别过的材料,有原告,有被告第三、第四者的材料、各种各样的意见分析整理汇送到党委那里去,党委作决定时,就会更有把握了。没经过这个手续,常常发生漏洞,现在发现这种漏洞,还不是一个、两个,这就影响了判案的正确性。   二是使手续反而麻烦了。如果一个案子,党组决定判几年,但当法院甄别出有不同情况和问题时,遇到党性强的法院同志,就要向党组提意见,判不下去,要走二道手续,本来可以快的事情反而慢了,工序上会发生新的麻烦。   还有,有些法院同志对于党委已批过的案子,认为党委已经确定了,党委意见是正确的,就有约束力,不能更好考虑究竟事实怎样。   而且先批后审在有些程序上还有问题。不仅一次而且两次、三次的审核,不光县委是这样,地委、省委也是这样。这是各地大多数的情况。有些县公安局的同志,捕人费了辛苦,总觉得材料千真万确,当法院说材料不是这样子时,难免有抵触。这种抵触有时引起互相指责抱怨,反复查对,就可能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和正确处理。   我反复考虑,先批后审有缺陷。   用先审后批的办法,好处很多。首先,经过公安、检察、法院各道关口,听了犯人口供,查对了事实,既有公安、检院意见,又有法院意见,还有被告的意见。这样,给党委审批创造了有利条件,党委很主动,而且工序就走一道。优点很多:   材料经过复核,较准确,使党委主动,一道工序,因未经党委审批,法院不受约束力,也可以很好陈述他的意见。   如果说先批后审有四个缺点的话,那先审后批就有四个优点。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   一是党委领导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到后面去讲。   问题是如果公安捉了人,检察起了诉,法院判决了,一套工序做得是合法。但党委一审查,判决不对,怎么办?这个问题我们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好多办法来补救。例如一个案子,法院判十年,党委一审查,只要判五年,或者还要加刑。这样,我们组织法上规定同级法院院长可用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改变同一级法院的判决,可由院长出面,按照党委的意见提出意见,请其更审改判,不管加刑、减刑都可以改。另外,如恰巧这件案子是法院院长判的,那未还有检察长,同一级的检察长按组织法规定可以抗议法院院长的判决。这样既不影响党委的领导,而且完全合法。   河北省也这样作了,而且没有发现什么困难。所以同志们是否可考虑研究这个问题。这样做只有正确,只有快、只有合法。 ## (二)捕捉人和量刑控制问题:   量刑控制,中央有个规定,即死刑案子必须经省委批准。关于县团级以上干部、工程师、大学教授、中学校长,以及工商界,少数民族、民主党派等方面的知名人士的死刑案件,经省、市委审查批准后,还须根据中央复核,经中央复核后才能执行。(另外还规定那一种人捉时要经中央批准)。据此,各省根据法院具体情况,关于反革命分子的其他各种徒刑都有一些因地制宜的规定。湖北规定得比较早一点,其他各省陆续也有了。   关于捉人控制一部分,不属我讲的范围,我不讲了。   关于量刑,中央只控制死刑到省,各省根据审判人员的水平,又作了规定。据13个省、市的情况。一般5年以下徒刑法院可判,判后可不报党委。5年到10年或15年报县委批,10年15年至无期徒刑报地委,死缓、死刑报省委。这个控制,对不对?按法院具体情况,量刑上的控制,在一定的时期内是必要的,应该的。这样可保证判决的正确,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当然以后法院干部质量高了。是否还要控制,要再按具体情况确定。但当前是必要的,应该的。目前全国控制不一致,有的松些,有的紧些,这与干部情况有关。   这个问题,我只想讲采用什么方法去控制。现在我们控制的办法是:五年以下的不报县委;五年以上至15年有期徒刑是先报县委再给法院判;15年以上由县委报地委批了拿回才给法院判;死刑,由县委报地委再报省委批了再拿回来给法院判。这是一种作法,还有一种作法是:法院已确定判无期徒刑,就由党委系统和法院系统同时上报审批。还有一些是控制了前面,不控制后面,即如有的省委关于死刑问题,审理前先经党委,而对20年以下徒刑是先判,被告不服上诉的,才拿到地委批。有的是控制后面不控制前面,15年20年的徒刑先报党委批了再判,死刑反而先判,后送省委批。这样不但同级党委走两道工序,而且费时间,有三个月半年都办不清一件案子的事情。   我同意量刑的控制,但是不要这种方法,值得研究。先批后判同样是有缺点的,有危险性。因为材料没有最后校正,没听被告的辩护发言,和法院的审查甄别。如果党委批了,万一材料有出入,到庭一审,被告完全不承认,则还得重新调查核对事实,重新报上级党委审批,往返费时。工序上增加麻烦。   另外,某些下面同志有时为了求判决的快、省事,把应判决的刑期改变了,应判重的判轻了。如县法院有权判决5年以下的案犯,而一罪犯应判6年,他只判4年零5个月,有的把案件性质也改变了,把反革命弄成普通刑事犯,因为普通刑事犯法院有权利,这样就不要进县委的门,为了完成任务,错误的冒用他的职权范围。因为下面同志们任务确实紧得很。因而使他们钻出我们控制上的空子,发生上述错误的行为。这样做显然是不对的。   另外一种方法,也是我想提出研究的方法,即量刑控制可采取先审判后批准的方法。如属县委批准量刑的案子,先审理判决,再送县委批准,如果发现量刑不当,可以由法院院长、检察长抗议,再行改判。如果无期徒刑,先判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上诉,可采取党内手续报请发委复核,送省委审批。这样方法的改变,使我们工序减少一道到两道。而且使党委批案时有把握。   在量刑方面的控制,是否可采取此法?这样做要以经过反复的考虑过程,不容易出偏差,而且报批手续简便,又保证了正确、合法、及时,并且不影响党的量刑控制。 ## (三)这次司法工作会议,   同志们叫喊政策界限口径不一致。我们研究了这个问题,也检查了自己,主要原因是在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他们举出的例子,比方去年公安部关于逮捕界限的54条,当这个规定已发到各地公安部门并且在一般干部中已经展开了讨论和研究,按着这个规定将要捉人的时候,有些省法院和中级法院还不知道这个口径。当然我说的是个别省,大多数省要好一些。这主要也还是法院的工作没有作好,因为这个规定是党中央批准的,以党的名义发下去的,绝不是公安系统内绝对秘密的。由于在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是监督,不是垂直的领导(当然实际上还是领导),我们不能通过党的系统一下通到底。但是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的。如最近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经中央批准下达后,我很快以个人的名义写了个信,告诉那些共产党员院长们,很快向当地党委要这个文件看,并且要很快加以讨论、研究,在本地区宣传贯彻。所以当同志们提出口径不一致时,我们只好作检讨。除了这个带根本性的我们可以克服的原因以外,我想还有一个原因也值得我们注意,即公安、检察、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是互通情报的,我说的互通情报,主要是政策界限上的一些问题,而不是指公安部门的侦察、外线、控制数字等机密方面的问题。第一车间的工作计划如果第二车间不知道,那么第二车间的工作计划就无法拟定,就非常被动,检院就无法作起诉工作的计划。为了互通情报,我将最高人民法院的情况,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等问题,定期向罗部长汇报、请示,当然这不仅是工作关系问题,因为罗部长是中央委员,专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过去主要是有些地方法院缺乏主动性,这方面,已经批评了法院的同志。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请政法党组的负责同志,有意识地作一些组织工作,对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三个机关共同进行讨论,法院、检察院的干部若不可能全来,顶少可以派代表来,代表回去可以传达,这样就通气了。以往这方面的问题多数是属于法院本身缺乏主动性。 ## (四)量刑意见不一致。   这个问题在去年以来很严重,群众有反映,政法三个部门的意见也不一致,对量刑上的偏重偏轻有意见,内外有意见,上下也有意见,上面法院说判重了,下面说判轻了,这是个最普遍最复杂的问题。不过实质也无非是量刑上的偏轻偏重。第三届司法工作会议上,下功夫研究了这个问题。从法院讲,主要有三个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认真核对事实。比方举个例子,抽查了湖北和江苏基层法院1955年11月报各该省法院审批的死刑案件中,湖北只批准了0.8%多些,江苏批准了5%多些,说明法院审判质量很不高。当然,我在第三届司法工作会议上也解释过,我们没有把湖北的几万个案子都作了系统的研究,而是抽了一部份,很可能是抽了问题多的那一部分案子,因此,这不能代表全面情况,也不能说明全部问题,但这种数目字是有一定的价值的,因为这里是存在一个问题的。省高级法院发回更审的案件中,约有70%左右是由于事实不清,20%左右是由于政策界限不清,10%左右是由于不合法律手续。从整个案子来说,几乎8.90%是法律手续不周到。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是事实,因为事实不清,法院就不容易进行核对了。   吉林的孙振一反革命案,就是由于事实闹错了,一直报到中央,中央根据报来的事实,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后群众来信提出了申诉,才引起了我们注意。经过重新详细核对事实,原来这个人在1952年早已坦白,不但交代了全部情况,而且揭发了同案的反革命犯,坦白后政府曾给了他工作做,表现还不坏。这一次确定判无期徒刑的原因是材料上只说了反动的事实,而没有报告孙本人在1952年已经坦白自首,还立了一定的功,所以就判错了(现在正在改判中)。   如何使量刑基本一致,现在有困难。就法院讲,现在还没有刑法,根据过去的情况量刑是用手来掂,有经验的同志还掂个差不多,那种冒失鬼就很可能把一斤掂成四、五两,可能掂成一斤多些,这就很难说了。因之彼此量刑意见不一致,斱缺乏足够的法律根据。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其办法是,提高思想教育、讲明政策、建立审核制度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在刑法未公布以前,各地可把已办了的案件分类排队,编成案例,参照这些案例可以解决其他案件的量刑问题。这方面,河北省有较好的经验,他们抽查了几个县,搞了150个案子,按死刑、无期徒刑、长期徒刑等分类排队,并由公安、法院、检察共同评定量刑的意见,然后再送省委审批,经批准后,在全省公布。这样,虽无刑法作为依据,但有典型的案例可以互相评比,大数不差,上下不差,就是差个一年二载在量刑幅度上也是允许的。这样一个办法,这次第三届司法工作会议,用很大功夫进行了研究和提倡。各地法院已开始着手这件事,望政法三个机关共同研究出一个意见一致的尺子,那怕是不十分准确,反正是一个尺子,要把这些共同研究好的案例,送党委审查批转全省或一地区参考,这样党内党外上上下下可以少些话说。必要时,还可以将青年团、工会、农村工作部的同志请来,请他们提意见,甚至可以拿到农村去,问问农村的同志们更好。 ## (五)党组的领导问题:   党对于法院的领导,一般是通过政法党组来实现的,关于党组的活动问题。我以党员的身份,仅提供一些意见,是否妥当,请考虑、批判。   各地政法口的负责人,作为政法口来说,应该是党委的办事机关,党委的助手,主要责任是些什么呢?应该在这个方面为党了解情况,掌握政策,解决同志们不能解决的问题;同时,注意这一个口各方面的关系,如有时有些问题的处理常常意见不完全一致,要了解各个政法部门的情况,进行思想领导,提出各个政法部门的工作方针性的意见,提供党委批准后执行,调整三个部门的关系等。不要把政法党组变成事务性的机关,不要让捉人、办案子等类各业务部门可以独立进行的事情缠住了手脚,重要的是加强党对政法部门同志们的政治思想领导,进行政策教育。我请求同志们加强对各地法院的思想领导,1955年司法工作座谈会上我们作过检讨,今年同样感到在政治思想领导上是薄弱的。有些审判员同志不喜欢看报纸,那就很难说他热心于党的政策的研究,这就很困难正确地懂得党的政策。   当前法院带有长期性关键性的几个思想问题,我想向同志们谈一下。   1,由于他们对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缺乏正确的理解,有一种旧的思想,或者说是一种不正确的思想,好象是党也管不着他们,谁也管不着。在法院组织法刚刚公布后不久,这个问题曾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个别地方因此有被撤职的。如河南巩县的法院院长。这是受资产阶级的“三权鼎立”思想的影响。这种思想在过去、特别是近一年来虽不占主要地位,但有时还流露出来。   2,有盲目的骄傲自满情绪,去年较突出,今年好一些。不过我只在这里讲讲,不一定在下面去讲了,且有些同志已经改正了。对一般公安同志讲也不好。有些地区的个别同志,曾经存在过对公安不服气,对检院看不起,这当然是个别的,在法院本身也不是主要的问题。但这种思想是不允许存在的,应当反对。实际上,我们就是有分工的,就是有公安,有法院,有检察院,我们是整个工厂的三个车间,缺那一个都不行,我们应当互相支援,互相帮助,同时,当然要求我们分工明确,互相制约。所谓互相制约,并不是说要互相看不起,互相埋怨,但过去有这样的事,应该承认。这次开会,有个别同志,也有这种情绪,发牢骚说:去年反右,今年看样子反左,明年反谁,认为人是公安捕,量刑是党委批的,检讨倒轮到我们身上来了。在第三届司法工作会议的全体党员会上,我们已经严格批评了这种思想,指出这是不对的。   3,主观主义,按主观臆断办事,不是按照毛主席的思想,一切从实际出发,依靠群众,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口供要经过查对,反对逼供讯,禁止肉刑,不准秘密杀人。这是法院工作的政治思想指导原则。当然各地法院这一时期工作中的缺陷有些与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有关系。去年开始镇反时,大家都摸不清怎样才能保证合法及时,我们曾说过一揽子干,法院办个手续就对了。所以有的同志提出要批评目前工作中有缺点或犯过错误的人,我认为不能单责备下面,只有我们认真检讨才是。今天情况变化,就不能这样作了,去年经验证明,这个办法效果是不好的。凡是按法律程序办事的,就既快、又准确、又好,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倒反引起很多麻烦。   我们政法党组可以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内部肃反中的五人小组。我的比方不一定妥当,比方斗争小组象公安部门,专案小组相当检察院,甄别小组就很象法院,它对每一件事都必须认真查对,应该起到这个作用。无论什么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正如彭真同志所讲,“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要解决主观主义,就要首先查清事实,然后是依法办事。   另外,在组织方面,应该采取些什么措施,使得同志们的工作作得更好一些,我设想,我们政法党组好象中央十人小组那样,统一党内政策,统一制订规则。捉人公安多提些意见,审判多由法院负责,使得几个业务部门各自充分发挥作用,使政法党组掌握全面,主动一些,不要陷入日常事务里去,把我们更多的力量有计划地组织公安、法院、检察定期派人下去检查工作,一年摸它3、5个县,找那些问题多的县或特别好的县。组织联合检查组,把一件事情闹清楚,发出一个共同的东西,大家的意见就一致了,组不一定多么大,人数不一定太多,这种工作办法可以考虑。   同时比照中央十人小组或各省五人小组,把业务工作往开来摆一些,他们的经验很好,不允许专案小组的人,同时是甄别小组的人,对甄别小组的要求就是要找毛病(即核对事实)。请同志们多支持法院在核对事实方面的一切活动,提倡多提意见,争论问题,这并不是坏事,当然最后要获得一致的意见,意见一致是要在经过研究讨论,求得认识一致的基础上取得的。互相关照,问题就发生的少,工作就会作得更好。   最后,有几个具体事情:   1,未决犯外调问题。去年上海有一个未决犯人,调到新疆,又从新疆往回调,这就费事了。如果不知道,那就会出问题。有人说:你们为什么对反革命那样关心?其实我们捕一批反革命分子以后,要看看有没有自己人,经过反复审查就可把错捕的人民挑出来。对反革命要狠,便如果打错了一个人民,那就违反了我们党的原则。据我们知道,捕错的可是有,绝不是三个两个,而是几百人有的甚至千八百人,未决犯分散开,查对材料都很困难,现在法院一天审5、6个案子,因为有合同,审不出不行。这就势必会有粗糙。当然同志们也有困难,有数目字的要求,要限期送去,今后争取尽可能不外调未决犯。   2,劳改犯加刑问题,我们意见,加刑一定要经过检察院起诉。请罗部长作结论时提一下。这和劳改条例有出入,但劳改条例未修改前,是否可能先这样作。   3,劳动教养问题,是否经法院。中央十人小组文件规定的劳动教养的五条中,只有第一、第四两条要经过法院。第一条是罪不够判刑但须管制或剥夺某些政治权利的,交法院判,我们已问各地法院他们可以担负起来。第四条是其他应该劳动教养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至于不够判管制的,各机关中也不能要的,这恐怕就是各机关的事了。   4,法院捕人问题。按法律规定,公安捕人,检察批准,法院可以决定捕人。法院捕人是在审讯中感到罪重非捕不行的才决定捕,或者是,检察院起诉后,感到有逃跑的可能时才加以逮捕。现在有些基层法院随便捕人,是由于(1)法院的干部手痒想捕人;(2)群众不知道那个机关捕人,送来的犯人就收了;(3)有些机关感到公安捕人麻烦,所以有些同级党政领导机关就决定,说法院既有决定权,就可以捕人,那法院只有服从。我所知道的就这三种。现在发现法院随便捕,影响办案质量低劣,我们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决定法院今后不许随便捕人。   5,反革命分子坦白,由谁处理。有的地区检察院不起诉就要作不起诉处分释放了。这个问题还在研究,请同志们考虑。如果是决定不予起诉处分的人,或捉的不对,或根本没有捉,检察院认为没有起诉条件,这样放了的,都是应该的。确是反革命,有大的罪行,但坦白了,又要根据坦白从宽的政策来处理,究竟应否判刑?是减刑还是免刑?究竟减多少等,这一类人恐怕还是经过法院好一些。   我想说的就是这些,说的不对请大家批评。   来源:《公安会议文件选编,1949.10-1957.9》195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