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国内侨务工作若干政策问题——方方在第四次侨务扩大会议上的报告摘要   <华侨事务委员会副主任、方方> ## 一   从1953年起,我们国家开始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社会主义建设,与此同时,国家又继续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革工作。所有这些工作,由于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府和毛主席的正确领导,由于全国人民的团结、努力,都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国外广大侨胞,看到今天的祖国的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和建设事业的长足发展,因而更加热爱祖国,更加紧密地团结在祖国的周围。几年来回国观光的侨胞一年多过一年,他们从自己目击的事实中,看到了祖国的迅速进步,看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祖国的和平外交政策促进了侨胞和侨居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同时也使侨胞在侨居国的处境逐渐有所改善,而侨胞之间的爱国团结也日益巩固和扩大,华侨的文教、福利事业,也获得了不少新的成就。国外蒋帮分子的阴谋活动和诽谤宣传,日益遭到了可耻的失败,而到处陷于孤立。   国外华侨爱国团结的巨大进步,和国内侨务政策的贯彻执行是密不可分的。国内侨务工作几年来有了不少成绩。广大侨眷、归侨也切身体会到国家对华侨、侨眷的关怀和照顾。但是在侨务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和缺点。 ## 二   为着改善广大归侨、侨眷的生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着正确地贯彻国内侨务政策以消除侨务工作中的缺点和偏差,动员、团结一切可能动员和团结的力量,充分发挥广大侨眷、归侨的爱国热情和社会主义积极性,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决地贯彻: ## (一)动员侨眷、归侨积极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   根据今年四月间的统计,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侨户已达侨户总数的90%以上,转入高级社的已达到50%左右,少数先进地区如福建省晋江县钞岱乡已有96%的侨户加入了高级社。   为了进一步巩固与发展合作社,发挥侨眷、归侨入社后的生产积极性,在他们入社后,应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安排力所胜任的生产任务,参加适合他们劳动能力和意愿的劳动。对于依靠侨汇为生的侨眷,参加劳动与否,应听其自愿,合作社可不将其列入劳动计划,不计算他们的出勤率,同时,也必须肯定,凡从事家务劳动,如洗衣、煮饭、看小孩,都是劳动,任何轻视家务等劳动都是不妥当的。不照顾年老体弱的侨眷强迫他们参加劳动的现象,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对于没有劳动习惯和一时参加劳动有困难的人,应很耐心地长期帮助他们逐渐培养劳动习惯,学习生产技术;凡是参加劳动生产的,应同其他社员一样得到合理的报酬;生产有进步的,应及时给予适当鼓励;如有因处理侨汇、会亲、建屋以及其他正当事务而请假时,应予准假并给予可能的协助。   新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凡愿意入社,可随时准其入社。   对于入社侨眷、归侨的耕牛、农具、果树、鱼塘入股或现金投资,应同其他农民一样处理。坚决禁止合作社对侨眷、归侨强迫捐献和强迫侨眷将侨汇投资的作法。   对于缺乏劳动力,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侨户,如有尚未入社转社的,应即把他们吸收进来,并按规定逐步做到保吃、保穿、保教、保烧、保葬。   由初级社转入高级社时,合作社应当积极经营和开展多种多样的副业,以便妥善安排入社的侨眷、归侨的生产,使他们大部分人都能增加收入,对收入减少,又没有侨汇补足,以致生活发生困难的,应当用公益金或其他办法给予解决。坚决制止阻挠侨眷进行副业生产的错误行为。   对于国外华侨托管的土地,承托人转入高级社后,可以带入社内,由社租种,给予一定租金;对于居住城镇的侨眷、归侨,其土地可由社代管耕种,以免丢荒,他们回乡时如要求入社,应予允许。   合作社对于华侨、侨眷在家乡兴建房屋所需的地基,必须迅速妥善安排。对华侨在家乡兴建房屋的材料、劳力,必须帮助其解决。至于华侨、侨眷原有的坟地,应不予迁移。   对于过去的华侨地主,和已放弃剥削的华侨富农分子,到现在还未改变成分,而现在又确实表现爱国守法的,均按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四条精神,给予改变成分,称为农民,允许入社,称为社员。   华侨自愿出资在自己的家乡兴修、建立发电站、拖拉机站、气象站,购买新式农具、造桥、修路或兴办学校、夜校、医院、医疗站、托儿所、图书馆、俱乐部、电影院、放映队以及其他各种公共建筑等,都应欢迎和鼓励;可予留名纪念,与国家公共财产同样看待。另一方面,必须坚决制止在上述各种借口下向华侨、侨眷进行摊派募捐,纠正任何变相强迫的“自愿”捐献方法,或任何“动员”投资的作法。 ## (二)关于辅导华侨回国投资和对在国内的华侨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   第一,关于辅导华侨投资问题。   几年来,华侨企业投资的类型和经营行业,有国家经营的投资公司,有公私合营、合资经营和独资经营的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业、社会服务业等。今后辅导华侨投资的方针是:根据国家经济计划的需要,照顾投资人的愿望,以国家经营的投资公司为主,采用合作经营或公私合营的形式,同时也允许个别的私资经营(独资、合资或股份公司),以便华侨选择适合他们的意愿的方式投入地方工农业建设。   成立全国性的华侨投资总公司。将各地现有的和准备设立的华侨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机构,受总公司统一领导。华侨投资公司是国家经营的金融信托企业。   为了照顾华侨投资人的利益,广东和福建两省的人民委员会已规定:凡在国家经营的华侨投资公司中投资的华侨,不因投资关系而改变其原来的阶级成分;投资在国家经营的华侨投资公司的华侨股金,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后,仍为投资人所有;对投资到国家经营的华侨投资公司的华侨资本,其股息定为年利八厘;投资人如果要求参加工作,应该由有关部门或企业按实际需要优先安置,总公司将根据这四条优待原则,讨论修改使更为具体明确。   为着坚决执行“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和发挥华侨善于经营热带作物的特点,准备在广东、福建、云南成立华侨垦殖公司,投资经营亚热带作物农场。最近海南岛有关机关准备拨出五、六十万亩第一类型的土地(土壤、气候、雨量都好的地区)交给华侨投资经营,云南南部的西双版纳地区也适宜于热带和亚热带作物的生长,可以投资,福建也已计划拨出大片土地,供华侨使用,欢迎华侨投资经营。必须力争在今年内,将海南华侨投资经营的垦殖场的计划,逐步实现,以便取得经验作为指导上述其他地区建场的示范。   第二,关于华侨在国内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   华侨在国内经营的私营工商业,也必须按照国家全面规划和有关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是祖国全体人民的利益,也符合华侨的长远利益和要求。   在全面公私合营当中对待华侨在国内私营工商业的原则是:   在实行公私合营进行清产核资时,凡查明企业产权属于华侨所有的,一律承认其股权;对于产权不明的,暂时由交通银行或该企业负责代管,积极查清,及时解决。凡企业有华侨参加的股份,进行清产核资后,应该由原企业的代理人将财产的估价情况,向华侨股东交代清楚,并通知华侨股东委托在国内的亲友代办登记股权的手续;如有不来登记的,应该设法再行通知,并向华侨股东进行解释,催办登记。对于失去联系的股东应该设法取得联系。   华侨、归侨和侨眷以信用、供贷形式将侨汇存放在国内私营企业中的款项,应当由债务人负责偿还;如果债务人已将此类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的,应由企业负责偿还;如果企业已处于资不抵债情况时,应当按照破产清偿办法处理。   解放后华侨、侨眷以侨汇投入私营企业的股金,在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年息可比国内一般合营企业的年息略为提高,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具体规定。对于合营以后的从业人员,必须妥善安置,以保障其职业和生活。   在清产核资时,除了企业生产设备的厂房、仓库可折价作为股金外,应该一律承认其房屋的所有权。至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分不清的,应按生活资料处理。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如果发现侵犯、挪用侨汇事件,应该按照国家保护侨汇政策的法令处理。 ## (三)关于贯彻执行保护侨汇政策问题   侨汇是我国近千万侨眷的主要或次要的生活来源。我国外华侨以自己劳动或经营各种职业的收入寄回家乡赡养家属,是一项合理要求,也是合乎国际道义的。我们希望侨居国承认华侨的这一正当要求,并给予华侨赡养家属汇款的便利。   为了深入贯彻保护侨汇的政策,实现1954年全国第三次侨务扩大会议通过的第一项建议,即以法令形式重申保障侨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政策,国务院根据宪法总纲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侨汇为公民合法收入,予以法律保障,并于1955年2月,颁布了“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国家保护侨汇的这一坚决措施,已得到了广大华侨、侨眷的热烈欢迎和拥护,但也有很多地区对贯彻侨汇政策还进行得不够普遍和深入。为此,今后仍须:   继续深入贯彻保护侨汇政策。在政策没有贯彻或贯彻得不深不透地区,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作到家喻户晓,对侵犯侨汇事件,必须严肃处理,并采取具体措施防止侵犯侨汇事件的继续发生。   在目前侨区争取提前完成农业发展规划,不少地方,已经发现用各种各式方法,向侨眷募捐,甚至采取某种强迫命令的方式,“动员”侨眷将侨汇投入生产。必须教育干部和群众,不得强迫“动员”侨眷将侨汇投入生产。坚决禁止向侨眷募捐,以保证侨眷将侨汇用于改善自己的生活。   侨眷在今后长时期内,仍需依靠侨汇生活。对他们供应生活消费品的要求,应尽力予以满足。   侨汇业对华侨、侨眷服务,贡献很大,今后应加强和他们联系,以便更好地为侨胞服务。 ## (四)发挥归国华侨建设祖国的积极作用   几年来归国华侨有二十万人以上,在各级党、政的关怀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基本上都走上了建设祖国的各种岗位。其中绝大多数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有的还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参加垦荒和开发山区的建设。对有其他技能的,国家也根据他们的特长,分配在工矿、贸易、文教等部门。他们在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教育下,社会主义觉悟日益提高,在各建设岗位上起了积极的作用,涌现出不少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但是侨务部门对安置归侨的工作是存在着严重缺点的。如在安置归侨的工作中侨务部门缺乏向有关方面介绍国外华侨的情况、交代政策和具体作法;归侨到工作岗位以后,侨务部门也很少协助有关方面了解他们的情况,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对归侨的各种技能了解不够全面,以致对某些归侨的工作安置不当,不能发挥他们的专长。为了更好地做好安置归侨的工作,必须:   一、根据国务院对安置归侨工作的指示,继续贯彻“按籍安置”的方针,除了台湾籍的归侨,由于台湾尚待解放,需由其他地区协助安置之外,对于回乡安置的归侨,他们原籍的地方行政机关,都应当担当起安置他们的任务。   归国华侨的大多数家庭在农村,回家团聚是他们的愿望,因此我们安置归侨工作的主要方向,也应面向农村;做好这个工作,必须依靠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家人已入社的归侨,合作社应允许他们随家人入社。对国内无家的归侨,合作社也应当主动地负责安置。今后我们必须在自愿的原则下积极组织归侨参加开垦荒地工作。归侨中有一部分是有经营热带作物的经验的,尤其要发挥这部分人的专门技术,为祖国种植更多的热带作物。   对归侨中的文教、技术、科学人才及少数不适合安置在农村中的归侨,侨务部门必须根据他们不同的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安置在适当的岗位上,发挥他们的专业技能,为祖国服务。   二、对于已经安置到各个岗位上的归侨,各级侨务部门必须主动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对他们的团结教育工作。此外各地侨务部门对几年来的归侨安置工作,应进行一次深入的检查,尤其是对回乡归侨的安置工作,认真处理存在问题,对安置不当的,应作适当调整,总结经验,改进今后工作。 ## (五)关于辅导归国华侨学生升学问题   祖国对华侨学生回国升学极为欢迎。对于每年回国升学的数千名华侨学生,国家教育机关都予以教育和培养,安置他们学习。由于华侨学生勤奋努力,积极要求进步,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华侨学生的热情关怀和照顾,并且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教育和帮助的办法,解决他们的困难问题,因而华侨学生在回国就学后较短时期内,很快习惯了国内的学校生活,能够与国内同学打成一片,融洽无间,互相帮助,互相学习,普遍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高。并有很多人获得了优良成绩,成为“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的优秀学生。为了更好地辅导归国华侨学生就学,并使在国内已就学的华侨学生,能更快的进步,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大力办好现有的北京、广州、集美三所华侨学生中等补习学校,给已回国准备升学的华侨学生以良好的补习机会,使他们经过一定时期的补习,能够考入正规学校。   华侨向有在家乡创办文教事业的光荣传统,解放以来,在广东办了九所中学,在福建也办了四所中学。各地侨务部门应协同教育部门积极解决华侨兴办学校的教师、教学基建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这类学校如仅有初中而没有高中的可增设高中,扩大学生的容量,以尽可能更多的安插华侨学生,在招生时,对于侨眷子女,应采取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   此外,并希望国外华侨在侨居地,特别是尚未有高级中学的地区,能创办更多的中等学校,尤其是高级中学、师范学校等,以便从国内、国外各方面来满足华侨学生求学的要求。   为使在校的华侨学生,特别是一些成绩较差的及新归国的华侨学生能够在短期内赶上国内学生的水平,与国内学生并肩前进,在学业上获得更好的成绩,各级侨务部门必须和有关教育机关及学校加强联系,检查和关注在校华侨学生的学习情况,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领导,教师和国内同学更应该以热情和关怀的态度,耐心地帮助他们解决学习上、生活上的各种困难。加强课外辅导,鼓舞他们的学习信心,使他们做到“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成为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材。   对于家境贫寒或侨汇中断而生活发生困难者,应给以必要的生活补助或贷款。   对于在国内初、高中毕业投考不上学校的部分华侨学生,已商得教育部同意留原校原班补习,但有些年龄大,长期落考,无意学习或身体不好,确不宜留校继续学习的,应提请当地人事、劳动部门适当解决其工作问题。或施以短期的技术训练,为就业创造条件。   教育华侨学生重视与国外家庭通讯联系。国外华侨对其在国内求学的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是很关怀的。但有些华侨学生往往由于学习紧张,埋头攻读,少和国外的家庭通讯联系,因而引起国外家庭的疑虑,这是不对的,应教育他们懂得与家庭通讯联系,报道自己的学习成绩、生活情况及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状况等,是自己应尽的责任,这不仅能够安慰国外亲人,同时也可以锻炼自己的书写能力,并使国外家庭能更多地了解祖国的各方面情况。   来源:1956年6月10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