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完成华东土地改革而奋斗——饶漱石在华东军政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报告   <饶漱石>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各位先生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业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刘副主席在人民政协第二次全国委员会议提出这个法案时,对于土地改革政策的基本内容以及进行土地改革的办法,做了详细的报告。这些规定和指示,都是同样符合于华东实际情况和华东人民的利益的,我们应该坚决执行并为其彻底实现而奋斗。 ## 一、华东土地改革的大体计划   华东地区已经基本完成或曾经进行过土地改革的地区,约有农业人口四千五百万,计山东三千二百万,苏北一千万,皖北三百万。没有进行土地改革的新区,约有农业人口七千余万,在解放以来一年多的时间内,经过剿匪、反霸、减租、合理负担及生产救灾等群众运动,大多数地区已经建立了农民协会,会员已达一千一百万,其中包括民兵约共八十万,并普遍召集了县区乡三级的人民代表会议和农民代表会议,许多地方的乡村政权已经进行了初步的民主改造。自从华东军政委员会决定在两年内基本完成华东地区的土地改革任务之后,各地即开始积极进行准备工作。预计今年冬季实行土地改革的约有近五千万农业人口的地区,计山东五百万,苏北九百万,苏南一千万,皖北八百万到一千万,皖南四百万,浙江一千一百万,福建二百万到三百万。另有约二千余万农业人口的地区,如皖北及浙江一部分地区及福建大部份地区,因土地改革条件尚未成发动群众,继续准备土地改革条件,以便在一九五一年秋后进行土地改革。只要我们稳步前进,少走弯路,在两年内基本完成华东地区的土地改革,是可以做到的。 ## 二、华东土地改革具体实施办法的意见   关于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关于土地的没收和征收,关于分配土地中的若干问题,关于在进行土地改革时若干应该注意的事项,以及关于保存富农经济等问题,刘副主席的报告中都有详细的指示和说明。我们对于这些指示必须坚决执行。特别是刘副主席指示我们:“我们现在是处在完全新的情土地改革中,不能容许混乱现象的发生,不能容许在偏向和混乱现象发生之后很久不加纠正,而必须完全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及其所决定的方针、政策和步骤,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有秩序地去进行。”他指示我们今后土地改革中的总路线,应该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他指示:“土地改革的每一个步骤,必须切实照顾并密切结合于农村生产的发展。”这些,在我们华东今后土地改革中,必须特别注意,严格遵行。华东新区,特别是江南的沪宁杭甬地区的农村情况,是比较复杂的。例如地主兼营工商业和工商业家出租土地的人较多,不少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保有并出租一小部份的土地,在农民中有永佃权者较普遍,公田公地较多,个别地区大佃农使用土地的数量较大。加上华东新区解放时间不久,土匪特务残余势力尚未彻底肃清,江南地主具有较丰富的统治经验,而群众则尚未充分发动,我干部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不多不强,外来干部与当地群众联系还不深,老干部缺乏新的经验,而新干部则尚未经过阶级斗争的锻炼。因此,我华东各地在领导土地改革时,更加必须采取谨慎小心、稳步前进的方针。现在我愿意按照土地改革法和刘副主席报告中所指示的原则以及根据华东情况的特点,提出下列有关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意见,请各位考虑、审议和指正:   第一、对地主的处理,根据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及刘副主席的指示,应该是:“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地主家庭中自耕部份的土地在适当地加以抽补后,应在基本上予以保留,其余部份土地则应没收。”“除开这些以外,地主的其他财产包括地主所经营的工商业在内,不予没收。”我们必须切实遵行。对地主的房屋和粮食只没收其多余的,并应采取先留后分的办法。不少地主在农村中有给佃户居住的庄房,亦有供地主个人享乐的别墅等,前者是适合于农民使用的,应按规定分给农民所有;后者很多是不适合于农民在生产上使用的,分配了对生产作用不大,且可能遇到不应有的损坏,因此,这类房屋收归政府管理,充作农村文化教育场所或其他公用,这对农民是有好处的。对地主粮食,在扣除了地主应减租粮、应交公粮及渡过明年春季的口粮之外的多余粮食,应按规定分给农民。如地主在扣除上述粮食之后,确实已无多余粮食了,则当说服农民,不再追索。至于对地主的其他财产包括地主所经营的工商业在内,不予没收,这是为了坚决保护工商业。由于江南地主兼营工商业的很多,地主的其他财产,与工商业经营一时很难划分,如果没收地主的其他财产,可能会影响工商业的经营。当然也可能由于这一规定,使地主某些实际与工商业无关的其他财产也因而连带免受处分,这对农民来说是不利的,但为了避免引起混乱起见,不如将这些财产保留给地主,使他们将这些财产投入生产,对整个社会来说则是有利的。   第二、对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财产应当正确处理。土地改革法规定:“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这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因为将工商业家这一部份与封建有关联的土地财产予以征收,一方面既可以帮助贫苦农民解决一部份土地和住屋的困难,可以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工商业的经营,同时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对发展工商业也是直接有利的。此外,土地改革法又规定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这是指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例如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私人住宅、厂房、仓库以及在农村中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投资活动等。   第三、关于今天需要保存富农经济的理由,毛主席在中共中央三中全会的报告以及刘副主席在人民政协第二次全国委员会议的报告中均有详细的说明。特别是在沪宁杭甬地区,人口集中,粮食缺乏,农业生产技术较高,农村生产直接影响城市的原料及粮食的供给甚大。故在这些地区,除对那些出租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的半地主式的富农,应征收其出租土地外,对其他一般富农的出租土地,应一律不动。华东其他地区,对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应依据土地改革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第四、对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少量土地者,应依据土地改革法第五条之规定,加以特殊照顾,这是必要的,对于革命军人及历次为革命阵亡和死难的烈士的直系亲属及人民解放战争中阵亡将士的直系亲属等出租的小量土地,应予以照顾,以奖有功,这是广大人民所拥护的。特别是在沪、宁、杭、甬地区,城市人口较多,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等出租小量土地者亦较多,这些小土地出租者本人,大都是体力或智力劳动者,他们与地主阶级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应把他们当做地主看待。对这些人的出租土地,应严格遵照土地改革法第五条之规定适当处理,因为这样做法,不仅有利于工农团结,也有利于城乡全体劳动人民之间的团结。同时对依靠出租小量土地为生的鳏、寡、孤、独以及残废人等,更应加以照顾。“因为在中国对于失业和丧失劳动力的人员还没有社会保险,而这些人的土地,很多又是各人劳动所得购置者,故保留这一部份土地,并由其继续出租或自耕,是有一些好处的。”   华东地区在国外的华侨较多,他们辛勤劳动,备受歧视压迫,故我们对华侨应加照顾。对华侨所有的土地和房屋,由省人民政府依据照顾侨胞利益的原则拟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五、华东公地较多,(据调查:华东各地公地一般约占全部耕地百分之十到十五左右,多的有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应依据土地改革法第三条之规定处理。在处理宗教土地和宗族土地时,必须照顾人民的宗教感情与宗族感情。在征收宗教土地时,对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清真寺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在分配族有土地时,应注意尊重本族农民意见,并需适当照顾本族无地少地农民的需要。如有地主阶级中不法分子,利用土地改革挑拨宗教纠纷或宗教纠纷者,应送交人民法庭依法严办。   第六、巩固地团结中农,是土地改革运动胜利贯彻的关键。因此,必须坚决地保护中农的土地财产,不得侵犯;任何侵犯中农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危险的。   第七、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因此,在土地改革中没收及征收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应首先分配给贫农。但由于保存富农经济及照顾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贫苦农民会少得一部份土地和生产资料。对于这个缺陷及由此而产生的困难,应当一方面从政治上教育贫农,使其了解:在今天全国胜利的新形势下,保存富农经济及照顾小土地出租者,是巩固政权及恢复与发展生产所必需。要教育贫农,在土地改革后,应从深耕细作、多施肥料、改良土壤、实行互助等方面,来克服困难,提高生产,求得生活的改善。另一方面,各地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发放贷款,及运用其他可能与必要的办法来帮助贫农解决在分配土地后的困难。   雇农一般应与贫农同样分得土地。对于继续从事雇佣劳动的雇农,应按城市中处理劳资关系的原则(即按“劳资两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合理解决雇主与雇农间的纠纷。我们必须照顾雇农的利益,关心他们的生活,并不断为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与文化水平而努力;但另一方面,必须耐心教育雇农,防止“左”的情绪和偏向。一切要求不应超过当前经济情况所许可的范围,如果超过这种范围,以致无人愿雇,反将使雇农失业,使农业衰落,这样对雇农和对生产都是不利的。   第八、由于华东农村租佃关系特别复杂,在调剂抽补农民租入的应当没收及应当征收的土地时,必须极端谨慎。应在土地改革法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照顾原耕农民的利益,使原耕农民不受或少受损失,这对于团结农民内部和保持原有生产水平不致降低,是有好处的。对于农民租入的有田面权的土地,在抽动时,应给原耕农民保留相当于田面权价格之土地。   第九、在土地改革中划分农村中的阶级成份,是一件复杂而又极其重要的工作,是土地改革政策能否正确贯彻的关键。各级领导机关必须严格遵守中央人民政府即将颁布的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及刘副主席报告中所指示的原则,认真地加以处理。在划分阶级成份时,必须把划分阶级成份的决定,向全体人民反复讲解清楚,并通过自报公议、民主评定、上级批准等步骤,方可定案。如本人或他人有不同意见,亦可于批准后向县人民法庭提出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对农村中那些阶级成份明朗的,容易划分的,不会有很多的争论的绝大部份人口,可首先划定。而对那些阶级成份不明朗的难于划分的有争论的,应摆在后面,多加研究,并请示上级,然后再去划分。   第十、土地改革的每一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一切措施,均应从有利生产着眼。一切工作,均应照顾农业生产季节,务须不误农时。灾荒地区,应首先全力领导群众生产渡荒。严禁地主宰杀耕畜、砍伐树木、荒废土地、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等行为,违者依法予以处分。土地改革果实应投之于生产,反对一切贪污浪费或破坏的现象。必须尽一切努力最大限度地保存一切可用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凡土地改革业已完成地区,即应以组织群众生产为一切工作的中心。 ## 三、对地主阶级中的不同人等应当分别对待   正如刘副主席所指示的:“土地改革是一场系统的激烈的斗争。”今天人民政府在土地改革中对地主的处理,比过去虽然是宽大得多,但部分地主还是可能要反对与破坏土地改革的。这种反对与破坏人民政府土地改革法令的不法举动,在过去已经发现很多。我们不要以为在全国胜利之后,便可以一帆风顺地和和平平地进行土地改革。因此,我们对于地主阶级中的不同人等,必须加以分别对待。对于恶霸地主与非恶霸地主的态度,应有所区别。对于一切服从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法令愿意交出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地主,应当依照法令,宽大处理,分给或留给他们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使他们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对于过去在反美蒋斗争中与人民合作和今天赞助土地改革的开明士绅及对于革命军人与革命干部的家属之属于地主成份者,应鼓励他们以身作则,执行法令;在他们交出土地及其他应交出的财产后,应予以适当照顾。对于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应采取争取改造的方针。对于那些反抗或破坏土地改革的反动地主恶霸分子,应坚决地加以惩办而不应该宽容和放纵,应由省、县人民政府主动地适时地加以压制逮捕,送交人民法庭,依法审判,予以应得之处分。   要使土地改革政策能够正确贯彻,必须防止各种可能产生的偏向,如侵犯中农利益,及用对待地主的方法对待富农及小土地出租者等;如袒护和包庇地主,替地主作“防空洞”等。 ## 四、健全农民协会组织和建立农村中广泛的反封建的统一战线   为了消灭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必须坚决依靠雇农、贫农,团结中农,将广大农民组织到农民协会中去,并必须在会外团结农村中一切反封建的分子,包括那些赞成土地改革的开明士绅在内,组织农村中反封建的统一战线,共同地来反对封建剥削制度。我们应在各种运动中健全与发展农民协会的组织。应广泛吸收雇农、贫农、中农、贫苦的革命的知识分子及农村中其他劳动人民参加农民协会,务使农民协会真正成为在农村中团结广泛农民群众,实行土地改革的强固基础。为了巩固地团结中农,在农民协会之外,不必单独组织工会和贫农团;但在各级农民协会的领导机关中,必须保证雇农、贫农成份占多数,同时也应吸收中农的积极分子参加农民协会的领导(一般贫、雇农应占三分之二,中农占三分之一)。   农民协会应吸收农村妇女和青年参加土地改革工作,正如刘副主席所指示:“农民协会应切实注意吸收农民家庭中的妇女来参加,并吸收妇女中的积极分子来参加领导工作,为了保障妇女在土地改革中应得的利益和妇女在社会上应有的权利,并讨论有关妇女的各种问题,在农民协会中召集妇女会议或代表会议,是必要的。”   农村中所有劳动青年均应吸收参加农民协会,劳动青年应在巩固农民协会组织和进行土地改革的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农民协会领导成份是否纯洁,决定土地改革运动能否正确进行。在尚未建立农民协会的地方应迅速建立组织;在已有农民协会组织而领导成份不纯洁的地方,应发动群众进行改选。所有参加土地改革工作的干部,都应当参加农民协会的组织,以加强农民协会的领导。我们应经过农民协会的日常活动,从各方面去发现、团结与教育农民干部和积极分子,有意识地培养农会工作的领导骨干。农民协会应成为强有力的土地改革队伍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关。   我们应广泛地运用县区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农民代表会议及各种座谈会的形式,去讨论和决定各种重要问题,宣传政策,联系群众,团结各阶层人民。我们应在工人、学生、职员、工商业者中以及人民解放军的部队中普遍解释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的政策和法令,普遍造成拥护土地改革政策的舆论。欢迎工人、学生、职员、工商业者、革命知识分子、开明士绅大家都来参加土地改革的宣传工作。工人阶级、革命知识分子,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的指战员、应积极帮助农民进行土地改革。工商业者、开明士绅也应从实际行动上赞助农民的土地改革。 ## 五、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方针   为了真正做到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有秩序地进行土地改革,必须从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出发,并须根据不同条件,来决定工作的速度,一般说来,华东土地改革应划为下列四种地区:   第一、环境业已稳定,灾荒业已克服,群众组织与觉悟已达应有的水平,干部经过整风学习,领导已有把握,及准备工作业已完备的地区,今年秋征之后,即可实行土地改革。   第二、匪特尚未肃清,灾荒尚未克服,区乡政权尚未改造,农会干部尚存在严重不纯的现象及准备工作尚未完备的地区,则今年秋冬仍不宜进行分配土地的工作,而应当集中力量发动群众,继续进行剿匪、减租、生产救灾、整风等工作,并从上述工作中,积极准备土地改革的条件。   第三、土地关系与租佃关系特别复杂,领导上难以掌握的地区(如某些大城市的郊区及接近郊区的地区)即使群众条件已经具备,今年秋冬亦不宜进行土地改革,而应首先集中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创造典型,取得经验,以免搞乱而影响生产。   第四、已经实行过土地改革的老区(如山东及苏北部份地区),应保持原状;对若干尚未解决的问题,应根据端正政策、加强团结的原则,个别调整解决。其主要任务是及早确定地权,颁发土地证,进行恢复与发展生产。但对上述老解放区中的个别新区,则应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实行土地改革。   对今年秋冬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应规定及宣布今年秋冬作物仍按谁种谁收的原则继续耕种;或应由得地户偿还原耕户在分配土地前一切耕作与施肥的全部成本,以利秋耕秋种。对今年仍不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应宣布保持原来租田关系,和继续实行减租交租以利生产。 ## 六、树立坚强的领导   为了真正做到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有秩序地进行土地改革,必须树立坚强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做到完全掌握土地改革工作的领导,绝对不许有任何无政府无纪律的状态发生。必须采取政府与群众相结合及干部与农会相结合的方法,来保证土改的领导,所有上级派到乡村的土地改革工作干部,必须参加当地农民协会,与当地农民协会中的积极分子很好结合,共同领导当地的土地改革工作。   在秋收前,各地应将一切参加土地改革工作的干部训练完毕。在训练土地改革干部时,应结合进行整顿干部作风的工作,以克服思想不纯和作风不纯的现象。同时在秋收前,各省(区)、各专区、各县应分别进行土地改革的典型试验,以便取得经验,教育干部。应开好干部会议和农民代表会议,总结典型经验,根据土地改革准备工作完成的程度,确定分配土地的范围,从乡起均应制订计划,报请上级审查批准。   秋征开始时,应按照“全面布置,重点配备”的方法,将全部参加土地改革的人员分配下乡,首先完成秋征,然后进行分配土地的工作。在进行分配土地时,应采取“典型突破,逐步推广”的方法。即首先在典型试验乡开始进行分配土地,俟典型突破取得经验后,再向四邻作波浪式的逐步推广。   土地改革运动一经开始,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机关就必须像指挥作战一样,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现代交通工具,建立严密的通讯联络,经常派出巡视团、检查组到土地改革地区巡视检查工作,并应注意和加强对报纸的领导。同时主要干部应逐级深入下层以便掌握领导,随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纠正偏向,交流经验,推动运动前进。   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必须建立严格的报告请示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八大纪律;必须严格遵守土地改革的全部政策。凡土地改革法令及上级指示中规定了可以做的事才可以做,凡不可以做的事便不许做。对运动中所发生的一切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请示解决,不许擅自处理。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如果某些地区发生较大错误,而不能即时加以纠正时,应即暂时停止该区土地改革,以免扩大。 ## 七、结语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各位先生们:毛主席指示我们,完成土地改革是获得财政经济情况根本好转的三个条件之一。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刘副主席报告中所指示的原则,加强领导,放手发动群众,为胜利完成土地改革、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及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而奋斗。   来源:1950年7月23日《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