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恩来“未减租土地的负担问题”   <周恩来>   政务院2月28日关于新区土改及征粮指示第三部分丁项规定:“地主没有实行减租或已预收租者,该田亩应征之公粮应完全由地主负担,佃农不负担。”又5月31日关于新区夏征公粮的决定第三条丙项规定,亦大体相同:对上述规定各地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一)尚未减租或已收预/预收租者,其土地的全部产量都当做地主的收入向地主计征公粮。   (二)尚未减租或已预收租者,地主税额按收租额依率计算,佃户税额按佃户缴租后的收入依率计算,两项统由地主负担。   第一种解释是不对的,结果将使地主负担过重不能缴纳,反使公粮落空。第二种解释原则上是对的,但在新区如完全照这样征收,将散居各地的许多佃户,各按不同的税率算出税额,再合计到地主一户名下征收,实行起来困难很多,结果仍有不少地主负担过重。另一缺点是:把土地出租给佃富农的地主负担重,把土地出租给佃贫农的负担轻,不够合理。为求负担大体合理又简便易行,对前述政务院规定,作如下解释和补充,望参照执行,并将你们意见电告:   (一)未依法减租或已收预租的土地,除地主收入部分由地主依率负担纳税外,佃户纳税部分,按佃户收入依9%税率计税,两项全部由地主负担。   (二)征收公粮后减租时,须先从应减租额中,扣除地主代佃户缴纳的税额(佃户收入的9%)后,才退给佃户。例如:土地、产量100石,主佃对半分粮,双方各得50后,该地主依率应征30%,即15石,佃户收入按9%的税率应征4石5斗,合计19石5斗,统由地主负担。   征粮后减租时,地主应减原租额的25%,即12石5斗,先扣除代佃户缴纳的4石5斗,佃户实得的退租额是8石5斗。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