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少奇对中央关于中南局有关土改若干问题请示答复的批语和修改   <刘少奇> ## 一   毛周朱任[2]阅后交廖鲁言答复。    刘少奇九月二十四日   根据手稿刊印 ## 二   (一)工商业家经营之农业土地,有进步设备者,在土改时可否不收归国有,让其经营?   答:应根据土地改革法第十九条,将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但仍无限期地准其继续经营。国家除向其征收农业税外,可以不收或少收地租。   (二)可否规定:凡当地贫雇农分到土地后,其土地数量仍不到当地平均数百分之八十者,即征收富农之小量出租土地?   答:同意作这样一个原则的规定,但最好作为一个内定的原则,不作为一个法令的规定来公布。征收富农出租的土地应根据当地群众情绪来决定。如当地农民群众确实大多数坚决要求征收富农所有之出租土地时,我们应酌情批准之。   (三)富农在解放后,分散之土地,应作为有效,土改时不再抽出分配,是否可以?   答:应根据土地改革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凡应加设收和征收之土地,在解放后分散者均属无效。富农所有的依法应予征收的土地,在解放后分散者,也应认为无效。但富农其他的土地分散者,应认为有效。   根据刘少奇修改件刊印。   (注 释)   [1]中共中央中南局一九五〇年九月二十二日就土地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向中央电话请示。同日,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廖鲁言将中央给中南局的答复送刘少奇审核。本篇二收录的是刘少奇对中央给中南局答复的修改部分,文中用宋体字排印的是刘少奇改写和加写的文字。   [2]毛周朱任,指毛泽东、周恩来、朱德、任弼时。任弼时,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   来源:《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二册(一九五〇年四月——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档案馆,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