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方关于广东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   <中共华南分局第三书记、方方> ## [方方:中共华南分局第三书记、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一副主席]   (各位代表:)   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为了彻底实现人民政协共同纲领:“有步骤地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规定,六月三十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刘少奇副主席的《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在这个报告里,对于土地改革政策的基本内容以及进行土地改革的办法曾作了详细的指示。八月四日,中央人民政府为了正确地实施土地改革法,公布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刘副主席的指示和《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都是完全符合广东情况和广东人民的利益的。   在四年解放战争中、东北、华北、西北、山东省和河南省的一部分,共约一亿四千五百万农业人口(总人口约一亿六千万,占全国三分之—)的地区,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计划,尚有约二亿六千四百万农业人口(总人口约三亿—千万,约占全国三分之二)的地区,除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以外,将在今后二三年内进行土地改革。其中约一亿农业人口的地区,三百多个县,将在今年冬季实行土地改革。从今年冬季起,两年半到三年内,基本上完成全国的土地改革。中央人民政府确定这样的一个大体上的计划和步骤,正是我们全国人民努力的一个目标,必须彻底地实现。   今年冬季,广东已呈中央人民政府及中南军政委员会请示,先在三个县——包括兴梅的兴宁、潮汕的揭阳、东江的龙川,条件许可时并和广州市郊七个区,总共四十三个区、一百九十六万人口的地区进行土地改革的工作。这是一个数字不大的作为重点试验的地区。而全省的大部分地区,则准备在明年或后年实施土地改革。 ## 一、广东人民拥护土地改革   广东全省九十九个县,据初步统计材料,二千七百四十六万人口,其中估计70%,约一千九百二十一万人,五百四十六万户属于乡村农业人口。全省耕地面积五千一百九十二万市亩,各阶层古有土地情形,根据陈翰笙一九三三年调查如下:   公堂占全省耕地面积(30%),   地主十一万户,占户口2%,占全省耕地面积(23%)。   富农二十二万户,占户口4%,占全省耕地面积(13%)。   中农一百零九万户,占户口20%,占全省耕地面积(15%)。   贫雇农四百零四方户,占户口74%,占全省耕地面积(19%)。   由此可见,土地的分配很不合理,占户口2%的地主和公堂,集中了全省53%以上最好的土地。而占乡村户口74%的贫雇农,却只占有少量的,每户二亩以下的土地。根据国民党政府土地登记的材料,已经知道的如中山、新会、东莞、南海、番禹、顺德经过登记的沙田有六十万亩,仅属于二十九家大地主,这些大地主所有的实则不止此数。他们都是国民党反动派的军阀、官僚、买办资本家,如陈济棠、邓青阳、王若周、叶肇、徐景唐等人。南路吴川的土地,大部分为李汉魂和他的家族所占有,茂名的土地,大部为邓龙光、梁华盛、莫秀英等人所有。广东土地在中南六省中算是比较集中的一个省份。   这种土地集中的情形,就使缺乏和没有土地的贫雇农不得不向拥有土地的地主租种土地,每年向地主缴纳50%到60%,甚至70%到90%的地租。潮汕揭阳梅岗区旧路篦村的调查,农民租种地主丙等田,每年产量五百二十斤,农民即须向地主缴纳田租三百斤,加上耕种的谷种肥料一百二十八斤,雇牛工四十斤,农民耕种一亩地只得三十二斤谷,这还没有除去农民的必要工食,这样,农民不仅被剥削了全部剩余劳动,还被剥削了一部分必要劳动;同时,这些地租都是铁租。地主对待农民常常是很凶恶的,不论年成荒歉,都要粒粒还清,遇大水田塍沟坝被冲坏不能下种时,必须要佃户修好才准辞耕。因此,农民就不得不被迫向地主进行高利贷款,这一带农民流行说:“典多头,缚多头,一年拼到死,只得两冬稻草。”解放以后实行了减租,农民生活才得到初步的改善。   珠江三角洲一带的租佃关系很复杂,封建的剥削也很严重,农民往往受几重地租的剥削。肥沃的万顷沙全部土地属“明伦堂”所占有,农民每年须向二地主、三地主、四地主租种土地。土地每亩产量四百斤,明伦堂租给二地主时收租二百八十斤,二地主租给三地主时收租三百三十斤,三地主再租给四地主收租三百六十斤,四地主租给农民,农民要交三百七十斤租谷,自己只得三十斤。这种封建地租的剥削,在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代,是一年年增多的,特别是抗战期间和抗战以后,土地大量转移于国民党官僚手中,这些官僚利用政治上的特权,任意加租。   广东农民所受封建剥削,除了地租的剥削以外,高利贷的剥削也是很深重的,一般要付50%到200%的利率。揭阳梅岗旧路篦村地主联合在村里开了两家钱号专放高利贷,农民称之为“雷公店”。高利贷种类很多,有糟利、谷利、牛利等等。农民每年旧历二、九月间向地主借糖,每百斤即须付利息六十斤。七月起糖价涨,糖利增至—百斤,年尾还清,还不起或欠债多时,债主即强到蔗园斩蔗抵偿,抵不清就夺屋夺地。谷利在三四月间,农民借一担要还一担半,至晚冬时要还二点五担。此外,还有种种的额外负担,如信鸡、信鸭、信鱼,风柜谷、引耕谷等,和帮忙地主家庭婚姻丧事的无偿劳动,以及押金、上期租等残酷剥削。   这些情形证明了:由于广东土地集中在少数官僚、地主、买办资本家的手上,广东农民缺乏土地的情形是很严重的。广东的佃农比其他各省所占的数量为大(多于各省平均数11%)。这些情形也证明了:由于广东农民缺乏和丧失土地的结果,他们所受封建的剥削和压迫也和其他各省同样深重。今年六月底广东省农民代表会议开会时,各地区代表都提出要求土地改革,正是反映了解放以后,农民要求土地,要求从封建的剥削和压迫下解放出来的迫切。   有些人认为:广东人多地少,有些地方每人分不到五分七分地,因此,对土地改革不感兴趣,或者认为土地改革在广东意义不大,持这种观点和思想的人们,是没有真正懂得土地改革的意义的。刘副主席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上说:“共产党从来就为劳动的穷苦人民的利益而奋斗,但共产党的观点,从来就区别于那些慈善家的观点,土地改革的结果,是有利于穷苦的劳动农民,能够帮助农民解决一些穷困问题。但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不是单纯地为救济穷苦农民;而是为了使农村生产力从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以便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只有农业生产能够大大发展,新中国的工业化能够实现,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够提高,并在最后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农民的贫困问题才能最后解决。”因此不能单纯从分地多少的观点去衡量土地改革的重大意义。应该首先看到:土地改革是为了改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从而解决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创造中国工业化的条件这一重大的意义。   广东虽然是地少人多,在某些人口稠密的地区,每人不过分到七分到一亩的土地;但由于广东土地肥沃,气候适合于植物生长,在北方一年只收成一次,广东一年收成二次,有些地方甚至收成三次的。特种和其他各种农业作物的种类也很多,又靠山近海,农村副业生产发达。靠山地方可以打柴、烧炭、种姜,近海地方可以打鱼、捉虾、挑盐。土地改革以后,封建剥削和压迫废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只要能够积极生产,深耕细作;利用农隙进行冬耕,加上多养猪养鸡打柴打鱼等农村副业的帮补,人民政府帮助兴修水利、贷肥、贷款等帮助,是能够完全解决因土地不足而来的生活困难。   为了充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曾在地方上收集了一些材料进行研究。这里举出东莞四区新宁乡小东向村佃贫农陈业家庭的情形来说明:   陈业家里五口人,有母亲和三个儿子(妻去年死去)。子最大的十一岁,一人劳动,佃耕田二亩八分。其家庭收入情形:农业正产物收入一千六百八十斤谷(占总收入55.44%),种菜收入一百五十斤谷(占总收入4.95%),养猪收入一千二百斤谷(占家庭总收入39.61%),合计一年收入稻谷三千零三十斤。家庭一年的支出:谷种三十斤,肥料一百七十斤,食粮一千六百四十斤,油盐一百六十斤,农服杂用四百斤,缴纳公粮三百三十斤。一年支出总共二千七百三十斤谷,收入和支出比较,仍有余三百斤谷。解放前陈业要缴地租八百八十二斤,禾更谷四十二斤,解放以后这些负担都没有了。   潮汕土地最少,每人平均大约七分地左右。但是,有些农民说:“五分田可以吃一碗粥,七分田可以吃一口饭”。兴梅有些农民也反映:“分田后政府能够兴修水利贷点肥料,就可以解决我的问题”。我想,土地改革以后,只要勤劳生产,在人民政府帮助下,是完全不必担心生活上会发生困难。 ## 二、关于广东实施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   广东全省解放以后,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的部队,在全省各地进行了肃清土匪的工作。在人民解放军的努力清剿,全省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协助下,这一工作收到了很大的成绩。广东解放初期,全省的土匪约在十万人以上,半年以来,在我军坚决进剿下,股匪纷纷的瓦解和被歼,到今年七月底止,已歼匪(包括投降自新)九万余人。现在全省除南路的个别地区尚有股匪活动外,剩下流窜在粤桂边山区及北江、珠江三角洲等地的四千多散匪,人民政府正加紧清剿,不久亦可彻底肃清。全省的其他地区,特别是今年冬季实施土地改革的兴梅、潮汕、东江地区入夏以来已没有土匪的活动和骚扰。这样,人民就可以安心地进行土地改革的工作和土地改革以后进行生产。   由于广东农民受革命的影响很深,大革命时期,广东农民在中国共产党领袖人物彭湃同志的领导下,在广东的海陆丰建立了第一个苏维埃,初步打下了农民运动稳固的基础。在八年抗战和三年解放战争中,广东农民始终不屈不挠地进行了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反对蒋匪帮的专制统治的斗争。在这些斗争中,广东农民提高了政治觉悟和对革命的认识。因此,解放以后,广东农民在人民政府和农民协会的领导下,迅速地普遍地展开了农村的剿匪反霸、减租退租、社会改革运动和征粮、生产渡荒运动。这些运动,一方面在经济上和在政治上削弱了封建势力,另一方面广大农民通过这些运动,扩大和巩固了农民的队伍和组织,提高了农民的政治觉悟。   目前,广东全省有组织的参加农民协会农民已达三百二十万左右。区乡农民协会的组织,在全省绝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许多地区建立了青年团、儿童团、妇女代表会议、民兵的组织。在这些运动和工作中,培养了一批积极分子作为农村工作的骨干,这样,人民政府在农村中实行的土地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就有了可靠的保证。这些,就是我们在土地改革前,发动群众的准备工作,是极端重要的步骤之一。   人民政府为了今年冬季实施的土地改革工作,曾在各县区抽调了五百多个干部,在南方大学抽调了一千余学员集中训练,今年冬季实施土地改革的兴梅、潮汕、东江三个专区也训练了一千多个干部,总共三千多个干部,将于十月中派到今冬土地改革的地区领导和进行土地改革工作。   今年六月开始,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执行和响应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整风指示,在各地开展了总结工作、整顿干部作风的运动,曾经收到了很大的成绩。整风运动的结果,克服了在一部分于部中间滋长的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作风,发扬了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风气,提高了工作的效率。这一运动,对于干部在工作中,如何善于与群众相联系,改正缺点,正确执行政策,掌握工作,少犯错误,有决定性的作用,对于今后工作有很大的好处。   除此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的研究机关,于今年六月中央人民政府土地改革法颁布以来,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工作,收集了一些土地情况、阶级关系的材料,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广东地方具体情况,初步制定了《广东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研究了一些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如华侨土地问题、沙田等问题。这是今年冬季实施土地改革的政策准备。   人民政府对于土地改革的工作是采取慎重认真的态度的。我们深知:由于广东解放较晚,距离老解放区较远,群众和干部都还没有土地改革的斗争经验,各地区工作发展的不平衡,加上处在国防最前线,接近匪特活动中心的港澳,因此,对土地改革的工作采取稳步前进的方针,先在个别地区进行试验性的土地改革实施工作,以取得经验,准备明年后年大规模地全面地在全省普遍进行土地改革。   我们有了如下的条件:有中央及中南上级的领导,我们自己,对土地改革作了若干准备工作,加上上下级之间的密切联系,全省人民的一致努力。相信我们是能够顺利地按照计划进行土地改革的工作而不致出大的乱子。 ## 三、广东土地改革中的具体政策问题 ## (一)广东土改实施上的一般政策   关于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目的,土地改革的政策,土地改革法和刘少奇副主席在今年六月十四日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已有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广东土地改革就是要坚决执行上述的政策和指示。中央土地改革法规定,各省人民政府应依土地改革法的原则及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当地的土地改革实施办法。这是因为,各省具体情况不同,中央不可能都一一规定出来。因此,需要依中央土地改革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各省的具体情形,制定处理办法,以解决各种具体问题。上面说过,广东的耕地半数以上是集中在占全省农产的2%的地主以及公堂的手上,特别是公堂田,就占了全省耕地的30%以上,其占有和使用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又如富农问题,广东的富农经济也有它一定的特点,在保存富农经济时,在怎样的情形下才动他们的出租土地,也是一个具体问题。还有农民的典当土地,在   广东很普遍,土地改革时必须妥善处理。此外,还有特殊土地问题,最主要的如华侨土地问题和沙田问题,鱼塘、菜园、山林问题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有具体解决和处理的办法。这就是广东土地改革中的具体政策问题,这里有把它扼要地加以说明的必要。   对于地主的政策,土地改革法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我们规定,对地主家庭中有人常年参加主要农业劳动,自己耕种部分的土地,基本上应予保留,但必要时得适当抽补。没收地主的耕畜,必须是从事农业劳动的牛、马、驴、骡等,但全部或主要使用于运输业、手工业、作坊或系贩卖以及经营畜牧而以贩卖为目的之牛、马、驴、骡等,均不予没收分配。地主的鸡、鸭、鹅、猪、羊等,不应没收。没收地主的农具,是指使用于农业生产的工具,如犁、耙、锄、镰刀、斧头、水车、风车、风柜、农船、磨、碾等。但地主所有的碾米机、轧花机、织布机等副业和手工业生产工具,则予保留。对于地主的粮食和房屋,应采取先留后分的办法,粮食是减租纳粮,并按当地一般农民生活水平留给地主家庭吃粮之外的多余部分,才予没收。房屋也先就地主原住房屋中,留给足够其家庭居住以外的多余的房屋,才予没收,统一分配给缺乏此等东西的农民。除此之外,对于地主的其他财产,包括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均不得没收,这是为了坚决保护工商业所必要的。   对于公堂土地,土地法已明确规定应予征收。但广东的公堂土地,除了大部分是掌握在地主;富农或恶霸手上,成为“集体地主”形式的外,在兴梅、潮汕、东江等地,有许多的小堂田,是由祖堂份内的子孙轮流耕种的。这种堂田一般的不收租,而轮到耕种的负责对祖宗扫墓祭祀的费用。在处理公堂土地时,一般应该统一征收分配,按照原耕基础上抽补调整的方法,对于轮耕的土地,应在原来轮耕范围内,先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这是比较适当的。   在征收各种公田、族田、学田等土地时,对依靠土地收入以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属于公立者,在征收其土地后,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地方经费中开支,不足者呈请上级予以补助。不必要的事业可分别裁并之。如系私人或团体举办而须维持者,首先由各主办机关,妥筹维持办法。经费确实无法筹得时,由有关部门审查决定,呈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补助。至于学校原来使用的操场,专科以上学校的农业试验所,及教堂、学校、团体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土地和附属于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寺院、教堂内的小块园地,不得征收。最近有些坏分子,故意把堂田捐作学校经费使用,地主也有捐田办学,企图巧妙地逃避土地改革的,我们一律要把它征收或没收。   对于富农土地的处理,我们应坚决执行中央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保护富农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是侵犯。对富农所有的小量出租土地,一般应予保留不动。广东各地情形,富农土地所占比例不大,但是富农出租部分土地的,却很普遍。由于广东耕地缺乏,为了照顾农村贫雇农适当地分到土地,在保存富农经济和确实中立富农的原则下,我们定出一个动富农出租土地的准则。即在没收地主所有土地以及征收公田、半地主式富农的出租土地与小土地出租者超过200%的土地后,还不能解决贫、雇农最低土地要求(例如贫农还不能得到当地每人平均数这80%左右)的特殊地区,可由县呈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分别征收富农此项小量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但须保证给原富农留足当地中农水平之土地。对半地主式富农,在征收其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部分的大量出租土地时,如果其自耕与雇人耕种土地少于当地一般平均土地数者,应留给其相当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土地。   对典当地问题,内容比较复杂,有农民典当给地主、公堂、高利贷者及其他剥削阶层,受典者又再转典或转租给其他农民耕种的;有地主富农之间典当土地的,破落地主典当给农民的,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典当关系等等。农民一般的习惯,对于原来为自己所有或其祖宗遗留下来的土地,除非迫于无奈,是不愿落到别人手中的。在土改时处理典当土地时,除了地权已卖断的不再处理外,原则上解放前农民典给地主和其他剥削阶层的土地,可以无代价收回,并计入其应分土地内。但如该土地已再典给其他农民耕种,抽回时对承耕农民受到损失时,分配土地时予以适当照顾。如果该项土地上的承佃农民种有特种作物及加工收回者应作适当补偿。至于地主富农典给农民的土地,应归该农民所有,地主富农间的典当土地,一般应没收、征收统一分配,对富农典入自耕的部分,可适当照顾。农民间的典当行为,则自行依法办理。这是我们对典当土地各种复杂情形的处理办法。 ## (二)广东的特殊土地问题   广东土地改革中,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是一个极值得注意而必须适当地解决的问题。广东特殊土地比别省多,也比较复杂,在进行土地改革时,必须从如下几方面来考虑:首先,是废除封建土地制度,解除农民的封建剥削,解放农村生产力,实现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第二,必须注意团结全体人民,组织雄厚的广泛的农村统一战线,给予需要照顾者以必要的照顾,稳定各阶层人民的情绪,以便有科的推进全省和全国的建设工作;第三、必须适合于生产的发展。   广东特殊土地问题,包括华侨问题、沙田问题、桑基鱼塘及山林问题等等。分别说明如下:   1、华侨土地问题。全国华侨约一千万人中,广东华侨有六百万,占全国华侨的60%,占全省三千万人口的五分之一,就是说,广东全省平均每五个人中有一个是华侨。如果加上他们的家属,所占比例就更大。大多数的华侨,是在国内农村缺乏或没在耕地,无法生活而出国谋生的。他们在国外,除少部分经营工商业(采矿、树胶园、工厂、商店等)外,大多数是出卖劳动力的工人、职员、店员、小商贩、自由职业者。他们艰苦奋斗,以维持自己和国内家属的生活。国外侨胞普遍遭受帝国主义政治上的压迫和经济上的榨取。我们全国人民是解放了,但是海外侨胞,在今天帝国主义者加紧压制殖民地人民当中,他们的灾难是有加无已。我们除了对侨胞们表示无限同情和慰勉外,中央人民政府也在不断设法争取华侨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和地位。在土地改革中,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改革法,也特别规定应照顾侨胞利益,另定适当办法处理。根据广东情况,在潮汕、兴梅、东江、珠江、粤中、海南各个华侨地区,华侨在国外出卖劳动力和经营工商业的所得,都购买或多或少的田产,作为家庭生活和年老归国后生活的凭藉。在华侨多的地区,华侨家庭的土地,比例也大。如据最近兴梅专区梅县的调查为代表,松口区华侨及其家属占该区人口的70%,土地占该区的35%,畲坑区华侨及其家属占全区人口的66%,占有该区耕地的35%,西阳区华侨和家属占人口的66%,占有全区土地的40%。但华侨家庭的所有土地面积,一般数量是细小的,由三五亩至二三十亩以内。在兴梅、东江等地区,大都由华侨家属耕种。在粤中和珠江,多数租给人家使用。一般来说,华侨土地大部分是劳动人民(工人、店员、小商贩、自由职业者)的小量出租土地。至于华侨汇款购买土地成为地主的,数量不多。以珠江的中山县和南路信宜县较集中,其余潮汕、粤中等各地仅个别的存在。如中山县第二区的申明亭、岭后享、龙头环等三个村,就有百亩左右至七百五十亩的华侨地主约二十人。这是华侨地主特别集中的地区。此外,据我们所知,在潮汕有千亩以上的华侨地主共四人。至于华侨之属于富农成份者,数量不很多,经营比重不大。根据各地调查访问所反映的侨情,对土地改革的态度,一般地是热烈拥护土改,但他们有下面几种的思想和要求:华侨中成为地主成份者,他们愿望在土改时仍能分得一份土地,同时希望不要动他们的房屋家具、农具、耕畜、粮食等和一切其他财产;华侨工人、店员、小商贩和自由职业者,许多都有小量土地出租,也希望不要动。还有一种,就是华侨家庭无地少地生活困难的,盼望在土改时能够分得一份土地。为了照顾侨胞的利益,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形,土改时我们首先要保护华侨劳动人民“工人、店员、小商贩、自由职业者”,的小量出租土地。其出,租土地超地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200%者,亦得酌情予以照顾。对于华侨家庭无地少地生活困难有劳动力耕种的,应与一般农民同样分得土地。其次,对于华侨地主,我们认为也应与一般地主不同看待,其房屋、家具、耕畜;农具与粮食等,均保留不动。只没收其出租的土地。而在留给其所有之土地时,在土地较多的地区,可留相当于全乡平均水平的土地。对于华侨富农家庭,除一般地保护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外,如当地确定征收富农小量出租土地时,得视其国内外人口多少,酌情照顾,(例如其出租土地不超过其自耕自营土地20%以至30%者,可不征收)。这样,我们是在中央土地改革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下,对华侨作了应有的照顾。   2、沙田问题。广东沙田面积约五百万市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十分之一左右。沙田由沿海淤泥冲积而形成,土地逐年增加,土质肥沃,可以很好发展农业生产成为广东产粮的宝库。过去统计,广东沙田最多的是珠江三角洲,在中山、东莞、番禺、顺德、南海、宝安六县共有三百一十万八市亩,占全省沙田总数61%强,其次是粤中专区的新会、台山和赤溪,有一百一十五万亩,占全省沙田总额的22%强,此外,潮汕的揭阳、潮阳、普宁、饶平、惠来五县共有五十八万亩,占沙田总数的11%强,南路钦廉区有二十八万亩,占沙田总数的5%。这些肥沃的土地,都是集中在公田、学田等集体地主以及私人地主所占有,实际上是握在军阀、官僚、买办、豪绅、恶霸和地主的手上。抗日战争前最著名的地主集团,为番禺沙湾何、石榴陈等;顺德为碧江苏、大良龙等,每一单位的公田或私田,占有三四万亩至六七万亩的,为数不少。广州沦陷期间,大小汉奸、大天二、恶霸等;公开掠夺,大汉奸李辅群在一九四一年至一九四五年间,就强占了十万亩以上土地。中山大天二匪特袁带、潘惠(高老为)、梁自带、吴金(烧猪金)、屈仁则等民利公司集团,也掠夺了十万亩以上的土地。   沙田农民所受二路、三路、四路等地主重重的地租剥削,和各种所谓引耕谷、信鸡、信鸭送礼、无偿劳动等的额外剥削,上面说明广东土地情况时,已经讲过了。由于国民党政府和军阀、官僚、地主、恶霸和大天二的残酷的榨取,同时还受商人高利贷者的盘剥,农民是透不过气来,用于补充生产资料的能力愈来愈小,生产积极性益趋低落。因此,沙田生产力就渐渐衰败了。如过去每亩平均年产量六担左右,近年已降至四担左右。   沙田区的土地情况,是与一般地区不大相同的。沙田区的土地改革,也就不能完全与一般土地同样方式来解决。我们必须满足沙田农民群众的需要,同时又符合农业生产发展的方针,使土地改革以后,沙田生产能够大大的增进起来,这样,才能彻底的改善农民的经济生活状况,并使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就整个沙田情形采说,沙田土地大部分必须具备大的水利工程设备,经营面积是较大的,它也有利于发展大的经营,而不利于分散的小生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规定,属于地主和公共团体所有之沙田,收归国有。我们初步意见,土地改革时,凡应没收与征收的沙田,如系属于水利工程较小,适合于分散经营的(如一般老沙区),均尽可能分配给农民所有,使原来的沙田农民能用以耕种生产。至属于水利工程较大,不利于分散经营的,分给一般农民实际上是搞不来的,均收归国有,并按照各种有利的方式合理的经营,如一、私人投资经营;二、公私合营;三、农民合作经营;四、国家经营。   为了有利生产,我们规定,收归国有的沙田,一般以原耕原佃为基础,包佃人应照常经营水利建筑,佃户亦照常耕种。今后收益可由人民政府、农会协同包佃人及佃户议定之。原有投资经营的包佃人,除废除其各种额外剥削外,其投资的合法利润,应予保证。如收归国营或分配给农民经营时,其先前之投资和利润,逐年由国家及农民归还之。   沙田土改时这样处理,是比较适当的。   特殊土地问题,除了华侨土地和沙田问题外,还有山林、鱼塘、桑基、果园、塘禾田等等。各地情形均有不同。如山林,广东的山林,有许多地方主要是供给农民樵采作为燃料用的,如兴梅、潮汕、东江等各地,有许多这种性质的山林。另一种情况,是地主占有山地,雇工种植林木,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十年八年以至更久),才能陆续砍伐来出卖的,又如西江广宁县,松、杉、竹、木等等山林的生产,是全县生活来源的主要部分。据该县统计,山林收入占该县生活来源的57%,耕种粮食的收入只占生活来源的43%。还有自然生长不是人造的自然林。山林的情况复杂,在没收征收与处理时,不能用单纯一种办法。例如前面说的农民共同樵采的山林,不一定要与耕地同样分配,可以用民主管理方式合理经营。地主经营的山林,也不能一下子分配给农民,把未成长的或不应砍伐的林木都砍来卖钱,那是要影响山林的生产的。因此对山林土地,将来还要靠各地研究拟具适当处理办法,交省人民政府批准,这样比较适当些。又如鱼塘,各地有很多当作副业生产养鱼,同时作为灌溉之用的小鱼塘;也有与种桑相结合的“桑基鱼塘”(如顺德县连桑基约占全县耕地的二分之一),此外还有一季种稻一季养鱼的鱼塘,如西江的望田,南路塘禾田,所占面积不小,使用的面积也较大。应没收与征收的这类土地,根据中央土地改革法,可以分给农民的,都应分配给农民,不能分散的,可分给数家农民共同经营,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民主管理,合理使用。至于有关水利的土地,分配时应特别照顾到上下游灌溉。其可以修筑水塘水库的,应该归公,用来修建水利。   除此之外,中央土改法规定了使用机器耕作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业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原屑地主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归国有。至于大森林、大荒山、大荒地、大盐田等则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原来私人投资经营的,仍可按照政府法令继续经营。 ## 四、关于广东实施土地改革的步骤   关于广东土地改革的实施步骤,《广东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第五章已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及中南军政委员会的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为人民政府对土地改革的领导机构。各级农民,协会及其委员会为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建立人民法庭,以镇压违抗土地法令的罪犯。所有这些组织,必须认真负责,准备和指导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情。   广东土地改革实施的步骤,一般分为四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土地改革实施前,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必须完成如下一些准备工作:(一)完成对各土改地区的各种调查研究工作,以便制定适合各土改地区的具体政策和办法,经过上级批准执行。(二)完成训练干部;整顿干部作风的工作,以保证正确执行土改政策。(三)通过各种代表会、座谈会、研究会、学习班、训练班,运用各种力量,展开土地改革的宣传运动,使各阶层人士都明瞭土地改革的意义和政策,减少阻力,以组织农村反封建统一战线,稳定社会秩序。(四)整顿和扩大农民协会的各级组织,整理民兵,改造和健全乡村政权机构。   第二步:在土地分配前,普查户口,清丈土地,挤查黑田,划好阶级成份。   广东阶级关系很复杂,特别是沿海工商业发达、交通便利的地区,不少人民从事其他职业而兼有土地,剥削收入和劳动收入的比重不易计算,封建剥削和资本主义剥削常混淆不清,在划分阶级时,必须采取慎重认真的态度。先划分一些比较明显的容易划分清楚的阶级成份,对于一些模糊难分的某些人的阶级成份,应多研究请示。划分时,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使成为群众的运动。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上级批准的步骤。本人或他人有不同意见,评议时允许申辩。评议后有不同意见,亦可向县人民法庭申诉,经县人民法庭最后判决。划阶级要划得准,划得对;不许划错一个人。   第三步:按土地改革法,由乡农民协会接收所有应该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统一合理地分配给缺乏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农民所有。   第四步:颁发土地证,结束土地改革工作,转入生产运动。   土地改革的每一个具体步骤,都应和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密切地结合。因此,必须注意在土地改革的进行中,不误生产。必须教育农民组织起来,保护生产,防止地主的破坏活动,对某些破坏生产的不法地主,送交人民法庭依法惩处。土地改革完成以后,教育农民积极建设水利,积肥,播种,深耕细作。因为土地是属于农民自己的了,封建的剥削和压迫制度废除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必然空前提高。 ## 五、全省人民参加到土改的行列里来,为完成广东和全国的土地改革而努力!   土地改革既是广大农民和全国人民的迫切要求,符合于广大农民和全国人民的利益。同时,土地改革又是改变一个社会制度的革命事业,没有千百万群众的热烈行动,要求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乃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我们必须动员和团结全体人民,首先是全体农民参加到土地改革的行列里来,组成雄厚的反封建的统一战线。因此,应在农民、工人、学生、职员、工商业者以及各级机关部门、人民解放军中,普遍解释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改革的政策和法令。欢迎工人、学生、职员、工商业者、革命知识分子,大家都参加土地改革的宣传工作。工人阶级、革命知识分子、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的指战员,应积极的帮助农民进行土地改革工作。工商业者、开明士绅也应该从实际行动上赞助农民的土地改革。   毛主席说:“战争和土改;是在新民主主义的历史时期内考验全中国的一切人们,一切党派的二个‘关’,什么人站在革命人民方面,他就是革命派。什么人站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方面,他就是反革命派。什么人只是口头上站在革命人民方面,而在行动上则另是一样,他就是一个口头革命派,如果不但在口头上,而且在行动上也站在革命人民方面,他就是一个完全的革命派”(毛主席《在政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闭幕词》)。伟大的土地改革运动,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一个考验,一切的人们,一切的民主党派都应该参加到土地改革的行列里来,在实际行动上支持和赞助土地改革运动。唯有这样,才不致为人民所抛弃。   全省的人民团结起来,为完成广东和全国的土地改革工作而努力!为完成我们历史的光荣的革命任务而斗争!   来源:原载1950年11月6日《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