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彻底摧毁保甲制度分别对待保甲人员是目前农村社会改革的一个重要政策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长、刘俊秀> ## [刘俊秀:中共江西省委常委、组织部长]   保甲制度是蒋介石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的基层政权机构,是反共反人民的反动基础,同时也是帝国主义、封建阶级、官僚资产阶级直接剥削与压迫人民的工具。因此,保甲制度的性质是极端反动的,它是为反动统治阶级服务的。   江西的保甲制度,是蒋介石反动集团于1931年3次围剿苏区和红军遭受惨败后而实行的,就是说蒋匪为了挽回败局,以巩固其法西斯统治,因此首先在占领的地区内,实行十家联座法的保甲制度。尤其在1934年红军主力退出苏区后,其保甲制度更普遍的建立起来。在初期所使用的乡保人员,绝大多数是苏维埃时期被驱逐的地主、富农,因而他们绝大多数都是坚决反动的。蒋介石匪军依靠这个保甲制度,积极的施行破坏革命组织,首先用残酷的手段屠杀和镇压革命干部、共产党员与青年团员,然后实行软化的自首、自新政策。同时对广大群众除在政治上进行严密统治外,并在经济上不断的向群众抽丁、派粮、派款及各种苛捐杂税的残酷剥削,以致造成农村破产,广大群众生活贫困的严重现象,使广大人民对保甲制度表示深切痛恨与反对。但由于保甲制度的统治时间比较长,同时下层机构所吸收的人员也比较广,如仅仅使用地富成份当保甲长是很不够用的,所以不得不吸收一部贫苦工农成份参加。因此,在抗战开始后,由于形势的急剧变化,尤其日本投降后,人民解放军在自卫战争中不断的获得伟大胜利,及国民党在军事上的惨败与政治上的摇摇欲坠,而影响了一部分保甲人员,尤其是工农出身的保甲人员,在思想上、行动上或多或少都起了变化,因而产生了不愿意或害怕当保甲长的情绪。这样就造成了一部分保甲人员采取轮流的或带强制性的办法。由此又产生了保甲人员在任职的期间上有长有短,任职次数有一次至几次的,并有前期、中期、后期之分;同时他们在执行反动任务中也有各种不同的表现。   但由于我们过去没有很好的去分析和研究以上这些不同的情况,因此在执行这一政策中,有些干部在开始工作时期,将利用保甲变为依靠保甲,这是右的表现。有些干部在剿匪反霸的斗争中,认为保甲制度既是反动的,就以为保甲人员都是坏的,甚至有些地方认为保甲长就是小恶霸,这是“左”的表现。为研究这个问题,以求得今后在工作中,坚决贯彻取消保甲制度,分别对待保甲人员的政策,现将永新县新民乡三个自然村保甲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及对处理保甲人员的意见写出来,以供各地参考。   (一)灌塘、礼塘、高田三个自然村保甲人员的一般情况:   甲、三个村保甲人员和总户数的比较:   三个村(共实行了17年的保甲制度)总户数共210户,如将每家一人当过一次或数次保甲长的,均以户为单位计算,则三村当过保长的有26户,当过甲长的有84户,共计当过保甲长的110户,占总户数210户的52.4%,其中保长占总户数的12.4%,甲长占总户数的40%;再以各村比较,灌塘全村户数67户,当过保甲长的54户(未当过的多半是老弱残废鳏寡孤独),占总户数的80.5%。礼塘全村户数44户,当过保甲长的29户,占总户数65.8%。高田全村户数99户,当过保甲长的27户,占总户数的27.2%。从上述三个村的保甲人员和总户数的比较,可以看出国民党所任用的保甲人员,虽然部分主要分子是地富成份,但大部分是中农以下的基本群众。   乙、保甲人员的成份:   在这三个村110名保甲人员的成份中,工人1名,雇农1名,贫农53名,中农38名,富农15名,道士1名,流氓1名。其中贫农占48.2%,中农占34.6%,富农占13.6%,工人、雇农、道士、流氓各占0.9%。如将保甲人员分开作比较,在26名保甲长成份中,贫农14名占53.8%,中农5名占19.2%,富农6名占23%,流氓1名占4%。在84名甲长的成份中,工人、雇农各1名各占1.2%,贫农40名占47.8%,中农33名占39.2%,富农8名占9.4%。从上述保甲人员的成份中,可以看出中农以下的基本群众占89.4%。同时也说明了经过苏维埃土地革命后,地主、富农成份户数与人数的比重已相对的减少,所剩下的地主、富农大多数都担任了乡或联保以上的工作。如怀忠乡在9任乡长的成份中全是被驱逐的地主、富农。   丙、三个村保甲人员任职的次数和时间:   在110名保甲人员中,任职一次的68名,占61.8%;两次的31名,占28.2%;三次的8名,占7.3%;四次的1名,占0.9%;六次的2名,占1.8%。在任职时间,在3个月以下者共31名,占28.3%;3个月至6个月的13名,占11.9%;半年以上至1年的15名,占13.6%;1年半的22名,占20%;2年的12名,占10.9%;2年半至3年的10名,占9%;3年半至4年的3名,占2.7%;5年至10年的各2名,各占1.8%。从上述保甲人员任职的次数和时间来看,大多数任职的时间是比较短,而且多数是带有轮流性的。   (二)保甲人员几种不同的表现:   由于保甲人员的阶级出身与个人品质的不同,和任职时间的长短与次数的差别,以及在各个时期内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因此保甲人员在执行国民党反动任务时亦有各种不同的表现。根据三个自然村保甲人员的调查,一般可分为以下3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政治反动,经济贪污。这些人除忠实执行国民党反动公事外,并利用保甲的权力与地位,在政治上欺压群众,反对革命,在经济上敲诈群众。例如:新民乡有的保长,曾拷打过革命干部和共产党员、青年团员,有的随便没收革命干部与红军家属的财产或拆掉房屋,甚至杀害革命同志,并利用反动政府向群众抽丁、派粮、派款的机会,随意加派,从中贪污,以饱私囊。例如:灌塘、礼塘、高田三个自然村的调查,保甲长经济贪污的有10名,占保甲长110名总人数的9%,政治反动或带有反动行为的并在经济上贪污的15名(其中9名甲长贪污很小,反动程度很轻),占保甲长总人数的13.7%。其中26名保长,在经济上贪污的有9名,占保长总人数的34.5%,在政治上反动与经济上贪污的6名,占保长总人数的23.2%,总之坏的保长占26名保长总数的57.7%,这说明了保长多数是比较坏的。但由于保甲人员任职时间长短与次数的不同,以及客观环境与当地群众条件的变化,而表现坏的程度也有差别。   第二种类型:“公事公办”即照公事完成任务。就是说有一部分保甲长在接受上级反动政府的任务之后(如抽丁、派粮、派款等),他们将任务照例的分派到群众中去。如国民党派壮丁即召集有壮丁的群众开会,用抓阄(抽签)的办法解决,待任务完成后,再向上面交待公事。这些保甲长一般在任职期间,没有私人贪污或贪污很小,在政治上没有欺压群众或劣迹很小,他们每月只靠领取反动政府140到150斤粮食生活,有的在任职期间不担负勤务(但贫苦工农很少享受此点特权)。这些人从执行任务的本身来说,是为国民党反革命办事的,这是错误的,应受到批评。从他们个人的品德来说,是比较有正义感的,并且其中多数是较纯洁的农民。例如:灌塘、礼塘、高田三个村的调查,这类“公事公办”的保甲长有58名,占保甲长总人数110名的52.7%。   第三种类型:即对上拖延、叫苦、抵抗而实际上维护了群众。有一部分保甲人员(多数是贫苦工农出身的甲长),他们虽然同样要执行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政令及其他各种任务,但对他们本身来说,是一种被迫的或是轮流性的差事。正因为这样,他们在执行任务中,常以拖延叫苦与消极抵抗的办法去对付敌人。有时虽然被迫完成了任务,但时间拖长了;有的因叫苦的结果,而将任务减轻了;有的由于拖延下去,而将事情拖延过去了。这种行动在主观上不一定是自觉的革命行动,但他们用各种办法抵抗敌人,实际上维护了群众利益,这一点是好的,也适合革命的要求。但从整个保甲人员来比较,这种人还是极少数的。据上述三个自然村的调查,这类保甲长有27人,占保甲长总人数110名的24.6%。   (甲)对第一类坏的保甲长,即政治上反动、经济上贪污者,一般应按各个保甲人员的阶级成份,罪恶程度与错误大小,以及解放后对错误的认识与改正错误的程度,分别给以处理。   凡乡保人员利用其政治权势一贯的坚决反革命,组织杀害革命人员及其家属,在政治上很反动,在经济上又大量贪污国家与人民的财产,敲诈和霸占人民财物,又属地主、富农成份,如确已构成恶霸者,按恶霸处理之。   凡过去参加反革命组织,又是地主、富农成份,忠实执行保甲任务,并拷打过革命干部,甚至吃过一部分公粮、公款,或罚过党团员的款,但贪污数目很少,其罪恶不大者,对这种人应通过群众大会或人民法庭使其反省坦白。必须向群众低头,承认错误,悔过自新,并遵守人民政府法令,应按照对待一般地富阶级的政策处理,如果群众要求经济赔偿者,则按其现在经济情况与可能条件归还一部或全部。   至于有上述罪恶而属于中贫农以下成份的坏分子,应在政治上发动农民严格批评与揭发其罪行,令其认错或依法处分,经济上一般不动。如所霸占人民财物,因物尚在,而农民要求处理者应予退还。   (乙)对第二类保甲长,即“公事公办”者,这些人虽然一般的替国民党办了事,而执行了反动的保甲任务,但他们在政治上没有反动或劣迹很小,经济上没有贪污或贪污很少,论其本身来说没有多大过错,只要他们能认识到过去的错误,并表示今后愿意改正而积极参加生产与支前工作者,对其过去的事不必再追问,如系中农以下成份者,经过正式介绍手续,可以参加农会为会员。但其中某些保甲人员,多数群众不同意参加农会,则暂时不应参加,待其有了一定觉悟在政治上表现进步,取得农民信任后,再行参加。   (丙)对第三类保甲长,即对上拖延、抵抗、叫苦,实际上维护了群众的利益,对这些人应着重教育和改造,使他们能认识到过去替国民党办事是错误的,但过去他们用各种办法对付敌人,又维护了当地群众利益,在这一点上是好的,如果中农以下成份者,应按一般群众对待,并吸收他们参加农会。   总之,应该坚决取消反动的保甲制度,分别对待保甲人员,应肯定保甲人员在过去替国民党反动派办事是错误的,应给予严正的批评,同时必须指出我们刚到江西开辟新区工作时期,有意识、有条件的利用保甲组织与保甲人员是需要的,但目前在全省三分之一的地区已经初步发动了群众,改造了政权。因此,必须在今后的大生产运动及剿匪、反霸、减租、退租以及今后的土改运动中,密切结合彻底摧毁反动的保甲制度,普遍的改造乡村政权,建立乡村人民政权,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或首先以乡村农协作为过渡时期的乡村人民政权,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政治任务。   [“附注”由于这个材料是老苏区的农村情况,所以地主、富农占保甲长成份的比例较少,其他老苏区也可能大体相同,但在非苏区和未经土地革命的游击区内,地主、富农当保甲长的成份,可能较多些,故望各地在处理乡保甲人员时,必须注意过去苏区、非苏区和游击区各种不同的情况,加以调查研究与具体分析,规定不同的具体解决办法,并随时将有关这方面的材料与经验,供给省委研究室。]   来源:江西省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江西省土地改革重要文献汇编》,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