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子恢在中南第一次司法会议上的讲话   <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邓子恢> ## [邓子恢: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二书记,中南军区第二政委,中南行政委员会副主席]   各位同志:这次中南区第一次司法会议,已经开了好几天了,我因工作忙,未能出席。昨天徐部长把一般情况汇报了一下,知道同志们在思想上工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今天趁此机会,特来讲一讲下列三个问题:(一)人民政权为什么需要司法工作?(二)司法部门目前应做什么事情?(三)关于司法干部问题。 ## 一、人民政权为什么需要司法工作?   要讲清这个问题,首先,应了解国家的性质。国家是什么?同志们看过国家与革命这本书,当能知道其大概。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自从社会上有了阶级,便不可避免的要发生阶级斗争,在这种不可避免的阶级斗争中,就产生了国家。其作用就是获得了政权的阶级,拿着政权这个武器,强制别的阶级,以达到经济上剥削别的阶级,或取消别阶级的剥削,而保护本阶级的经济利益。换句话说,国家就是一个阶级压制另一个阶级最有力的工具。今天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四大阶级联盟的国家,这样一个国家,是要用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来压服帝国主义,官僚资本和地主阶级,以达到在经济上收回过去被帝国主义侵略的特权,没收官僚资本的财产和地主阶级的土地,从而建立起对四大阶级有利的新的经济制度。一切国家的力量,如军队、警察、法律、法庭、监狱、教育等,都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建立的。所谓政治是经济的上层建筑物,就是这个意思。离开了经济,政治就是无的放矢;而离开了政治力量,任何经济制度也不能确立与巩固。这是我们必须懂得的道理。   其次,我们要了解国家政权采用哪些形式来执行它的任务?一般说来,共有3种:第一种是用强力,如军队、警察、监狱等,利用这些显著的强制力量,来压服敌对的阶级,使他们不敢反抗和破坏,而不能不服从;第二种是法律、法庭及财经机关等,规定一定的章程、制度、法律、法令等,使大家照章办事,有所遵循,违反的加以惩处;第三种是文化教育,即通过报纸、学校、广播、出版、戏剧等,从思想上提高本阶级觉悟,征服对方,使他们服服帖帖,不仅不敢反抗,而且不想反抗。   这3种形式在运用上各有不同,当两个阶级正处于尖锐斗争,革命未取得胜利以前,是以第一种方式为主。即以军事力量,不断斗争,达到消灭敌人,取得胜利。这个时期,司法工作只能起些配合作用,所有经济政治上的要求,都是纲领式大纲式或口号式的,不可能也不需要复杂的法律条文。在司法机构方面,也不可能有完整的组织和周密的程序与手续,这个时期,一般是强调非法斗争,强调群众直接的革命行动,群众大多数的意见,就是法令,群众创造法律,这在那个时期是对的,是需要这样做的。但是到了阶级力量对比已经起了基本变化,像今天革命已经胜利了,敌人的抵抗已被打垮了,虽然他们还有少数武装分散隐蔽,但大局已经确定了,我们已建立起绝对的优势,这个时候我们的斗争方式已经不是军事为主,不是非法斗争,而要着重于合法斗争,即上述第二种方式。当然这个时候,我们还要依靠广大的群众力量来实现各种法令,只有法律条文而没有群众力量来支持,再好的法律条文也是空的。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今天的形势已不同于打仗时期,不能只强调群众的直接行动,而需要制定一定的法律,制度,让大家遵守。这种法律制度,也不能再是纲领式大纲式的,必须在各方面都有具体细密的规定,例如民法、刑法、土地法、工商业法、税收法等等。一方面把胜利阶级的政治经济要求,写在条文上,制成法律,用法律形式把它登记起来,固定下来。另一方面,也给反革命阶级以明确遵循的道路,减少他们有意无意的反抗,减少革命建设的麻烦与阻力。只要他们遵守我们的法律,就可以给他们一定的出路,别人已经举起手,缴枪投降了,我们还要架起机关枪扫射,那是最蠢不过的。因此,司法工作就日益重要起来了,这是每一个胜利阶级取得政权后的重要步骤。资本主义国家如此,社会主义新民主主义国家也是如此;过去国民党反动政权如此,今天我们人民政府也应该如此。   从此可见在胜利以后,司法工作的建立与健全,就成为巩固革命胜利,巩固人民胜利果实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如果不这样做,不制定明确的法律法令,或者有法律法令,而没有保证执行的司法机关,与执行法律法令的司法手续与制度,其结果会使胜利的革命阶级的利益,长期陷于动荡不定的状态,同时也使被打败的反革命阶级无所遵循,引起恐慌与不安,因而发生不必要的反抗与骚乱,这对革命都是极端不利的。   我们许多老干部不懂这个道理,仍然停留于革命初期的思想状态,认为司法工作可有可无,不安心做司法工作,或者机械地了解群众创造法令,反对立法条文。群众创造法令这个观点是对的,我们现有的法令都是群众创造出来的,但是群众用什么方式创造法令,这在革命初期与胜利的今天,就应大有不同。在革命初期,那时革命力量还很小,反革命势力仍占统治地位,那时社会上现行法律显然是反革命的法律,不可能有革命的法律,因此那时采取直接的群众行动来创造革命法令是对的,那时强调非法斗争,反对合法观点,也是对的,不如此就无法发动群众,无法取得胜利。但是同志们,这种观点、这种行动如果仍然保留到今天,那就错了。今天革命已经胜利了,如果我们仍然没有法律法令,没有一定的法律手续与制度,仍然由群众直接行动来代替法律,代替司法机关,乱没收,乱派粮,乱罚款,以至乱抓,乱扣,乱打,乱杀,其结果不但使反动阶级感到无所适从,感到生活与生命无保证,因而恐慌不安,甚至铤而走险,引起反抗与骚乱。而且会使我们革命阶层的基本群众也不表同情,觉得太乱,太过火,甚至使它们动摇惶惑,使社会不能安定下来,这对革命是何等的危害!   因此我们今天就必须重视这个工作,必须制定法律法令,规定哪些应该没收,哪些应该保护,哪些债务应该废除,哪些应该偿还;税要怎样收,公粮按什么标准出,什么样情形应该处罚,什么样情形不应该干涉……,此外必须迅速建立司法机构,制定司法手续,规定哪些机关才有杀人权,哪些机关有逮捕权,罚款权,以及杀人,捕人,罚款要经过哪些手续,违反者应该受到什么处分……,这些法律制度明确了,并且照这样做了,一般反动阶级才不致惶惶不安,人民大众才会进一步团结一致,人民政权和革命胜利才能得到保持与巩固。   所以我们的老干部,今天必须克服过时的非法斗争观点,今天的政权是人民的,法律也是人民创造的,我们必须遵守,决不应自己立了法,自己又来破坏它。我们必须提倡合法斗争,研究并执行合法斗争的方式与手续。必须克服忽视司法工作及重政策不重法律的观点,须知法律就是政策的具体化,政策是大纲式的,在执行时必须用法律条文加以具体规定,使之变成法令,同时要经过司法机关去贯彻执行。必须克服抽象的阶级观点,阶级观点是对的,但不能离开法律之外,再去强调阶级观点。要知道今天我们的法令,每一条都是代表四大阶级的利益,这正是表示了法律的阶级性,我们对于这样的法律,必须忠实执行和严格遵守,而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再按照阶级区别,加以不同处理:如对地主犯罪处分重些,工农犯罪处分轻一些,否则反要违背阶级利益。现在有些地主倒研究法律条文,而我们的干部却不加注意,这是要犯错误的。与此相反,在旧人员中,则必须克服只重法律不重政策的观点,改变法律超阶级性的观点,法律究竟是呆板的,如果不知根据政策灵活使用法令,也一定要犯错误。尤其重要的,旧人员必须改变以为国民党不好,它的六法并不错的糊涂观点,六法当中固然有些可作参考,但必须认识整个六法是为地主与官僚资产阶级服务的,必须根本的加以废除。 ## 二、司法部门目前应做什么事情?   司法部门目前应做什么事情,我想提出几点:   第一、是制定一些单行法规。立法权限虽然不属于我们,但我们可以根据中央政府政策共同纲领与现有法令、并根据地方具体情形,并配合各部门,制定必要的单行法规,请示中央政府批准。例如公私债务房产等问题,就可以根据中央总的原则,规定些具体处理办法。此外,对于司法程序,特别是关于捕人押人的手续权限,要赶快加以规定,现在乱杀的现象虽是停止了,但乱抓、乱押的情形还很严重,湖南有几个县关了千多人,这种惊人的数字,表现了我们干部对政策的执行还存在很大偏差,同时表现了我们干部对司法手续如何的马虎,其恶果也就可想而知。因此我们现在来制定法律程序,实是一个刻不容缓的工作。   第二,是迅速建立与健全司法机构,包括司法科、法院监狱、看守所、人民法庭,一切应有的都应当迅速建立。据这次会议汇报全中南区应有616个司法单位(监所在外),现在只建立了323个,司法部在这次会议后应立即起草命令,由军政委员会发布,要各级政府限期成立司法机关,规定编制系统,并制定条文程序,以及训练干部,使司法机构迅速建立起来。对监狱看守所的房屋要严格规定,凡被机关部队占用的一律限期腾出来,损毁了的赶快加以修理,倒塌了的加以重建。监所的各种设备也要加以适当的注意。在建立这些机构时要有步骤,但至少必须先搭起架子,然后逐步加以充实。再不能藉口干部缺乏等任何理由加以延缓了。   第三,是迅速清理积压案犯。这一工作单靠司法公安机关还不够,要配合行政,通过县长和群众团体,调一批人组织清理委员会,突击一个月或半个月,除罪大恶极须处极刑的应呈请上级批准处决外,留下被处徒刑非关不可的就加以监禁,但必须审慎处理。对于一般没有多大罪行或根本不应该羁押的,都应该从速教育释放。今天解决这个问题不单纯是为监狱与囚粮问题着想,而是因为关系着整个的政策问题,我们必须提高注意,这是目前异常迫切的工作,要抓紧处理,否则就会酿成脱离群众,丧失威信,引起混乱的严重后果。   第四,是要树立人民司法的新制度、新作风、新精神。首先关于审讯工作,我们要确定下列原则:(一)重证据不重口供,要掌握材料,材料必须确实,并加以辩证的分析。(二)要与群众结合,深入调查研究,不要单纯在材料上打圈子。过去旧司法人员只知在状子上看问题,那是靠不住的。(三)确立陪审制度,邀集群众代表陪审,听取他们的意见,须注意不要犯形式主义。(四)判决与调解结合,不要偏重调解,也不要偏重判决,须看具体情况以判决结合调解,或任采其中一个方式。其次关于刑罚的使用,应寓教于惩。对犯人施以刑罚,一方面是惩戒犯罪者本身,使其转变恶习,不至再犯新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激起人民对犯罪的愤怒,领导社会舆论,同犯罪行为作积极斗争,以期预防别人再犯,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这就是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统一。为达到这个任务,对每一罪犯科刑,要十分慎重恰当,有分寸,有轻重,不要把无罪当有罪办,小罪当大罪办,也不要大罪当小罪办,如果判刑不公,过重或过轻,或有冤屈,都会适得其反,造成不良后果。特别是过去国民党那种“只准官家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以及“专打小苍蝇,不打大老虎”的现象,我们要坚决反对。再次,关于监所工作,我们的方针是:(一)除重大罪犯被处死刑者外,对一般犯人,主要是教育改造。过去我们在革命战争时期,对犯人只采取两种办法,非杀即放,现在不能再如此,必须就每一犯人犯罪情况,分别加以惩处,并分别加以教育,使他们对犯罪有深刻的认识。(二)尤其重要的是劳动改造,对这些犯人除教育外,要在劳动过程中使他们了解劳动的伟大与艰苦,从而改造他们的思想。(三)要达到上述改造犯人的目的,先决条件就要看管严密,不让他们逃跑;另一方面又要照顾他们的生活,注意他们的卫生,给他们生活上必要的方便,使他们能安心的工作生产,因此囚粮必须解决,原则上应实报实销,不能包干,这是改造犯人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最后,关于树立司法人员革命作风,我想提出四个口号,供大家研究:(一)要奉公守法,不能循私罔法;(二)要清廉朴素,不能贪污腐化;(三)要亲民爱民,不能欺压群众;(四)要明察是非,不能混淆黑白。 ## 三、关于司法干部问题   这是本届会议,大家感到最困难,最大的问题,我想对干部来源提出三个方向:   (一)配备一定数量老干部,作人民司法机关的骨干:今天要司法机关能掌握政策,能树立优良作风,没有一定数量的老干部是不行的。老干部的长处是:立场坚定,政策明确,生活朴素、能走群众路线,较少官僚作风;缺点是:一般对业务不熟悉,有些文化程度比较低,特别是经验主义根深蒂固,这问题最为严重。必须迅速改变。配备老干部,主要是要求各级政府限期配齐。一般行政干部、部队干部都可以调充,荣誉军人也可挑选一部分作监狱长、看守长一类工作。配齐后,由中南司法部及省府司法厅分别加以轮训,轮训期间不要长,除上课外,可采取汇报讨论等方式,训练完毕仍派回原地工作。今后司法干部非经上级司法机关批准,不得随便调动。原属司法干部除个别因工作关系确难调动外,原则上应一律调回司法部门分配工作。   (二)大批培养新干部:这主要是指青年知识分子,他们的长处是思想纯洁,富于热情,有些文化水平,虽然多数出身于地主阶级,但他们本身并未直接参加剥削,一般对新事物都能很快接受,因此对他们加以吸收和培养是必要的。这些青年的共同缺点就是经验少,既无业务经验,又无社会经验,所以对于他们一开始不能要求过高,要慢慢培养教育,使成为新的骨干。   (三)大胆选用旧司法人员:这些人的长处,在于业务熟悉,社会经验丰富,文化程度较高,这是司法工作很重要的条件。他们的短处则在官僚习气重,不能接近群众,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差,尤其是不了解政策,不重视政策,对法律认识不正确,对阶级观点非常模糊,有些则是地主思想,这些缺点,只要对他们加以改造,还是可以补救的。在目前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为了迅速建立起我们的司法机构,以及帮助社会适当的解决失业问题,我们对于这一批旧司法人员应注意吸收和量才任用。当然任用他们必须有一定的条件:第一要有才能;第二要思想比较前进;第三要过去无大劣迹。总要具备这些条件,我们就可大胆使用,帮助他们改造思想,克服旧观点和旧作风。同时老干部也要吸收他们的长处,要承认过去我们的司法工作还很简陋,不要自以为是,高傲自满。在另一方面,我们要认识改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对他们要求过高,操之过急。对他们的错误和缺点,不能抱着幸灾乐祸,隔岸观火和嫉恶如仇的态度,而要根据毛主席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症下药,帮助他们自我改造,逐渐进步。   此外,司法干部的基本来源,是从群众中来,应在群众运动过程中去挑选群众领袖与群众积极分子加以培养。因此今天人民法庭制度,必须大胆实行,从这些人民法庭中来发现与培养大批司法干部。在群众已经起来地区,还应实行法官民选制度,由群众选出法官,上面再加以训练。这样司法干部就有无穷无尽的来源。而这些干部从群众中来,又向群众中去,为群众办事。   同志们,今天的司法工作是革命任务中很重要的一环,我们必须在短时期内把这一工作建立和充实起来,借以巩固与保持革命胜利的果实。这一任务需要我们今天的司法工作者大家努力,群策群力,共底于成。   来源:转载于1950年5月17日《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