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少奇为立即宣布湖南锡矿山矿区土地收归国有问题给毛泽东等的信   <刘少奇>   (毛、朱、周、陈、薄、李立三、何长工、陈郁[1]:)   根据土地法大矿山为国家所有,应即宣布锡矿山[2]矿区土地所有权(除耕地外)为国家所有,由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及中南军政委员会与湖南省政府派人(何人为主由中央重工业部具体决定)组织锡矿山锑矿公司去管理。由公司定出开采规则,私人采矿者仍允许其继续开采,但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所定规则,否则,应予处分。过去矿区所有主的主权即予废除。以上请陈、薄经政务院决定令中央重工业部、中南军政委员会及湖南省政府办理。[3]    刘少奇五月廿七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毛,指毛泽东。朱,指朱德。周,指周恩来。陈,指陈云,当时任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薄,指薄一波,当时任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立三,当时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部长。何长工、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副部长。陈郁,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部长。   [2]锡矿山,地名,位于湖南省中部,今属娄底冷水江市,矿产资源丰富,尤以锑矿为最,被称为“锑都”。因古时人们误以锑为锡,故名锡矿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湖南省锡矿山矿区土地所有权未立即宣布收归国有,矿区生产仍大都掌握在私人矿主手里。一九五〇年一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赴锡矿山矿区进行调查,发现私人矿主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不顾国家矿产资源的长期开发利用和工人的生命安全,严重违反矿山生产规则,多次发生人员伤亡和损害矿区生产与国家矿产资源的恶性事件。五月十六日,李立三致信刘少奇报告调查情况,并提议将该矿区收归国有。五月二十八日,重工业部会同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对锡矿山土地所有权问题进行研究,认为根据目前矿区的严重破坏情况,若不急谋解决,以后更不堪设想。因此,应即明令将该矿区收归国有。五月三十日,何长工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和副主任薄一波、马寅初报告了这一意见,并请尽快批准予以实施。六月一日,陈云在何长工的报告上批示:要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秘书长薛暮桥将有关文件送中共湖南省委书记黄克诚阅看,并征求其意见。同日,陈云致信刘少奇:“原则上这样重要的矿产,又如此被破坏,必须收归国有,但需要考虑封建主神通很大,工人觉悟如何?接收后是否不致缩小生产,能否不失业。拟与黄克诚商量后再定,已交薛暮桥找黄克诚。”黄克诚阅后,意收归国办。其后,开始锡矿山收归国有的工作。根据当时、当地的情况,这一工作采取了由个别开明矿主带头自动捐献,国家将原矿主招收为国家职工的方式。到一九五一年四月。锡矿山矿区的土地所有权和私营采矿公司全部收归国有。   来源:《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二册(一九五〇年四月——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档案馆,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