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少奇在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上关于土地改革法的讲话   <刘少奇>   关于土改问题以及我们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经过大会、小会讨论、专门小组的审查,绝大多数是赞成的,各方面提了很多意见,有些提的很好,已加以修改,还有些意见虽未吸收在土地改革法中,但可吸收在报告或其他文件中:   (一)关于富农问题:已改写“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有人问雇人耕种的土地是否有限制?我们的答复是没有限制,无论雇长工也好,雇零工也好,只要是自己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我们就应该加以保护,不得侵犯。又有人问什么叫富农?一九三三年文件中规定以连续三年的剥削作为构成富农成份的标准时间。在土地法公布后,地主阶级分散土地转化为富农者不算。“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这条草案上有,经过多方讨论,大多数认为可以保留。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是在报告上提出的,大家认为写上好,故写上了。   “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很多富农将远的地租出去,但自耕的还不够又租一部分进来,这种情形很多,所以相抵计算。关于富农问题做了这样的修正后,各方面认为是满意的。   还有大量与小量的界限,“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的数量者”,即是界限,如何分地主与富农即在此,执行起来可能有困难,如自耕一百亩,出租一百亩或九十亩,与自耕五十亩出租五十多亩比,后者没收似乎不公平,这问题可在阶级分析、实施办法中解决,并且.农民自己也会解决的。   (二)清真寺、喇嘛寺土地问题:清真寺有些特殊,如回民去清真寺洗澡等,所以在第三条最后加上“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要当地回民同意,同时是回民自耕的土地。喇嘛寺在西藏、蒙古中有,蒙古已经实行土改,内蒙自治区已经有办法,西藏尚未实行,想将此问题保留起来,俟解放后交当地人民自己去处理。因我们不熟悉少数民族的习惯。清真寺不同,在汉人区有此问题,喇嘛寺在汉人区虽有,但不多,多在少数民族区,可做个别问题处理。   (三)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的经费问题,应由当地政府维持,有人顾虑是否当地政府能解决,根据过去经验,经费是能够解决而且不难解决的。暂时有些地区的学校也有减少的可能,但会很快恢复的。   (四)第五条改为第八条,第六条改为第五条,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上述”两字删掉,加“本法规定”于“所有”之前。   (五)军事组提议:军队家属有随军的,特别是起义的军队多。这些人应该分给他们地,所以在第十三条第三顶加一括弧(包括随军家属在内)。家中不知回乡,免得不留地,所以第十四条已有规定对之保障。   (六)第十三条五项比原草案加上“教士”“阿訇”只要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七)第十七条“没收和征收之堰、塘等水利,可分配者应随田分配。其不宜于分配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能分的就分,不能分的可依照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矿山”去掉“大”字,即所有矿山,加“按照人民政府颁布之法令”于“继续经营之”前。因有私人矿山有很多浪费、破坏的。有只开采百分之十,百分之九十至八十不能开采,如湖南铜矿开采很不好。私人只顾目前利益,不保护资源,要颁布法令加以制止。私人可以经营,但必须依照政府的法令。   (八)华侨土地问题,特别是房屋,广东、福建两省华侨最多,我们认为由粤、闽两省各起草一处理华侨土地、房屋办法,交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所以就规定了第二十四条。华侨的房屋除少数外,应该可以保留。   (九)沙田、湖田问题,交各省人民政府提出办法处理。如沙田,广东多,由广东省府规定,湖田,湖南多,由湖南省府规定,规定了第二十五条。   此外又加了第二十七条“国家所有之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这一项在我报告中讲到,有人提写到土地法上去,这是很好的。所以接受此意见。但是国家的土地由私人经营时,私人可以跟国家订合同,可以使用。   还有一个问题是债务问题   这个问题在小组里讨论很多,有很多意见,大多数是赞成不在土改法上写上去的。我们认为这样:在土改法上可以不写债务问题,但在土改中很可能遇到债务问题,但那可以由中南区和华东区的人民政府起草一个处理债务的办法,交到中央,由我们加以审查合并。可以发给中南区和华东区,等他们什么时候需要发表的时候就发表。准备好一个办法,但是先放在这里,可以备而不用,也可以备而用之,因为赞成发与不发的,双方都有顾虑。如果不颁布就可能下面搞得很乱,因此应该有一个办法,另外有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不发表,那么问题还少,如果你一发表就会更加增加纠纷,所以有人主张发,有人主张不发。我们准备好一个办法,同时照顾这两方面的意见,搞一个调和办法,你要发就发,你要不发就不发。这是比较重要的几点意见,各位有意见还可以提出来,就是今天通过了以后,还可以修改,把意见交到常务委员会再加以审查,然后交到政务院讨论。   如果各位有意见还可以继续提出来,交到常务委员会再去讨论,如果这些意见采纳了,就这样修改。还有一些意见,提得很好,可以放在其他几个文件上采纳的,或者可以在我的报告上面写上的。   有人提议普遍土改之前,先进行典型示范,而且在华东、中南方面,我与他们负责的同志谈话,他们已经预备这样做,所有各地预备进行土改的地区,首先在一个地方和几个地方试验一次,取得经验,就是不进行土改的地方也可以先搞一两个区或者乡来试验一下。多试验一次,取得更多的经验,这就为将来普遍土改取得好的条件。   还有一个意见主张各民主党派、军队、开明士绅、知识分子都吸收他们去参加,这个提议是好的,可以这样做。中央人民政府也可以这样做,可以组织一个土改工作组或训练班,到各个地方去参加土改。   有人提议这些参加土改的人是不是回避本乡,有人提议最好回避本乡,譬如说我是湖南人就不好回湖南去,如果回到湖南就麻烦更多,后来我们与毛主席讨论,毛主席认为不要回避本乡,因为回避了本地,到了外省情况就很不熟悉,联系也没有,没有人向你报告,反映情况,搞半年才可以把一个地方情况搞清楚,因此回到本地好,到了本地有人联系,情况也清楚,如果能帮助土改,一方面可以帮助当地土改,一方面也是一个考验,对这个大事情也可以考验一番,也很好。   有些军队要参加土改,也很好,可以允许去参加,最后,有一点土改法上的,我忘了讲。就是第三十二条“为保证……肉刑”,有人建议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删掉,有些人说肉刑是古代的那种脸上刻字,割鼻子的刑法,这种肉刑在一千年前就已废了,如果写上就好象我们今天还有割鼻子,刻字这种刑法,所以主张不写;有人主张把肉刑改为体罚,但是罚他们劳动也可算是体罚,肉和体又不好分别,因为无法解决这个分歧,只好把它删掉。后来考虑到把它删掉不好,古有古之肉刑,今有今之肉刑,今天的肉刑就是乱打乱杀,鞭杖之刑,吊打、变相的肉刑,譬如帝国主义国民党用电椅子种种变相的肉刑,因此三十二条最好还是加上这一条。事实上这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虽然法律上规定不乱打乱杀,他们还会要打的,有了法律规定就可以对他们加以教育,说明这种肉刑是封建的办法,我们要消灭封建就要用尊重地主的人格慢慢地消灭他们的方法,肉刑在资产阶级也已经废除了,中共多少年来一向是反对施用肉刑的,所以这几个字还是加上好。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烈士的定义:有人问抗日阵亡的烈士算不算烈士,要在法律上规定下来。原则上可以讲抗日阵亡的将士是算在内的,但不限如此,还应包括辛亥革命时期的,苏维埃时期的、抗日时期的、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都算是烈士,但在这个土改法上可以不加这些说明,在别的文件上可以加以解释。   在少数民族地区,这个土地法是不适用的,但也有一些少数民族的地区,他们大多数人愿意照这个土地法来进行土改,也可以。特邀代表梁聚五说苗族同胞有两种,有一种他们与汉人差不多一样,在广东、广西,有一种苗民他们只保留一种跳舞是他们民族的特有风俗,夷人中恐怕也有这种情形,少数民族在有些个别地区他们绝大多数赞成土改法,要实行土改是可以的,凡是不赞成的即使有少数人起来要求,我们还要加以说服使它不要争取,这一点我的报告中也可以说明。有人提议在土地法上写明分法,要分给无地少地的男女农民,“按男女人口计”,我们认为在土地法上不必加上男女,如果一加上,“地主”也要写男女地主。因此在土地法上不写上去,但是在我的报告上应该提到这个问题。   再底下一个问题就是押租问题,有人关心押租问题怎样办,要不要退还?讨论的结果是地主向佃农要交押租是预先交租,在原则上是应该退回的,而在中国历来就是不退的,确实已经有些地方已经退了,但有些地主确实退不起,无法退,或者不能完全退,或者完全无法退,应该加以照顾。我们想这样:退得起的就退,能退一部分的就退一部分,能分期退的分期退,实在退不起的可以不退,不计利息,原来交什么就退什么,原来交的是银元就退银元,原来交粮食就退粮食,原来交票子的就按那个时期的法币来退,只退最后一次交的押租,有些二地主交了租子也要退。如果实在退不起发生争论,有人说一切东西退光就算,我们认为不行,他退光了还是要吃饭,你又不能杀了他,如果发生了争论不能解决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应另外颁发一个法令来解决关于押租问题。   此外,关于农民协会选出来的领导人员,应由土改委员会审查后加以批准,但这一条也没有在土改法上写,可以在实行通则上写。   最后还有人担心在地主阶级中有学问的人要加以照顾,我想应该在指示中、办法中提出这个问题,大概这种人在一个县里没有几个,在土改中人民政府可以把它搞出来加以保护,如果是人民对他谅解的,还没有关系,如果人民对它没有谅解的,就可以加以保护。还有一个问题大家都关心的怎样划阶级的问题,详细的文件我们现在正在准备,准备在二十天以内搞好通过发表,最好请各位多留下几天,参加这个文件的审查和起草,大家发表一些意见搞得更妥当。   大家还担心实施办法,在土地法上规定由各省人民政府起草一个实施办法,报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是不是可以由我们来起草呢?是可以的,但不如由各省起草好,他们能照顾到那一省的特殊情况,如果不妥当,这可以叫他们修改,这些意见我们准备在某些文件或我的报告中写上去。   此外,还有些意见必须加以说明的。   (一)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对地主的其他财产不动?”   我们的土地改革法草案上规定,要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共计五种。至于家具则随房屋没收。   这要没收地主的五种财产,有人提出只没收土地的意见,这个意见是不是好呢?审查结果,认为这样做不到。因为农民分到土地后,很需要耕畜、农具、房屋和粮食。耕畜、农具地主手中不会很多,大都掌握在富农手中。粮食呢?在缴纳公粮之后,所剩无几了。但房屋和家具却比较的多,农民也很需要,假若有而不加没收,农民一定不会赞成,如果没有,当然不成问题,如果很少问题也不大。   土改以前,因为地主有个架子存在,雇着男工、女工,加上亲戚朋友一大堆捧场的,兄弟孩子也不少,那么住个二、三十间房子不算多。但在土改以后情形就不同了,改变了。男工、女工雇不起了,自己也要参加劳动来耕地,不要自己管房子,亲戚朋友走散了,兄弟儿子能走的走了,剩不下几个人,自己住二、三十间房子,要关门、要打扫、而且要修理,不胜其烦。特别是修理房子对地主来说是个难题,因为土改后他决不会还有钱来修理房子。这一切,说起来对地主也是一个负担。架子没有了,又是个负担,所以地主也会感到麻烦。   另一方面,农民没有房子住,小房子住得很挤,迫切需要房子,因此,需要没收地主的多余的房屋给农民来住,他们会关门、打扫、修理。愿意住的应让他们住进去。但有些农民并不愿意住地主的房子,因为不适合于他们的用途,而把房子拆毁另盖。河北省过去即发生过这样的事。地主呢?房子多而成为负担的时候,也一定要拆毁,当砖瓦卖掉。因而,我们必须保护他。有人问:“何谓多余的房屋?”所谓多余房屋,即是指够地主自己住的房屋以外的,多的要分给农民,如果不适合于农民的需要的则应保留下来,留为公用——如办学校等,不准破坏,总之是要没收分配。   家具也是一样的,若不随房屋分配,地主的家具就无处可堆。同时,农民也需要。因为他们搬进了房子,自然需要家具。所以家具要随房屋分配。但需要加以调整,因为不可能那样的恰当,有的会多了桌子,有的会多了椅子,使大家都有一点才好。有人讲这样一来就需要写在土地法上,但我们考虑的结果,认为这样会引起麻烦。会被认为地主的家具都要没收分配,因而就要去清查处理,增加麻烦,容易搞乱了。所以不写在土地改革法上,可以在我的报告中及将来的实施办法中说明一下即可。   (二)有人提出关于“地主的自耕地是否没收?参加劳动的地主是否应该加以照顾”的问题。   有的人认为应该照顾,应该保留地主的自耕地,而且要把这一条写到土地改革法中去。有的人认为这样不可以,因为地主自耕地在数量上虽然不多,却是比较最好的,最肥沃的土地,不怕天旱水淹,若把这些土地留给他自己,农民通不过。   我们认为:对于这种地主是应该加以照顾的,保留是要保留,但这保留只能做到基本上的保留。其目的在于奖励地主在土改后参加劳动改造自己。这样的地主也可以不叫地主,如三个兄弟,二个是不劳动的,一个是劳动的,那个劳动的不一定就叫地主。   完全保留不动地主的自耕地是行不通的,是不行的。应该基本上不动,抽调一部分肥地给农民,补上些差一点的。这可以在阶级分析或其他文件中加以说明。   (三)有人提出“森林、棉田、牧场是否可以按工商业待遇?”森林是农业,不应按工商业待遇,应该没收。   牧场若是地主的,收归国有,可以让其继续经营。棉田则一定要没收分配。   (四)有人提出“有些工厂在城市附近购买了大片土地,是否没收?没收后工厂要地皮盖房子如何办?”   这一问题主要是城郊的土地问题,一般农村中较少,大城近郊土地另有一个市郊土地改革办法处理,是收归国家所有,而不是分给农民所有,假若工商业者需要地皮盖工厂,盖房子,国家可以给地皮,如果是原来由工商业者购买的,则可以不要代价,或少要一点,也只是用在安插农民的经费上。大城市郊区的土地国有,对于工商业者是有利的,对工商业的发展是有利的,而不是阻碍。   (五)有人提出“地主是否可以献地?”   我们认为不要献,因为地它的土地早晚要没收,没有这个必要。献地问题的实质是征收公粮问题,去年征收公粮高达百分之一百甚至百分之二百,使地主感到无法缴纳,应该解决的是公粮问题,现在已经解决了。如果使地主的负担以外,还可以得到一点好处的话,献地问题,即不会存在。   (六)有人提出“地主能否有公民权?”   我们认为土改后三、五年内地主的公民权是被剥夺的,有些也许还要多一点。我们的统一战线中不包括地主阶级,但是包括开明士绅,而且还参加政权工作,这是由于开明士绅是赞成土改的,而且已不是地主阶级利益的代表者,是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是从地主阶级分化出来的。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可以为人民作事。   (七)有人提出“征收土地与没收土地有何区别?”   实质上说征收与没收是没有区别的,只是讲得好听一点,客气一点,但这个好听一点就很要紧,一方面是与地主一样,土地没有了,但另一方面却要给他点名誉上的待遇。不然名利全无也不好。   有人说既然征收,应给一点代价。我们认为不能给,国家的经济情况不能给,也可以不给,因为不给,地主也过得去。小土地出租者超过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土地予以征收,不给代价也可以,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者其征收部分不给代价也可以,因为大部分已经留下来了,不会饿死人,不是征收之后即不能解决问题了。另一方面国家没有这笔经费。   (八)有人提出“富农是否可以参加农会?流氓是否可以参加农会?”   我们讨论后认为富农不加入农会较好,加入农会没有好处,因为目前时期,农会主要任务是实行土改,富农对于土改可能不反对,或不坚决反对,但要他赞成则是不可能的。今天我们保留他们的土地财产,确使他们大吃一惊,吓上大跳。在惊慌之下来参加农会,只能在农会中散布着惊慌的动摇的影响,妨碍了土改。   富农在历史上有其影响,农民一般的是对富农存有惧怕的心理,因为在农村中除了地主之外就是富农,今天假若在经济上保留了他们的土地财产,在政治上和社会地位上又给予他们以人民的地位和权利,而又准许其参加农会,必然会引起坏的影响。   有一种看法,认为富农、地主分子参加搞土改,要比贫雇农参加搞好些,我们不应该存有这种想法,实际上不会好,过去华北有过“左”的厉害,乱打乱杀,搞得很坏。或者右得厉害,不彻底,假退租,假分田,假土改,弄到后来,又要分二次,增加农民的痛苦。关于这一问题,我认为土地改革法上不要写,在农会法上写上富农不参加农会就可以了。   至于流氓问题,在解放一个地区的时候,流氓的胆子大,不怕什么,敢出来和我们接头,但等到广大人民起来以后,对他们的行为不赞成,一改选就要选掉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流氓都是坏的,有些是好的,这些人过去受压迫,受欺侮,不得不干坏事,今天不受压迫欺侮了,也就改变过来,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这些人一旦回过头来,表现得最坚决、最勇敢,就变得正派很好,对于这样的人就是金子,应该加以珍惜和爱护。这是一个领导和教育的问题,只要我们教育的好,领导的好,就可以成为很好的干部。贺龙同志自己就讲过,他过去无所不干,可是一旦觉悟就彻底革命。我们要使其成为好的干部。至于那些贪污腐化的分子,当然要加以去掉。要区别,不能笼统的说流氓都要不得。如果不加区别就要和流氓对立起来。   我们在土改中,对待地主都是加以区别的,分别对待的。地主在中国人口占百分之四,算起来也有一千六百多万,但其中有大地主,中等地主和小地主的区别,也有好一点的,也有坏一点的。因此我们对地主是分化的策略,即对于地主阶级中加以各种对待,以便孤立那些特务与恶霸分子,这些是坚决反对土改的破坏分子,应严加惩处。对于那些开明士绅和没有劣迹的,则加以不同的对待。这是我们对待地主阶级的策略,以达到孤立最少数。如果把流氓问题提出来,就会引起大麻烦,估计在农村中流氓占人口百分之十左右,这不算是少数吧,必须打击的地主,加上流氓,就要占到百分之十四的人口,这样以来,必然引起大混乱。我们不能也不应该采取这种政策,而应该采取教育改造的方针,区别地看待,好的应加以改善、教育、培养:坏的,则把他从领导机关拿下来,但不是开除农会。   这一个问题,我认为是一个对于流氓的看法问题,对待的方法问题。   (九)有人提出“土地改革如何实施?干部问题如何解决?”   这种关心是很对的,很好的。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什么呢?就是干部问题,就是要依靠那些人去实行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是农民中的贫农、雇农,然后是中农,派下去的干部也是很重要的骨干,但必须和农民中的积极分子相结合,组成领导的骨干,与广大农民相结合,组成土改的队伍,这样,有了各级的指挥部参谋部,又有了广大的队伍,土地改革的大斗争就可以展开来。斗争的对象是百分之四的地主,但主要的对象是那些占最少数的顽固地主。在这场大斗争中,干部确是个关键问题,要不乱来,要完全遵守政策,有纪律有秩序地进行,多请示、勤报告,就可以少出乱子,或不出乱子。我们应该在处理地主时尽可能宽大一点,不是尽可能严格一点,尽可能少出乱子,出了乱子怎么办?停下来不搞!停一停再搞。   所以土地改革中,必须由干部和广大农民结合起来,不是这样即是说如果不是带领着广大的农民起来搞,就不能有土地改革,如果有,也是假的。是假的则要重新来一遍,我们也曾经改过一次又改过一次两次的。   土地收革既是这样大的大革命运动,它包括了几万万人民,几十万干部来参加和指挥的大革命,由于文化水平、政治水平、组织能力都不一致,有新干部、老干部的差别,有情况了解的差别,那么在这样的一个大革命中不出一点乱子也是不可能的事,但我们要保证,要避免不出大乱子或少出点乱子则是可能的,即是不出乱子吧,土地改革对于地主阶级无论如何也是件痛苦的事,不痛苦是不可能的。因为是革命么!因此,我们必须准备要出乱子,加以防止。这样,乱子可以少出点,否则,我们粗心大意了,就要出大乱子。但是出乱子也好,不出乱子也好,对地主来讲痛苦是不可免的。   有些人,本身是地主,或者是和地主有联系的,有些痛苦。毛主席说:这是过一关,这个关一定要过。过不了也还是要过,几万万人民参加的大斗争,大革命,大运动,它是不可抵御的一股力量。如果中央人民政府对土改不肯或不站在前面加以领导,加以纪律化、秩序化、有系统、有领导的进行,那么农民就会不要你这个中央人民政府,也不要土改。因此,我们要做宣传工作,在城市人民中,在军队中,在党内都要进行宣传。特别在军队中,更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过去我们是做得不够的。过去,山东分区有个司令员,因为干涉土改把一个村支书枪毙了,后来农民起来把他也枪毙了。这说明,有些人在土地改革中站不住,只有倒下去,宣传解释的工作必须扩大到各民族、各阶级、各党派,特别是起义部队中去。要和他们讲清楚,土地改革是不可抗拒的一个运动,谁要抗拒它,谁就要碰破头。应该告诉他们:如果他们的亲友来向他们告农民和土地改革的状,必须劝告自己的亲友奉公守法,服从政府的法令,服从农会的决定,痛苦是必然的。反之,假若因此同情地主,骂农民岂有此理,鼓励地主的亲友去反对土改和农民对立,那么农民一起来,就会反的更凶,痛苦也就必然更厉害。   我的一个亲戚也来向我告状,他说:“你在中央人民政府作了副主席,我们却在乡下自己担水,烧火煮饭,这不是丢你的脸?”我回答他说:“你能自己劳动了,这是我的光荣么!”他骂我们的农会是棍子队、小子会。我严厉地指出他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批评了他一顿,并指出他应该在农村中老老实实服从政府法令,也就好了一些。   有些人认为地主养活农民,到底是地主养活农民呢?还是农民养活地主呢?几千年来都就是地主救济农民,但是,我们知道,在事实上是农民养活地主,必须把这种道理告诉他们,若是不改变这种观点,就仿佛土改是对不起地主的。   因此,我们必须有一种精神准备,准备去听地主各种叫喊,而不为这些叫喊所动摇。总的方针是少出乱子,必须向各方面来说明这一点,这是一关,无论如何一定要过,正因为这样,是要有些痛苦,有些问题,但必须走过去。   (十)有人提出“土地改革究竟与中国工业化有何关系?”的问题。   这种怀疑是没有根据的。没有疑问的,任何一个国家如果要工业化,就一定要实行土地改革。没有土地改革,中国就没有工业化的可能。   英、美等国在一百年以前即实行了土地改革,而法国的土地改革最彻底,法国大革命时为了进行土地改革不知杀了多少人。各国工业化的历史都说明了这一点。而这些国家都有国外市场,我们的国外市场是很狭小的,难以依赖的,但有着广大的,其他国家所没有的国内市场。只要实行了土改,中国的工业化就没有问题。   在中国实行土地改革的主张,也不是从我们共产党开始才有的,在很久以前,孙中山先生就主张“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在太平天国时代,也曾经有系统的彻底的土地改革法,主张打乱平分,比我们还要“左”,分配土地是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在南京、湖南的农民有田面权,也是那时遗留下来的。   国民党反动派是坚决反对土改的,但他们也只能放在心里,口里是不敢讲的。蒋介石从来没有公开宣布反对土改过,而且还假惺惺地搞过一套土地改革法。美帝国主义也看到这一点,曾命令蒋介石也实行“土地改革”来和共产党作斗争。   土地改革这一件事,从各方面来讲是没有人会公开反对的,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国民党反动派是不能实行土地改革的,很简单,就是因为他们是地主阶级的代表。   要实行土地改革,必须代表着农民的利益。必须赞助农民的行动。保障农民去实行,而且加以组织起来。如果不去赞助而想用别的方法来加以代替,在农民起来要去实行土改的时候,不加赞助甚至拦阻的时候,那种土地改革就一定是假的。   有人说土地改革是共产主义革命,是共产。但是,我们认为土地改革是资产阶级性质的革命,不是社会主义革命,不是共产。如果说是共产主义革命,那是错误的。孙中山先生不就赞成土地改革吗?这是资产阶级所应负担起来的历史任务。再说一遍,这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性质,而不是共产主义性质的革命。土地改革是要平分土地的,但这样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中国的资产阶级却负不起这个责任,只有无产阶级才能担当。但不能因此就改变它的性质。各国资产阶级都是赞助土改的。我们的工商业者也应该赞助它的实现。   关于这些问题,我就讲到这里为止。   现在,我提议全国委员会第一届二次会议在原则上通过土地改革法草案。关于文字上的修改则交给常委会去做,最后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通过。   来源:一九五七年九月,人民出版社资料室《批判资料:中国赫鲁晓夫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言论集》(1958.6—19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