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少奇对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批语   <刘少奇>   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山西省委的这个文件,就是表现这种思想的一个例子,特印发给各负责同志一阅。   来源:一九五七年九月人民出版社资料室《批判资料:中国赫鲁晓夫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言论集》(1958.6—1967.7)。 ## [附]华北局复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意见 ## (一九五一年五月四日)   (山西省委并报中央:)   《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意见已阅,你们抓紧对互助组领导,注意研究新发生的问题是对的。但你们提出:   一、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任务只动摇封建私有,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和官僚资本主义私有;一般地动摇私有财产是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任务。目前你省有相当数量地区的互助组需要提高和巩固,但提高与巩固互助组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充实互助组的生产内容,以满足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的要求,而不是逐渐动摇私有的问题。这一点必须从原则上彻底搞清楚。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全省只能试办几个作为研究,展览和教育农民之用。即便试办,也要出于群众自愿,不能强行试办,更不宜推广。我们同意长治地委试办七个,但这七个是否出于群众自愿,请你们加以检查。   三、另据武光汤同志估计,山西全省参加互助的农户达百分之五十五(不包括临时小型互助)是否过高;即便如此,亦还有近一半农户未组织起来。因此,以山西全省来说,仍应把进一步组织起来的任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加以注意。详由出席此间互助组会议诸同志面达,你们研究讨论后的意见望告。    华北局五月四日 ## [附]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 ##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七日)   (中共山西省委:)   一、问题的提出:   山西老区的互助组织,基础较大,历史较长,由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战争时期的劳、畜力困难,已不再是严重的问题,一部分农民已达到富裕中农的程度,加以战争转向和平,就使某些互助组织中发生了涣散的情形。我们去年曾强调地提出了“组织起来与提高技术相结合”,解决了一些问题,但这一涣散趋势,并未完全扭转。从实践证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当然这也不是说,目前已发展了多少富农,而是说富农方向已经是农民自发的一个趋势,这一问题,我们是很注意的。如搞不好,会有二个结果:一个是使互助组涣散解体,一个是使互助组变成为富农的“庄园”。这是一方面的情况。在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的互助组织,产生了新的因素。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这是十分重要的。   二、那么,我们应如何增强新的因素,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呢?最根本的问题有二:   第一,征集公积金,增强公共积累。在这一问题上,是有分歧的。有的同志的意见:互助组织仍是私有基础,同时公积金也不可能保持互助组内等价的生产关系,所以公积金出组可以带,按互助组成员享用公积金也不妥当,而我们的认识,却与之相反,认为:增强公共积累,按成员享用,这一原则在互助组见诸实施它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所以公积金应当是出组不带。   因而在公积金问题上,重要的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按土地应产量征集。(二)为全组成员所有,(不以征集时土地产量多少为准)每个成员在公积金的处理上,都有自己的平等权利,一人一票。(三)出组不带。   至于公积金征集多少?我们认为这不是原则问题,可根据生产发展的情况和组员的意见确定。   第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红问题,应采取按劳力,按土地两个分配标准,按土地分配的比例不能大于按劳力分配的比例,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地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   总之,我们认为,把“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这两个进步的因素,在互助组织逐步地增强,它将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   三、尚须注意解决的几个比较具体的问题。第一,公积金如何使用的问题。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比重应多一些;公益事业数目不要太大。第二,在已有公积金的互助组,新吸收组员应予优待。但也应带一定的股金。第三,国家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应予优待。   上述意见,妥否?望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