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良“坚决正确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长、史良>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惩治反革命条例”,这是巩固人民民主事业的一件大事。各级司法干部应即认真注意研究贯彻。   根据三十二个地区人民司法机关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总结报告(计大行政区三、省院十九、省分院三、市院六、县院一)都证明:反革命用组织武装暴乱、窃取情报、抢劫杀害、破坏经建、造谣惑众、破坏土改等方式,无孔不入地在企图危害人民民主政权及人民民主事业,应高度提起全国人民,尤其是我们司法工作者的警惕性。各级人民司法机关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过去对反革命活动,虽曾予以打击和镇压,并获得了些成绩;但检讨起来却有“镇压不足、宽大有余”之憾,其主要偏向是:该办的不办,比方热河敖汉旗某国特在村中秘密发展反动组织,并造谣破坏生产,法院以“该犯系中农成份,没啥”而马虎释放。其次,是该严办的又判的轻,比方陕北定边武占奎虽反革命达二十余年,曾杀害我高级干部六人,欺压人民,作恶多端,群众恨之入骨,法院却以“该犯年已六十,行将入木,并以犯罪事实均在解放以前”,而处徒刑十年。其三,是办的慢,即法院常将反革命案拖延不办,越是案情重大者越是拖延得久,有拖至一、二年未结者,致失去及时镇压反革命的效果。再有,是管的松,即监狱工作中片面强调教育改造,视监狱为学校、为工厂,犯人可以管犯人,不给犯人以应有的管制,给反革命犯造成逃跑或暴动的空隙。   为什么产生这些偏向呢?应如何进一步克服这些偏向和正确贯彻中央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呢?根据各地人民法院的检查总结,我认为对下列问题有指明的必要。   首先是由于有些司法工作者对法庭与监狱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这一点认识不足,不了解对于人民的敌人,它们“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同时存在一些轻敌的思想,以为革命胜利了,几个特务还能干得了什么,不注意斯大林所教导我们的“国家威力越增长,垂死阶级余孽的抵抗也就愈猛烈”;不注意毛主席再三告诫我们的:在公开的、有形的、拿枪的敌人被打倒之后,隐蔽的、无形的、不拿枪的敌人依然存在,而且“必然的要和我们作拼死的斗争”。   其次,由于在有些干部思想中对镇压与宽大,惩罚与教育问题上存在着糊涂观念,把对于反革命分子“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完整政策割裂地了解为“镇压”就是“杀”,“宽大”就是“不管”,因而对于“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原则的掌握亦有偏差,机械地以为一案或一地的首恶只有一个;其余的反革命分子,纵然罪恶滔天,也都不算首恶。以为“胁从不问”即是根本不管,而把“胁从”与“从犯”甚至“共犯”混同一起,可以概予“不问”;“立功”也不区别立的是真功与假功,有把坦白认错、据实招供和在监狱中的假积极也就认为是“立功”应予奖励。基于这样错误的认识,便在审判工作的量刑上失去了准绳,一般地是偏向于宽纵,甚至在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后,对于其中所指示的四条量刑标准的精神仍是贯彻不够。在狱政政策上则把犯人与人民群众混同,监狱干部拿为群众服务的精神去为犯人服务,片面强调对于犯人的教育改造,忽视监狱的任务更重要的是管制,并且管制本身就是一种惩罚,于是便产生了群众所批评的“监而不牢”偏向。而这种偏向又是与片面地强调“教育万能”的思想以及无原则地对于穷凶极恶的反革命首恶分子也主张“少杀为原则”的“仁政”思想相联系着的。   必须记住列宁所教导我们的“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因此,“对反革命分子来说,首先是镇压,只有镇压才能使他们服罪,只有在他们服罪之后,才能谈到宽大”。“宽大只能结合着镇压来进行”(政务院“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决不可把“镇压”与“宽大”割裂开来看,“镇压”不一定只是杀(杀当然是最严厉的镇压),也还包括着徒刑等惩罚;“宽大”也不是完全不管,而是在反革命分子服罪之后,人民司法机关得斟酌情形,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刑。我们必须正确地掌握“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原则,“首恶”在一案中不一定只有一个,次恶也一定要办,至于一案中有几个首恶与次恶.则应按其反革命情节的轻重来判断;“胁从”指在反革命势力胁迫之下,失去了意志自由,不得不给反革命做点事情而言;“立功”是指真诚悔过立功者而言,所以“宽大”是有条件的是有边的,正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四条所明白规定的“得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刑”者必须是:“(一)自动向人民政府真诚自首悔过者;(二)在揭发、检举前或以后真诚悔过立功赎罪者;(三)被反革命分子胁迫、欺骗,确非自愿者;(四)解放前反革命罪行并不重大,解放后又确已悔改并与反革命组织断绝联系者。”   同样地,对于监禁在监狱里的罪犯,也“必须给以惩罚,只有惩罚才能使他们认罪,只有在他们认罪之后,才能谈到教育改造。教育只能结合着惩罚来进行,片面地强调‘教育改造’是不对的,在惩罚认罪之后,忽视教育改造工作,也是必须纠正的”(政务院“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但惩罚管制与教育改造,在分量上既不是半斤八两、等量齐观,在关系上也不是互相割裂的或先后阶段的关系,而是在惩罚管制的大前提下对于犯人进行教育改造工作。所以,对于犯人的惩罚,单是以监禁来剥夺其自由还不够,还必须强制其劳动,使之在劳动的改造中认识这是应得之罪,并建立劳动观点,以便重新做人;在思想上则必须给以知罪、认罪的教育,使其“痛改前非”。总之,对于犯人的监禁、强制劳动与教育都是在使犯人认识国家法纪之不容破坏,感受犯罪之错误后,彻底改过自新。   第三,有些干部思想中尚存在“六法观点”,常常对重要反革命案件判得轻,其理由有如下之多,“犯人年轻或年老”,“虽血债累累,但尚肯坦白”,“虽系主谋,但未动手”,“虽罪大恶极,但非主谋”,“虽罪大恶极,但已畏罪逃走或未逃走”,“既往不究”,“阴谋破坏是未遂罪”,“是职务内的犯罪”,“逮捕后表现服从”,“初犯”,“虽然血债累累,但过去与革命方面曾有过关系”,“虽有反革命目的,其组织尚非匪特之正统组织”,“虽系匪特杀人,但系出于自卫”等等。   其中更有所谓“未遂”论,即对于反革命活动还大谈其“已遂与未遂”,说反革命分子的潜伏和待机暴乱是“未遂”,似乎必须等到敌人推翻了人民民主政权、杀了人、放了火或完成了破坏人民民主事业,那么才叫做“已遂”,才应“罪不容诛”;否则反革命既未遂其搞垮革命之“目的”便应叫“未遂”,便应予以宽容。显然,这是把普通刑事犯与反革命犯的既遂未遂混为一谈。应该了解:凡参加了反革命组织,有了反革命目的,即有了反革命行为,即应以反革命定罪,而不应再叫“未遂”。所谓“坦白就宽大”或“逮捕后表现服从应宽大”,也是不正确的。一般的反革命分子,如若真诚坦白悔过自新,我们应给予酌情宽大,但不能把真诚自觉坦白与法庭上的招供完全混为一谈。这是旧司法人员轻信口供或光看表面而忽视调查研究的一种表现,没有把犯人被捕后的“坦白”“服从”与完全出于自动自觉的坦白、服从区别开来。同时,必须认清:反革命分子的“坦白”与“服从”,有时是不尽可靠的,审判工作人员与监狱工作人员不能毫无警惕地为狡猾罪犯的假坦白假服从所迷惑。如因是“职务内的犯罪”,或“只是执行反革命命令”,或“只是发出反革命命令”便可减轻其刑,这无异于承认一切反革命的职务、命令等等都是合法的。有的把反革命犯的拒捕杀人,视为可原谅的自卫行为,称为“正当防卫”,更是毫无立场,无异放纵反革命分子反抗人民政府,承认匪特有反革命的自由,而政府或人民却无追捕之权。还有的对于曾经我教育释放而又继续作恶的匪特予以轻判,以为政府曾对他宽恕过一两次,便应该永远对他无条件无止境的宽大,而不考虑到对一个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宽纵无底,将会给人民造成莫大的危害。至于单纯从反革命罪犯的年龄、出身,或什么社会原因予以原谅,也是一种糊涂的、不分敌我的“替被告着想”的观点,不知人民所受的实际危害丝毫不能因此而减轻。总之,这一切都不是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着想,其结果是客观上帮助了反革命。我们必须彻底清算这些极端错误的观点,并正确的按照“惩治反革命条例”去判辨罪质,决定罪刑,在执行中必须切实领会和掌握这一重大条例的精神。万勿机械的执行,如遇条例上未尽规定的反革命行为,应按该条例第十六条办理,即“以反革命为目的之其他罪犯未经本条例规定者,得比照本条例类似之罪处刑”,务期对于一切反革命活动给予坚决镇压,对于人民利益给予确实保障。   最后,在审理反革命案件时,必须防止粗枝大叶,草率从事。一切判决必须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反对不重证据轻信口供或“逼、供、信”的不良作风,以达到不放松坏人,也不误中敌人反噬好人的奸计,而使判决合手政策;同样地,对已决罪犯,如果在判决书上有重大错误,经检举机关控告,群众不满或自己发觉者,均应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重审改判,不得将错就错。但不应对所有已决反革命案犯都进行一次翻案改判。目前我们应集中力量处理未决的反革命犯并对尚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让我再将毛主席的告诫重复一遍:反革命决不会自甘死亡的!希望全国人民司法工作同志好好研究“惩治反革命条例”,一致努力为执行这一重大条例,为完成“镇压反动,保护人民”,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光荣的历史任务而奋斗。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来源:新华社北京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