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少奇“论合作社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初稿)”   <刘少奇>   在中国人民革命胜利之后,合作社运动已有很大的发展,在今后还会有更大的发展,合作社制度已逐步成为中国一种日益重要的新的社会经济制度,它在中国将有极伟大的光明的发展前途。为了使今后的合作社运动能有更加迅速的、正确的和巩固的发展起见,除开农村中的劳动互助组与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共中央另有决议指示[2]外,对于农村中的供销合作社、城市中的消费合作社以及城市和农村中的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根据已有经验,特作如下各项说明: ## 一、农民组织供销合作社的基本目的与供销合作社的基本营业方针   由于农村经济的日益商品化,农民有大量的农产品和副业产品需要出卖,并购买他们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但是由于长期战争和土地改革的影响,过去在农村中的商业组织有了很大的破坏,而国营贸易又不能普遍解决农民的这种需要,因而就使农民的产品卖不出,而农民所需要的商品又无从购买。在这种情形下,农民就只有自己组织起来,凑集股金,建立供销合作社,来解决自己的供销需要。   除此以外,农民组织供销合作社来办理自己所需要的供销事业,比较由商人来办理,是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因为商人经商的惟一目的,是赚取利润。他们经商的基本法则,是赶着更加有利的买卖去做,是要赚取更高更多的利润,即所谓惟利是图。因此,他们不忠实于农民,欺骗农民,在农民面前尽可能地买贱卖贵,因而使农民在他们面前进行了完全不等价的交换,农民吃亏很大,也就损害了农民的生产事业。商人过去在客观上虽然也替社会周转了物资,也对国计民生有益,但是由于他们抱着这样的目的和经商法则去经商,结果是农民吃亏的,即对农民不利的。农民自己组织供销合作社来办理自己的供销事业,当然不能照商人那样的经商法则来办理,他们要求合作社尽可能在对农民有利的条件下来办理他们的供销事业。   因此,供销合作社首先必须完全地、直接地对自己的社员负责,即完全地忠实于农民,在买卖中不欺骗农民,将货物的成本、质量、经营费用和利润等老实地告诉农民,真正地做到“货真价实”,使农民不上当,并由此而信任合作社。   其次,供销合作社必须以办好社员的供销事业为自己的直接目的,而赚取利润则不能作为自己惟一的或主要的目的。虽然它在买卖中也应该而且必须获得适当的利润,使自己有盈余,并以此作为办好合作社的一个必要而不可少的条件,但是它营业的基本法则,不是赶着更加有利的买卖去做,不是去追逐更高更多的利润,而是要按照下列的法则去经营:   (一)凡是为社员所需要的产品推销与物资供应,不管是利多、利少、甚至无利,只要是无损于国计民生又不致使合作社赔累者,合作社就必须优先地、分清轻重缓急地、尽力地去经营。   (二)凡是与推销社员产品和供应社员物资无关的买卖,即使能赚取高额的利润,在合作社办理社员所需要的供销事业还感到人力、资金不足时,就不要分出人力、资金去经营这些买卖。如果合作社的人力、资金在办好社员供销事业之外还有多余,可以分出一部分人力、资金附带地去经营这些买卖时,必须经本社理事会决定、监事会同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上级合作社批准。   (三)在通常的情况下,供销合作社在业务经营中,一方面,必须使自己供给社员货物的价格不高于市价,收购社员货物的价格不低于市价;另一方面,又必须获得适当的利润,使自己有盈余,否则,合作社就不能积累资金,营业就不能扩大,不能为社员办更多的事,甚至不能继续维持。合作社在各种买卖中的利润率应该有高有低,但对社员主要物资的买卖,其利润率则不应太高或太低,其具体标准应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来决定,上级合作社批准,而不应由少数人来决定。当合作社在买卖中还没有对社员建立起信仰或信仰不高时,对社员的买卖应看利稍低,以便争取社员向合作社做买卖;但当合作社业已在社员中建立了巩固的信仰,看利可以稍高,以便合作社能够积累资金,扩大营业,但也不应太高,以免动摇社员对合作社的买卖。此外,由上下级许多合作社单位共同统一经营的某些大批物资的买卖和代替国家收购与推销大批物资中所得的利润和手续费,应在可能条件下实行利润与手续费的适当分配。在推销社员大批物资中所得的超过合同规定的超额利润,亦可酌情实行返还或部分返还。在进行远地采购与远地推销时所有的高额地区差价,应由国营贸易机关或高级合作社统一掌握与调配。这些,是使合作社贸易成为有组织的贸易的基本条件。   一方面,供销合作社根据上述方针去为农民办理供销事业;另一方面,又由于它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贸易,更加能够使经营合理化,减少各种费用和损耗,加速货物与资金的周转,并取得国家对合作社的各种优待和帮助,在经过这些努力之后,就会有保障地使合作社经营的贸易比较由商人经营的贸易对农民要有利得多,同时,也能使合作社有适当的盈余。这对于农民的生产事业是有利的。这就是合作社贸易区别于私人资本主义商业并且优越于私人资本主义商业的基本特点。   共产党是积极赞助并领导农民组织供销合作社来办理自己的供销事业的。因为这样,不独是对农民有很大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国家、对工人阶级与共产党的领导也有极大的利益。因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能够发展全国的物资交流,能够把广大的农民吸收到合作社的组织中来,使合作社成为国营经济与广大农民小生产者之间密切结合的纽带,使国营经济与合作社能够掌握大量的物资,进行有组织的贸易,对市场实行决定性的领导,因而就使农民和国家都能在一定限度内避免商人的中间剥削,使全体人民也得到好处。最后,合作社还能在长时期内逐步地教育并引导农民群众自愿地走上社会主义的道路,使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能够根据合作社工作中每一个显著的成绩用社会主义的原则去教育广大的农民,在农民面前证明:集体经济是优于个体经济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因此,合作社问题对于今后农民的趋向和我们国家的前途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问题。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共产党就不能不积极赞助和领导农民来组织合作社。   因此,在供销合作社中工作的共产党员,一方面,必须根据上述方针和法则全心全意地去为满足社员对于合作社的切身要求而斗争(否则,就要脱离群众);另一方面,又必须使合作社对我们的国家和工人阶级的领导能够产生上述各种重大的经济和政治作用(否则,就要使合作社失去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就是我们党指导合作社的基本方针。为了加强我们党对于合作社的领导,农村中的共产党员应该一律加入供销合作社,并成为合作社中的积极社员;在各级合作社领导机关中工作的共产党员应该成立党组,并在各级党委的密切指导下实现党对于合作社的领导。 ## 二、供销合作社的股金与盈余分配   供销合作社以个人为单位入股,是适当的。但对于十六岁以下的儿童应免除入股的义务,在他们的父母兄长入股以后,合作社即应按大小儿童所需物资的数量供应他们,并可专办一些儿童用品。   现在供销合作社的每股金额一般很少,如果合作社在群众中已经建立起相当的信仰,应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适当地提高每股金额;但在初办或在群众中还没有信仰时,股金定得太高,是不适宜的。合作社股金的每股金额,应该是当地绝大多数人民都能够交纳的,少数贫苦家庭的人交不起股金者,应用劳力入股、土产入股、分期缴纳及其他办法来解决他们的股金问题。对于完全没有收入的老弱残废人等,应免除他们入股的义务,但照社员待遇他们。   为了吸收资金,供销合作社可以办理存款业务。但是除开银行委托合作社去办理的放款业务外,合作社自己不要去办理放款。农村中的信用事业,应由银行系统来单独办理,而不应由供销合作社来兼办。因为放款一时收不回来,就立即要影响合作社的资金周转,破坏合作社的贸易计划和合同。   有人不愿向供销合作社存款而愿多交股金者,可以允许他们多交,在新区暂时可以不加限制,在老区合作社已办有成绩的地方,一般地可限制每人至多交十股或二十股。   供销合作社的盈余,应在年终结算后加以分配。有些合作社不待结算,也不管合作社是否真有盈余,每一个月或每几个月即分一次红利的办法。是不妥当的。   供销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可大致分为以下各项:即公积金,缴纳上级社的合作事业建设基金,社员福利基金,干部和社员的教育基金,工作人员的奖金,股金分红等。在老区,合作社已办有成绩者,可照上述各项分配其盈余,也可增加或减少某一项或某几项;但其中公积金应不少于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股金分红以百分之二十或二十以下为好,如社员要求多分红,可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在新区,供销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主要地应分为公积金与股金分红两项,此外,工作人员的奖金与上缴基金亦可分配一部。公积金应占盈余的百分之四十以上,股金分红则应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由于合作社还没有规定对工作人员的经常奖励制度,在盈余分配中应分给他们一些奖金。   供销合作社既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按股金分红就不能当作主要的事情来办。但如果能够分一些红利给社员,社员总是欢迎的。这样,可以加强合作社与社员的联系,并可以引导社员来关心合作社营业的盈亏,使多交股金的人也可得到一些好处。故应从盈余中分出一部分按股金多少分配给社员。   合作社股金的任何变动和盈余的分配,均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上述各项规定,只是一般的标准,具体实行时,可经多数社员决定后加以变动。   供销合作社只要坚持前面所说的营业方针不变,允许社员向合作社多交股金并按股金分红,而多交股金与分红又有一定的限制,是不会因此而改变合作社的根本性质的;但是,如果完全不加限制,或限额太高,是可能引起合作社根本性质的改变的。因为如此,少数几个或几家或几十家社员在合作社中所占有的股金和红利,就可超过其他几百几千个社员。这些大股社员,虽然每人只有一权,但他们会有很多办法并力图去影响、威胁和控制合作社,否则,他们就会把股金抽走。如果合作社被他们控制,他们就要改变合作社的基本营业方针,赶着有利的买卖去做,并尽量提高利润,组织上的民主生活也会被放弃。这样,他们极少数的社员就能利用极大多数社员的资金和名义去骗取政府的优待与保护,获取他们少数人的利益,牺牲群众的利益。结果,就不会是群众利用了他们少数人的资金去办群众所要办的事,而是他们少数人利用了群众的资金和名义,并利用了政府的优待和保护,去办他们所要办的事。在这些人控制下的合作社,是没有丝毫社会主义的成分的,并且是一种比普通的私人商业更坏的东西,因为它能欺骗人民和政府。因此,对于发生这种情形的可能性是应该加以注意和防止的,而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形,则应该在多数社员的同意下加以改组或加以取缔。因此,想利用少数人多交股金的办法来增强合作社的资金,一般是很少有可能的,并且是有危险性的。而用吸收存款的办法来吸收某些人的资金,则是较好的办法。 ## 三、供销合作社对社员的待遇必须与非社员有区别   只有合作社的社员才应享受合作社的权利,对合作社没有尽任何义务的非社员就不应享受合作社的权利。因此,供销合作社在营业中对社员的待遇必须与非社员有显著的区别。如果合作社对社员的待遇和非社员没有或只有很小的区别,那就必然发生:社员不满,不关心合作社,非社员也不入社,合作社就不能发展,也没有可靠的主顾来做买卖,必至难于维持。合作社社员享受合作社经济上的权利,主要的不是表现在一年一度的分取红利上,而应该表现在经由合作社去推销与购买货物的优先权和价格上。   由于供销合作社在许多优越的条件下去经营业务,所以它就常常能够以较自由市场低廉的价格供应物资给社员,推销社员产品也比较有利,这就发生了社员向合作社购销货物的优先权。合作社购进用以供应社员的货物、除去成本、费用和损耗,再加适当的利润,如果还能以较市价显著低廉的价格卖给社员时,就应以低廉的价格限量平均配售给社员。否则,有些社员就可能买的很多,又转给非社员,而其他社员就买不到。因此,合作社供应给社员的货物应分为两类:一类限量配售给社员;另一类就无限制地卖给社员以至非社员。凡是合作社感到不足的货物,或是可以显著地较市价低廉的价格卖给社员的货物。就应实行限量配售。经验证明:合作社适当地采用这种部分货物在可能限度内廉价限量配售给社员的办法,是有很多好处、没有害处的。因为这种办法,使社员满意,主顾可靠,货物卖得快,收回资金快,减少手续,减少费用和损耗,非社员也积极要求入社。   在推销土产上,合作社也应首先推销社员的产品,然后才推销非社员的产品。但对合作社需要又缺少的产品,就应一律收购。   由国家拨款或拨出物资委托合作社代办的事业,例如收购原料,推销商品,发收贷款等,合作社对于社员与非社员应一律平等待遇。   由于目前多数供销合作社的人力、财力、物力都不足,它们在目前就只能尽全力来办理社员的供销事业,还须分别轻重缓急地来办,因此,对于非社员的供销事业,就不能办或很少办。但是,当合作社的资金、人力充足,能够办一些非社员的供销事业时,那就应该采用两种不同的价格,分别地去供应货物给社员与非社员或收购他们的产品,以示区别。在采用此种办法时,应该注意防止工作人员赶着较为有利的非社员的买卖去作,而忽视对于社员的买卖,并须有更严密的办法防止贪污。 ## 四、供销合作社的资金与对于资金的运用   现在多数供销合作社的资金不足,应该设法增加资金。合作社资金的来源是:社员缴纳的股金与入社费;合作社盈余分配中的公积金及其他不返还的收入;政府给予合作社长期的或短期的贷款;合作社从其他方面所得到的借款或存款。如何从以上各方面来增加合作社的资金?增加多少?应由合作社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来加以讨论并决定。   合作社已有的固定资金,应迅速地加以清理、估价和登记。过去和将来由各地政府拨给合作社的房屋、用具、工厂和机器等,均应加以清理和估价。当作长期贷款贷给合作社。现在各地政府手中的某些加工工厂,由供销合作社来经营更加方便而有利者,可酌量作为长期贷款拨交合作社经营。同样,现在合作社有一些工厂完全与目己的供销业务无关或关系甚少,而由政府经营有利者,亦可作价交给政府经营。   合作社的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应划分清楚,如此,才能计算折旧、成本和费用。现在有些合作社固定资金占用的比例太大,因而减少了流动资金,妨害营业。必须慎重地增加固定资金,如修建房屋、仓库、购置重要用具等,要花费大笔资金者,应经监事会同意,或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多数合作社流动资金的运用还不合理,如经常积压大批现金没有加以运用,有很多呆账收不回来,积压大批存货或滞销货物,没有迅速脱售,因此占用很多资金,使资金周转率减缓。应该为加快货物与资金的周转率而努力,更加合理地运用合作社所能得到的一切资金,如此,可使现有合作社的资金发生一倍至几倍的效用。   在资金缺少的情况下,应该多做代销、代购和赊销;赊购的业务。此外,供销合作社应按农民生产季节不失时地去积极参与农民的生产过程,即以农民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适时地贷给农民,向农民定购产品,如此,可以向农民买得超过资金几倍的产品。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省资金,掌握大批物资,另一方面,又可和农民建立广泛的来往信用。农民的这种来往信用是极庞大的。但是每次都必须和农民签订严格的来往定购合同,对于破坏合同的分子必须进行斗争,除开经由法律手续责令他们履行合同外,在合作社内部还必须给以处分。除开订立定购合同外,合作社不应该向社员赊出货物,只有当社员以货物或款项存入合作社时,才能在相当的款项内和他计(记)账来往。此点应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作为大家遵守的纪律。合作社的呆账必须认真地去收回,在以后必须保证不得再有呆账。 ## 五、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与费用   供销合作社对社员的零售与收购业务应由基层社办理,上级合作社一般不要去办理零售与收购,和基层社竞争,而应集中力量为下级社办好批发、推销与转运等业务。为了推销社员土产,在上级合作社的统一计划下,应在适当地点按需要与可能设立批发的和零售的推销机构或派出推销组,并建立货栈与仓库等。各级合作社必须首先重视推销社员的土产品,然后才能在他们卖出土产的基础上购买他们所需要的货物。各级合作社应设立推销和供应两个业务部门,分别地去经营推销和供应两种业务,各自进行核算,同时又密切地配合起来,以免忽视任何一个方面的业务。又由于合作社必须十分重视供应生产资料绐社员,而经营生产资料的供应又须积压庞大的资金,利润很少甚至无利,有些还须国家津贴或贷款,因此,各地合作社应酌情设立生产资料供应部,以便在政府的帮助之下去全力经营生产资料的供应。否则,许多合作社容易忽视对于生产资料的供应。   在上下级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彼此之间,必须适当地划分业务经营的范围,竭力避免在营业上的重复、竞争与磨擦。如有磨擦发生,应由合作社的高级领导机关迅速地加以调处,并尽可能地加以划分或定出统一经营某些业务的计划。   合作社必须争取与巩固社员经过合作社去做买卖。只有如此,合作社才能根据社员的需要来制订自己的营业计划。这种计划应由基层合作社提出,经上级合作社逐级审查,并逐级制订自己的计划,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合作社的业务如能按照预先制订的计划去经营,那就会更加合理并节省费用。   为了使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合理并能制订符合实际的计划,建立合作社内部合理的统计、会计和表报工作,是很有必要的。这虽是一件困难的事,但应克服困难来建立,因为这是使合作社经营管理合理化的基础;合作社的会计、统计和表报等必须是简单易学的,并且必须训练必要的人员,逐步地去建立。   有些合作社供应社员的货物,种类太少,某些货物的规格不适合社员的需要,质量太差,供应不及时,这些缺点应根据经验力求改正。   供销合作社在采购货物时,应力求直接从产地采购或直接向工厂定货;在推销社员产品时,则力求直接运到需要的地方去销售。这[是]对合作社和社员是有很大利益的。但是,这不能由许多合作社任意地无组织地到产地或销地去竞购竞销。第一、这必须遵守国家的物资平衡计划,并在国营贸易机关的适当分配之下去进行;第二、超过邻区以外的远地采购或推销,必须通过上级合作社,并在上级合作社的适当的组织之下去进行;第三、远地采购或推销的价格,在适当地照顾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之后,如果还有相当高的地区差价作为利润时,应由参加经营的各合作社适当地分配之。其分配标准另行拟定。   供销合作社应尽可能地由自己来办理一些对社员有利的加工事业,同时,应在可能条件下利用本地原料,组织本地手工业,来生产一些社员所需要的货物。   必须精密地计算合作社的各种费用和损耗,并动员所有工作人员为减少各种费用和损耗而斗争,为爱护合作社的每一件财产而斗争。为此,必须十分关心并加强对于货物的保管,尽可能减少货物转运中的周折和路程,合理地组织工作人员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力求减少工作人员,利用社员和社员家属的剩余劳动来为合作社工作,尽量节省合作社的一切开支。合作社不应该花费金钱去做一些铺张门面和招待主顾的工作,而应该坦白地和货真价实地与社员交易,不许用虚价来开具发单,以便培养合作社贸易中公平老实的作风。但合作社在买卖中的手续则应力求简便又不致发生错误。   为了减少合作社的各种费用和损耗,对于那些费用率和损耗率太高的合作社和工作人员,必须给以批评、指责以至处分,而对于那些费用率和损耗率特别低的合作社和工作人员,则应给以奖励,并将他们的经验推广。为此,应组织合作社工作人员的竞赛,以便把合作社的费用和损耗降到最低限度,从而可以适当地规定合作社工作中的各种定额,建立各种工作制度,实现定额管理。   对于合作社工作人员中的贪污分子,不负责任的分子,必须进行坚决的斗争。直至加以清洗。 ## 六、国营贸易与合作社贸易的关系   共同纲领[3]规定:国家应鼓励和扶助合作社的发展,并给合作社以优待。[4]   合作社贸易应在国营贸易的统一计划和领导之下来进行,国家和各地政府的贸易计划必须把合作社的贸易计划包括在内,国家贸易机关与合作社在业务经营的范围上应有明确的分工,避免重复,在工作中应有密切的配合和相互的帮助,避免磨擦与竞争。   在城市中,国营贸易机关已经举办、并且办得好的贸易,合作社可不再办,合作社社员的需要由国营贸易机关负责解决,合作社办理代销。   在乡村中,合作社已经举办或能够举办并且办得好的贸易,国营或地方公营贸易机关就不要再设机构去办,而应委托或经过合作社去办理国家所要办的业务。   以上国营贸易机关与合作社的分工,应由各地国营贸易机关和合作社具体商定。   国家对合作社已在贷款、利息、价格、运输、税收等方面给以优待。这是促进合作社迅速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其中,国营贸易机关批发给合作社的若干主要货物在价格上的优待(即照市价低廉若干),在全国各地应有适当的大体统一的规定,合作社按照优待价格向国家机关批发货物的数量,必须有一定的限额,并须保障这些货物只能供给社员的需要,不得流入市场。对联系社员群众密切、办理完善的合作社应给以较高的优待。如此,国家贸易机关给合作社以价格上的优待,就最能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及其工作上的进步,并使合作社与国营经济更加密切地结合起来,接受国营经济的领导。否则,这种价格上的优待,对合作社帮助不大,并要发生许多不好的影响。   国营贸易机关与合作社在收购物资、向工厂定货及推销货物等方面,应在保持国家物资平衡的计划下面,互相协商,照顾双方的需要和困难,适当地加以分配,并互相配合地去进行。而不要只顾一方面,不顾另一方面。   合作社所掌握的物资,凡是为国家或其他合作社所需要,市场上又缺少者,应优先地卖给国家或其他合作社,并须降低利润若干,即以较市场价格为低的优待价格卖给国家或其他合作社,不得抬高价格,不得优先卖给私商。   供销合作社是农村劳动群众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在组织上它是能独立的,它必须向自己的社员负直接的责任,一方面,它应该与私人商业分清界限;另一方面,它又与国营贸易机关有区别。因此,使合作社贸易的性质与私人商业混淆起来,是错误的;同样,使合作社贸易与国营贸易混淆起来,把合作社看成是国家贸易公司的附属机关或分支机构,要它们用全力或主要的力量去办贸易公司所要办的事,而不办社员群众所要办的事,那也是错误的。供销合作社必须与国营贸易密切同盟,应尽力接受国家委托办理的各种事务,但这要与合作社为社员办理供销业务的基本任务相适应或大体相适应,不能因此而破坏合作社对社员的基本义务和合作社的基本章程。否则,合作社就要脱离群众。 ## 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问题   为了吸引农民来组织和加入供销合作社,首先必须正确地向农民宣传合作社,将供销合作社的目的、性质、组织及其营业方针和作用等通俗地详细地向农民解释清楚,并解答农民所提出的各种问题。为了这个目的应制订适当的宣传大纲。虽然经过宣传,多数农民对于合作社是还有各种怀疑的,只有在合作社已经办起来,并使社员从合作社中获得了物质的实惠以后,多数农民才会逐步认识并信任合作社,因而积极要求入社。因此,合作社的发展过程只能是逐步的,不能性急的。合作社吸收社员,必须采取完全的自愿制,用摊派股金及其他强迫的办法去发展合作社,是不对的。   在合作社中如有少数社员企图占合作社的便宜,例如欠账不还、不认真履行签订的合同、侵占与破坏合作社的财产等,必须切实地给以批评,藉以教育农民爱护集体的公共的财产。在多数社员了解的条件下,对于少数坚持这样做的分子,必须进行适当的斗争,给他们以处分,直至开除他们出社。但在他们改正错误以后,仍应允许他们再入社。只有如此,才能逐步建立合作社内部的经济纪律,这种纪律对于办好合作社是完全必要的。   供销合作社应允许农村中所有的人入社。守法并认真进行生产的地主分子,在当地人民同意下,亦可允许他们入社,并照社员一样推销他们的产品,供应物资给他们,分取红利,但应剥夺他们在合作社中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应允许富农加入供销合作社,但应注意:不要让他们掌握合作社的领导权。   在农村中,应以集镇或区为单位建立基层合作社,在若干适当地点设立分店或派出流动的货郎担等。新区即应依此原则建立基层社,老区基层社亦应依此原则适当地进行合并。   在新区农村中,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应以建立供销合作社作为中心任务之一,以便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合作社章程,谨慎地、稳步地、又普遍地把合作社建立起来,从推销土产开始,逐步地去开展供销业务的经营,解决农民的问题。为了这个目的,各地党委应抽调一部分得力的干部派到合作社中去工作。   不论老区和新区,供销合作社均应以商品生产高度发展的地区、即所谓经济作物地区作为建社和业务经营的重心。因为在这些地区农民生产品的绝大部分要出卖,而生活必需品的绝大部分则要从其他地区买来,是一个极为广大的市场。供销合作社以这些地区为建社与业务经营的重心,即可为其他许多地区的土产找到出路,带动其他地区合作社的工作,并为国家掌握重要的物资。   供销合作社对劳动人民的切身生活是有密切关系的,因此,各级合作社必须彻底实现社内的民主生活。必须使社员经常了解合作社内部的一切情况,不得向社员保守任何秘密,因为社员就是合作社的“老板”。合作社的业务经营必须完全依照多数社员经过考虑的意见来进行,合作社的代表大会应该成为合作社活动的中心环节,合作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应按期向代表大会报告自己的工作,并提出所要讨论和决定的问题。合作社内部的一切重要问题,应由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合作社的监事会是一个很重要的组织,它应经常地提起理事会注意:保证合作社的业务经营能够按照多数社员的要求和意见去进行,同时,它应向一切破坏合作社章程和纪律、破坏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不调和的斗争,保护合作社的每一件财产。   认真地选择、培养和训练合作社的干部,是一件很重要的工作。应该从政治上和业务上来训练合作社的干部。应在各地开办合作社干部训练班,并认真地组织在职干部学习。除开派一部分老干部到合作社中工作而外,应大量地吸收和培养农民中的积极分子、店员和知识分子到合作社中工作。合作社干部的待遇条件,应逐步地加以规定。对许多人来说,合作社工作是一种新的工作,又是一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并有远大前程的工作,没有大批具有高度政治觉悟和热情、又精通业务的干部,是不能把合作社办好的,而这些干部又只有在工作中才能逐步地培养与成熟起来。因此,对于合作社中的干部工作,各地党委和合作社必须给以很大的注意。 ## 八、关于城市中的消费合作社   由城市人民组织起来的消费合作社,它的基本任务就是供给社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它没有供给社员生产资料和推销社员产品的任务。上述关于供销合作社的许多原则,对于消费合作社是同样适用的。   城市消费合作社应该首先组织工人、职员、学生及其他一切工资生活者和手工业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入社,然后,再组织其他市民入社。它的基层社的组织方式大体如下:   (一)有宿舍的大工厂、大机关、大学校,以生产和行政为单位组织基层社;   (二)在工人集中居住的地区,组织该地区的工人消费合作社,吸收居住在该地区的工人、职员入社;   (三)在市内一切地区,组织人民消费合作社,吸收居住在各该地区的人民入社。   许多消费合作社是在各工厂、机关和学校行政的帮助之下建立起来的,没有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在今后。应逐步地使它们独立进行核算。   城市人民在生活上的需要是复杂的,收入多的人需要高级的消费品,而收入少的人则只需要低级的消费品,合作社应根据社员中各种不同的复杂的要求去计划与经营自己的业务。首先满足最大多数收入较低的社员的需要,是必要的,但同时也应满足收入较高的社员的需要。因此,货物的种类、规格、质量等,对于城市消费合作社是更加重要的问题。为了满足一部分收入较高的社员的需要,为他们设立少数商店供给高级的消费品,是可以的。   为了社员的便利,城市消费合作社应广泛地设立供给粮食、油、盐、菜蔬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杂货商店,而其他的商店可少设,百货商店应更少设。 ## 九、关于城市和农村中的工业生产合作社   工业生产合作社是城市和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半手工业工人、小手工业者、家庭手工业劳动者的集体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社有两种组织形式:   一种是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即由手工业生产者凑集股金,组织合作社,由合作社买来原料,分发给社员,由社员制成商品后,交给合作社,由合作社按制成品质量的高低付给不同的工资,再由合作社推销成品。这种合作社在实际上是生产者自己组织起来去购买原料,推销成品,并分配与组织社员生产,因而不必经过商人,所以对生产者是有利的。这种合作社特别适宜于组织家庭手工业劳动者的生产。它对社员应严格规定原料的消耗定额和制成品的质量,不许偷工减料,不许制成废品(如有废品要赔偿原料),不许将原料转发给别人代制。这些纪律,以及违反这些纪律的处分办法,应由社员大会制订。因此,它不应吸收没有制造技术或技术不好的人入社,而对于技术特别高的社员,能够制成头等商品者,则应给以较高的工资。这种合作社首先应根据销售市场的情况,其次根据原料供应的情况,来计划与组织社员的生产。它可以吸收很多人入社,但社员太少则不宜组织。在这种合作社下,也可以组织集体生产的工业生产合作社。   另一种是集体生产的工业生产合作社。这是一种建立在公有财产基础上的高级生产合作组织。即由社员凑集股金,组织合作社,由合作社建立工厂或作坊,购买或租来工具,购买原料,由社员集中在工厂或作坊中生产,由合作社按照各个社员的技术和工作成绩评定并发给工资,制成品由合作社出卖。这种合作社的社员,可以将自己的生产工具租给合作社,由合作社付给租金,或作价存入合作社,由合作社付给息金,也可以生产工具或其他生产资料作为股金入股,但每个社员仍可保有自己用的小工具。这种合作社的内部组织很复杂,但是如果社员的自觉性高,组织和分工又好,它就比分散生产的手工业能够发挥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在各方面也更节省,更能提高技术,并可逐步地采用机器和动力,因此,它对于劳动者是很有利的。这种合作社的社员,最少应有五六个人,也可以有几十个至几百个社员,但它的社员不应太多。它在吸收社员时,也应注意社员的技术程度和工作能力。   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一个生产行业内,可以组织几个或很多个上述两种合作社。因此,在同一地区的同一行业内,有三个以上的这类合作社,就可以组织该地区该行业的生产合作社联合社。再联合该地区各行业的生产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就可以组织该地区的工业生产合作总社。全国性的工业生产合作总社,在将来也可以酌情逐步组织。这就是工业生产合作社的整个组织系统。工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利用本地原料来进行生产,它应该属于地方工业的范围之内,它的生产、供应和销售计划应包括在地方工业计划之内。各级工业生产合作社的联合社和总社的任务,是为基层的工业生产合作社计划生产、购买原料、推销成品,并在生产、技术、财务和组织上指导基层社,代基层社训练干部,代国家发放贷款等。这种合作社应首先在各地进行典型试验,然后根据成熟的经验逐步推广。   中国的手工业劳动者很多,生产量很大,但绝大多数是分散的个体生产。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使他们逐步地组织到上述两种合作社中,就能逐步地提高他们,改造他们,使中国的手工业生产能够由分散的个体生产一批一批地、逐步地过渡到集体的工场手工业生产、半机器生产以至完全的机器生产。所以工业生产合作社是提高与改造中国广大的手工业劳动者极为重要的组织形式,它在中国有极大的发展前途,它是使我们国家走向工业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经过充分的宣传和准备步骤之后,在中国各地是可以并应该组织这类合作社的。   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向合作社交纳股金,按社员工资多少交纳,最少应交一个月工资,也可交两个月、三个月工资,由社员大会决定。贫苦的社员可分期从应得的工资内扣除若干来交纳。   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参加合作社的生产劳动,不参加合作社生产劳动者,不得吸收为社员,有些工业生产合作社吸收很多不参加合作社生产劳动的人入社,是不妥当的。   工业生产合作社不得雇佣工人进行生产,但可雇请技师、会计管理人员和杂务人员,其人数不得超过社员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工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招收并训练学徒,要学徒从事生产:但应照政府法令待遇学徒,学业期满后,学徒可以自找职业,如合作社要继续留用学徒,必须吸收他为社员。   工业生产合作社必须逐步地建立完整的经济核算制度、科学的和民主的工厂管理制度与严格的劳动纪律,必须发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组织生产竞赛,为提高生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节省原料及其他一切费用、减低生产成本而奋斗。个别社员有破坏制度和劳动纪律者,经社员大会通过,得给以处分,直至开除出社。   工业生产合作社自负盈亏责任。它的盈余应在年终结算后分配,其分配的大致标准应该如下:公积金应占百分之三十或四十以上;劳动返还金(即按劳力分红)应占百分之五十或六十;其他作为社员福利基金及缴纳给上级合作社作为基金。劳动返还金应按社员的劳动成果即全年所得工资的多少为比例来分配给社员。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应由社员大会决定。   各地政府,各地供销合作社与消费合作社,应给这类工业生产合作社以及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及其他生产合作组织以各方面的帮助、优待和优先权。但供销和消费合作社与这些生产合作社在业务上只建立来往合同关系,不直接担负它们的盈亏责任。各地党委除开对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应给以最大的注意外,对工业生产合作组织亦应给以认真的注意,并在这些合作社内建立支部或党组。目前还没有工业生产合作社的联合社,应在各地合作总社内逐步设立管理工业生产合作事业的专门机构,以便有系统地去着手宣传和组织工业生产合作社,对已经组织的这类合作社则加以整理,同时,系统地去解决有关这类合作社的各种问题。   根据刘少奇审定原件刊印。(有手稿)   (注 释)   [1]根据现在掌握的档案资料、本篇共有五个过程稿。第一稿和第二稿均为手稿,写于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日之前,标题都是《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决议(草案)》。分别为十一个部分和九个部分。刘少奇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日在第二稿上批示:“此件请即打六份送我。”刘少奇对该打印稿作了一百三十余处修改,删节、改写、补充了许多内容,但结构和标题未动,是为第三稿。同月二十五日,刘少奇在第三稿上批示:“此件即打三份送我。”刘少奇对该打印稿又作了四十余处修改,将标题改为《中共中央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决议(初步草案)》,并在标题下注明时间为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打印前,标题又被改为《论合作社(初稿)》,是为第四稿。同日,刘少奇在第四稿上批示:“尚昆同志:此件请印刷发给参加此次政治局会议的各同志。”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刘少奇再对该稿作了十余处修改,将标题改定为《论合作社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初稿)》,是为第五稿。本篇根据第五稿刊印。   [2]这里指中共中央召开的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一九五一年九月九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同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央将该决议草案下发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   [3]共同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参见本书第130页注释[4]。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九条规定:“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第三十八条又规定:“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   来源:《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三册(一九五一年一月——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档案馆,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