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庭是支持群众斗争打倒敌人的重要武器   <中共江西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王大川>   解放战争在全国取得基本胜利与人民掌握了全国统一政权的形势下,在土地改革与各种社会改革中,我们和阶级敌人进行各种斗争的形式应是合法的斗争。这才能更有理有利有力地打倒敌人。而普遍运用人民法庭的形式去有力地支持群众运动打击敌人,贯彻政府法令,又是合法斗争的重要方式。江西省进行土改的县及区,均先后设有县人民法庭和区分庭,因而许多地方都能够有力的支持群众运动,及时镇压不法地主恶霸与反革命分子的破坏顽抗,获得了显著的成绩。如鄱阳县第四区,在25天斗争中即开庭41次,枪毙罪大恶极的恶霸和反革命分子18人,判徒刑的55人,从而迅速地打下地主恶霸反革命的威风,大大的鼓舞了群众情绪,保证了政府政策法令的贯彻。像这种例子各地是很多的。在土改开始时,地主恶霸反动分子是非常傲慢骄横的,例如有的不法地主说:“五斗米即买个人民法庭”,“开庭等于唱戏”。但经过运用人民法庭镇压恶霸不法地主后,不法地主、恶霸、反革命分子即由轻视人民法庭转到害怕人民法庭。而广大农民群众则非常拥护人民法庭,依靠人民法庭作他们的后盾。   但目前在全省范围内也还不是所有地区对人民法庭都运用得很好,而且至今仍有少数地方仍然不注意建立人民法庭的工作,不充实人民法庭的机构,使人民法庭徒具形式,因而常常不能及时有效的镇压敌人,制服敌人,相反的,倒容易被敌人利用合法斗争的形式进行非法的顽抗,其结果不是激怒群众产生吊打人的混乱现象,就是放任地主横蛮嚣张,把斗争陷入僵局,使群众运动冷落下来,多走弯路,工作受到损失。因此在土地改革的斗争中,充分运用人民法庭这个斗争武器去打击敌人,决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不可缺少的必需采用的。 ## 人民法庭必须结合各种群众斗争充分发动群众   运用人民法庭的中心问题也是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密切的与各种群众斗争相结合,因为没有广泛的充分的发动群众作基础,只单纯依靠人民法庭自上而下的实行法律裁决,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那么人民法庭如何与群众斗争相配合呢?根据这一时期土改斗争中的经验,总结起来说,就是发动广大群众进行说理斗争与人民法庭的审判密切结合,这两者不可缺一,否则就会使斗争表现无力。至于说理斗争与法庭审判相结合的具体形式,则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就是说应根据具体案情与当时当地群众的觉悟与要求而定,如机械的固定一种形式是不能适应土地改革这样尖锐复杂的斗争要求的,根据江西省浮梁专区的经验,运用人民法庭,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群众控诉与法庭公审大会相结合:就是说对罪大恶极的恶霸及反革命首要分子,应由人民法庭举行公审大会处理,在大会上将罪犯的一切罪恶由群众进行控诉,然后由法庭依法判决,这是打倒恶霸、镇压反动、打开群运局面的有力方法,尤其是群运初期,更需要这种方式,以显示群胆群威,造成浩大声势,镇压反革命的气焰,扩大影响。至于公审大会的规模大小,这应根据过去恶霸统治的范围大小与罪恶程度而定,以县以区或以乡为单位举行均可,如鄱阳四区大的公审大会参加群众有13000人,而两三千人的大会即开过8次。又如丰城、永修等县有的公审控诉大会到15000余人。这样的公审大会在土改前曾有一个时期因怕发生混乱而被否定。但在土改中的经验证明:只要群众进行了充分的政策教育,准备工作作的好,领导干部较强能加以掌握,就不但不会发生混乱,而且更便于显示群众威力,压制敌人气焰,是有很大好处的。   当然采用这种形式并不是说完全将人民法庭的审判与一般群众斗争相混淆。这是不应该的。相反的应当坚持司法审判的方式,而结合群众的控诉,是为了取得更充分的材料,更便利于人民法庭的判决,并使得判决在群众当中发生更大的政治效果。   (二)算帐说理与分庭审判相结合:在以村或以乡为单位,发动群众展开对地主阶级的反破坏、反分散、反隐瞒斗争时,如果说理算账不能制服敌人,即应及时根据材料找出地主中最主要的反抗分子,由人民法庭的分庭实行审判给以严厉镇压,用惩一警百的办法,以达到贯彻法令之目的。   这种方式的主要作用,在于及时镇压顽抗地主,在此分庭需要多设,至少一区一个,才能充分发挥威力。   (三)法庭宣判与群众大会相结合:就是说凡经人民法庭或公安司法机关,运用行政力量自上而下逮捕的重要案犯,经过群众控诉及多次审讯证据确实并已判处死刑或徒刑者,为揭发敌人的阴谋罪恶和教育广大群众,即召集群众大会采取当众宣判的办法是有好处的。同时某些案件,在当众宣判之后,还可以趁机发动群众,展开讨论,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补充新的材料,必要时还可以改判,这样作的好处是既能广泛暴露敌人罪恶,又能教育群众,有助于群众的迅速发动,也可以使案件处理的更准确。   (四)深入调查,就地调解:人民法庭对于处理土改中有关划分阶级、退押、解决债务纠纷问题时,主要应采取派人下去深入调查就地调解的方式。而不必一定采取传讯、审判形式,因为只有多采取深入调查就地调解仲裁的方式去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使问题解决得更迅速,更符合群众的要求,同时又便利人民法庭集中精力去解决主要案件,而不致分散力量。   总之,凡属重要案件,必须作到有案必审,开审必判,判后必行的办法,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而有效的镇压反革命,有力的支持群众斗争,才能提高人民法庭的威信。 ## 开庭审判之前必须结合发动群众诉苦控告做好准备工作   但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对于任何案件特别是重要案件,必须事先进行周密的准备工作,主要的是在审判以前,必须充分发动群众,根据浮梁专区的经验,在组织审判以前必需作好如下几件工作:   (一)发动群众诉苦:因为诉苦可以激发群众对敌人的仇恨心,提高群众的阶级觉悟,分清敌友我界线,广泛揭露敌人的罪恶,便利收集敌人的材料与证据,便利调动群众和发动群众,发现真正的积极分子,并能有效地取得社会同情,孤立敌人。如鄱阳四区■湾乡在反对恶霸李宏干的斗争中,在开始时,群众都说李是“好人”,因李宏干是当地的“械斗”头子,群众尚未觉悟前,大家都怕他而不敢说话,在解放后,李宏干曾强迫该乡农民组织“大刀会”,打我县政府,1949年冬人民政府动员群众修圩围时,他欺骗与组织一部分落后群众暴动,反抗政府,企图打死我区委书记孙殿奎同志(当时孙持枪抵抗突围逃出)。而在土改中经过诉苦提高了群众阶级觉悟之后,就把李的破坏阴谋全部暴露出来,群众纷纷揭发:“当时是李宏干命令狗腿子鸣锣,逼着我们去干的”,“李宏干恐吓我们说:‘谁不去即全家剿斩’,‘不去要烧房子’”,又诉出“械斗”打死了7条人命,弄得许多农民倾家荡产,而经过群众诉苦之后,不但消除了他们过去对政府的隔阂,而且立即要求枪毙李宏干。诉苦的步骤一般应首先深入贫雇农选择苦主,并组织苦主开小会,从中找出典型诉苦人,再经过他们以苦引苦的办法,去带动大伙诉苦,但待群众诉苦进行到一定程度时,还必须及时引导广大群众进行挖苦根,以便将群众分散的个人仇恨,变为群众集体的仇恨,将对恶霸的仇恨,变为对整个地主阶级的仇恨,最后由土改工作干部帮助群众收集罪状,作出共同决议,向法庭提起控诉。   (二)要在诉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动签名画押运动。签名画押就是发动广大群众在对恶霸的控诉书上签名划押盖手印。这一运动不仅是一种广泛的打通思想的启发工作,而且是有效地动员群众进入行动的工作组织,也是充分收集敌人材料证据的重要斗争准备。如乐平二区七乡公审恶霸徐周清,开始死不承认他犯的罪恶,以后将群众的签名书和控诉罪状拿给他看,只得低头伏罪。但在签名运动中必须反对形式主义,如不经过群众的自觉自动诉苦,而形式的到处签名,或由少数积极分子包办代替,那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但签名开展时领导干部要有底,应根据恶霸罪恶程度与过去统治群众的范围而决定群众签名的范围。   (三)在斗争前与斗争中,必须广泛地对群众进行深入的合法斗争教育。事实证明,只要群众懂得合法斗争是保护他们打击敌人。能够满足他们的正义要求时,群众就会拥护合法斗争,群众并不要求非法的吊打人,例如对恶霸反革命分子该杀即杀,该判徒刑即判徒刑,群众就很满意。当然群众要求伸冤出气,要求对万恶的敌人报仇是很迫切的,但他们也不愿意打错好人,亦不同意非法的乱捉乱打乱吊人,这说明群众是很公正的。在与地主阶级进行经济斗争时,也是同样的。如鄱阳四区南庄乡经过群众说理斗争,然后由法庭判决,结果对地主一个也未打未吊,只3天功夫,即勒令地主如数依法退租退押,赔偿其破坏分散的耕畜、农具、粮食等。群众和干部均反映说:“人民法庭真厉害,这比打吊强。”但在斗争前,如群众尚无实际经验时,对群众进行合法斗争的教育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是很重要的。   (四)审判要犯前必须进行若干次预审,充分准备人证物证,如材料证据不充分时,再发动群众从各方面收集,只有材料准备充分,预审工作作得很好,才能作到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才能保证在审判时主动自如,不致在法庭上形成僵局,对于人证物证的准备,在土改斗争中江西全省许多县都有很好的经验(尤其是乐平浮梁等县)。必须在公审中把控诉次序组织好,一个紧跟一个,一步逼紧一步。如有些地方当控诉到紧张关头时,恶霸依然坚决抵赖,即把恶霸杀人的血刀、血衣以及被害人的棺材尸骨都搬出来,这样既能达到更彻底地暴露敌人的罪恶,又能进一步启发广大群众的仇恨,更有力地打击与镇压敌人的反抗,同时也保证了群众斗争的胜利。   人民法庭秩序应力求简便:在开庭前,宣布法庭一定的秩序是必要的。但不能把规矩定得太多,以免束缚群众。如有个别乡曾规定在宣布开会后,不经主席允许,不得擅自走动,逼得有些妇女,因不能离开会场小便,而尿在裤裆里,对群众影响很坏。该乡第一次公审大会到群众1000多人,第二次再开就只有500人了,根据过去的经验,我们认为人民法庭的纪律,主要有下列3条就够了:第一、服从审判长指挥,保持法庭秩序。第二、不准打人。第三、不准乱吵。其他过多的规定都应该取消,否则就会很容易束缚群众,妨碍群众的斗争积极性。   总之,我们认为如果能很好的将人民法庭与群众的诉苦运动和控诉大会结合起来,并能根据不同的案情采用不同的斗争形式。在开庭审判之前,又能充分的发动群众,进行细密的准备工作,那么就一定能够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就能够有力地支持群众运动,镇压敌人,就能够保证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   但为了更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提高人民法庭的威信,进一步充实人民法庭的组织机构,是很重要的。为达到此目的,因此我建议各级人民法庭,凡机构不健全、干部不强的地方,必须下决心抽调在群众中有威望的、思想纯洁、立场坚定、作风正派的县区级主要干部审判长和副审判长,同时对法庭的一般工作人员,亦应进行一定的训练,绝不能滥竽充数,也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而大大有助于土地改革的进行。   来源:江西省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江西省土地改革重要文献汇编》,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