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兰夫对绥远省委:“关于蒙古减租问题的指示”的意见向华北局并中央的报告   (华北局并中央:)   澜涛同志转来绥远省委:“关于蒙古减租问题的指示”经研究后我有如下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   (一)绥远境内的蒙旗和内蒙古其他很多地区相仿,存在着纯农业区、半农半牧区和纯牧业区等3种不同的经济形态,同时绥远境内的蒙旗,因为解放的先后不同,又有老区(如伊盟的一部绥东四旗)和新区(伊盟的绝大部,乌盟及土默特旗等)之分,而绥远境内的蒙地新区,又因为绥远问题的解决方式,而形成的政治情况,故在绥远实行减租等社会改革必须与其改造旧部队的工作进度相适应!而如何稳定当地蒙古上层使其向我靠拢,这不论从便于有步骤有准备的发动群众方面看或从团结最大多数蒙人稳步进行改造工作方面看,目前都是很需要的。因此,党在那里减租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步骤上,必须根据当地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出发。   (二)在纯农业区的老区,我们认为“今年绥境蒙古大地主依法减租……相当于汉人富裕中农生活水平者不减,中小地主酌量少减”(绥远省委指示)的规定,一般还适用,但这里须注意一个问题即什么是蒙民中的中小地主问题,即在确定某户成份时,不能单纯的一般的只从其出租土地不参加农业劳动作为唯一的标准,而应较之对汉人地区更加周密的考虑到各方面情况,诸如有的人在草地经营牧业,户口地却在农业区出租,有的人土地虽不多,但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农耕习惯和技术,不得不出租土地以及出租之土地又有户口地与非户口地之别等等复杂情形。因之何者是蒙古的中小地主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出租户口地的中小地主,与出租非户口地的中小地主比较起来,则又应予以必要的照顾。   纯农业区的新区,因为群众觉悟程度尚低,干部与群众联系尚不密切,情况了解掌握又不够,且兼历史上民族纠纷之复杂依据慎重缓进的方针,对蒙古大地主实行有重点的减租,而对一般中小地主应确定今年不减较为适宜。   (三)在半农半牧区的政策,必须与纯农业区的政策有区别,而且在半农半牧地区,不仅应该分别老区与新区,并且应该分清楚农业占优势抑或牧业占优势,而把党的政策加以区别。   半农半牧区在绥境蒙旗中绝大部分是新区。经济上一般特点是农耕土地尚不固定,劳动力缺乏,蒙人主要经营牧业,多少兼营些农业,汉人多经营农业,但土地多为蒙旗所有或为蒙民所有,在剥削形式上表现突出的则是“二东家”(二地主或叫地商人)。这些“二东家”几全系汉人,多是当地汉族农民的直接统治者!对蒙族人民来说,又是土著的殖民分子,他们无土地或土地很少,他们向蒙人王公、大地主包租大量土地而又分租出去,居间剥削,其剥削程度与生活水准则与大地主无异,而蒙古地主仅向“二东家”(地商)收很少的租,生活往往反而不及他们,因此,在半农半牧区,主要是首先取消“二东家”(地商)的剥削制度,不必对蒙古地主进行普遍的减租,这样既减轻了农民被剥削的程度,并可有利于促进民族间的团结。如系王公将旗公有地出租而租粮又系王公私收私用者则应取消王公这种特权而改由盟政府向种地户按征粮条例征收公粮即可。   半农半牧区之农业区占优势者对大地主应实行有重点的减租或酌量少减,但对中小地主则不减。   半农半牧区之牧业占优势者除对个别恶霸土匪窝主经盟以上政府批准予以制裁惩办外一般不进行减租。   (四)绥远蒙旗的纯牧业区,几乎全部为新区,那里当前的主要任务应是剿匪反特,安定社会秩序,改造旧的蒙旗武装,大力宣传党当前工作中的各项政策,慎重的有步骤的进行民主改革,但考虑到在农业区减租运动开展过程中,不可免的在牧业区会有某种波动,为使各阶层明了党的政策,安心生产起见,应明确宣布不斗不分,不减不动,奖励生产,废除封建特权(但不要提打倒王公)实行放牧自由,发展畜牧业的政策。   (五)为使县旗及区级干部正确执行党的政策,除明确其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办法的认识外,像绥远省委所规定“斗争对象应由盟旗党委经过实地调查研究后确定之”的组织手续应改为由旗级党委研究提出,经盟级党委批准较为完善,同时我们认为明确确定一下,那里是农业区,那里是半农半牧地区和纯牧畜区以及那里是老区、新区等,对于避免搬套或张冠李戴是有益的。   根据我们初步了解,归绥、武川、和林、托县、萨县、清水河、包头、凉城、丰镇龙胜、固阳等县以及河套的一部分(即五原临河陕坝)等地方可视为纯农业区。但这些地区中除凉城、丰镇、陶林、兴和、集宁等县外均系新区。   伊克昭盟除东胜、桃力民、准旗、滩上等农业区外其余都是半农半牧地区,并包括一部分纯牧业区。   乌兰察布盟除少数半农半牧地区外基本上是牧业区。   (六)在贯彻减租政策的步骤上,应该首先从纯农业区的群众觉悟较高的老区开始,领导机关切实掌握,并能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到全农业区以及半农半牧区。   (七)“群众运动原则上应按阶级标准划分”是对的,但应照顾到民族历史特点,故其组织联合斗争问题,除领导上要有一定的准备与配合外,尚须注意到斗争对象是蒙人抑或汉人,如是汉人则发动汉族劳动群众较易,但同时尽量带动影响蒙族劳动群众参加斗争,以提高其觉悟。如对象是蒙人时则必须注意,在蒙古劳动群众未起来前,绝不可由汉人群众先行动,而要说服他们耐心的发动蒙族劳苦群众,只有当蒙族劳苦群众起来,成为斗争中的骨干或带头力量时才能进行斗争,否则操之过急,则极易被上层分子所利用(现在蒙古上层已有的在叫“分地我‘赞成’(?)但要分给蒙人”而广大蒙古群众尚未在上层这些欺骗中解放出来)而造成民族矛盾的恶果。   (八)对蒙古地主的减租工作中,要有意识的培养蒙古民族的干部,直接去领导,这有其极为重要的意义,应提起各级党委的重视,而对当地工作的汉人干部,应提示其随时警惕大民族主义思想和坚决反对搬运汉人地区减租办法的经验主义,切忌包办代替。   在减租运动展开后,蒙地的汉族农民会过早的提出分配土地的要求,而当地蒙族的各个阶层可能预先一致起来反对这种要求,我们不仅要看到这种可能出现的矛盾,而应在减租问题公布以前,研究出比较成熟的主张,经批准后以便在蒙汉群众中进行宣传和解释。   减租运动是激烈的复杂的细腻的阶级斗争,不能单纯依靠政府法令,在蒙地虽不能要求像汉人地区减租运动中轰轰烈烈的场面,但必须形成群众运动,同时我们在蒙地减租的目的应该明确的确定是为了加强蒙汉人民的团结,减轻封建剥削,提高阶级觉悟,促进生产发展而不是其他。   (九)总之,对于蒙汉杂居,新老地区并存,各种经济形态交错的,且有部分地区是旗县并存行政管辖插花的绥远蒙旗,其土地问题以及表现于租佃关系上的形式极为复杂,而民族问题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土地问题,正确的解决了土地问题,同时就是正确的处理着民族问题。因此,我们认为绥远省委应号召并领导绥远全党,特别是蒙旗各级党委经常注意研究调查绥远境内蒙旗土地关系及其历史变化,以求党的政策能完全适合于该地具体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搬套农业地区汉人间经验的倾向,这种偏向过去在东部某些地区是曾发生过,且使工作受过损失的。   (十)上述意见不很成熟,尤其因不清楚绥远整个工作的具体步骤,故仅提供参考,请予指示。   来源:《毒草集—乌兰夫反革命言论选编:第一集 (1945-1954)》,呼尔浩特革命造反联络总部、批斗乌兰夫反党集团联络站印编,196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