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坚决执行惩治反革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马锡五>   西北解放战争过程中,司法与公安机关稳步的执行了宽大与镇压相结合的政策,对安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起了有力的配合作用。但自去春以来,尤以美帝发动侵朝战争后,匪特反革命分子愈形嚣张,越狱暴动事件不断发生。而西北司法机关在镇反工作上,未能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有所改变,以致产生了过分宽大,镇压不足,手续繁琐,处决迟缓,强调教育,忽视惩办等错误,使革命受到损失,人民不满。在审判反革命案中,将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作为量刑标准,认为首恶必办是只判一个首恶,将共同实施犯当作次恶予以宽大;胁从不问,将杀人的共同犯认为是胁纵犯;立功受奖,不研究功之大小,是否可以抵罪,给以释放,强调成分,照顾年龄,如说本人犯罪很严重,应当给以严惩,但以出身贫苦,生活所迫,则可容恕。如对反革命武占奎则以“年已六十,行将就木”,从轻判处。庆阳谭世麟土地革命时挖了刘志丹同志的祖坟,在志丹、华池、庆阳一带铡人、活埋人几百,血债累累,为一贯反革命分子,逮捕后认为年龄太大,不便管教,保外治病,经西北分院两次指示才执行枪决。   骄傲轻敌,麻痹思想甚为严重,认为西北迅速解放,胡、马匪军几十万均被歼灭,匪特总是少数没有大的关系,因此,处理反革命案件时,曾发生种种错误,如认为某些反革命分子虽然罪恶重大,而是执行职务的罪,可以宽大,这些人在全国不是少数,如杀的多了影响社会不安,况且在监所内表现很好,认罪也诚恳坦白,或还有一点功即作为宽大的条件,如罗震华在胡匪进攻边区时充伪安塞县长,杀害许多群众,强征暴敛,群众极为痛恨,而错误的以为大西北既已解放,判死刑教育意义不大,就只判了十年徒刑。   去年十月以前,在“宽大无边”的错误下,产生了两种结果:一种是匪特嚣张,钻宽大的空子,进行各种破坏,暗杀仇杀案也屡有发生。另一种是民气不伸,抱怨不满。群众将避土匪称为跑“宽大政策”,看见匪特不敢报告怕报复。   去年七月以后我党中央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即不断指示,对反革命活动必须严厉镇压,西北这才基本上纠正了“宽大无边”的错误。正确的执行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杀掉了一批匪特与恶霸地主,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热烈拥护,一致认为:“政府办的对”,“这些坏人早就该杀”,并且说:“政府对坏人不宽大了,我们不怕坏人了,要好好生产,支援人民志愿军,把美帝赶出朝鲜去,赶出台湾去”。但我们不应以此为满足,必须承认镇反工作还不够普遍深入,也还不够狠,今后应依照惩治反革命条例大力开展镇反工作。   一、根据中央颁布施行的惩治反革命条件,彭真同志报告,史良部长文章,人民日报有关镇压反革命的社论,毛主席“论人民民主专政”,有组织、有计划与各地实际情况,思想上存在的问题密切结合起来,负责人作报告,展开党内党外热烈讨论,求得思想一致,分清敌友,了解人民法律,保护的是什么人,镇压的是什么人,使所有干部都了解不严厉镇压反革命活动,革命就会失败,人民就要遭殃,国家就要灭亡。事实证明也是这样的,严厉镇压反革命才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人民既得的胜利,也就是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具体表现。因此,每个司法干部必须在思想上明确起来,贯彻打准、打狠、打稳的方针,目前在指导思想上更应注意的是“狠”,就是要继续坚决镇压,该杀的少杀一个,群众都会反对和不满。打准就是情况材料真实,准确的贯彻政策,界限分明不能杀错,打的准才能打的狠。打稳就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分清性质,分别轻重,分别处理,打得稳才能打得准。这些都是在领导思想上必须掌握的重要关键。   二、集中力量配合中心任务:严厉镇压反革命既然是公安和司法机关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就应当努力配合互相帮助,集中全力,有计划、有步骤的及时的处理。但是党政领导机关必须抽调强的干部帮助大、中城市的法院清理积案,指导调查破获现行案犯,特别是检查镇反工作,政策指导与总结经验更为重要。没有党政的坚强领导,要求作好镇反工作是不可能的。   三、为了及时处决简化手续,将反革命死刑的批准权授权给专署一级批准,是非常必要的。但必须搞清案情,证据确凿,罪状明显,依据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分别其罪恶性质与轻重,正确的论罪科刑。反对感想代替政策,曲解法律,自立名词,粗枝大叶,草率从事的错误作法,反对不重证据轻信口供或“逼、供、信”的不良作风,不能错办一个人,也不能放纵一个坏人,更不误中敌人反噬好人的奸计,必须使判决合乎政策。目前我们应集中全力处理未决的反革命犯。并对尚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   四、尽力利用各种方式和方法,广泛宣传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有准备的用各种典型案件具体材料,判决前后召开各种座谈会,作报告,写文章,编剧本,展览反革命罪证,领导群众研究惩治反革命条例,使广大群众深刻领会镇反工作与每个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有着密切联系。找典型进行公开审判,诉苦大会,就地审判等群众路线方式,而达到提高群众和干部的对敌斗争情绪,使镇反工作与抗美援朝,土改减租,反霸清匪密切结合起来,成为群众运动。“对反革命罪犯,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揭发、密告之权。但不得挟嫌诬告”。(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九条)但在群众发动起来之后,应时刻掌握情况,防止过“左”现象的发生,严格禁止乱打、乱杀行为。   在布告判决书或散发的传单上,如一案有几个或几十个被告时,无论科刑轻重,甚至免予处刑者,均须一一列入,并将判决内容,详细宣布,使群众对全部案情完全了解,在布告、判决书或传单上只宣布判死刑的罪犯,对判徒刑、判劳役、免予处刑的罪犯不同时宣布,使群众看不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这是不对的,应当改正。   五、过去已判决的反革命罪犯,如果在判决上有重大错误,经检举机关控告,群众不满,或法院自己发觉者,均应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重审改判,不能将错就错。咎及既往,这是惩治反革命条例基本特点之一,必须领会与贯彻,但不应对所有已决反革命案犯都进行一次翻案改判。   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四条:凡犯本条例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刑:   一、自动向人民政府真诚自首悔过者;   二、在揭发、检举前或以后真诚悔过立功赎罪者;   三、被反革命分子胁迫、欺骗、确非自愿者;   四、解放前反革命罪行并不重大,解放后又确已悔改并与反革命组织断绝联系者。   这些规定又表示了人民政府的宽大精神,只要反革命罪犯有适合此规定者,即应按本条例精神适当处理。希望西北司法工作同志好好研究,一致努力,为贯彻执行惩治反革命条例,“镇压反动,保护人民,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经济建设”而奋斗。   来源:1951年3月29日《群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