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子文在中国共产党全国纪律检查干部会议上的结论   <安子文>   (同志们:)   这次纪律检查工作干部会议,在朱德同志报告后,经过大会讨论和小组讨论,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今天就这些具体问题做一简单的结论。   我们党在毛主席、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经过了三十年来伟大的、艰苦卓绝的和复杂的革命斗争,已经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革命的胜利。我们的党是光荣的、伟大的、正确的。我们党从最初建立时起,就是中国人民中最进步、最有组织、最有纪律的队伍。我们大多数的党员和干部都是奋不顾身的、聪明而沉着的,最能联系群众遵守人民的纪律的。这是主要的一面,必须加以肯定。但是,在党内,违犯党章、党纪的现象以及犯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的现象,也是相当普遍地存在着。这种事实不容忽视。   从原则上说,每一个党员犯了错误,而这种错误又不仅涉及他个人,而是对党与群众有影响的,党在发现以后,都必须及时地加以纠正。这就是党的严肃性。党在纠正党员的错误时,必须向他说明:为什么这是错误的?为什么必须纠正?而如果不纠正又会怎样?并且提出纠正的方法。当着党的组织采取正式的决议形式,指令该组织内任何党员纠正某种错误,如果该党员采取不服从或抗拒的态度,在工作中仍然继续他的错误,那就构成了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就有必要来考虑给他以处分。因此,党员犯错误,有一部分是应该而且必须给以处分的。例如:某些党员并不是不懂得党章、党纪,也不是不知道或不懂得党的决议和政策,他们对这些都是完全清楚的,没有任何不明白或引起误解的可能,然而他们在实际活动中却要明知故犯,有意地钻空子,或者阳奉阴违、假公济私、挟嫌报复、对党隐瞒欺骗、贪污、失职等,对于这些党员的这些行为,在经过审查确实以后,是必须给以党的纪律制裁的。否则,党的纪律就要逐渐地松弛下来,这些坏的行为就要进一步发展,并可能成为某些地方一时的风气。这是对党对人民都极端有害的。   但是每一个党员,特别是那些积极工作的党员,在工作上要犯一些错误,又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于党员犯错误,决不能一律以处分。例如:在我们党内还有不少党员觉悟程度不高,对马列主义的学习很少,他们的思想作风有毛病,他们对于中国复杂的情况还不清楚,对于党的政策不了解或了解有错误,就是对党章、党纪和党的决议,许多党员也还是不了解或了解不完全、了解错误的。由于这些情形的存在,即使对党对人民十分忠诚的党员,他们工作中多少不一地要犯一些错误,就是不能避免的。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使得同志们少犯错误和避免错误呢?这只有不断地加强党内教育与学习,加强批评与自我批评,才能作到。所以凡是诚实的党员,凡是由于以上这些情形而犯错误的党员,除对他加强解释、教育及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外,就不应使用党的纪律处分。因为仅仅用纪律处分时不能改变这些情形、也不能解决这一的问题的。因为这是属于思想上的问题,而不是组织问题。如果有人用简单的组织纪律的处分去阻止或减少党员犯这类的错误,去解决党员的思想问题,并企图以此推动工作或改善工作情况,那就是一种完全错误的惩办主义。   党内的惩办主义,就是用简单的对同志的组织上的处分代替党内教育,代替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代替党内对于问题的政策的讨论与辩论。这种惩办主义的错误,在过去我们党的不少组织内是曾经犯过的,特别是反对陈独秀机会主义错误和反对立三路线错误时,犯得很严重。这是一种完全不能容许的野蛮的毁坏我们党的错误。在以后必须避免犯这样的错误。   因此,党员犯了错误,党的组织必须仔细地具体地去加以研究分析,彻底弄清楚错误的性质,犯错误是主观与客观上的情况,犯错误的原因及其结果,以及如何才能避免和改正这种错误等,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应该给以处分。必须使党的处理既不犯自由主义的错误,又不犯惩办主义的错误。   所有党员犯错误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应该给以处分的,另一部分是不应该给以处分的。而对两部分犯错误的党员,除开除不可救药者外,都应加强对他们的教育。恰当地分析这样两部分错误的性质,并给以恰当的及时的处理和教育,这就是各级党委特别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责任。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为了要恰当地分清这两种错误的性质,必须搜集每一个具体案件的详细事实,认真地加以审查,才能决定。这就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应该明确起来,否则就容易发生偏差。任何一个部门的任何问题,都由纪律检查委员会来检查和处理,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一般的工作检查,例如执行党的决议、政策的检查,不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范围,这是党委的工作,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审查和处分那些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办事机关,因此,其业务范围也就是检查和处理那些明知故犯、阳奉阴违、挟嫌报复、欺骗隐瞒、贪污、失职的问题(例如执行土改政策的检查,是党委的工作,但对某些党员有意包庇地主、违犯土改政策的行为,纪律检查委员会就要进行检查处理)。党委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某些组织和某些党员在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中犯了上述错误,应提交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审查,以便彻底弄清楚事实,然后给以处理。   在整党中有一部分党员会受到党的处分的,但这些事是否都归纪律检查委员会来办理呢?这是不需要也是不可能的。整党工作一般都是由党委来领导管理,组织部门处理,因此,整党中对于某些党员的处分问题或党籍问题的处理可由党委直接来管,或指定组织部门来管,因此,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可以不处理这一类问题。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各级组织部门的关系应该怎样呢?各级组织部门,是管理干部、管理党员、管理支部的机构,因此它对于组织状况、干部情况、党员情况了解的比较多,它发现了某一个组织、某一个党员有违犯党纪的行为,需要给以审查和处分者,即可提交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处理。纪律检查委员会应把处分一个组织、一个党员的经过和结论,随时通知组织部门。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各级组织部门就是这样一个关系。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政府监察委员会的关系应该怎样呢?朱德同志的报告中已讲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只处理违犯党纪的案件;政府的监察委员会是处理政府的工作人员违法渎职案件,也包括党员在内。监察委员会发现党员违纪的事件,应该告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处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政府机关的非党干部,有违法渎职情形应告诉监察委员会审查处理。或者双方配合检查,共同研究,分别处理。在分别处理时,对于一个党员来说,可能涉及党与行政两方面的处分问题。   一个党员是行政工作人员,违犯了法纪,应该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以党内处分还是由监察委员会给以行政处分呢?这要看具体情况来决定。可以有这样几种情形:由党给以党纪的处分,行政上不予处分;行政上给以处分,而党不予党纪处分;党与行政双方都给以处分。但必须指出,党的处分和行政处分不能混淆,也不能相互代替。受了行政处分的不一定受党的处分,甚至于受了法律处分的也不一定受党纪的处分。但有时也可能同时受两种处分,这是一方面他是政府工作人员,应该受到行政处分;同时因为他是共产党员,应该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一年多的纪律检查工作证明了:凡是党内民主生活政策、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的地方,党内违法乱纪的事情就比较少;相反,就比较多。因此与加强党的纪律性的同时,就必须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自由主义,这是完全必要的无可置疑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只是去审查那些犯了党纪并在审查确实之后去处分应该处分的党员和党的组织,但在进行工作时,可以而且必须走群众路线,采用由上而下的纪律检查和由下而上的群众揭发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仅仅依靠几个专职干部是不能把纪律检查工作做得完全和很好的。   经验证明,报纸是进行纪律检查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武器。凡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利用报纸并把它当作一个重要武器来使用的,纪律检查工作就很容易作好。群众向报社或上级领导机关的控告,在报纸上揭发了一两件事情以后,群众的积极性就发扬起来了,他们就接二连三地给上级领导机构或报社写信,揭发我们下级组织和党员的违法乱纪的事情。相反,某一机关,某一报纸对群众的揭发,不敢在报纸上登载,下边的来信就很少。根据华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材料,五十几件群众的揭发和控告,绝大多数是正确的,只有个别的在某些事情上有些扩大。因此,利用报纸,依靠群众,使由下而上的揭发和由上而下的检查相结合,是纪律检查工作中的群众路线,也是最基本的工作方法。   此外,配合整风,配合各级党委、各个部门每年、每季的检查工作,来处理已被揭发的违犯纪律的问题,以加强党的纪律性,也是很重要的。   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压制民主、剥夺党员应有权利和对批评采取报复行为等不良现象,必须作坚决的斗争。   关于对组织、对个人的处分问题,现在中央还不可能作出一个具体、详细、统一的规定,但大体上有一个规定是应该的,也是能够作到的。   关于个人处分,朱德同志的报告里边提出:劝告、警告处分,基层组织可以作出决定,由上级党委批准。过去有很多处分,不是由基层组织讨论决定,而是由上级党委讨论决定,或者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一般都采取这种办法,就是不妥当的。   每一个党员,没有例外地、通统应该在一个支部过组织生活,如果犯了错误,凡应给以劝告、警告处分的,一般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上级党委批准即可。这样作,没有坏处,而且对于加强党员的党性锻炼有好处。   凡党员应受撤销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支部(总支)则只能建议,决定与批准权应与中央关于干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统一起来。比如一个地委书记受撤销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时,其最后批准权是属于中央的。   关于对组织的处分,根据党章规定是: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销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对于这些处分的手续,也可以作一个大体的规定:指责处分,上一级党委可以作决定,上两级党委批准(例如县委犯了受指责的处分,地委决定,省委批准)。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和撤销其领导机关并指定临时的领导机关,上两级党委作决定,上三级党委批准(例如改组一个地委的领导机关,由省委提议,中央局决定,中央批准)。   这里应该说明一个问题:决定权与批准权是有分别的,不能混淆起来。这一级组织作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是必要的,上级党委不要限制下级党委的应有的决定权,它既能决定,就可以宣布。一个支部决定给党员以劝告或警告处分,受处分者本人也同意这一决定,上级党委一班是可以而且也应该批准的。决定宣布后,即可生效,批准是最后生效,即使不批准也没有什么坏处。   党的支部和以前党的组织决定处分一个党员时,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召集被处分者本人到会,并给他充分的权利对自己所受处分进行辩护。下级在报请上级批准一个党员的处分时,必须将处分者对于所受处分的意见一同上报,这一条必须认真执行。凡是受处分者对处分不服,上级应尽可能派人下去或调他上来检查该处分是否正确。只有采取这样严肃负责的态度,才不会犯错误。现在在党内一般是没有惩办主义的,但是没有采取严肃的、负责的态度,因而处分得不适当的现象是不少的。这些现象如不加纠正,让它发展下去,可能产生偏向。   关于取消处分的问题:   根据中央关于成立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取消处分也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一个任务。对一个党员处分错了,经过证明后,应无条件地取消,并作出正式的结论。另一种情况是:处分本身是对的,但受处分者,经过一个时期之后,从事实上改正了错误,也应该取消。但“开除党籍”的处分就用不着取消,“留党察看”本身就有个时间的限制,实际上需要取消处分的只有“劝告”“警告”“和撤销工作”。为什么要取消处分呢?取消处分的积极意义就是奖励同志改正错误,使那些改组了错误的同志不要因为受过处分而背上包袱,取消处分就是卸下包袱,使他轻松愉快地前进。   取消处分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经过一定时期的工作,由本人申请,经组织研究,认为确已改正错误,即可取消处分。取消处分不一定要由原来决定处分的机关办理,一般的由现在所在的基层组织讨论,上级党委批准即可。第二种方法是党的基层组织,在实际工作当中了解该党员确实改正了错误,应即主动地提出取消他的处分。   作纪律检查工作的干部,必须加强学习,首先是业务学习。如果不懂得业务,在进行工作时,就会犯严重的错误。各级党委对于这些同志,也应尽可能帮助他们多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以便把纪律检查工作作得更好。这就需要让他们参加一些必要的会议,把党的政策和执行政策的情况,让他们知道,但最主要的是靠纪律检查工作的干部自己努力。   来源:《建设》1951年9月28日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