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党的纪律性而斗争——朱德在党的全国纪律检查工作干部会议上的报告   <朱德>   (同志们:)   趁中央召开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工作会议之便,请大家来讨论一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总结过去的经验,推动今后的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一年来,除个别地区外,县委以上的各级党委,均已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地委以上的各级党委和部分县委,并建立了经常的办事机构和配备了专职干部。在人民解放军中,团以上的各级党委、及海、空军党委,均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但全党担任纪律捡查工作的专职干部目前尚不足一千五百人,而且干部的质量亦不高。   一年来,凡建立了党的纪律桅查委员会的地方,均取得了一些成绩,其中建立了经常的办事机构和配备了专职干部的地方,成绩就更大。   在工作方面,很多地方仍是被动地受理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因此,有些应该处理的问题未处理,已处理者亦多不及时,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只有少数地方进行了主动的检查工作,及时地发现并处理了一些问题,如华东地区一年来曾先后进行了三十余次特定的检查,其他地区也或多或少地进行了这个工作。   在案件处理上,一年来,根据很不完全的统计,各中央局、分局及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受理各种违犯纪律案件八六七一起,处分党员八〇二六人,其中涉及党籍处分者三〇一四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受理案件二九五件,处分党员二〇一人,其中涉及党籍处分者一三六人。上述各地案件中,属于违犯政策、破坏党纪法纪者共二五〇七件,占各地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二八点八。其中以在地方工作的中下层干部在执行工作任务中的强迫命令、乱打乱杀等违犯政策行为占比重量大。属于官僚主义、工作失职、思想麻痹、丧失警惕者共一〇二五件,占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十一点八。其中以不爱护国家财产及失密现象最为严重。属于贪污浪费者共二八六四件,占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三三。属于自动脱党、逃亡、自杀及叛变革命者共一九〇八件,占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二二点八,其他占百分之三点六。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党员违犯党纪的现象是复杂而严重的,革命事业和人民利益因此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这种情况是不能继续下去的,必须加以改变,为了在今后继续加强党的纪律性,必须进行以下各项工作:   第一,必须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目前纪律检查工作中最大的问题,是组织不健全,专职干部少而弱,很多党的组织,对于党员违犯纪律的现象,没有及时的检查,对于已发现的问题,没有加以处理,或者处理的不适当,不及时。党的基层组织和下级党委对于党员违犯纪律的事情,看得很平常,既不研究总结,也不向上级作报告,采取了一种庸俗的自由主义的态度,而某些上级党委对于纪律检查工作也还没有足够的重视,在党的委员会上,很少讨论纪律检查工作,仅仅把这个工作委托给少数干部来做,而又不去过问,这就使得许多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逃避了党的应有的制裁。   为了克服这种现象,首先要求各级党委更加重视纪律检查工作。经常检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予以具体的指导,在党的委员会上,应定期讨论和总结纪律检查工作,并向上级做报告。在健全组织方面,应尽可能多设专职干部,争取在一九五一年内按照“中央关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办事机构的编制人数的规定”大体上配备起来。   为了便于处理日常工作,纪律检查委员会内,可设立常委会的组织,在可能条件下,应设立专职的书记或副书记。各省(市)委,每年应召开一次纪律检查工作会议,专门讨论并推动纪律检查工作。   第二、由于我党取得了全国范围的胜利,我们所处的环境是要复杂得多了。在这种复杂环境的影响下,党员违犯纪律的现象就增多起来,这应引起我们严重的注意。任何一个党员如果违犯了党章、党纪和党的决议,违犯了国家的法律、法令及政策,损害了革命事业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党的组织就必须及时地予以过问。原则上对于每个党员每次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做出结论,凡应受党的纪律制裁者,均应予以应得的处分,而对于那些因为水平太低,不了解党的政策或了解错误,因而不自觉地犯了错误的同志,亦应始以批评和教育。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加强党的纪律性。否则就会使党的纪律逐渐废弛下来。这种作法不但与过去曾经犯过的惩办主义毫无共同之点,而且恰恰是对党员的一种最负责、最有效的教育。党的组织给党员以处分,这对被处分者来说固然是一种事后的教育,但对防止其今后再犯同类错误来说,却又是一种事前的警惕,而对于其他党员来说则是一种最实际的教育。因此,把处分和教育机械分开的看法是错误的。   党对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的处理,应按具体情况,经过党的基层组织的讨论,并做出决定,提请上级批准,或由上级党委及其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研究处理。一般讲,凡属于劝告、警告的处分,应由党的基层组织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即可;凡属于撤销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其最后批准权应与中央关于干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统一起来。对于一个党员的处分,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是必要的,但不应因此过多地限制党的基层组织和下级党委决定问题的权限,以免问题处理不及时,减弱对党员教育的意义。   第三、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与党的各级组织部保持密切的联系,以便及时了解党的组织及党员有无违犯党章、党纪、党的决议的行为,有无违犯国家法律,法令及政策的行为,有无损害群众利益及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等行为或倾向,以期制止或预防这些行为或倾向的发生。同时,“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应在工作中取得密切的配合,以便在党与非党的政府工作人员中,和那些破坏国家纲纪,违犯政府法令以及阳奉阴违、官僚主义、贪污浪费,不负责任等现象,进行严重的系统的斗争”。(见刘少奇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范围是很广的,但在具体进行工作时,应根据主观力量,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抓住重点,深入检查,借以取得经验,教育干部,推动工作。同时,对于党的基层组织和下级党委所提出的关于违犯纪律的事件,亦应做到迅速的、及时的处理。对于其中有教育意义的事件,应在党报党刊上发表。   同志们!我们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摸索,作出了一定的成绩,取得了一些经验,但同时还存在着相当重大的缺点。成绩我们要巩固,经验要总结,缺点也要改正。希望经过这次会议之后,把我们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构及其工作加强起来。   来源: 国防大学中共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