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子荣关于禁毒问题的报告   <徐子荣> ## 第一部份,全国毒品流行和毒犯的活动情况   在中国的烟毒流行,始于帝国主义的侵入。抗日战争期间,日本帝国主义普遍地公开地在敌占区推行了毒化政策,大量毒品,广泛流行(仅厦门一地,每月经由香港入境鸦片达十五万两),人民受害极大。日寇投降后,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政府承继了日本帝国主义的毒化中国人民的政策,毒祸有加无已,例如,西南地区解放前种烟面积即高达可耕地面积十分之一(约一千五百万亩)。全国解放后,人民政府即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坚决的禁毒措施,一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政务院颁布了禁烟禁毒令,经过各级人民政府的努力,收到很大成绩,毒品流行已有减少。但由于这种旧社会的恶劣污毒,流行甚久,遗害甚深,美帝国主义及英帝国主义又与国民党残余匪帮勾结一起,继续利用残存的毒犯并唆使反革命份子,不断偷运毒品入境,同时我们还没有来得及广泛地发动群众进行一次系统的全面的禁毒运动,对毒品彻底地加以扫除,因此,毒品流行依然严重存在,问题基本上还没有解决。   根据各方面材料的估计,目前国内存毒数量约有五千万至一万万两左右的惊人数字,这些毒品旳主要来源是从外国输入。港、澳过去是帝国主义输入毒品的重要据点,解放后,仍然是他们勾结蒋匪帮继续向我国大量输入鸦片、白面、吗啡等毒品的据点,因而广东一省现在就有毒品达五百余万两。据衡阳铁路管理局三反中发现内部人员一、六九六人的走私运毒统计,输入鸦片即达一百零三万余两,吗啡六万三千余两,海洛英四十七万六千余两。福建厦门解放初期每月亦偷运入境毒品约十万两,土改以后,仍有两万两左右。此外,东北地区经由日本朝鲜输入的鸦片,为数亦不少,如旅大市解放前两个日寇仓库,即存毒三十二万两,解放时被抢一空,流于社会。越南方面的毒品亦经由湛江、高雷等地向内地偷运。其次是解放前大量种植的积存。例如察哈尔省(不包括察南、雁北二专区)存毒约达一百二十八万余两,山西交城一县即存毒十二万两。西南地区估计存毒达三千万两。解放以后,种毒虽基本禁绝(一九五一年春西南即铲除烟苗四万二千余亩),但并未完全根绝,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种毒仍甚普遍,内地偷种虽较少,但今年在平原、河北、辽东、松江,热河、广西、广东、江西、湘西、福建、浙江、山东、苏北等地的若干山区和接合部,亦发现有少量偷种现象。根据材料估计,全国偷种大烟的年产量现在还有十五万两至二十万两左右。   解放以后,毒品流行,由公开转向秘密,继续在全国各地互相交流。中南地区大集散中心为广州,武汉,柳州也是大集散地。其毒品自港澳大量地由深圳、石岐、江门、汕头等地渗入并经粤汉线流入内地。西南地区大集散中心为重庆,昆明、成都、贵阳、雅安等也为大集散地。其毒品一路通向中南、华东之间流行,一路通向广西,一路通向陕甘等地。华东地区大集散中心为上海,蚌埠、徐州、济南、青岛、杭州、绍兴、福州等城市也为大集散地。华北地区大集散中心为北京、天津,张家口、归绥、包头、太原、石家庄等市也为大集散地,并与西安、武汉、广州、上海等地交流。东北地区大集散中心为沈阳、哈尔滨、安东、临江、辑安、图们等地是毒品入侵的口岸,赤峰为内地产烟的集散地。西北地区大集散中心为西安,宝鸡、兰州、潼关等地也为大集散地。   三年来,经过各种社会改革运动,大批毒犯受到了惩治,但残存分子仍然大量存在,根据各地初步清查,全国有制造、贩、运和主谋种毒的毒犯达十六万五千人以上(估计全国将有二十五万名)。中南区有三万八千多名,华北区有二万八千多名,西南区有四万三千多名,华东区二万三千多名,东北区有二万三千多名,西北区有一万二千多名。制毒犯一般占毒犯总数百分之五左右,其余百分之九十五左右为贩、运毒犯。毒犯中国家工作人员约占百分之十。这些罪犯,一般具有下列四个突出的特点:   (一)罪恶大,为害严重。毒犯为了便于进行制造、贩、运毒品的罪恶活动,千方百计地拉拢勾引国家机关的留用旧人员和少数蜕化变质分子,情形极为严重。在东北、华北、中南及华东(缺苏南、福建)四区的九七、二五四名毒犯中,即包括有勾结毒犯的国家工作人员一〇、六六八名,占毒犯总数的百分之十点九。衡阳、东北、郑州、上海等地的铁路系统,在三反中发现和破获的运毒案件,自解放起至现在走私鸦片二百五十三万余两,海洛英四十余万两,吗啡五万三千余两,参与走私运毒人员共达七、一六〇人。有的毒犯甚至派遣他的子女打入铁道、公安、邮政等部门进行拉拢勾引的卑鄙活动。天津破获以宋发荣为首的大贩毒案件,自供从一九四九年三月至一九五〇年十月,共贩运烟土达二百四十万两,同案牵连一百四十余人。由于毒犯的罪恶活动,各地吸毒瘾民数目很大,西北区尚有三十二万人,昆明市即有七、九〇一人,因此严重地损害了人民的健康和风俗道德,并危害着社会治安与生产建设。据公安部门的统计,在破获的治安案件中,毒犯作案的比例很大,有的城市高达百分之四十四。不少的瘾民弄得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二)大犯、惯犯多。如沈阳毒犯中大犯占百分之二十五。北京大犯占百分之二十。重庆、成都、昆明、沪州、宜宾、贵阳、雅安等七市已查明的毒犯中五百两以上的大犯占百分之十八。辽西七四六名毒犯中,大小惯犯占百分之八十九强。哈尔滨二八九名毒犯中,职业毒犯占百分之六十六强。苏南一七七名毒犯中,有五年至二十五年贩毒历史者,占百分之七十一点七。南京一、五三七名毒犯中,有五年至十五年贩毒历史者五百人,十六年以上者九十三人。张家口四一五名毒犯中,惯犯占百分之七十六点三。他们中间的多数都是不务正业一贯为非作歹的坏分子。   (三)成份坏。大部份是流氓,地痞,敌伪军、警、宪,地主恶霸,游民,反动帮会和兼有特务、反动党团身份的坏分子。太原市一四四名毒犯统计,敌伪军政人员占毒犯的百分之四十九。川南沪州市一、五○五名毒犯中,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青帮、袍哥、流氓、伪官员及不法商人占毒犯总数百分之九十七点七。贵州六、三四三名毒犯中,有反动政治身份者约占百分之四十,其中尤以旧军官为最多。苏南一七七名毒犯中,伪军政人员、特务、地主恶霸、土匪、汉奸、流氓等占毒犯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一点五。哈尔滨二八九名毒犯中,无业游民占百分之六十八。沈阳市二、二三四名毒犯中,游民占百分之三十七点七,敌伪残余,逃亡地主占百分之二十点八。   (四)活动诡秘。大毒犯都有成帮成派的集团组织,有很长的贩运线和推销网,有上层分子幕后指挥,沿途设站,专人交接,并有专用的暗语暗号,活动伎俩十分诡秘。除勾结政府、企业内部人员中的坏分子外,并利用“单帮”和收买利用大批游民以各种最卑鄙最诡秘的办法带运。大的毒犯集团,组织严密,掩蔽极深,多订有“生死同盟”,天津在押毒犯郭龙文,在津、沪制贩毒品八年之久,从未破案,其伙犯一九四七年四人犯案,被郭犯以黄金贿赂买出二名,对另一判长期徒刑者给其父黄金四条作养老金,并出巨资为另一落网伙犯作家庭费用。一般就捕毒犯为求得同犯旳经济缓助,和准备日后仍操旧业,一般多不易吐实。   鉴于上述大量毒品流行和大批的烟毒罪犯的严重情况,为了彻底肃清毒害,在禁毒运动中,必须着重搜捕集团的大量的制、贩、运毒主犯,惯犯和现行犯,并从严惩治毒犯中的流氓、地痞、敌伪军警宪及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和不法地主分子。充分揭露其罪恶事实,发动群众,把这些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毒和渣滓,来一次集中的彻底的扫除,这是肃清毒品流行的中心关键。 ## 第二部份,禁毒运动的部署和逮捕毒犯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行动的部署。各地的准备工作,截至现在为止,还是不平衡旳。准备工作进行得比较早和比较好的单位,都已掌握了毒情,例如,东北的重点城市,和北京、天津、太原、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沪州、宜宾、西安、南京、广州等市,察哈尔、绥远、苏北、安徽、湖南、河南等省较好。这些准备较好的地方,领导上都是认真执行了中央的指示,都比较深入地布置了专案侦察,大体摸清了情况,拟定了初步的比较切合实际的行动计划。但亦有部份地区,由于对禁毒运动的意义认识不够,和对中央迭次指示的精神研究不够,致使下层干部在准备工作中发生忽视专案侦察,简单草率,坐待运动开展的偏向。因此,多数只作了一般调查工作,没有把全部毒情摸透,对于大案,对于主犯和现行犯尚未切实的掌握,还停留在一般的、浮面的、半公开的中小毒犯或历史犯的查对工作中。少数地方,由于各种原因,以致准备工作过迟,陷于被动忙乱,调查研究不充分,专案侦察不得力,至今掌握材料还不多,基本情祝还不明了,因而,打击对象不明确,政策界限不清楚,领导机关尚心中无数。   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和中央对开展禁毒运动的指示,我们确定以统一行动、分期完成为行动部署的原则。目前的禁毒运动,主要是打击制造和贩、运毒品的毒犯,吸毒问题暂时不问,只在内部先作必要的戒毒准备工作,种烟主要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和极偏僻的农村,一般也放在下一步再行处理。关于目前禁毒工作的具体部署如下:   一、禁毒运动,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具体领导下,以各级公安部门为主体,统一行动,集中破案,以收到突然打击和一网打尽之效。因此,各大区确定在第一期行动的城市或地区,必须在中央统一规定的行动期间内实行第一批大破案,以推动整个运动之发展。目前,运动主要应集中力量在城镇中进行,农村一般应暂时不动。   二、禁毒运动分三期进行。每期预定十天至十五天。各地应根据准备工作的不同情况,有重点地分期分批进行,不可勉强全面铺开,以致搞得不狠不透。第一期大破案,应先逮捕一批有证据有价值的毒犯,并立即着手组织审讯,搜集材料,扩大线索,继续深入侦察,为第二期扩大战果作好准备。第二期应继续深入和继续铺开其他重点。经过第一、二两期,大部的重点城镇应力争基本解决问题。第三期的重点应放在追捕漏网毒犯和处理结束工作上。整个运动,应贯串侦察工作。应及时地处理一批毒犯,全面交代政策,宣传彻底坦白者从宽,拒不坦白者从严的处理方针,号召毒犯自动坦白检举立功。运动要求于九月底大体结束。   三、在大举破案后,必须迅速地召集适当的群众大会,向群众全面地交清政策,使群众充分了解禁毒运动的意义,动员他们积极地与毒犯的罪恶活动作斗争,检举毒犯,积极地协助人民政府进行禁毒工作。各地应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公安部七月十九日的禁毒宣传的指示,具体地布置禁毒宣传工作和其他发动群众的工作。   四、大旳制造和贩运的毒犯,多有长距离的推销路线,为了加强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内部与外部之间的情报联系,特规定在禁毒运动期间,各省(市)之间,可直接交换材料与联合缉捕毒犯。各省之接合部,交换材料可由两地专署公安处负责,逮捕毒犯可由双方地委批准后执行,如一方地委不同意者,应报请省委批准后执行。   五、为了了解情况,传播经验,贯彻政策,避免错误,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有计划地组织短小精干的视察组,深入重点城市、地区进行检查和具体帮助。   六、在行动阶段,规定各大行政区、各省市应每五天向中央公安部作简报一次(文字要简短),省以下的由大行政区加以规定。   (二)关于运动中逮捕毒犯的具体规定。按照中央指示,对于运动中被揭发或自动坦白的毒犯,在处理上应采取严加惩办与改造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实行打击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的政策。即:制造者、集体大量贩运者从严,个别少量贩运者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反革命毒犯从严,一般毒犯从宽;国家工作人员从严,一般群众从宽;拒不坦白者从严,彻底坦白者从宽;今后从严,过去从宽。打击的重点是集体大量的制、贩、运毒主犯,惯犯,现行犯,具体五个方面反革命分子身分的毒犯和流氓、地痞、匪伪军警宪成分的毒犯,以及严重违法的工作人员。据此,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凡在一九五一年一月以后,具有下列罪行之一者,均予逮捕法办:   1、出资制毒的业主及集资结伙制毒的组织者、主谋者和以职业掩护专事制毒的惯犯;   2、制造料面及其他毒品的“技师”;   3、大量贩运或集体贩运的组织者、主谋者,一贯不务正业专事贩、运毒品的惯犯、现行犯;   4、出资入伙,“单帮”贩运和坐地贩卖毒品的惯犯、现行犯;   5、开设烟馆为业的业主;   6、一贯协助毒犯大宗窝藏毒品或包庇、掩护、联络推销的窝主以及依靠贩、运毒品佣金收入为生的经纪人;   7、偷运毒品入口的组织者和惯犯;   8、武装运毒者(不论主从犯一律逮捕);   9、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制造、贩、运毒犯和从事制、贩、运毒品的被管制分子;   10、贿买勾结国家工作人员的毒犯,情节严重恶劣者;   11、毒犯派进我机关内部之“坐探”分子;   12、利用职权包庇毒犯、承包带运大量毒品、坐地分赃或出资贩毒的严重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   13、在汉族区域一贯大量种毒的烟匪、恶霸、流氓,以及雇人进山种毒或组织串通农民种毒的主谋者;   14、其他在运动中拒绝登记,拒缴毒品,拒不坦白,情节严重恶劣者。   二、凡一九五一年一月以前确已洗手不干的历史毒犯,一律从宽处理,不予逮捕;但于一九五一年一月以后仍然继续进行制、贩、运毒品活动者,计算其违法数字时,得追查至一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政务院公布禁烟禁毒令之日止。   三、对过去已经判决或在三反、五反中业已结案的毒犯,如无新的犯罪事实或材料,一般应不再翻案;但对少数有确凿证据,证明其系假坦白,或在处理后仍在进行制、贩、运毒品者,则应坚决逮捕法办。   四、为了在这次运动中集中地彻底地根绝制造、贩、运毒品和包庇掩护毒犯的现象,达到根除毒害的目的,对于毒犯的处理,虽然一般地应与惩治五个方面反革命分子有区别,即惩治应稍轻于反革命犯,但必须严于三反、五反中的贪污、盗窃犯。因此,为使应受打击的对象,都受到应得的惩治,决定:逮捕毒犯的数字一般控制在现有毒犯(指制造、贩、运和主谋种植的毒犯而言)总数的百分之廿至三十的比例之内。如有些地方情况特殊,毒犯中社会治安的危险分子甚多者,捕人亦可多于此数,但应报告省(市)以上党委批准,并报中央公安部审核备案。   五、捕人批准权属地委或相当级市委;省级、大行政区和中央直属市,由省市委或经党委指定之禁毒委员会的负责人或省、市公安厅(局)长负责审批。大举破案,逮捕人犯前必须严格执行审查逮捕名单、填具逮捕证及持证捕人的制度,并制订与宣布行动纪律,严禁刑讯逼供,预防可能发生的混乱现象。 ## 第三部份,禁毒运动中的具体政策问题   (一)对于少数罪大恶极,非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毒犯,应坚决杀掉,以达到肃清首恶、争取改造胁从和教育群众的目的。但杀人不宜过多,杀的要准确。杀人的数字,目前暂控制在毒犯总数的千分之一的比例(即占应捕毒犯总数的千分之五)。杀人批准权属于省级和相当省级的大市。为了配合运动,壮大声势,每个重点城市和地区处决毒犯的时机,一般应在运动的中期或中期偏后为适宜。具体执行时,各省市应报请各中央局批准,并须报中央公安部备案。   (二)为了把危害社会治安较大,而又较难改造的惯犯和毒犯中的反动军官等,集中加以改造,判处徒刑或劳役的毒犯数字,一般应在已经逮捕的毒犯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至九十。已经逮捕的毒犯,除了极少数专案侦察上的特殊需要或有其他特殊情节者外,原则上都应于如实定案后,依法定罪判刑。释放或交群众管制的数字,一般不得多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一切判处徒刑的毒犯,都■■■■的集中起来,实行长期的劳动改造。各大行政区公安部应预作考虑和准备。对于在押毒犯的量刑标准问题,请各地在运动中加以研究,并于八月下旬给中央公安部写出报告或建议。   (三)对于虽有罪恶,但其罪恶程度尚不须逮捕判刑的毒犯,应按“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实行管制。各地应予管制的毒犯数字,一般可控制在毒犯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如其中有些素无职业、对社会治安有危险而不宜交群众管制的分子,可经过法定手续改用强迫集中劳役改造的办法。   (四)对于严重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理(例如坐探分子,一贯包运、包庇制、贩毒的分子,蜕化变质的分子等),必须采取严肃态度,凡一九五一年一月以后仍有贩毒等行为者,应从严处理。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中,偶尔犯有侵吞盗窃查获没收之毒品,而情节尚非严重恶劣者,经坦白检讨后,可免予处分;情节严重恶劣而又拒不坦白者,则应酌予行政处分直至刑事处分。对于运动中牵涉到一九五一年一月以前,政府、军队和企业内部某些机关、单位或个人的历史问题,一般应从宽处理:凡系为大公者,一律不究;为小公者,经坦白检讨后,除情节严重者外,也免予处分。   (五)对于铁路、轮船、汽车、邮政等交通运输系统的工人和普通店员,除专事贩,运毒品的流氓,地痞、惯犯、和情节特别严重者外,均应采取教育改造方针,经坦白悔改后,从宽处理,一般不给处分。   (六)运动中牵涉到的民主人士和起义军官问题,凡属一九五一年一月前的违法行为一律不究,其现尚储藏大批毒品者,应劝令其自行缴出,免予处分。一九五一年一月后仍有违法行为,但情节不甚严重恶劣者,经坦白检讨后,可采取小范围了结的办法,免予处分;其中情节特别严重恶劣而又拒不坦白者,应依法惩处,但须一律先报经中央局,大军区批准。重要民主人士和高级起义军官,一律报告中央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七)禁毒运动将牵涉到一批违法的工商业者,其处理的原则,确定只打击其制、贩、运毒品的违法部份,不打击其正当工商业。对以经营工商业为主,偶尔有贩、运毒品行为,且数量不大者,不捕不罚,令其坦白登记,交出毒品,具结悔过,保证不得再犯;对虽以经营工商业为主而一贯兼有少量贩、运毒品者,可以传讯方式,责令坦白认罪、具结保证不再犯法,一般亦可免予处分或只给以较轻之处分。其情节严重恶劣者可酌予处罚。对于以工商业为掩护专门进行大量制造、贩、运毒品者,应坚决逮捕法办。对工商界知名人士的处理,须经中央局批准,并报中央备案。   (八)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禁毒工作,必须采取谨慎稳进方针,切忌急燥冒进。宁可慢搞,不可搞乱。并一律须经各中央局、分局决定,关系较大者并应报中央批准后,方可进行。凡民族杂居的城、镇或地区,对于少数民族中的毒犯,经省以上党委之批准,可在运动中一并予以查处者,亦应采取慎重方针并在处理时酌量从宽。在具体进行时,事前应与本民族代表人物取得协商,并经由本民族干部执行。对于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上层人物中之制造、贩、运毒品者之处理一律须报请各中央局之批准,下面不得擅自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禁种工作,应以教育为主,逐步耐心进行。群众愿意交出毒品者,可由政府加以救济,并将收缴毒品,当众销毁。   (九)对外侨的贩毒,原则上应采取坚决打击的方针。打击的对象,应对准帝国主义及帝国主义附庸国家的贩毒分子,但处理要十分讲究策略,并应照顾到一般国际惯例。对于外侨毒犯的处理,一律须报经中央公安部商同外交部转呈政务院批准后始得执行。   (十)对毒犯财产的处理:凡逮捕法办的毒犯,除没收其全部毒品、毒具外,并应酌情追缴其制造、贩、运毒品的利得。以制、贩、运毒品起家、情节特别严重恶劣者,得依法判处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者,可免予没收,留供其家庭生活费用或生产资料之用,以免使其家属流浪失所。没收毒犯财产须经省市以上政府批准。   (十一)对种毒地区种烟的劳动人民,可暂置不理;但对大量种毒与存毒的烟匪、恶霸、流氓、逃亡地主等首恶分子应予以严厉惩办,以收“杀一儆百”之效。待运动过后的适当时机,再对一般种毒及存毒的农民,号召其交出烟种和全部毒品,不予处分。以后不许再种,否则即加处分。少数因铲除烟苗、缴出毒品致生活困难者,可由政府酌予救济。同时,应在种烟地区,发动群众的诉苦运动来控诉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统治的罪行和毒品的害处,以达到广泛教育群众之目的。   (十二)在此次禁毒运动中,除农村中所追缴没收之毒品,应予全部当众销毁,以示政府禁毒决心并避免群众的怀疑外,凡在大中城市没收之毒品,则不应销毁,应加登记保存并报告财政机关,以便经一定手续取得同级政府批准后,移交给卫生部门供医药之用。   (十三)对单纯吸食毒品者,除号召其检举制、贩、运毒犯外,暂不要忙于过问,亦不要号召登记。在运动的末期,将有一批瘾民申请戒毒,民政、卫生部门须预作必要的准备。   (十四)关于禁毒的宣传,中央已确定只在人民中作口头内部宣传,一律不许在任何公开的报纸、刊物上发表任何消息,也不许利用无线电广播。全国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宣传部、中央公安部七月十九日的指示,违者应受处分。   (十五)本检查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对一般罪行不必逮捕法办的毒犯,亦应严予追查,使其受到应有的教育。   来源:《贺龙、邓小平、徐子荣同志关于部队整编,剿匪及禁毒问题的报告,传达报告(1950.3.9-1952.7.28)》,四川省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