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文伯“彻底进行司法改革工作必须贯彻群众路线”   <魏文伯>   华东地区人民司法工作,由于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并与广大群众的各种社会改革运动相结合,三年来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国家经济建设、保护人民利益方面,一般地起了积极作用。特别是通过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有力地支持了群众斗争,狠狠地打击了敌人和违法分子,创造了新的审判工作方法,积累了若干经验,培养了大批人民审判工作人员。也有个别省市人民司法机关,经过整顿与改造,取得了初步经验和作出不少的成绩。有的正在进行或准备进行整顿与改造中。有些人民司法工作干部,经过“三反”运动深刻的阶级教育,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作风上,一般地得到改造和提高,这对于彻底进行司法改革工作,打下了胜利的基础和准备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但华东地区有的人民法院,由于接管了国民党反动旧法院的烂摊子,基本上没有认真地进行整顿和改造,有的则仅采取改良办法而没有彻底地进行整顿和改造,因而这些人民司法机关中的审判实权,还是操纵在那些未经改造而具有国民党反动的旧法观点的旧司法人员及少数坏分子手中。有的人民法院,虽然在组织上比较纯洁,但因其政治领导力量薄弱,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既缺乏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又缺乏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经不起旧法律观点和旧司法作风的侵蚀而作了俘虏。从这次“三反”运动暴露出来的不少的人民司法机关在政治上、组织上、以及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思想和作风的不纯、违法乱纪的现象,是相当普遍而严重的。就现有不完整的材料来看,主要表现在下列各方面:   一、敌我不分,是非不明。他们不懂得人民司法工作是为谁服务,向谁专政;也不懂得人民的法律要保护什么,要制裁的又是什么,不是根据人民法律办事,而是把旧法观点当成金科玉律。因此,他们就公开袒护地主,敌视人民,有的向解放前杀过蒋匪特务或地主恶霸的农民追究“血债”,科以徒刑,而对于地主恶霸杀害农民的罪行反而判为“不是有意杀害”,有的对血债垒垒的反革命分子却“不咎既往”;对反革命现行犯或片面强调“动机”、或诿为“未遂”,而轻轻放过;在劳资纠纷问题上偏袒不法资方、压抑工人;对婚姻案件则支持封建、压制妇女。总之,他们错误的司法观点使被迫害者沉冤莫白,使违法分子逍遥法外。   二、坐守衙门,不出公堂。他们根本不懂得联系群众,不调查研究,不实事求是。单凭口供,脱离实际的坐堂问供,孤立办案,草率判决,甚至错判案件。有的因不作调查,对材料证据亦不加分析研究,仅凭片面的起诉书判决,或仅凭单一的物证定案,罪及无辜,冤死狱中。   三、拖延办案,不关心人民讼累,不迅速妥善解决问题。或因手续繁多,拖延时间,或竟有意积压,认为案子久拖可以“消磨当事人火气,易于处理”,只求不了了之。居然有个别审判人员竟以此作为“经验”,窃窃互相交流。而人民对这种恶劣作风则是深恶痛绝,故民间流传“官司好打,时间难挨”的评语,人民对此怨愤之深,可见一斑,如福州市劳动人民尖锐地讽刺这种坏审判员为“五不”,即是对劳动人民控诉,始不受理,理而不传,传而不问,问而不判,判而不执行。人民刻划这种坏审判员拖延办案一幅活的图画,是再好也没有的。   四、坐堂问供,态度蛮横。在开庭时,俨然以“法官”自居,威风千足,对不懂得“法官”的“法言”“法语”的老百姓,则不愿耐心细听,动辄瞪眼睛,发脾气,拍桌子,打板櫈,甚至不听当事人申诉,不管是非曲直,强迫调解或判决。人民评论“不是能说会道的人,就不能到人民法院里打官司”。   五、搬用国民党束缚人民群众的一套反动奋司法程序,应有尽有,毫无减色。不问案件内容如何,只要不合“程序”,一律驳回;于是说“没有诉状,就无法受理”。在发现下级审判错误而当事人未上诉的情况下,就根据“法律上原则”,“一事不再理”,在明知道案子发生经过详情及其严重程度时,亦“不告不理”;当刑事中涉及民事或民事涉及刑事,甚至由此发现反革命事件时,亦必须“另行起诉”,“另案处理”,否则,即置之不理。   六、玩弄司法八股,判决书艰洁冗长,亦是从国民党反动旧法律烂纸堆中搬出来的,几乎每一个判决书都是三段论法,堆砌旧法术语,满纸陈词滥调,言之无物,舞文弄墨,令人费解,更不能丝毫体现人民政府政策法令精神。有些人以此为奇货可居,认为不如此就不能做审判工作,有些人则见而羡慕之,竞相摹仿,这充分表现了某些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混乱和立场观点的模糊。   七、有少数人民法院除存在着上述思想作风不纯外,尚存在着严重的组织不纯,有的被恶习甚深不堪改造的旧司法人员掌握着人民审判工作。甚至其中还潜藏着反革命分子。这批坏分子利用职权,贪赃枉法,放纵罪犯,敲诈勒索,强奸妇女,吸食毒品,私膺不法资本家“法律顾问”,勾结“黑律师”内应外合狼狈为奸,破坏政策,曲解法令,颠倒是非,阳奉阴违,甚至有的还包庇反革命分子。他们是吃人民的饭,干危害人民利益的事。   八、有的人民司法工作人员,不懂得人民的法律与反动的旧法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不懂得从表现官僚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意志的反动的国民党旧法律中是不可能吸取任何东西来为人民司法工作服务的。因而就混淆了新旧法律界限,不知不觉地作了旧法的俘虏。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已使广大人民的正当权利遭受到不应有的损失,降低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政治威信及其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作用。因此华东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中央和华东军政委员会的指示,积极地开展反对反动的旧法律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的群众运动,从运动中进行一次彻底改造的整顿,并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作风上保持和提高人民法院的纯洁性。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来教育我们司法工作人员,要从划清新旧法律界限来澄清我们司法工作人员的混乱思想并端正其立场、观点、方法;应组织我们所有司法工作人员系统地深入地进行思想检讨与工作检查相结合的学习,改造其思想和作风。   这一司法改革运动,就其政治意义来说,是划清新旧法律界线,肃清国民党反动的旧法律观点和旧司法作风的残余,树立人民司法工作新观点新作风的庄严措施,是一场剧烈的政治斗争与思想斗争;对我们一般司法工作人员来说,是一次深刻的思想改造运动。对这个运动应该采取坚决严肃的态度和细致深入的做法,必须通过改造思想这个主要环节进行组织整顿,必须抓住典型,推动全盘,有领导地、有步骤地自上而下,从内到外,紧密结合发动群众,把运动步步推向深入。这就必须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思想改造与整顿组织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方针,任何片面的思想和片面的做法都是不对的,一切应付了事的态度与简单草率的办法,都是错误的。因此,必须明白,整个运动过程主要就是思想改造和整顿组织的过程,就是发动群众的过程,就是考验司法工作领导者的过程。   为了要达到彻底改造其思想和作风,与此同时,还必须把人民法院中潜伏的反革命分子、违法乱纪和恶习甚深不堪改造的坏分子坚决清除出去,并应在运动每个具体环节上正确贯彻群众路线的方针,如果忽视发动群众,或者盲目地发动群众及放弃对群众的领导。这对运动都是有害的。我们认为在人民法院内部进行思想改造,必须自上而下的检查和自下而上的揭发相结合,使人人无例外地参加,特别司法机关中每个共产党员,首先应以反对旧法观点为整党的主要内容,有重点地检查思想,并取得党内外的配合,展开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揭露批判旧法观点的危害性,但在思想与作风批判中,应遵照人民日报“必须彻底改革司法工作”社论中指示的:‘对于一般的工作作风上的官僚主义虽然也应该加以批判,但不要把这和反动的旧司法观点与旧司法作风混为一谈。’也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干部从内部作思想检查,结合外部群众的发动,采用个别访问调查,召集小型座谈会、召开有代表性的群众会议、吸收群众代表参加办案等方法,并主动地解决群众合理的要求,积极地站在运动前面去领导运动,才能使运动保持正常发展,得到预期成果。   这次全国性的司法改革运动,即将在华东各级人民司法机关中迅速展开,并推动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将为华东人民司法工作带来蓬蓬勃勃的新气象。其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我们每个人民司法工作同志都应当响应中央和华东军政委员会的号召,积极地参加这个运动,并推动运动前进。但在思想检查中应实事求是,不能将旧司法人员的旧法观点旧作风及违法乱纪行为盲目地归咎于领导;盲目地自认为无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或者夸张自己旧法观点旧司法作风都是不对的;一切只整下级不整上级。只整别人不整自己,只整旧司法人员,不整新老干部的思想,同样是不对的。我们必须具有自我改造的坚强的决心和信心,遵循中央指示,紧紧依靠群众,纯洁人民司法机关中的组织和思想作风,以达司法改革运动彻底胜利,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来源:1952年8月21日《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