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友渔在北京市司法改革报告会上的讲话   <北京市副市长、张友渔>   (张友渔:北京市副市长兼市司法改革委员会主任;在市政府、市司法改革委员会召开的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检察署、监委会及市府所属各单位科长以上干部大会上的报告)   (各位同志:)   关于司法改革运动,在报纸上已刊登很多文件,即不多讲,仅讲两个问题,作为开展运动的启发。   第一,为什么要进行司法改革工作。   司法改革工作,是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因为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是国家统治的主要工具,在今天来讲,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工具。假定没有这个工具,而又无其他东西代替,或者虽有此工具而不健全,甚而掌握在反人民阶级的手里,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就不能巩固。因此,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健全司法机关。   我们的司法机关,现在存在着严重的组织不纯,思想不纯,也就是说在组织上有反人民的分子,或虽非公开坚决反人民分子,而是对人民不忠实,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分子。在思想上则比组织上更加不纯,以旧法观点占主要或相当重要的地位。在这情况下,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必须加以改革。   但是,应该说明,整个国家的司法机关是人民的司法机关,不过有很大的缺点,个别的变成反革命的工具,一般的讲,并未不纯到完全变了质。仔细分析起来,因时间、地区、环境不同,法院的情况也不一样。譬如,在全国解放前,解放区的法院一般地讲并非纯不纯的问题。而是起作用的大小问题。当时,法院工作少,作用也小,所以旧法观点所发生的害处,也就不大。特别是当时的司法工作,是由军事机关替代。现在,全国解放,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国家一切制度逐渐走向正规,而且已有明确的分工,所以司法机关的地位就重要了,责任也就重大了。由于机构增大,工作人员增加,而且大部分吸收些旧司法人员,因此,和解放前老解放区的司法机关相比,现在可以说不纯了。   以地区来讲,老解放区和新解放区不同,老解放区的司法机关也有很坏的,譬如平原省的温县等,但不是一般的。   从组织上讲,老解放区旧司法人员很少,旧法观点也不多,但是新解放区即更差,以河北、北京、天津来讲,虽然工作方法有许多创造,但组织上比老解放区就差些,但是我们比中南、西南、广东、广西、福建等地就好得多了。   地区有新区老区之别、城市与农村之别,城市里旧司法人员多,受资产阶级影响也多,因此,不能认为所有的司法机关完全是“天下乌鸦一般黑”。   北京市的司法工作有一定的成绩,甚至有不少的成绩。譬如,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运动,贯彻婚姻法等一切大运动,法院都参加了,而且作了很多工作,这是应该肯定的,但是组织上、思想上也还有不纯。   以组织不纯来讲,旧司法人员占的比重大,而且领导上对旧司法人员看得比较重,认为他们“精通业务”,因而,他们在法院所起的作用也就大。旧司法人员中,有少数坏分子贪赃枉法,包庇反革命,甚而虽非现行反对,而本身就是反革命的。据统计“三反”运动前,市法院旧干部133人,其中留用干部和吸收的旧司法人员即85人,作审判工作的74人中,旧人员即有44或47人,占60%或63.5%。区法院干部总数132人,留用干部和吸收的旧人员62人。市、区法院审判人员中,旧人员占52%。旧人员不一定都不好,但旧法观点浓厚,从成分上看是不纯的,而且市法院比区法院更不纯。   另一方面,老干部进城后,有一部分立场不稳,被资产阶级所侵蚀,被旧司法人员所俘虏,因而堕落腐化,和旧人员溶化一道。固然与环境有关,但自己本身立场不稳,不能一切推之于客观原因。   在思想不纯方面,旧司法人员中,有很少数根本就是反革命立场,多数是旧法观点,什么是旧法观点呢?如坐堂问案,法律不溯即往等,但旧法观点的本质是阶级立场问题,旧法是旧统治阶级用来压迫人民的,不是从人民的观点出发,因此,我们检查工作,要从本质上看,是从人民观点出发,还是从反动阶级出发。从反动阶级出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意识的为反动阶级的利益;一种是无意识的,受旧法的影响,自然用旧法判决,结果,客观上造成不利于人民。其次,还要认识阶级观点是经过什么行动表现出来的。   旧法是反动阶级用来统治人民的,反动阶级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而我们是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因此,我们和群众有关系,现在的法院是和走群众路线分不开的,过去也曾采取集体审判,集体调解方式。其次,要实事求是,对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不然,主观上是站在人民立场,实际工作里可能是给统治阶级帮了忙,敌我不分,把反动统治当成人民,把人民当成反动统治。   旧法观点,一方面是阶级立场问题,一方面不是实事求是,形式主义,教条主义。譬如,“法律既往不咎”,法律是否完全不咎即往呢?也不是,譬如,镇压反革命条例,就是溯既往。当时有很多人反对,一种人是受旧法观点的影响,以为法律不咎既往是天经地义,这种人还可以原谅;另一种人,是以此武器包庇反革命。再如惩治贪污条例规定,1949年10月以前贪污的,一般的不算,从这意义上来看是不咎既往,可是惩治贪污条例今天才颁布,1949年10月以后的还要追,因而,也是溯既往,因此,分析具体情况是很重要的。   现在,旧司法人员虽不再拿六法全书办事,但还是拿六法的精神来办事,所以过去是反六法观点,现在改为反旧法观点,是有意义的。   其次,市人民法院曾经进行过改革,但不彻底,组织整顿,在进城时,曾清洗过一次,但是后来又吸收一批;“三反”运动后期,送到行政干部学校学习的有40人,和用其他方式处理的几十人,因此,组织成分改变了,作审判工作的旧司法人员现在只有20人,恐还不彻底,需要在这次运动里搞清楚。在工作方法、制度、手续等方面改革的也很少,去年前年虽有些改革,如集体调解等,但并未贯彻,结果故态复萌。未能贯彻的原因,一方面是旧司法人员反对,不肯很好地执行;另一方面领导上未作具体的领导,贯彻执行。由此证明:必须先整顿组织,然后再进行新的建设,否则,组织未经整顿,思想未改造,制度便无法贯彻下去。   在思想改造方面做得很差,平时对思想教育也作得不够,大家的思想水平一直停在旧法观点的水平上。积极方面,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理论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教育不够,消极方面,对旧法观点没有展开有系统、有计划的激烈斗争。因而旧法观点还占统治地位,因此,人民都要求进行司法改革。同时,我们的干部觉悟也提高了,在实际经验里,在中央号召之下,特别是通过几次大运动,干部的思想认识提高了,都认为思想应该改革,反对的是极少数。   第二,怎样进行司法改革工作。   主要是组织整顿和思想改造,随着而来的是改革旧方法、旧制度,建立新方法、新制度,组织整顿与思想改造,必须互相结合,要在思想改造的基础之上,彻底进行组织整顿,但认为思想改造完了后再进行组织改革,或认为思想改造不重要的看法是不对的,因为不进行组织整顿,思想改造会遭遇到困难,不进行思想改造,仅做组织整顿,也不可能彻底。   在组织整顿时,如有坏分子应予清除,另补充可靠的新干部。所谓坏分子不限于旧司法人员,腐化堕落的老干部也是坏分子,旧司法人员在旧司法机关工作,做了些不利于人民的事情,同时,思想里有根深蒂固的旧法观点,当然应作为重点,但是一部分老干部中,也有一些贪赃枉法的行为,坚持旧法观点,这样也要清洗。把旧法观点从根本上给予打击,划清敌我界限,树立起明确的立场,及时整顿组织,建立制度。   什么是组织整顿呢?首先是清洗坏分子和补充干部。对堕落腐化、坚持旧法观点的老干部应加以调整、调动,甚而处分。对旧司法人员也要分别对待,依法惩办的是极少数。其次,就是训练转业,或调动工作,此外,还要留用一些。总之,旧法观点主要是指在旧司法机关里工作,而且是做不利于人民的工作的,并非每个旧司法人员,或者在旧司法机关做过事的不论政治立场如何都当做旧司法人员一律看待是不对的。凡是过去做地下工作以旧司法机关做掩护的,就不能按旧司法人员处理;过去参加革命斗争的民主人士,只是旧观点、旧作风的,应该作为思想问题处理,不能作为旧人员看待;第三种人是学过旧法律的青年,并未参加过旧司法工作,也只能作为思想问题处理。此外,旧司法人员因为有旧知识,可是知识分子不等于旧司法人员,所以,不要因为反对旧司法人员的坏分子而反对一般的知识分子,这是宗派主义,是错误的。   在组织整顿中,大家可能有些顾虑。譬如,有人说:“清理中层没有我的事,我不是反革命,“三反”我没有贪污,现在要组织整顿,搞旧司法人员,就该轮到我了。”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只要没有贪赃枉法,仅仅旧司法人员不会这样,应该把顾虑去掉。但是万不可能隐瞒自己的错误,或者抵抗运动,必须深刻检讨,勇于改过,才能有饭吃,有工作做,而且才能有前途。   什么是改造思想呢?是否所有司法人员的思想,一下就改成无产阶级的思想呢?领导思想必须是无产阶级,但不可能一下子把每个人都变成100%的无产阶级思想,今天主要是要肃清思想里的旧法观点,而肃清旧法观点也还是长期的。   肃清旧法观点,首先要明确阶级观点,坚定阶级立场,旧法观点里有两种人,一种是站在反动阶级立场,一种是超阶级立场,这种人可能主观上不是站在反动阶级立场,但是受旧法观点影响,认为司法工作是超阶级,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也是超阶级的,这是错误的。因此,要划清敌我界限,既反对站在反动阶级立场,也要反对超阶级观点。我们对敌人一定专政,对人民一定要热爱。如不分清敌我,对敌人便会施之宽大,譬如,法院一个审判员在审讯特务分子时,因特务分子掉了泪,审判员对他便宽大处理,这是错误的。反之,对人民镇压,更是错误的。毛主席讲,对人民主要是教育,人民也有坐班房的,但那是不得已的事情。   其次,要走群众路线,人民就是群众,我们既然站在人民立场,就要走群众路线,但是也要注意,走群众路线不要做群众的尾巴。同时,要有计划、有分析,不要盲从。   第三,要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譬如“杀人者死”。这是教条主义,杀人者可以不死,不杀人者也可以死,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总之,要改造思想和旧法观点斗争,必须要以上三件事相结合。今天与旧法观点斗争如此,将来做司法工作也是缺一不可。当然阶级观点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因此,反对旧法观点,仅罗列现象,片面看问题,并不妥当。固然,形式也是必要的,但不是主要的。一个内容必须有个形式,一个形式也必须有个内容,但是,也有时内容与形式不完全一致。譬如,人民民主专政必须走群众路线,反动阶级立场就决不能走群众路线;再如,反动阶级也有专政,那是压迫人民的,我们也有专政,是镇压反动阶级的,也就是毛主席所讲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因此,我们要切中要害,不要只在形式上兜圈子。   最后要总结运动经验,建立新的方法,新的制度,充实机构,补充干部。   最后,希望全体干部,不要认为司法改革只是司法机关的事,凡是在政权机关工作的,也应该重视,不应漠不关心,除帮助司法机关改造外,自己有旧法观点也要检讨、改造。司法机关更应深刻检讨,自己确无旧法观点,即帮助别人检讨,采取治病救人的方针,万不可采取宗派主义。   来源:根据北京市档案馆馆藏原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