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瑞卿:严厉惩治毒犯   <罗瑞卿>   【这是罗瑞卿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毒犯条例草案》的报告(草稿)。】   鸦片、料面、吗啡、海洛因等是百余年来外国侵略者强迫向我国输入的烟毒祸害,是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统治遗留下来的一种恶劣污毒,曾给了我国人民以极大的危害。全国解放以后,党和政府坚决地采取了严厉禁绝烟毒的政策。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同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又发表了《关于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及其公布令。1952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三年来,经过各种有效措施,禁毒工作获得了很大的成绩,尤以禁种工作成效最大。解放以后的第一年,反动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烟地面积,即已减至很小数目;经过各级人民政府的极大努力,至1951年春天,全国即已基本禁绝。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在此期间也通过各种社会改革运动,处理了一批制造、贩卖、运送毒品的案件,对于情节严重恶劣的毒犯,给了应得的惩治。因而为人民深恶痛绝的烟毒祸害已被大量清除。   但是由于我国的烟毒流行,起源于帝国主义的侵入,由来甚久,遗害甚深。全国解放以后,帝国主义又与国民党反动派勾结一起,继续不断地偷运毒品入境。即在“三反”、“五反”运动以来,各地人民公安机关还陆续破获一批为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所策动和利用的大贩毒案。因此,虽然种植烟毒的现象已经基本禁绝,但是毒品的秘密流行却依然严重存在。美帝国主义为了掩饰它自己的罪恶行为,不久以前,曾无耻地在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上诬蔑我国向日本输出鸦片。从我们破案缴获的各类毒犯的罪证完全证明:继承日本军国主义在亚洲继续推行毒化政策的正是美帝国主义者自己。必须指出,对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毒化政策,如不进行坚决的斗争,他们利用毒犯,唆使反革命分子偷运毒品入境继续毒害我国人民的罪恶阴谋,是绝对不会自动停止的。   为了彻底粉碎帝国主义的毒化政策,为了严厉惩治毒犯,禁绝毒品流行,为了给处理各类毒犯以量刑的标准,需要有一个惩治毒犯的条例。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各部门会同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毒犯条例(草案)》,业经政务院第153次政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央关于严厉惩办与改造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和打击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的基本原则,本条例草案对于毒犯量刑处理的原则是:制造毒品者和大量贩卖、运送毒品者从严,小量贩卖、运送毒品者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反革命毒犯从严,一般毒犯从宽;拒不坦白者从严,彻底坦白者从宽;今后从严,过去从宽。现在就条例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于下:   第一,对于制造毒品者,大量或一贯贩卖、运送毒品者,特别是自国外偷运毒品入境者,都应从重处刑。对于那些罪恶重、成份坏、民愤大而又拒不坦白的毒犯,草案中还作了从重或加重处刑的各项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的毒犯,则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治罪。从3年来的实际情形看,严厉惩办那些专事制造、贩卖、运送毒品的毒犯,严厉惩办那些罪恶重、成份坏、民愤大而又拒不坦白的毒犯,特别是严厉惩办那些勾结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自国外偷运毒品入境和以反革命为目的的毒犯,确是肃清毒害的中心关键。因为这些人乃是我国毒品秘密流行的祸根,他们的严重罪行不仅损害了人民的健康,耗损了人民的财产,败坏了风俗道德,而且戕害了人民的生命,危害着社会治安和伟大祖国的生产建设。特别是那些勾结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毒犯,以反革命为目的的毒犯,是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继续对我国人民实行毒化政策的忠实走狗。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是被推翻了的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统治的爪牙。不严厉惩治这些大毒犯是不能平民愤的,广大人民群众是不能同意的,要肃清毒害也是不可能的。   第二,另一方面,鉴于毒品流行是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统治遗留下来的罪恶的这种历史情况,除少数必须判处死刑的大毒犯外,多数毒犯则应于判处徒刑后实行长期的劳动改造,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根据教育改造多数的政策,对于一般的小毒犯以及坦白立功的毒犯,即那些理应判处3年以下短期徒刑的毒犯,在条例草案第五条中只规定了给予管制改造的从宽处理。在条例草案第六条中对于仅有轻微罪行的毒犯,还作了免予处刑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样处理也是有利于彻底肃清毒害的。但是,一切免于处刑的毒犯,必须交清毒品毒具和履行坦白登记、具结悔过的手续,保证以后不再犯,以示严肃。   第三,条例草案中规定毒犯犯罪的情节轻重,应该作为量刑的基本标准。因此,对于制造、贩卖、运送毒品的数量,本应列为量刑的标准之一,但是因为各地毒品流行的严重程度不同,所以条例草案中对于毒品数量的起刑点未作统一的规定,而交由各大行政区依据实际情形加以规定,呈报中央审核批准。   第四,在实施本条例时,对于追查、计算毒犯犯罪的起讫时间,遵照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的规定,本应自1950年2月24日通令发布之日算起。但由于各地发布和传达政务院通令时间不一致,一般都较晚一些,我们认为统一以1951年1月1日起为计算犯罪量刑的时间较为适当,即凡1951年1月以前确已洗手不干者,一律给予从宽处理,一般免予刑事处罚。但对于1951年1月以后仍然继续进行犯罪活动者,在量刑中计算其制造、贩卖、运送毒品的数量时,得追查到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之日止。这一点未列入条例草案以内,如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认为妥当时,即当通令各地人民公安机关、人民司法机关依此办理。   第五,对于犯有本条例之罪的工商业者的处理,确定只惩治处理其制造、贩卖、运送毒品的犯法部分,而保护其正当工商业。所以在条例草案中规定,凡以经营工商业为主,偶尔小量贩卖、运送毒品,情节轻微者,经坦白登记悔过,得免予处刑。对于一贯兼事小量贩卖、运送毒品者,经过传讯,彻底坦白悔过,交清全部毒品、毒具,一般亦可免予处刑或从轻处刑。但如以制造、贩卖、运送毒品为主业,仅以工商业为掩护者,则应依其制造、贩卖、运送毒品的情节轻重治罪。   第六,对于毒犯财产的处理,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酌情追缴的原则,以免使其家属生活无着,流离失所。   第七,对于种毒者的处理问题。现在种植毒品现象已经完全禁绝。对于那些历史上曾经种植过毒品的人,鉴于其中大多数都是在帝国主义的毒化政策下被反动统治的恶势力所胁迫诱骗和残害的劳动农民,因此应该一律不再追究。只对于极少数的一贯大量种植毒品,雇人入山种植毒品或诱惑农民种植毒品的地主、流氓分子,以及武装种植毒品的组织者、主谋者或参与者,才分别给予应得的惩治。   第八,在历史上烟毒流行的地区,有一批吸食毒品者,三年来,在政府的教育劝导下,已逐渐戒除了一部分。对于这些单纯吸食毒品者,不应该采取惩治的政策,而应该实行教育改造,治病救人的政策。继续进行教育劝导工作,号召他们自己起来彻底戒除这种恶嗜好,政府还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九,对于过去犯本条例之罪的人,如已经人民法庭判决或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已经结案处理,未再发现有新的罪行者,一律不再改判。否则均应按本条例各条的规定论处。对于本条例公布后仍犯或再犯本条例之罪的人,本着今后从严原则,应按本条例各条规定,酌情从重或加重惩治。   来源:公安部《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编辑组编:《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1949——1959)》,北京:群众出版社,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