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真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的说明   <彭真>   (彭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这是彭真在政务院第127次政务会议上的报告)   (总理、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在北京市工商界中进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运动,现在已到了实行处理的阶段。为了使运动完满结束,需要对各类工商户有一个统一的处理标准和办法。我们制定了一个《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现在报请政务会议加以审查批准。   这个文件根据北京市目前已查明的私人工商业者违法的情况,在“五反”目标下,将私人工商户具体划分为“守法的、基本守法的、半守法半违法的、严重违法的和完全违法的”五类。前些日子我们曾将私人工商户划分为四类,现在觉得应分为五类,即将守法户一类改为守法户和基本守法户两类,其他三类不变。   这样的划分,更合理些,可以避免在具体处理时发生偏差。这五类包括资产阶级,也包括小资产阶级的独立手工业户和家庭商业户。这些独立手工业户和家庭商业户不雇工人店员,但有些人家带了学徒,这种工商户在北京市5万工商户中约1.9万户,即约占工商户总数38%左右。他们中有许多是守法的,也有许多是基本守法部分违法的,也有少数是属于半守法半违法的,并有极少数是严重违法的。我们在“五反”中分类处理时,是把他们包括在内的,他们也要求对他们的问题加以处理。 ## 一、关于处理问题的五条基本原则   我们处理问题,是根据毛主席所指示的五条基本原则,即“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现在我就北京市“五反”运动的实际情况和文件的规定,对于这五条基本原则作若干说明。   “过去从宽,今后从严”。根据这条原则,我们规定除了拒不坦白和情节特别严重者外,偷税漏税、偷工减料两项违法所得,一般只补退1951年的,1951年以前的免予补退;其他各项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一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即1949年10月1日算起。只对大量隐匿侵吞敌伪财产,从日本投降之日算起。经过了这次普遍深入的“五反”运动,如果今后工商户再有违法行为,那就多半是属于不知悔改和累犯的性质,就要从严处理了。   “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北京市工商户除摊贩外,总数是5万户。其中有3万户,其违法所得均在200万元以下。在这3万户中又有2万户的违法所得每户在50万元以下。如平均以25万元计算,这2万户的违法所得总额不过50亿元。另一方面,我们现在已经查出并且大体结案的1亿以上的违法户是1721户,每户的违法所得平均约10亿。他们每5户的平均违法所得即等于上述2万户违法所得的总额。从这里可以判明,有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的工商户,虽然数目很大,但向国家人民进攻最猖狂,对人民和国家、社会事业(特别是国防军事设施)危害最大、违法性质严重恶劣的,却是其中的少数不法资本家。因此,对多数从宽,对少数从严,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这个文件中,对于彻底坦白、检举立功的,除罪大恶极者外,都从宽减轻一级处理;拒不坦白、抗拒运动的,除情节轻微者外,均从严加重一级处理。   “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对于当前的国计民生来说,私营工业较私营商业利处较多害处较少,普通商业较投机商业又利处较多害处较少。投机商业只有害处,没有好处。因此,在处理时,必须实事求是,按照这两条原则,加以分别对待。这两条原则也和上述其他原则一样,是贯穿着整个文件的。有人说我们是“只计利害,不讲是非”,这是不对的。对于人民来讲,对于国计民生的利害关系,同时就是是非关系,二者是完全一致的。 ## 二、关于五类私人工商户划分的基本标准   分类的基本标准,是有无违法行为及其违法行为的轻重大小,违法性质的恶劣程度。例如划入守法户的,是根据政府已有材料和他们本人的具结,估计没有违法行为的。被划入基本守法户的是基本守法而有部分违法行为的,其违法所得,一般在200万元以下,其违法行为主要是偷税漏税和性质轻微的偷工减料。列入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的则不同,他们的违法行为是对国家人民有严重的危害作用或有极严重的危害作用,或其他性质极为恶劣的。其中严重违法和完全违法的主要界限是:严重违法户的违法行为还没有到完全违法的程度,他们还有部分守法的一方面;完全违法户则没有任何守法的成分。介乎这守法户、基本守法户与严重违法户、完全违法户之间的就是半守法半违法户。   分类的另一个标准,就是违法工商户在“五反”运动中是采取坦白悔改的态度还是采取拒不坦白怙恶不悛的态度。   根据这个文件中所定的标准和我们现在已有的初步材料来划分,北京市私人工商户5万户中,约有守法的5000户,即占10%左右;基本守法的3万户,即占60%左右;半守法半违法的12500户,即占25%左右;严重违法的2000户,即占4%左右;完全违法的500户,即占1%左右;在完全违法户中,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审讯中已彻底坦白并愿立功赎罪,最后于补税退财外可以酌判罚金,而不必判刑;另一部分则须判刑。 ## 三、关于行贿问题的处理   在此次“五反”运动中,发现北京市有很多工商户有行贿行为。除掉小额回扣不算行贿,被勒索而无违法所得者也不算行贿以外,尚有13087户,即约占26%的工商户有行贿行为。其中行贿1亿元以上者169户,5000万元至1亿元者172户,3000万元至5000万元者195户,1000万元至3000万元者642户,100万元至1000万元者3161户,100万元以下者8748户。行贿性质严重,必须严肃处理。如果只处罚少数人而多数人不予处罚,则失之过宽;如果一律处罚,则受罚的人又将过多。因此,我们决定对于行贿情节轻微的,拟不科罚金,更不判刑,但须给予警告处分,以示严肃。以后再犯,则将从重处理。对于其他有行贿行为的,则按情节处以罚金;拒不坦白的加重其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加重处刑。 ## 四、这个文件适用的时间   这个文件中所提出的关于私人工商户处理的标准和办法,仅仅适用于此次“五反”运动中,这是一种适合于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中的临时处置办法。在运动结束后,一切仍应按照经常的法规办事。例如以偷税漏税来说,平日偷税者,是按其税种和漏税额处以5倍以下、10倍以下或30倍以下的罚金;而在本文件中所规定的,实际上凡自动坦白者“只补不罚”,而且是只补1951年的。这种处置自然是再宽大不过了。但因为它是和广大群众的运动相结合的,它所处理的又是群众中已经实际解决或基本解决的问题,因此,它是最有效而且最严肃的。它依靠广大群众的轰轰烈烈的运动,在短短的期间解决了平日很久不能解决的问题,它是一种革命的处置,决不能绳之以常法。   “五反”运动的目 的,是在于打退资产阶级的猖狂进攻,取缔他们违法越轨的行为,改造他们的思想,使他们严格遵守人民政府的法令,老老实实地沿着新民主主义的道路前进,而不再有违法越轨或背道而驰的行为。这个文件就是根据这样的精神来制定的。   来源:根据《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北京》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