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内地民族杂居区实施土地改革的问题——于一川在云南省委扩干会上的报告摘录   <云南省土地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于一川> ## [于一川:中共云南省委秘书长、云南省土地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居住的省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50%到60%,而分布地区,几遍于全省。因此在考虑和实施土地改革时,一定要认真研究,并解决民族问题。不注意这一问题,或对这一问题重视不够,都将犯很大的错误。   (一)我党民族政策的前提和归宿,都是要达到民族团结。所以,我们的民族政策,就是民族团结政策:就是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而民族民主建政和社会改革则是民族问题的两个基本内容,而社会改革则是更为根本的问题。从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来看,除少数更为落后的部落外,则基本上是封建社会的性质,是地主与农民的阶级对立。历史上的民族压迫,除去政治压迫之外,更为根本的则表现为土地的掠夺。因之,民族问题的实质,也可以说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基本问题,则是土地问题。根据以上分析,下列几条应该是肯定的。   甲、在内地民族地区,只要是具备了土地改革的条件,只要各族农民有热烈的土地要求,敢于向地主阶级要土地时,即应坚决领导各族人民实行土地改革。这是民族团结的根本问题,只有发动了各族农民,解决了各族农民的土地问题,民族团结才能最后巩固起来;不这样做,不能满足各族农民的土地要求,同样是大民族主义的表现。   乙、由于各少数民族,历史上处于被压迫的地位,有的居于山顶,有的处于流动状态,土地极为缺乏。因之,在实行土地改革时,一定要在不致于发生民族大流转的前提之下,尽量满足少数民族农民的土地要求,一定要说服教育汉族农民,尽可能的照顾少数民族农民弟兄,必要时,政府可以收购等方式满足之。当然,要想在土地改革中完全满足各族农民的经济要求,即是困难的,各族农民的生活水平之显著的提高,有待于土地改革后,在政府的协助下大力的开展。   丙、有若干更为落后的民族,尚存在着奴隶制度,主要的阶级对立,尚是奴隶主与“娃子”,虽位置处于内地,也不实行土地改革,这些地区如何帮助其进步,以后再定。   (二)内地各民族地区,经济条件大约是相同的,农民都有强烈的土地要求是共同的。但由于历史上民族压迫的结果,以及各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的关系,是存在着若干特殊情况的,而且是十分复杂的情况。   土地问题的解决,不只牵涉到各民族内部的地主与农民之间的问题,而且牵涉到各民族间的地主与农民之间的问题,甚至是各族农民与农民之间的问题。同时土地关系本身亦甚为复杂,只看到社会经济结构及农民土地要求的一般性,不重视民族关系与土地关系的若干特点,不根据这些特点规定具体可行的政策,也将要犯错误。   根据了解,各族间的土地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态:   甲、全省腹地少数民族,大多数受佃于汉族之地主恶霸,甚至有的全族都是佃农,全部失掉了土地,这是全省的基本情况,也就是提出问题的基本根据。马栗坡一区的调查是:   傜族:99户,富农1户、中农30户、贫农40户、雇农28户。   苗族:123户,中农20户、贫农88户、雇农15户。   孟母族:56户,中农1户、贫农49户、雇农6户。   乙:少数民族的地主,出租给本族和其他民族(包括少数汉族农民在内),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地区,这种情况还不少,如昭通专区,大理专区之永平的彝族、回族都有类似情况,这些地主善于利用和制造民族间的矛盾,以维持其统治。   丙、少数民族的寺产、公田、学田租给本族或外族——有的地区回族多租于外族,为了好收租,彝族多租于本族,这些土地是与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等问题相联系,如有不慎,动辄牵涉到民族问题。   丁、转租公田,这是因为民族压迫所造成的特殊情况。如回族杜文秀起义失败后,回族土地全部没收,后又以公田形式租给回民(占永平回民70%—80%),租额较低,有永佃权,但不能解决回族全部生活,致回民兼营商贩,有许多回民自己经商,将小部租来之公田,转租他族,其中大部份是劳动人民,但亦有若干回族地富转租公田(有的依靠伪政权势力,公田租额很低)。   戊、有的少数民族中较富裕之农民或个别富农,个人或合伙,在汉区购买土地(有的是放高利贷),自己仍住在山头,将土地租给外族——他们多是劳动农民,这种行动常常表现为民族报复。   己、土地关系仍保持原始公有形态,以一寨为单位,将剩余或耕作不便之土地租给另外一族或一寨,租额虽轻这样的问题也不多,但常牵涉到两族的纠纷问题。   此外回族、民家族中之商贩孤寡有因同样原因,将自有之土地租给他族者,有的农民因耕种方便从外族租入一部又租出一部给外族,这种交错复杂的关系,稍一不慎就引起民族关系问题。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就要详细考虑到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土地改革,应该有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规定这种具体政策原则,应该有下列诸条:   甲、鉴于在大多数地区,汉族地主恶霸居于统治地位,这一基本情况,在实施土地改革时,除发动各族农民共同参加斗争依法没收汉族地主之土地财产外,在分配时应特别照顾少数民族的困难,适当满足他们的要求。   乙、对于各少数民族内部之地主,可稍宽一些对待,在斗争方式上,可采取协商、调处、法院起诉等方式,对于两个少数民族之间的土地关系,更应采取协议方式解决。   丙、由于各民族和宗教信仰相联之公田、寺田、学田等应加以照顾,可采取保留一部办法处理,在本族人民不同意没收情况下,应全部保留;即使没收时,也要全部分给其本族农民耕种。   丁、对于少数民族中之小量出租土地或集体出租土地者,应加以额外照顾,对这些土地以基本不动为宜。   戊、对于少数民族中的富农,不论自耕、雇人经营、或出租部份,全部保留。   己、不应翻历史账,那样更容易引起纠纷,只从目前情况出发处理问题。   民族间的土地关系,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可草率处理。对于少数民族内部以及各少数民族间的土地关系,宁肯留一点封建尾巴,也不要处理得过了火,留一点尾巴将来还可以割掉,过火引起纠纷就不好办了。   (三)由于历史上民族压迫所造成的民族隔阂,在实施土地改革时,应该十分加以注意。基本上是不要性急,要着眼于发动少数民族农民群众自己来进行。十分注意民族形式,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要伤害民族感情。要强调各族农民的共同利益,统一于这个共同利益之上。只要通过了民族形式,注意尊重其风俗,并使其获得实际利益,就可以达到民族团结的目的。   实施土地改革的条件应严格按照西南局规定即:   甲、认真实行了区域自治和联合政府。   乙、必须是少数民族人民大多数赞成或自己举手通过的。在步骤上应先汉后少数民族,以促成少数民族人民觉悟,如果少数民族不赞成在那一地区,甚至不赞成决定那一家实行时,即应坚决不实行。   在斗争方式上应采取较为温和的方式,强调合理合法,协议调处,法院起诉等方式,严禁非刑吊打或侮辱少数民族的做法。   在实施步骤上应该十分慎重,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详细的规定一些具体政策,认真的教育干部,先由点上开始,取得经验再行推广。在少数民族区实行土改,须经上两级党委批准。遇有特殊问题,需规定具体办法时须请示批准后执行,万不可草率从事。   总之,实施土地改革,其目的是达到真正的民族团结,而不是制造民族纠纷,因此,在少数民族区域检查土地改革是否成功的一个主要标准,就是看是否从根本上解决了民族团结问题。